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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屋迟竣工 买方可解约?

2023年08月27日

林国强律师
林国强律师事务所资深合伙人

 

 

时间是合约的关键

案情

事件演进表

  • 8/8/1984: 双方签署买卖协议(24个月内完成兴建房屋)
  • 7/8/1986: 房子还没有完工
  • 19/1/1987: 起诉人(购屋者)向答辩人(发展商)发出撤销买卖协议的通知
  • 1987年5月: 房子竣工
  • 9/12/1987: 发展商发出入伙纸

起诉人和答辩人要求法庭确定初步问题:

买方是否可以针对他要求撤销1984年8月8日签署的买卖协议,起诉发展商,因为有关房子在1986年8月7日即竣工日期之前尚未竣工。

买卖协议第7条文阐明,在与该协议所有条款有关事宜上,时间至关重要。

买卖协议第 18(1) 条文阐明, 卖方应在该协议签订之日算起的24 个月内,完成兴建上述建筑物,并交付空屋(Vacant Possession,俗称移交屋子与锁匙)给买方。

协议第18条第(2)条文阐明,如果卖方未能及时交付空屋,卖方应立即支付违约金给买方,违约金是按购买价格年利10%(按日计算)来计算。

判决

法庭认为,问题在于,买方虽有权根据买卖协议,获得延迟交屋的违约金,但是否也有权选择解除协议。

1950年合约法令第56条文阐明,如果双方的意图是时间应成为合约的实质要点,许诺的一方未能按照合约规定的时间履行合约,则接受承诺的另一方可以选择撤销合约。

本案中,时间是合约的关键,而合约是可以撤销的。因此,由于该房子未能在协议签订日算起的24 个月内竣工,买方可选择继续履行合约或撤销合约。

根据1950年合约法令第76条文,合法解除合约的一方,有权就因不履行合约而遭受的任何损害获得赔偿。

有权获违约赔偿金

在本案中,如果发展商未能在24个月内完工,购屋者有权获得违约赔偿金,但这并不以任何方式剥夺买方解除合约的权利。

与此相关的是,购屋者已与发展商签订了购买该房屋的买卖协议,并预计两年后搬入该房屋。

因此,购屋者当然会为此做好必要的准备,而这项入住计划的任何改变,都会给他们带来很大的不便和产生额外的费用。

因此,如果房屋没有在指定日期竣工,而且实际上,在向发展商发出终止通知后的5个月后,房屋也没有竣工,而只能在9个月后才竣工,并仅在指定日期的16 个月后才颁发了入伙纸,法庭因此认为,根据法律原则和判例法,买方即原告有权解除与答辩人即发展商的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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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缺陷屋 发展商赔惨了

2023年06月25日

林国强律师
林国强律师事务所资深合伙人

 

由于需要进行大修补
最终不得不重建

一名买家于1984年与发展商签订协议,以6万2950令吉购买一间单层排屋。

之后购屋者针对房屋的缺陷,向发展商作出口头投诉,孰料虽然修补工作已完成,但效果不尽如人意。

购屋者进一步投诉,在完成修补工作后,仍不满发展商的维修结果,因此通过律师致函,寻获撤销有关房屋买卖协议。

案情:

问题:

法庭须考虑是否存在根本性的违约行为,以确认购屋者撤销协议的合理性。

判决:

照片显示了相关房子状况不佳的情况。

所谓一图胜千言,除了强调严重缺陷外,购屋者还举证发展商在1990年之后的后续行动,指当时发展商确实拆除并重建了该房子。

发展商承认确实进行了重建,但辩称有必要拆除墙壁和屋顶,以修复有关房子的地基和结构。

这一事实证实了法庭的裁决,即 1986 年交付给买家的房子,不是后者同意和期望的房产单位。如果该房子是按照所有规定的规格和法律要求建造的,那么该房子肯定不会被拆除和重建。

