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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9月24日

林国强律师
林国强律师事务所资深合伙人

 

洋房漏水纠纷终审裁决

本案是高级围篱保安社区洋房的购屋者,对发展商兴讼。

买家购买了位于雪兰莪州某个发展项目的双层独立洋房。

购屋者于2010年8月26日致函发展商,列出了其所称的洋房中存在的缺陷,并要求发展商在两周内,向购屋者提交其拟议的整改计划,供购屋者过目和核准。

发展商于2010年9月9日回复信函,主要表示发展商正获取其顾问的答复。此外,发展商表示,根据惯例,发展商不曾在缺陷修复工程展开前,取得业主或其顾问工程师的批准。

发展商回复购屋者称,发展商愿意对部分工程进行整改,但肯定不会对涉及升级的工程进行整改。

为了进行整改工程,发展商为购屋者提供了约14天的2人替代住宿。

最后,购屋者于2011年8月29日致函发展商,由于发展商未能修复缺陷工程,买家将聘请第三方进行修复,并向发展商收回由此产生的费用。

发展商于2011年9月5日作出回应,否认购屋者的指控,并重申发展商愿按照其顾问的建议,进行适当的整改工程。

此外,发展商于2012年2月2日致函购屋者,由于购屋者未予答复,且缺陷责任期自2011年9月起已届满,发展商认为此事已告一段落。

导致本次诉讼的购屋者投诉,基本上是该洋房存在重大缺陷。

漏水为房屋主要缺陷

漏水是主要缺陷之一,也是本文讨论的主题。

购屋者是根据防水和瓷砖的整改进行索赔,而补偿金额是根据购屋者证人的估计。该名证人是一位专业机械工程师,但进行此类成本估算的合适专业人员,应是注册建筑师或工料测量师。

根据购屋者在土木与建筑缺陷整改摘要第1项中对防水、瓷砖和清理的目击估计,估计费用为11万零924令吉83仙。

该等缺陷是购屋者在缺陷责任期内向发展商提出的,但发展商未能进行整改。购屋者阻挠或妨碍发展商的工作,尤其是该名购屋者的丈夫坚持要求发展商提出整改计划,并事先获得其批准,是不合理的。

购屋者估计的补偿金额过高,并观察到瓷砖整改,与根据控状第41(iv) 段要求更换内部管道所需的一致。

基于预防原则,合理费用应为发展商证人所提到的发展商的费用,金额为6万零479令吉85仙。

厨房地板上有积水

至于根据控状第41(iii) 段提出的水管泄漏索赔,合理的损害衡量标准,是应基于设施或性能的损失,而非购屋者证人建议的更换整个内部水管。因此,合理的赔偿为1万令吉。

购屋者再次依赖其证人根据控状第41(v)段对此索赔的成本估算,金额为买方土木与建筑缺陷整改摘要第5项中的 2929令吉28仙,加上由于据称整改对现有厨柜的影响,另加2万894令吉72仙用于更换厨柜,而购屋者只提供了一个报价。

这也是发展商承认,但在缺陷责任期内无法整改的又一缺陷。因此,基于预防原则,正如发展商证人所提到的,法庭认为,发展商的整改成本应为8555令吉58仙。

结语

这个洋房买卖纠纷的另一个典型案例,双方之间的关系因期望不符而出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