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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租不出去 管理费也得缴!

2022年04月22日

租不出去、没人住?
都不可以迟交管理费!

冠病疫情打击许多人生计,还有很多业主也面对房子租不出去的窘境,但管理费始终得付。

执业律师刘健辉在《南洋商报》的“商法律”专栏说接受提问时回答,根据马来西亚2013年的分层管理法令(Strata Management Act 2013),公寓单位的买家或屋主有法律义务支付公寓或分层产业的管理费和储备金。

对于一些公寓业主因为租客退租而拖欠管理费,已经违反了上述条例,也不能引用2020年减少冠病疫情影响临时措施法令(Temporary Measures for Reducing the Impact of Coronavirus Disease 2019 (COVID-19) Act 2020)而延迟付款。

他解释,这项法令是为了降低疫情对商家和人民的影响,所调整的法令包括1967年租购法令、1953年诉讼时效法令、1967年租购法令等等,但是并没有赋予屋主可延长或延迟缴付管理费和储备金的权利。

管理单位有权采取行动

因此,冠病疫情并非不付款的借口,否则管理单位有权利采取法律程序索取拖欠的管理费和储备金。

这包括向政府相关机构申请进入拖欠者的住家,并充公家里的流动财产(Moveable Assets),如电器、沙发、电视机等。此外,还可以禁止拖欠者使用公共设备和设施(如:游泳池、健身房等),甚至是取消通行证(Access Card),让屋主进出公寓都如同探访者(Visitors)般,也就是必须经过登记记录的程序。

因此作为业主,还是须准时缴付管理费,否则待管理单位采取行动后,可能也无法将产业租出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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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屋缺陷 9个月都还没好!

2022年03月15日

物管专家:张惟越
物业管理人
佳得楼宇管理有限公司
kenteo.my@gmail.com

 

问:

您好,

我的缺陷报告(Defect Report)是在2021年4月21日提交的,期间有因为行动管控令(MCO)而不能动工,直到2022年1月25日,发展商还没把做好缺陷整修,我被告知这个星期就能完成了。

买卖合约虽没有说明假如缺陷整修没在特定的期限里完成的话需要赔偿,但我想询问缺陷整改(Defect Rectification)有没有要在一定的期限里完成?

若有,超过期限的日子能不能要求发展商赔偿?赔偿金又该怎么计算?

TC Soon


答:

TC Soon,您好!

您的提问,需要考量两个律法基础:

其一,第118法令,1989年房屋发展(管制与执照)条例中的列表H中,有明文提出发展商需要在收到缺陷投诉报告后的30天内完成:

“shall be repaired and made good by the Vendor at its own cost and expense within thirty (30) days of its having received written notice thereof from the Purchaser and if the said defects,“

其二,您的个案有别于常规,因冠病疫情,国家领导根据《1988年疾病控制法令》及《1967年警察法令》,颁布了行动管控令和2020年减少冠病影响临时措施法令,2020年3月18日至2020年8月31日为豁免期 ,这段期间不会计算空屋持有权(Vacant Possession)的保修期,包括发展商针对房屋缺陷所需进行的维修工程期限。

但是,按照您的投诉的时间点,并不在豁免期间,故根据律法角度,发展商需要遵守第118法令,1989年房屋发展(管制与执照)条例来完成您的投诉。

你也有关于房地产的问题?不管是融资、法律、物管、装修、验屋……都欢迎你电邮到prop@eNanyang.my,由驻站专家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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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单位漏水 楼上业主成关键

2022年02月28日

黄伟益
产业管理顾问

 

公寓单位漏水,
处理关键是楼上业主?

高楼单位之间漏水的情况屡见不鲜,但管理层能否在发出表格28第7天之后,立即进入应负责任业主的单位内展开修复工作呢?这往往是一门大学问。

根据2015年分层管理(维修与管理)条例第61(1)条款规定,应负责任的业主必须在接到管理层所发出的表格28的7天后,采取行动解决漏水问题,然后针对所承担的维修费用,向这个业主追讨回来。

这个理论固然没有错,不过,若楼上的业主不愿意打开门,让管理层或维修人员进入其住家,试问管理层要如何展开修复工作呢?

