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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5月23日

林国强律师
林国强律师事务所资深合伙人

 

 

新单位“货不对板”,
但买家还进行了装修……

购屋者通常会在买房之前参观陈列室,并查看单位的展示模型。

购屋者多半会根据展示模型的规格,决定是否要购买。 如果买卖协议中单位描述的规格,与展示模型不同,那该怎么办? 购屋者能否就发展商擅自更改规格,向仲裁庭提出申诉?

在最近的碧桂园金海湾私人有限公司(Country Garden Danga Bay Sdn Bhd) V Tribunal Tuntutan Pembeli Rumah & Another 一案的裁决中,联邦法院讨论了购屋者就展示模型所提供的规格的权利,以及房屋仲裁庭的管辖权。

案情

1)上诉方(“发展商”)是碧桂园金海湾项目(“项目”)的发展商。

2)第一答辩人是房屋仲裁庭(“仲裁庭”)。

3)第二答辩人为本项目一户型公寓的购屋者之一(“买家”)。

4)2013 年 8 月 23 日,发展商与买家签订买卖协议,让买方购买第 34 层Block 11-A-3402 的单位(“该单位”), 购买价格为163万9861令吉。

5)然而,发展商直至2017年9月25日才发出交出空置物业的通知。 买方于 2017 年 11 月 1 日接受了空置物业的交付。 移交该单位后,购屋者对该单位进行了装修。

6)2018 年 1 月 2 日,购屋者以发展商提供了错误的单位,违反了买卖协议的规格为由,通过房屋仲裁庭向发展商索赔。购屋者宣称该公寓单位应该包括一个有盖阳台,就如同购买前在展示单位所看到的那样。

7)2018 年 1 月 25 日,仲裁庭主席指示一个技术小组检查该单位,以评估购屋者投诉的真实性,并提交技术报告给仲裁庭。 志期2018 年 3 月 15 日的技术报告发现,交付给买家的单位符合买卖协议。

8)在听取各方意见后,仲裁庭裁定根据1966房屋法令第 16Y(2) (e)条文,修改买卖协议的规格,以使买家有权获得一个有盖阳台的单位,因为发展商的展示模型所提供的规格是有盖阳台。该展示模型对发展商是有约束力的。

9)仲裁庭认为有足够的证据支持购屋者的索赔,即买卖协议中的规格未经授权更改,导致买家蒙受损失。因此,仲裁庭批准了买家的索赔,并判给购屋者5万令吉的赔偿。

10)发展商随后向高等法庭提出司法审核申请,要求撤销仲裁庭的裁决。在高庭维持仲裁庭的裁决后,发展商将案件带到上诉庭,但同样无法上诉得直。于是,发展商向联邦法院提出了最终的上诉。

联邦法院判决

1)买家声称他被错误地分配了单位,即一个开放式阳台的单位,但他实际上有权获得一个带遮盖阳台的单位。然而,联邦法院从证据中发现,买卖协议不含有盖阳台,这是一个无可争辩的事实。 买家声称其购买单位的展示模型有遮盖式阳台,并鉴定这是他想向发展商营销员购买的房屋类型。

2)仲裁庭作出的裁决违反了买卖协议的规定,也与技术检查报告的结论相左。买卖协议中没有提到发展商将提供有盖阳台,但仲裁庭却批准买家索赔。

3)仲裁庭的管辖范围仅限于买卖协议。 根据该法令,任何索赔或投诉,必须根据买卖协议行事。

4)仲裁庭对买卖协议之外的附带合约、陈述或保证形式的事项并没有管辖权。

5)联邦法院认为,仲裁庭在考虑展示模型而非买卖协议的条文时,是错误的。

6)联邦法院法官经过深思熟虑认为,根据该法令第 16 条文,仲裁庭没有管辖权来受理买家就这一有盖阳台问题提出的申诉。

7)联邦法院法官裁定,购屋者不能宣称他购买的单位“货不对板”,但却接受了空置单位的交付,并进行了装修。

8)联邦法院认为仲裁庭的错误在于,仲裁庭没有意识到,当买家接受空置产业的交付并进行装修时,此举等同于已确认了买卖协议,而买卖协议中没有阐明有盖阳台的条款。

结语

1)联邦法院一致同意发展商的上诉,买家需支付3万令吉的堂费给发展商,并撤销了仲裁庭的裁决。

2)买家在签署买卖协议前,应先仔细查阅买卖协议所阐明的物业描述。

3)仲裁庭无权受理基于虚假陈述的索赔,买家在仲裁庭兴讼前,应了解其索赔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