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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5月14日

林国强律师
林国强律师事务所资深合伙人

 

 

别再傻傻以为
保修期已过就自掏荷包

买家并不局限于买卖协议保修条文,并可向发展商索偿?

案情

上诉人(买家)与答辩人(发展商)签订买卖协议,购买综合发展项目中的服务套房单位。

买卖协议采用1966年房屋发展(管制与执照)法令和1989年房屋发展(管制和执照)条例H章节中规定的法定合约。

买家在领取其单位的钥匙后,发现其单位有许多缺陷。她通知发展商有关问题,并让发展商在其单位进行修补工程。

买家声称,有关缺陷不但没有获得修补,发展商还造成了进一步的损坏。

除了修补缺陷的费用外,买家还在对发展商的诉讼中,索取以下赔偿:

(a)违反买卖协议的一般损害赔偿;

(b)赔偿13万6720令吉,作为修补缺陷的费用和发展商造成额外损害的赔偿金;

(c)赔偿10万2168令吉66仙,作为延迟交付空置房产的违约金;以及

(d)赔偿4万3720令吉82仙,补偿发展商占用她的单位190天,以施工补救房子缺陷期间所面临的损失。

在上诉听证会上,发展商辩称,买家的索赔为时过早,不应被允许,因为她在援引买卖协议第29条文(关于缺陷责任期)后,没有遵循该条规定的程序。

买家回应说,第29条文并没有限制她在普通法下就违约兴讼要求赔偿的权利,因为该条文只是1966年房屋发展(管制与执照)法令给予买家的额外保护。

判决

仔细考虑买卖协议第29条文会发现,它并非旨在禁止买家根据买卖协议要求损害赔偿。

第29条文的法律框架只是一种机制,供买家确保在交付空屋(Vacant Possession,俗称交屋与锁匙)后的24个月内出现的缺陷获得修补。前提是发展商获得提前30天的通知。

最终,受保护的是买家,缺陷将由卖方承担费用进行校正或由买家自行修补。如果买家自行修补,该费用将从买卖协议预留的款项中扣除。发展商也就不能获得该预留的款项。

修补费用为12万7000令吉,并有报价单和提供报价单的公司董事证实。

除了这项索赔之外,还有3个月修补房屋期间,买家在外住宿费用的补偿,补偿金额为每月3240令吉,总额为9720令吉。 这是因修补工程导致的。

根据法庭所获得的证据,法庭核准纠正房屋缺陷的费用为13万6720令吉。

本案的房子缺陷包括地板、瓷砖、窗户和厕所的缺陷,以及污水和异味等问题。

证人陈述书还列出了买方的家庭、健康和财务问题,以及寻找承包商的困难。根据有关证据,法院宣判买方获得总额5万令吉的一般损害赔偿。

由于发展商并未延迟移交房子和锁匙给买家,因此买家要求总额10万2168令吉66仙的延迟交屋赔偿被驳回。

法庭也驳回了买家针对发展商在施工补救房子缺陷的190天内,令她蒙受额外损失,要求发展商赔偿总额4万3720令吉82仙的索偿。这是因为买家自愿将钥匙交给发展商,以进行上述为期190 天的修补工程。

结语

1966年房屋发展(管制与执照)法令为买家提供了额外的保护,它并不限制买家根据普通法提出索赔。

法庭也认可买方在要求承包商修补其房屋缺陷时所面对的难题,以及她在修补房屋缺陷期间面临的财务问题,因此判给为数5万令吉的一般损害赔偿。

根据此案例,以此类推,即使过了法定保修期(一般为24个月),买家仍有机会就房产缺陷向发展商提出索偿,或要求发展商修补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