管理层当然可援引2015年分层管理(维修与管理)条例第63条款,发出7天通告要求楼上业主开门让管理层或其维修人员进入。

管理层无权破门

如果楼上业主还是不愿意打开门,我们又要怎么办?要破门而入?除非这个漏水的情况很紧急,甚至紧急到会导致淹水,或是导致人命伤亡或财务损失,否则管理层确实无权破门而入。

尽管第63(2)条款阐明,任何人若不愿开门让其他人进入其住家展开修复工作,将可被视为触犯刑事罪,并可被罚款5万令吉或坐牢3年或两者兼施,但是迄今被对付者又有多少人?

当然,这些法律还是有它可用之处。不过,对于不相信会被对付的业主来说,这根本就起不了太大的作用。不过,漏水的问题始终要解决,绝不能因为业主不开门,就什么都不做了呀!

在这个时候,管理层其实还有很多方法可采用。尽管管理层可以根据天花板漏水,假设楼上的业主必须负责任,不过,若楼上业主能够证明这个漏水情况不是他造成的,管理层所发出的表格28就可能站不住脚了。

为了厘清祸根,管理层通常可跟楼上的业主谈判,让管理层找来一位技工,对漏水的墙身敲敲打打,从而鉴定漏水问题的元凶。

如果最后证实楼上的业主不是元凶,那么管理层就要承担这笔敲敲打打的费用。反之,若最终证明是楼上业主须负责任,他就必须承担这笔检查费。

业主愿开门就好办

如果楼上的业主不同意,其实他本身可以找来自己的技工,对漏水问题展开鉴定祸首的工作。

总而言之,只要楼上的业主愿意打开门,鉴定工作就不会是大问题,而最终应该由谁承担这笔费用,这就要看整个鉴定结果而定了。

受影响业主可入禀
分层管理仲裁庭

受影响的业主其实还有另一个选择,就是通过入禀分层管理仲裁庭,同时将应负责任单位之业主,以及将发展商、共管机构(JMB)或管理机构(MC)(视哪一方为当时的管理层)列为答辩人。

由于法律规定发展商、共管机构或管理机构,必须在表格28发出7天后,针对漏水问题展开修复工作,管理层绝不能以本身财务有困难,就不要去采取行动解决问题。

既然法律有规定,若受影响者要入禀仲裁庭,他就必须将楼上单位或管理层同时列为答辩人。

若受影响的业主在入禀仲裁庭时,没有将管理层列为答辩人,那么,仲裁庭所作出的裁决,就不会对管理层有任何约束作用。入禀仲裁庭还有另一个好处,就是在楼上业主不愿意认账时,仲裁庭可以派出技术人员到场展开检查的工作,然后将报告提呈予庭主做决定。

不管怎样,由于入禀仲裁庭通常比较费时,我会建议受影响业主在表格28发出7天后,在管理层还没有采取进一步行动的情况之下,先通过入禀仲裁庭来施压楼上业主或管理层展开修复工作。

等到仲裁庭可能拖个两三个月才开庭聆讯时,或许问题可能早就解决了。若受影响业主等到两三个月后才入禀仲裁庭,再加上仲裁庭将聆讯排期到两个月后才开庭,这个受影响者岂不是要承受更大程度的精神折磨呢?

即使楼上业主完全不开门,一旦仲裁庭排期的聆讯到来时,应负责任的业主有很大可能都会出庭,并在庭上答应会开门让技术人员进入检查。即使对方不出庭,而入禀业主直接取得仲裁庭的裁决,他们就可以将这个裁决交予建筑总监,甚至是警方协助执行这个庭令。

管理层须善用智慧解决问题

我曾经有一个案,楼上单位是发展商本身空置已久的单位,楼下业主则因漏水问题而投诉管理层。由于楼上单位根本没有上锁,管理层在发出7天通告后,在发展商完全没回应的情况下,我们就叫承包商直接进入这个单位内展开维修工作。

在此之前,我们在发给楼上业主的通告,有附上我们所取得的报价单,并告知对方这将会是我们所要委任的承包商,以及承包商的报价款额。如果楼上业主不认同我们所要采用的承包商及其收费,当然他可以自行委任适当的承包商展开修复工作。