发生根本性违约

从起诉方举证的证据看来,1986年交付给购屋者的房子,并非他们所预期的,因此发生了根本性违约。

所列举的证据清楚显示,该房子在交付给购屋者时,形状很糟糕,需要进行大量的修补工程,最终不得不重建。

由于交付的该房子不如买卖协议所述,因此存在根本性违约。在一般与建筑商签订的待建房屋买卖合约中,卖方暗示保证房屋将以高效和熟练的方式建造,并使用适当的材料及适合居住。

交付不适宜居住且不安全的缺陷房屋,后果是发展商同时也违反了协议第7条文。 第7条文阐明,时间是协议的关键。

问题:

法庭须考虑是否存在根本性的违约行为,以确认购屋者撤销协议的合理性。

结语:

法庭谕令发展商退还购屋者已支付的款项,并向购屋者支付以下费用:

(a)房屋购买价格6万2950令吉

(b)贷款利息为10%

(c)手续费

(d)印花税630令吉

(e)相关地税及

(f)门牌税

(g)已确认支付给专家的费用300令吉

(h)律师费1276令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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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让买房变成你的噩梦!

2023年03月31日

在正式购买房产前,
真地需要详细检查

购买房产应该时刻保持警惕,在成交前亲自看房,避免将梦想变成噩梦!

一家房地产投资公司自成立以来,收购了不少低于市场价格的商业化房地产作为投资,包括通过拍卖的方式购买廉价房产。

由于是通过拍卖的方式,一般上都无法去检验和查看有关房产就下标购买。结果该公司发现购买的农业地有一个小湖,以致可用土地面积大幅度降低,向律师咨询可否以此原因解除合约。

执业律师刘健辉说,无论是通过买卖合同或拍卖方式,合约上一般都会有一个条款注明 “As Is Where Is Basis”,这可以被解释为“让购买者小心,因为身为购买者不应该不知道从另一方购买的财产性质”。

简而言之,购买者有责任确保在正式购买房产之前,已经认真地进行了足够的检查。即购买者在检查之日,以房屋的相同状态和条件接收空置财产。

刘健辉举例说,在 Bayangan Sepadu Sdn Bhd v Jabatan Pengairan dan Saliran Negeri Selangor【2021】这个案件中,法庭强调,购买者应该对所购买的土地进行必要的检查和查询。

购房者应该时刻保持警惕,在成交前亲自看房,避免货不对板。

此外,也可以参考新加坡在Harvester Baptist Church Ltd v Chua Moh Huat Dennis【1989】的案件。在该案中,买方检查了房屋并获得批准印章后签署了买卖协议。但是当购买者获得空置财产时,惊恐地发现房屋与他们几个月前检查时所看到的完全不同,而对卖家提出了法律诉讼。

新加坡高等法院的判决是,由于房屋在签署买卖协议之日(即检查日期后数日)未处于相同状态和状况,因此卖方有义务把房屋恢复到原来的状态。

所以,作为购房者的你应该时刻保持警惕,在成交前亲自看房,避免将梦想变成噩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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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商擅改建材 买家有权索赔

2022年05月9日

林国强律师
林国强律师事务所资深合伙人

 

 

未经买方书面同意更改建材,
发展商这次赔大了。

如果发展商更改了买卖协议中规定的建筑材料,买方的权利是什么?

案情:

1.在这起提交到联邦法院作出最终裁决的案件,上诉方(“买家”)是雪兰莪州雪邦Taman Mas一个名为Golden Heights房屋发展项目第三期6个公寓单位的买家,而答辩方则是该项目发展商。买家和发展商是依据1966年房屋发展(管制与执照)法令签署买卖协议,而该协议在该法令下是一份法定销售合约。

2.买家指控发展商在未经买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将物业外砖墙的建筑材料从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aerated concrete building block)改为柔芯(flexcore),违反了买卖协议第12条文。

高庭判决:

1.高庭批准了买家的索赔。本次上诉的关注点,是高庭决定批准买家因发展商违反买卖协议第12条文,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

2.高庭助理司法常务官评估的损害赔偿总额为38万零500令吉,连同利息和费用。这笔款项是根据买卖协议第12条文,赔偿予买家的6个单位更换/维修费用。在评估程序中,买家已提交由其承包商N-Tatt Construction Sdn Bhd准备的报价,作为他们索偿的证据。

