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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3月11日

林国强律师
林国强律师事务所资深合伙人

 

 

哥哥每月收入
不符房贷申请条件……

2名兄妹联名买房,但只有哥哥支付每月房屋贷款供款,他可以索讨妹妹持有的房屋另一半拥有权吗?

案情

起诉人和答辩人为兄妹关系。 1987年,在雪兰莪州发展局(PKNS) 发起的拥屋计划下,他们的父亲慕尼安迪慕都沙米获得一份购买房屋的献议。该房产位于雪兰莪州八打灵的柯拉娜再也。

慕尼安迪向雪州发展局申请将房产注册在两名孩子(起诉人与答辩人)名下。在支付了一笔订金后,起诉人和答辩人向渣打银行申请房屋贷款,以支付余下的房屋买价。

还贷期为15年,从1988年1月1日算起。1994 年,双方签署了房产转让备忘录,房贷也于2002年全额还清。

清还房贷后,房产的所有权被授予起诉人和答辩人,作为共同屋主,每人获得一半的份额。 起诉人提起本诉讼,索取答辩人名下的另一半房屋拥有权。

妹妹薪资全交父母

起诉人辩称,他拥有答辩人的房屋半数拥有权,因为所有必要的房屋付款都是他垫付的。因此,答辩人是起诉人的推定信托人。起诉人也宣称,该房产是由双方根据他们对购买价格的出资比例建立的信托持有的。

答辩人否认了这些指控,并表示她按照家庭惯例,将全部薪资交给父亲,过后则交给母亲(父亲去世后),而父母亲则直接把其薪资交给原告,从而间接帮助偿还房贷,因此她其实是间接分担了房贷供款。

答辩人是否为起诉人名下注册的上述房屋50%拥有权的受托人?

起诉人辩称,他单独出资支付了上述房屋的购买价款。由于答辩人没有为该房屋支付任何款项,因此他是她所拥有的50%份额的实益拥有人。

然而,雇员公积金局的资料显示,慕尼安迪1986年2月1日退休后,提取了他所有的公积金存款。在提取日期后不久,就支付了上述房屋的订金。

根据对证据的评估,发现证据有利于答辩人,因为他们的父亲使用他的公积金存款支付了上述房子的订金。它并非完全由起诉人支付,而被告则负责承担了家庭开支。

起诉人的月薪只有890令吉,不符合房贷申请的条件,因此无法获得房贷。

为此,他寻求月薪只有465令吉的答辩人协助,联名申请房贷。她同意向他提供支持联名申请贷款的必要文件。

间接负担家庭开销

然而,房贷每月还款完全由起诉人承担,答辩人没有出资。

虽然答辩人从未声称她偿还了房贷每月供款,但重点是她间接作出了贡献。她每个月的收入都给了父亲,然后由父亲用来支付家庭开销,包括偿还贷款。 其他兄弟姐妹共同承担家庭开支的做法,其实起诉人本身及其证人都承认了这点,答辩人的两名证人也证实了这一事实。

辩护律师提出重要的论据,即起诉人于1987年的每月公积金缴纳额只有40令吉,这意味着,其月薪应该只有300至400令吉,而非他宣称的890令吉。

根据这样的月薪数额,他将无法偿还房贷的每月分期付款。 他自己提供的证据也显示,其月入不足以让他获得渣打银行的房贷,因此与被告联名申请以获得贷款。

鉴于家庭惯例,这笔出资不能清楚地归入贷款分期付款和其他家庭开支。

也就是说,房产的购买价格是由家庭共同收入间接支付就足够了。

本案是双方根据父亲的意愿,同意共同申请房屋贷款。证据也显示,答辩人通过增加家庭收入,间接支付了房产的购买价格。

结语

尽管联名屋主/答辩人没有直接支付房贷或房屋买价,但她在整个家庭其他方面的贡献很大(承担家庭开销)。 因此,所谓的信托不存在,被告有权获得该房产的一半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