过后,管理层通过入禀管理仲裁庭追讨修复费用,并获得仲裁庭判管理层胜诉。不过,这个承包商的代表依然不放弃,甚至还进一步通过高庭入禀司法检讨,尝试要推翻仲裁庭的裁决。这个司法检讨最终亦在高庭被驳回,对方还被法庭判须付5000令吉堂费。

耗两三年取回费用

从管理层当初支付这笔修复费用,直至最终始能取回这笔费用,整个过程可能需要两三年的时间。所以,这个经验同时告诉我们,为何管理层不会直接在表格28发出7天之后,即刻就能采取行动来修复漏水!

这当中有两个原因,其一是业主不要打开门让管理层或维修人员进入;其二就是担心所花掉的钱,未必能够在短时间内取回来,进而影响到管理层其他更重要的开支。

不管怎样,管理层还是要懂得善用其智慧,通过适当的方式来影响楼上的业主展开修复工作,这才是最理想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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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范围办丧礼 合法吗?

2022年02月20日

张惟越 · 物业管理人/佳得楼宇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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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口多的公寓范围办葬礼,
是否合适且合法?

如果是按照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与2015年分层管理(维护与管理)条例,确实没有明文拒绝单位业主在自家公寓内部范围办理丧事。

但很多业主忘了,当您与发展商签署买卖合约时,同时也签署了另外一份称为相互契约法律文件( 英文Deed of Mutual Covenant,简称DMC),所以站在1950年马来西亚合约法令的角度,这相互契约等于共管楼宇公约,而这文件通常都带有类似以下的法律条款:

须守共管楼宇公约

居民不得在各自的公寓单位内举行丧葬仪式,也不得把各自信仰的殡仪典礼带入公寓范围,或为过世之亲属家属,在自家公寓单位或公寓范围内举行丧葬仪式或悼念仪式,以观察和尊重该共管楼宇内其他业主/居民的隐私权。

加上,多数的共管楼宇(公寓)在成立联合管理机构时举办的第一次年度大会中,通常都会动议“特别决议案”,让出席的合格投票人把业主与发展商签署的相互契约,纳入联合管理机构为该楼宇的家规。

鉴于这惯性操作,多数的共管楼宇(公寓)都具有拒绝单位业主在公寓范围内,举办殡葬或悼念仪式的合格家规。

缺席会议失反对权

您可能会挑战,该特别决议案,您并没有参与投票表决,故不算数;笔者提醒您,按照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第二附表中第15条文中的第二附属条文阐明:

(1)法律规定,会议之法定投票人得至少由一半出席的合格投票人组成;或

(2)如果半小时后,出席的会议之法定投票人少于一半,那所以出席的合格投票人,将组成会议之法定投票人。这到底是什么操作呢?

按照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特别决议案,须获得至少3/4会议之法定投票表决率方可通过。

假设,该楼宇有819个个别单位,而按照法律规定的截止日,共有667位合格投票人,那么一半的出席率组成的会议之法定投票人,将是667除以2等于333.5 (由于没有半个生人,所以该楼宇的年会之法定投票人将是334位),当会议时间到时,共有334位合格投票人出席,该年会就可如常进行。

如果要在该年会通过投票表决通过特别决议案,就需要获得至少75%会议之法定投票表决率,就是334 x 3/4= 250.5 (所以该楼宇的年会之法定投票人将是251位),即可通过该特别决议案。

假如:该年会只有40位合格投票人出席呢 ?

按照,法律章程规定,只要等半个小时,那出席的40位合格投票人,将组成该会议之法定投票人。这时候要通过特别决议案,仅需要30位业主投票表决即可通过了。

如果您缺席该年会,您基本上丧失了反对权,因该决议案是按照合法流程通过的,虽然只有少数的30位业主,但他们都是该会议之法定投票人,这就是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授予年会的章程与权力。

尚欠费用业主无投票权

还有,您可能会问,大家都是业主,为何有合格投票人这区分呢?这是因法律有以下的条文:

