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迟交屋 不是建筑师责任
2023年10月8日
林国强律师
林国强律师事务所资深合伙人
买家指控建筑师
导致工业建筑迟8年竣工
本上诉案中,50名上诉人(买家)已签订各自的买卖协议,向某特殊工业建筑项目的发展商,购买工业建筑单位。
答辩人是该项目发展商指定的项目建筑师。买卖协议的一项条款是,买家将在建筑计划批准日算起的24个月内,获得所购买单位的空置所有权。
最初的设计规划于1994年12月20日获得当地地方政府批准,但由于邻近的其中一名地主拒绝对其产业进行一些坡度切割,因此该设计规划不得不修改。
修订后的设计规划于1999年8月5日获得地方政府批准。在批准该项目时,地方政府提出了一个条件,即必须遵守环境部的要求。
要求建有毒废水处理厂
环境部根据其批准函,强制要求发展商建造一座有毒废水处理厂,称为中央污水工业处理系统,该系统须按照环境部的要求运行。
在没有环境部批准中央污水工业处理系统的证明的情况下,建筑师拒绝遵守发展商的指示,为该项目申请住用证。
买家以疏忽为由,对项目经理和建筑师提出诉讼,针对后者迟交其工业单位的空置所有权,造成买家蒙受的经济损失,要求对方赔偿。
买家对建筑师的指控是,作为项目建筑师,后者在编制导致其修改的原始设计图、监督工程和完成工程的认证方面存在疏忽,导致工业建筑迟8年竣工。
买家的索赔是由于买家单位延迟申请住用证,而遭受的纯经济损失。
经过诉讼后,高庭裁定建筑师应对工程延误承担责任,并按50%的比例分摊法律责任。
上诉后,上诉庭推翻了高庭的判决,并主要以公共政策为由,驳回了买家的索赔。
上诉庭认为,在中央污水工业处理系统按照环境部满意的方式运作之前,建筑师既不必对须修改原始设计规划负责,也不必对拒绝申请住用证负责。 买家不服,向联邦法院申请并获准继续上诉。

联邦法院裁决
在没有任何合约的情况下,在建筑项目中提供专业服务的建筑师,需承担疏忽责任,如果买方遭受的损害和伤害,是由于其在注意义务范围内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
然而,在本案中,无可争议的事实是,中央污水工业处理系统的建造,不是建筑师的责任,而是发展商的责任。 因此,当中央污水工业处理系统未按照环境部规定的要求运作时,建筑师无需承担延迟获得住用证批准的责任,因为这不属于建筑师的专业工作范围。
此外,强加给建筑师在发展商合约期内交付空置建筑物的义务是违反公共政策的。 这只会损害或妨碍他们确保遵守建筑法和建筑物结构安全的专业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