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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7月8日

林国强律师
林国强律师事务所资深合伙人

 

 

房屋仲裁庭,会如何决定买家的房屋缺陷索偿?

Seraimas Bina Sdn. Bhd. v. Tribunal Tuntutan Pembeli Rumah & Ors一案讨论了这个问题。

案情

根据一份志期 2014 年 11 月 18 日的房屋买卖合约(“SPA”),第二答辩人(“买方”)购买了由案件申请人(“发展商”)开发的一栋三层楼洋房,地址为80, Type E1, Park View Residences, Prai, Penang(“房屋”)。

房屋竣工并由发展商移交给买方后,该房屋存在许多现有缺陷,如买方所称,仍未修复。

然而,发展商否认了这些指控,并反驳说房屋的所有缺陷,都已得到令人满意的修葺。

因此,第二答辩人将争议提交给第一答辩人(“房屋仲裁庭”)。 他于 2015 年 11 月 24 日提交了 5万令吉的索赔,要求发展商承担修复各种据称缺陷的费用。

双方拒绝和解

在提出索赔和抗辩后,房屋仲裁庭于 2016 年 2 月 19 日委任了一个技术委员会来实地检查与评估房屋中所谓的缺陷。

检查由委员会于 2016 年 2 月 23 日在买方和发展商代表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结果,委员会准备了一份志期为 2016 年 5 月 25 日的技术检查报告(“报告”)。

在 2016 年 5 月 25 日房屋仲裁庭举行的听证会当天,双方都接获了该报告,并被要求进行谈判,以友好解决此事。

然而,双方未能达成和解,房屋仲裁庭立即判给了买方2万3500令吉的裁决 (“裁决”),而双方没有机会提供任何进一步的或其他证据,房屋仲裁庭也没有听取他们的意见。

发展商主要基于3个理由,辩称该裁决是不对的,即:(i) 非法; (ii) 不合理; (iii) 程序不当。

判决

首先,发展商辩称,该裁决是非法的,因为房屋仲裁庭没有提供任何理由,违反了房屋发展法令第16AA 条文。

法官认为,在同样的基础上,这裁决是不对的。 简而言之,该裁决是非法的。

接下来,发展商辩称,该裁决是不合理的,因为房屋仲裁庭没有任何解释说明2万3500令吉的损失和损害赔偿金额是如何计算出来,该报告没有披露修复缺陷的任何成本。

该法案第 16W(1)(d) 条允许房屋仲裁庭委任技术调查委员会准备报告,以识别房屋中的缺陷,尽管这似乎是在下放其职能。

只要房屋仲裁庭不受该委员会调查结果的约束,就没有任何问题。

不应任意决定数额

因此,尽管报告中已确定了房屋的缺陷,但房屋仲裁庭有义务接收和评估当事人提出的修复缺陷成本的证据,这些证据通常包括修复有关缺陷费用的报价,或是由房屋仲裁庭委任专业注册工料测量师所涉及的费用。

房屋仲裁庭接获报告后,已指示各方进行谈判,以解决争议。 该法案第16T条文允许这样做,但在第 (4) 小款中明确规定,如果谈判失败,房屋仲裁庭须继续对争议进行裁决。

所谓的对争议进行裁决,是指根据该法令的适用条文,对争议进行审理和司法裁决。房屋仲裁庭不可单方面从买方的索赔中分摊,且在没有数量证据的情况下,根据本身的看法任意决定什么是公平的。

因此,该裁决是不合理的。

法庭除了按照命令撤销该裁决外,还决定将此争议转移到另一个房屋仲裁庭审理。

结语

房屋仲裁庭必须按照法令的规定给予裁决的理由,否则该裁决是非法的。

在确定纠正缺陷的成本时,房屋仲裁庭应听取通常包括进行修葺的报价等数量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