如果在会议的7日前该单位还有任何拖欠的费用,包括管理费、储备金,还有其它因该单位产生的费用,业主将丧失投票权。

这法律条文存在的意义,就是鼓励业主缴清管理费后,才可参与楼宇的决策。

楼宇不可鼓励拖欠文化,毕竟管理费是该楼宇的唯一收入来源,而它都是用来支付该楼宇需要的维护、维修、管理与支付工作人员薪水的重要收入来源。

最后,因冠病疫情越发严重,除了法律不允许共管楼宇内举办葬礼活动和殡葬仪式,其实也存有预防的考量,毕竟1988年传染病预防和控制法令(342法令)也需要国民配合抵抗疫情蔓延。

共管楼宇在人口密度高又密集的范围,举办葬礼活动和殡葬仪式,让大量的外人进入楼宇范围灵堂办丧事,进行殡葬或悼念仪式,实乃非明智之举。

毕竟冠病病毒有几天的潜伏期,若把病毒带入这人口密度高又密集的的共管楼宇,若出现感染群,届时该怎么办才好?

楼宇管理处并非刁难,请业主体谅,把灵堂安置在专业的付灵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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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排屋或公寓好?潜能篇

2022年02月4日

【买排屋或公寓好?第5篇】

买屋子,除了自住,
也要考虑未来的增值空间呀!

有些人会以买有地房产为人生目标,只是,在城市或发展成熟的旺区,因为土地有限,有地房产买少见少,而且价格也更贵。

自家单位的空间上,公寓很难和排屋相比,一个在空中一个有可以踏在实实在在的地面。

泊车、打造花园还是个人空间,排屋先天上有更大优势,也就是为更多人会有买排屋比公寓好、排屋升值更胜公寓的想法。

事实是否如此?未必。

排屋空间应用胜一筹

公寓,毕竟是往上发展的格局,设计和佈局上的空间感,和排屋还是有差距,即使是近年流行的複式单位,可触及的社区空间还是难与排屋相比。

公寓当然也可以打造自己的花园,但却不是实实在在,可以踏在地表上的花园。

排屋一般前后有空地,想如何扩建就如何扩建(除了分层管理社区有地房产),还可以打造一个私人花园,或其他兴趣空间,自家空间,想怎样活动就怎样活动,不必和别人共用一个空间。

排屋泊车没问题

一般价位的旧公寓,泊车位不够是常见问题,很多居户被逼把车子停到公寓外路上,令週遭杂乱无章。

新推楼盘已经很少有这种问题,因为更多发展商意识这问问题,很多会每单位配2个停车位。

而且,很多公寓楼盘的多层停车场也会建更多车位,一户多车的业主可付钱买断,也可向管理处租用。

反观住排屋的话,自家庭园一般可以停至少2辆车子,有些超宽排屋甚至可停放4辆车,再不够的话,屋外路边也可停放,泊车相对少问题。

至于洗车,住排屋就可以直接在自家车前洗,但公寓一般有指定的洗车位子。

年轻租客较喜欢公寓

房地产长远保值,脱售前可出租,赚取被动收入,如果买房子是为了收租,排屋和公寓就有不同考量。

公寓在出租市场比较受落,尤其是年轻一辈的租客更偏向租公寓,因为有保安,夜归比较安心,还有各种设施,但管理费是业主负责。

通常是有老人的家庭租户,才比较喜欢租排屋,方便老人家出入。

有地不保升值力度

排屋有地,升值空间更大,公寓管理容易出问题,不利升值?

如果你有这想法,就要好好纠正一下。

看回过去的数据,公寓升值不比排屋差,尤其是隆雪一带;但排屋二手价,很多地区的行情也不见得一定比公寓好。

事实上,升值利好,不光是有地还是没有地,地点和週边的生活设施配套,比是不是有地更重要。

简单来说,市区或发展成熟旺区的房地产,因为刚需强,升值也更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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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排屋或公寓好?心灵篇

2022年02月3日

【买排屋或公寓好?第4篇】

热闹 vs. 安静,
从你生活方式选择屋子种类!