3.发展商提出的反对,仅针对高庭助理司法常务官判给的损害赔偿金额,而且仅基于以下两个理由:

(i)损害赔偿金额是过度和不合理的;

(ii)它仅基于一个报价,应该提供更多报价,以确定报价中特定工作的必要性

上诉庭裁决:

1.上诉庭推翻高庭的判决,并认为有关报价不是买方遭受损害的证据。

2. 显然,上诉庭要求买家证明,他们确实对物业进行了修复工程,并在他们要求损害赔偿之前已支付了款项。

换句话说,买方不能仅依靠报价来证明损害赔偿。他们必须提供他们已花费在修复工程上的金额的证据,然后才能向发展商索赔此类工程的费用。

3. 本次上诉的关键问题,是上诉庭认为报价不构成买方遭受损害的证据,是否正确。

联邦法院判决:

1. 联邦法院提及英国的案件,即英国法院裁定赔偿损失,尽管索赔者没有进行补救工作,以纠正工程中的缺陷。

2. 买方初步有权获得用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更换flexcore的费用,因为这将使他们能获得买卖协议中阐明的建筑材料,而有关报价提供了金额的初步证据,这“将可符合修复工程的费用”,其中包括拆除现有的墙壁。

3. 联邦法院推翻了上诉庭的判决。由于没有其他任何证据,上述总额38万零500令吉的损害赔偿,必须被视为修复工程的合理成本。

结语:

1.发展商有义务完全遵守买卖协议,并使用其中规定的建筑材料,否则买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或更换/修复工程的费用。

2.在评估损害赔偿时,报价是证明损害赔偿或补救工程费用的表面证据。在本案中,联邦法院并没有要求提供买家已花在修复工程上金额的实际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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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约不寻常 揭非法放贷

2022年04月25日

林国强律师
林国强律师事务所资深合伙人

 

 

买卖合约中不寻常特征,
引起人们怀疑其真实性。

如何知道一项买卖协议其实是“鱼目混珠”,即表面上是买卖协议,但其实是掩盖一笔非法放贷交易?

非法放贷人总是企图通过与借贷者签订买卖协议,来掩盖非法放贷交易。

在 Global Globe Property (Melawati) Sdn Bhd (被告)v Jangka Prestasi Sdn Bhd (原告)的上诉案中,上诉庭旨在解开有关买卖合约是一笔真实或虚假的交易,旨在绕过1951 年放贷法令中的强制性和严格要求。不遵守该法案将使该合约因违反法定禁令而无效。

案情

1)原告将案件带上高庭时,要求被告履行买卖合约,并撤销被告防止转让两块建有4层半商店办公室(“物业”),名称为 Wisma Global Globe的地段冻结令。

2)显然的,有关转让无法生效,因为当被告收到其银行的警告,称其从联昌国际回教银行赎回其贷款仍有盈余,但被告未指示赎回,而且未同意将有关物业出售给原告。

3)被告辩称,这是一笔 120 万令吉贷款的无牌放贷交易。被告承认通过其董事拿督占里拉末,向拿督阿德里卡马鲁丁指定的公司借款。这笔贷款发放给被告的联号公司Global Globe Maintenance私人有限公司。

4)被告宣称,拿督阿德里指示拿督占里到其代表律师 Nohairi & Co的律师楼 ,并在贷款发放前,签署所有作为贷款抵押品的文件。

5)拿督占里在认为有关物业不会被出售的认知下签署了文件,他以为有关物业只是作为原告借贷的抵押品,如果借贷者发生任何事情或被判定破产,有关抵押品将归放贷者所有。

6)拿督占里提供该物业作为担保,并将相关文件交由上述律师保管。

7)被告在其辩护中说,虽然贷款数目为120 万令吉,但2015 年 2 月 9 日的买卖合约(“第一份 SPA”)却阐明,按金已支付了160 万令吉。被告辩称,为数40万令吉的差额,是原告在3个月内偿还贷款所支付的利息。

8)被告后来发现另一份不同的买卖协议(“第二份 SPA”),被告之前不知道,日期和盖章与第一份SPA相同,押金减少到78万令吉!

