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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5月24日

【缺陷保修得暗中来?】中篇

买屋也是消费,
不需要消费者保密!

一些不良发展商为了规避责任,要求购屋者先签署保密协议,不能向他人透露缺陷保修的事宜,才愿意履行在缺陷保修期(Defects Liability Period,DLP)的责任,律师促请购屋者切勿签署纵容!

执业律师颜炳寿接受《南洋商报》访问时指出,房屋买卖合同规范了双方的法律和义务责任,包括房屋缺陷保修期,因此发展商不能单方面修改,尤其是房屋买卖法定合同,也不能加入对发展商自己有利的条件。

“若单方面加入自己的条件,不利购屋者,这是变相附加条件,属于违法行为。”

颜炳寿。

不得“捆绑”购屋者

他强调,不管是自住还是投资,购买房子都是一种消费行为,没有任何需要保密的地方,因此发展商不得用“捆绑”方式,要挟购屋者签署保密协议,才愿意履行责任。

若发展商因为购屋者没有签署保密协议而推迟或拒绝修复房屋缺陷,购屋者可根据法律条文,向房屋及地方政府部投诉。

购屋者也可发函要求负责房屋买卖合同的律师,不要把保修期的押款退还发展商;第三个途径则是通过司法程序或房屋仲裁庭,起诉发展商的毁约行为。

政府应采取行动

对于这类无良发展商的恶劣行为,颜炳寿建议政府发出广告准证和发展执照(APDL)予发展商时,明确注明条件,包括不能强制要求购屋者签署保密协议,一劳永逸解决购屋者的烦恼。

“政府的行政手法最为奏效,甚至可考虑把违规的发展商列入黑名单。”

他认为,部分发展商确实面对一小撮购屋者的胡乱投诉,在不胜其烦下,才会想出这种馊主意。

他说,对症下药,妥善处理问题是维持良好商誉的最佳方式,对于不讲理的投诉者,发展商应通过司法程序解决问题,而不是出此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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