有人喜欢站在“地面上”实实在在的感觉,有人就绝对钟情高空景观和视野。

对于生活节奏,有人爱热闹,喜欢常开趴或和邻居串门子,有人只想静静的生活,最怕被人打扰。

这些无关金钱的“心灵需求”,也足够影响购屋决定。

探讨“买排屋还是公寓好?”这课题,昨天摊开了各种和金钱挂勾的问题,今天来看看其他“心灵需求”的因素。

高低视野差很远

公寓和排屋另一最大差异就是视野和出门的便利性,喜欢看俯瞰式市景,只有住公寓独有,所以公寓楼层越高卖价越高,基本上是一层楼加1000令吉左右起跳。

住排屋,抬头左右都只是左邻右舍。

但是,住排屋的话,想出门散步,一推门走出去就得,不必用通行卡也不必下楼。

反观住公寓,购物回来提著一堆战利品,还要从停车场提到电梯再上楼;不幸遇上雨天,停车场又是无盖式的,就会很狼狈。

公寓楼限难串门子

大部份公寓的通行卡(Access Card),都是有楼层限制。

除了居户自己家住的楼层、停车场和有公共设施的楼层外,其他纯住户的楼层是去不了的。

所以你或家人喜欢到邻厘家串门子,或是搞活动,住公寓就无法随意到邻居的楼层,除非好邻居也安排他楼层的通行卡给你,或者每次都往来接送。

如果住的是有地房产,即使是围篱式的分层管理房子,就少一层这个麻烦。

公寓租户较密集

除非是很高价的项目,一般中价位的公寓,一层楼8个单位算少,有的会达到一层楼16到20个单位都有。

这种公寓,一栋楼随时至少300单位,一户3人住,一栋楼就有上千人,一个楼盘如果有4栋,就是一个数千人住的小社区。

如果电梯又少,上下班颠峰时刻,等电梯耗时,还要和不同楼层的人挤在同一格电梯内,相当考验耐力。

排屋虽然和其他单位相关接,开门就看到左邻右舍,但密集度不那么高,一条街看长短,普通一排可能20间,一条街两排房子也就大概40。

所以隐蔽性方面,公寓相对下略比排屋逊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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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排屋或公寓好?享乐篇

2022年01月28日

【买排屋或公寓好?第2篇】

天下没白吃的午餐,
享乐也得用金钱交换。

年轻一辈特爱公寓,主要是社区是围篱式,有各种公共设施可以享用。

但是,打造公共设施都需要成本,之后还要维护和保养。

打造这些设施的成本发展商已经纳入房价,但维持和保养这些设施都需要居民付出。

也因为这样,住公寓会延伸出另一个业主必须做好心理准备的经济负担──管理费。

下面列出各种和设施、服务等相关开销,也是买家决定买公寓或排屋前应该细心考量的:

公寓会所设施吸睛

公寓另一项吸引买家方是社区内的各种设施和公用空间,像泳池、健身房、公园、烧烤区、健康步道或球场和游戏室等等。

有些新的排屋楼盘也设有会所,内部同样有各种公共设施。

但对中价位排屋来说,也并非极普遍,大部份只有儿童游乐场或公园。

享公共设施有代价

一般概念是,住公寓,每月都要付管理费(Maintenance Fees),用作管理公共空间和设施,还有支付整个社区的清洁和安保费用。

当然,还有管理处提供的保安服务,还有保全设备也需要维护。

而用作维修损坏设施,或是翻新用途的开销,业主也需要固定贡献维修基金(Sinking Fund)给管理处。

所以常常有人说,“住公寓,退休后没收入还要付管理费,承担不了。”

可是,这也是一个误解,并非公寓才要付管理费,住排屋就不用付。

因为凡是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Strata Management Act 2013)管辖的住宅,业主也要付以上费用,和有地房产与公寓无关。

如果你选的排屋是围篱式社区,採纳分层管理,社区内也有保安、会所和各式公共设施,所谓“羊毛出在羊身上”,这类社区的居户也得承担管理费。

欠管理费后果严重

顺带温馨提醒,根据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Strata Management Act 2013),所有分层地契社区的业主,法律上都有义务付管理费,拖欠不还,管理处可依法追究,包括起诉破产。

同时,地方政府也可上门执法,并把屋内财物拍卖用作还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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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MB线上年会须合法化