判决

1)买卖合约中一些不寻常的特征,引起了人们对其真实性的怀疑,情况如下:

(a)原告的律师知道仅有120 万令吉支付为按金,而且是支付给被告的联号公司Global Globe Maintenance私人有限公司,但该事实并未在买卖合约中阐明;

(b)合约的完成期限也很不寻常,即 6 个月,并自动延长 1 个月;

(c)尽管整个 6个月+1个月的完成期已届满,但并未正式要求延长完成买卖合约的时间,也没有任何威胁终止买卖合约或没收已支付押金的信函。 双方继续进行有关交易,就好像什么事都没发生过一样;

(d)原告在签署买卖合约后,没有像一般的情况下,就该物业提出产业冻结令;

(e)没有证据显示,买卖合约中关于准备和提交产业盈利税表格的规定已获得遵守。

2)使用买卖合约来掩盖贷款的设置,显然是为了规避1951年放贷法令的保护条款。即使原告不是放贷人,允许其针对3个月的贷款(120万令吉)征收40万令吉的利息是不能接受的。根据1951年放贷法令,合法放贷人也不能施加这项条款。

3)在这个案件中,有关买卖合约实际上是一笔放债交易,而且是非法的。因此,该买卖合约是非法、无效和不可执行的。根据 1950 年合约法令第 24 条文,这项交易是非法的,因为它被 1951 年放贷法令禁止,而且它违反公共政策。如果被允许,其性质将违背法律。

结语

1)法庭将审查整个交易、周遭情况和各方的行为,以确定买卖合约是否被用作非法放贷的幌子。

2)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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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产业可聘同一名律师?

2022年02月28日

林国强律师
林国强律师事务所资深合伙人

 

买卖产业,
聘请律师也是一门学问…

当买卖双方在买卖协议中聘请同一名律师,即所谓的“共同律师”时,会有什么风险?

在马来西亚,买卖协议中的任何一方选择不聘请代表律师,以节省费用的情况,并不少见。

然而,这样做的风险是什么?

在高等法庭最近的Hong & Fong v.Tan Po Lin& 1 Or案件中,高庭谕令答辩人(律师)向原告(其客户)支付总额26万1126令吉25仙的赔偿,这是从银行赎回产业的赎回金额。

案情:

原告是一对已婚夫妇,签订了4份买卖协议(“SPA”),向Goodwill Division私人有限公司(“Goodwill”)购买4个公寓单位。

2名原告各自购买了两个单位,简称为贷款单位(Loan Units)和对敲交易单位(Contra Units)。

贷款单位分别由原告通过银行贷款购买。

然而,对敲交易单位是第二原告作为South Johor Steel私人有限公司(“South Johor”)董事经理,以及Thong Moi Keong 作为Goodwill 董事经理之间的安排的结果。

Goodwill向原告提供对敲交易单位,是作为向South Johor购买钢材的回报。

答辩人是一家律师事务所,由Goodwill委任负责所有交易。原告就与贷款单位有关的交易,向答辩人支付了律师费,但并未就对敲交易单位的交易支付法律费用。

2016年9月,原告获得了对敲交易单位的空屋持有权(vacant possession),过后转售给第三方。

然而,据发现,有关对敲交易单位原来已抵押给沙巴发展银行有限公司(“沙巴银行”)。

原告最终不得不支付26万1126令吉25仙,向沙巴发展银行赎回有关对敲交易单位。

原告以职业疏忽为由,起诉有关答辩律师。

隐含律师-客户关系

答辩人的抗辩是,答辩人并非原告针对有关对敲交易单位所委任的律师,理由是没有明确的书面委任状或口头聘用。同时,原告没有向答辩人支付对敲交易单位的律师费。

在这些情况下,是否存在任何现有的律师和客户之间的关系?

