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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4月25日

林国强律师
林国强律师事务所资深合伙人

 

 

买卖合约中不寻常特征,
引起人们怀疑其真实性。

如何知道一项买卖协议其实是“鱼目混珠”,即表面上是买卖协议,但其实是掩盖一笔非法放贷交易?

非法放贷人总是企图通过与借贷者签订买卖协议,来掩盖非法放贷交易。

在 Global Globe Property (Melawati) Sdn Bhd (被告)v Jangka Prestasi Sdn Bhd (原告)的上诉案中,上诉庭旨在解开有关买卖合约是一笔真实或虚假的交易,旨在绕过1951 年放贷法令中的强制性和严格要求。不遵守该法案将使该合约因违反法定禁令而无效。

案情

1)原告将案件带上高庭时,要求被告履行买卖合约,并撤销被告防止转让两块建有4层半商店办公室(“物业”),名称为 Wisma Global Globe的地段冻结令。

2)显然的,有关转让无法生效,因为当被告收到其银行的警告,称其从联昌国际回教银行赎回其贷款仍有盈余,但被告未指示赎回,而且未同意将有关物业出售给原告。

3)被告辩称,这是一笔 120 万令吉贷款的无牌放贷交易。被告承认通过其董事拿督占里拉末,向拿督阿德里卡马鲁丁指定的公司借款。这笔贷款发放给被告的联号公司Global Globe Maintenance私人有限公司。

4)被告宣称,拿督阿德里指示拿督占里到其代表律师 Nohairi & Co的律师楼 ,并在贷款发放前,签署所有作为贷款抵押品的文件。

5)拿督占里在认为有关物业不会被出售的认知下签署了文件,他以为有关物业只是作为原告借贷的抵押品,如果借贷者发生任何事情或被判定破产,有关抵押品将归放贷者所有。

6)拿督占里提供该物业作为担保,并将相关文件交由上述律师保管。

7)被告在其辩护中说,虽然贷款数目为120 万令吉,但2015 年 2 月 9 日的买卖合约(“第一份 SPA”)却阐明,按金已支付了160 万令吉。被告辩称,为数40万令吉的差额,是原告在3个月内偿还贷款所支付的利息。

8)被告后来发现另一份不同的买卖协议(“第二份 SPA”),被告之前不知道,日期和盖章与第一份SPA相同,押金减少到78万令吉!

判决

1)买卖合约中一些不寻常的特征,引起了人们对其真实性的怀疑,情况如下:

(a)原告的律师知道仅有120 万令吉支付为按金,而且是支付给被告的联号公司Global Globe Maintenance私人有限公司,但该事实并未在买卖合约中阐明;

(b)合约的完成期限也很不寻常,即 6 个月,并自动延长 1 个月;

(c)尽管整个 6个月+1个月的完成期已届满,但并未正式要求延长完成买卖合约的时间,也没有任何威胁终止买卖合约或没收已支付押金的信函。 双方继续进行有关交易,就好像什么事都没发生过一样;

(d)原告在签署买卖合约后,没有像一般的情况下,就该物业提出产业冻结令;

(e)没有证据显示,买卖合约中关于准备和提交产业盈利税表格的规定已获得遵守。

2)使用买卖合约来掩盖贷款的设置,显然是为了规避1951年放贷法令的保护条款。即使原告不是放贷人,允许其针对3个月的贷款(120万令吉)征收40万令吉的利息是不能接受的。根据1951年放贷法令,合法放贷人也不能施加这项条款。

3)在这个案件中,有关买卖合约实际上是一笔放债交易,而且是非法的。因此,该买卖合约是非法、无效和不可执行的。根据 1950 年合约法令第 24 条文,这项交易是非法的,因为它被 1951 年放贷法令禁止,而且它违反公共政策。如果被允许,其性质将违背法律。

结语

1)法庭将审查整个交易、周遭情况和各方的行为,以确定买卖合约是否被用作非法放贷的幌子。

2)天网恢恢,疏而不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