2021年09月20日

张惟越 ·物业管理人/佳得楼宇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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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国家复苏计划第二阶段地区,
共管楼宇只允许通过线上会议举办年会或特别大会。

随着国家安全理事会宣布,雪兰莪、吉隆坡和布城9月10日起进入国家复苏计划第二阶段,按照国安会对于共管楼宇所设定的标准作业程序(SOP),共管楼宇仍只能通过线上会议举办年会或特别大会,线下的会议目前还是不可举办。

对于共管楼宇的居民来说,确实可解燃眉之急,因按照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

1)发展商不可超过12个月成立联合管理机构

第17条文,第1a附条文阐明,发展商需从交钥匙给购屋者时开始计算,不超过12个月内成立联合管理机构(Joint Management Body,简称JMB)。

假如发展商没有如期成立联合管理机构,就是抵触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并将面对罚款不超过25万令吉,或不超过3年牢狱之灾,或两者兼施。

2)JMB年会不可逾期15个月举行

第二列表,第10条例中提出联合管理机构或管理机构(Management Corporation)从上一次的年会开始计算,不可超过15个月举办年会,完成交接。

但,因高感染性冠病疫情的严峻形势,我国被迫在2020年3月18日实施行动管控令,在管控期间全国国民一律宅家,国内所有活动和群聚皆禁止进行,包括宗教、体育、社交及文化活动;除了基本服务其它聚居人群的活动统统不可办,以通过封城锁国禁止人与人的接触来避免疫情传播。

职务职权无法交接

管控令导致聚居人群的居民年会无法如期举办,委员职务职权无法交接,全国共管楼宇都卡住了,如何是好?

年会不可办,严重吗?

让数据告诉我们,这有多严重吧!

先看看,房屋及地方政府部所提供的一项城市服务组统计报告显示,全国各地分层产业发展计划在2018年杪已增至2万1222个发展项目(218万9582个分层单位)。

这意味着,2万1222个发展计划除以365天的话,平均每天要举办的年会达58场。如果主办单位基于方便业主出席,把年会集中在周六与周日,每年共有52周,这也表示,周末加起来也只有104天而已。

如果年会都选择在周末办,那每个周末平均将面对408场年会,并直接影响马来西亚870万名居住在共管楼宇的国民。

议案无期限搁置

无法如期举办年会,管理委员将面临无法完成交棒的困境,楼宇需要业主居民投票表决的议案也将面对无期限搁置,而且从2020年3月份开始计算,马来西亚已进入大约18个月的行动管控了,这意味着,全国的共管楼宇的年会的举办期限都逾期了。

如今好不容易等到了国安会宣布,今年9月10日起,雪隆和布城进入国家复苏计划第二阶段。按照国安会对于共管楼宇所设定的标准作业程序(SOP),只允许共管楼宇通过线上会议举办年会或特别大会,线下的面对面会议目前还是不可举办。

这是好事还是坏事呢?

1)从法律角度探讨线上年会合法性

国会在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设定时,并没有把疫情导致的行动管控所引起的限制纳入立法考量,促使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对于年会的要求是线下会议,业主得亲自或委任代表出席才行。

那么,国安会对于共管楼宇所设定的SOP,允许共管楼宇通过线上会议举办年会或特别大会,会否导致有关会议的合法性受到质疑?

笔者向楼宇专员(Commissioner Of Building)和几位资深律师(包括仲裁庭的主席)联系,得到的答复是,如果有业主向仲裁庭提出投诉,仲裁庭就得按照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下判“线上年会不受法律承认”。

因为,按照马来西亚的司法制度,每一项法案都必须通过国会下议院和上议院三读才能通过。而且当初立法时,并没有授权楼宇专员修改法令的职权,因此,一旦有业主挑战线上年会的合法性,仲裁庭就得按照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下判“线上年会不受法律承认”。

2)从日常运作角度探讨

楼宇专员给出线上年会的建议,希望线上年会可纾缓堆积了18个月并已逾期的年会。

从实用性来看,线上会议是因为疫情所衍生的需求,各大系统供应商也大大提高其可靠性与准确度,就连上市企业都采用,为何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无法接受呢?