高庭法官认为,虽然没有明确的委任状,但当事人的行为和案件的情况,可能隐含了律师-客户关系。

律师应告知原告
代表Goodwill行事

答辩人两度承认,其在对敲交易单位的角色。

1. 第一次是通过Muhammad Izwan Aziz bin Md Said 代表答辩人,写信给原告的律师,表明答辩人代表Goodwill和原告;

2.第二次是答辩人本身的证人Yap Foong Ling,他是Goodwill前董事,他在庭审中作证,答辩人确实是代表原告。

在本案中,答辩人作为对敲单位买卖协议的唯一律师,根据通常的产权转让惯例,答辩人本应告知原告,据称其仅代表Goodwill行事 ,但答辩人并没有这么做。

如果答辩人没有就对敲单位为原告采取行动,那么为什么答辩人建议原告就其中一个对敲单位,提出私人冻结令。

因此,毋庸置疑,答辩人就是原告就贷款单位和对敲单位的代表律师。

根据惯常及标准的买卖惯例,答辩人所要做的只是根据对敲单位的买卖协议,对在交出空置产业时,对敲单位是否仍处于抵押状态进行必要的调查; 随后通知原告,必须支付给沙巴银行的赎回总额为26万1126令吉25仙。

增加成本得不偿失

在买卖物业时,费用是一个重要因素。

根据上述案例,如果买方聘请了自己的律师,他们将能在敲定买卖协议之前,查明对敲单位是否仍处于抵押状态,并向卖方厘清情况。 因此,买家可能不需要支付 26万1126令吉25仙的赎回金额,来赎回有关对敲单位。

事实上,买方必须花费额外的法律费用和时间,来取回有关赎回金额,结果增加了买方的成本和开支,得不偿失。

买卖协议中,买卖双方最好各自聘请自己的律师,以确保他们的权益受到保护。

当买卖双方聘请同一名律师,所谓的“共同律师”时,难免会有利益冲突。

 

Categories问诊室

发展商似要“跑路”了 怎么办?

2022年01月14日

法律专家:张玮真律师
VALERIE CHONG & CO
vc@valeriechong.com

 

问:

张律师,您好!

我新买了个公寓单位,但发展商工程延后,一直迟迟没有更新进度,打电话过去也只是敷衍了事,令人担心,万一发展商跑路就惨了。身为买家我该怎么办?

Melissa


答:

Melissa,您好!

根据 1989 年房屋发展(控制和执照)条例附表 H(Housing Development (Control and Licensing) Regulations 1989),发展商从签订买卖协议(SPA)之日起,有 36 个月的时间完成上述项目。

如果房子未在规定时间内交付,您可以向发展商要求违约金。

此外,如果发展商在买卖协议执行后,拒绝执行或延迟工程连续 6 个月或更长时间,您可终止您的买卖协议,并根据 1966 年住房发展(控制和执照)法则,8A 条(Section 8A of Housing Development (Control and Licensing) Act 1966) 要求全额退款。

但是,要行使此权利,需要满足 2 个要求:

(1) 需获得您的银行的书面同意;

(2) 获得房屋管理人员(Housing Controller)的证明,证明发展商拒绝在 SPA 日期后 6 个月内开展/延迟工作。

你也有关于房地产的问题?不管是融资、法律、物管、装修、验屋……都欢迎你电邮到prop@eNanyang.my,由驻站专家为你解答。

 

Categories问诊室

发展商拖延交屋怎么办?

2021年04月15日

法律专家:陈佐彬
亿达法务办事处创办人

 

 

问:

我3年前签署买卖协议买了屋子,但发展商却一直拖延发展项目,迟迟没能交屋。

而我们必须不断支付银行利息的同时,还要承担原本正在租房子的租金。

陈律师,请问我们能采取什么行动?


答:

如果该发展项目是属于房屋用途,那么根据1966年房屋发展(管制与执照)法令(HDA)第8(a)条款,在发展商签署了买卖合约后连续6个月延迟或停止建筑工程,买家是有权力要求终止合约。

但条件是买家必须得到买家银行的同意,以及房屋局的证明书,证明发展商连续6个月延迟或停止建筑工程。

如果成功终止合约,发展商必须在30天内把之前收的买卖价钱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