笔者呼吁立法单位尽快放下政治利益,尽快召开国会修正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合法化线上年会,因为共管楼宇是民生课题,它是全国870万国民的住所。

如果楼宇管理因为无法如期举办年会,累积诸多需要业主投票表决的议案,将导致楼宇日常运作间接搁置或瘫痪,所引发的不再是民生课题,而是法律纠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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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商迟交屋可索偿

2021年07月12日

物管专家:张惟越
物业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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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文章是针对共管楼宇交房期限和初定管理费而写的,两个提问如下:

1)先售后建的分层楼宇,法定交房期限?

2)共管楼宇的管理费到底谁有权决定? 特别是刚交房的新建楼宇。

收到读者的提问,1)林先生与太太于2017年3月19日年与发展商签署买卖合约,购买了某个坐落在吉隆坡的公寓单位,请问房子应该在什么时候完成建设并交房给买家?

林先生是于2020年6月15日接获领钥匙通知书,并于2020年6 月19日领取钥匙。

2)林先生与太太当时也签署了另一份文件相互契约(Deed of Mutual Covenant),契约内容里表明,管理费是每平方尺30仙 ,但领钥匙时,却被告知是每平方尺45仙,比契约阐明的数目高出50%。

根据当时签署买卖合约的内容,该房子的交房期按照1966年房屋发展法令,是属于Schedule H,即先售后建的高楼建筑,并属于分层地契楼宇,法律规定的建筑期限是不超过36个月。

逾期赔偿从付订起追算

答1:按照以上林先生与太太是于2017年2月4日年与发展商签署买卖合约,推算出来的最迟交房期乃2020年3月18日,但很不巧的,当天偏逢政府依据1988 年预防和控制传染病法(ACT342)授予的权限,颁布行动管控令(MCO)的生效日期,导致发展商无法如期交房。如果纯粹依据1966年房屋发展法令里的条款,发展商需得为逾期提供赔偿,行内称这类的赔偿为liquidate & ascending damage(LAD)。

然而,针对逾期交房的赔偿计算公式,联邦法庭今年1月的一项判决指出,2015年修订的房屋发展(控制及执照)法明文严禁发展商收取订金,既然林先生与太太于2017年1月15日支付了订金,林先生与太大所购买房子的逾期赔偿金,就不是根据买卖合约签署日期计算,而是从支付订金当天开始追算。

逾期赔偿金额是按照房价10%的价格按天计算,假设该房子的价格是50万令吉。林先生与太太最后成功领取钥匙的日期是2020年6 月19日,逾期赔偿金的推算如下:

1)按签署买卖合约的日期追算:

2020年6月19日减2017年3月19日,发展商一共迟了93天才完成交房动作,发展商需要赔偿金额如下:

50万令吉x10%x93天/365天=1万2739令吉73仙

2)按支付订金的日期追算: 

2020年6月19日减2017年1月15日,发展商一共迟了156天才完成交房动作,发展商需要赔偿金额如下:

50万令吉x10%x156天/365天=2万1369令吉86仙

管控期不计入无法索偿

根据联邦法院的上述判决来计算,赔偿的金额足足多出8630令吉13仙。

然而,政府却针对2019冠状病毒病疫情,实行了2020年减少冠病疫情影响临时措施法令,其中的一条,拥屋权转让及违约金(Delivery of vacant possesion and liquidated damages)阐明,买卖合约中的拥屋权转让期限及违约期限将不计入2020年3月18日至 2020年8月31日这段期间的期限。

所以,林先生与太太无法向发展追讨逾期交房的赔偿。

买卖合约内容常留空
管理费最终由建商决定

答2:虽然当初签署的相互契约(Deed of Mutual Covenant)阐明,管理费是每平方尺30仙,但领钥匙时,却被告知是每平方尺45仙,足足多了50%,确实有一定的幅度落差。

但遗憾的是,1966年房屋发展法令并没明文规定,发展商需要在销售时设定管理费的数额。有的就是在年房屋发展法令中列表 H“Schedule H”中的第五列表“Fifth Schedule”申报表“Form of Service Charge statement”。

而且这个报表一定会出现在买卖合约里,但通常都是没填上任何数字的空表格,所以最后的管理费价位的决定权,还是在发展商手上。

合约补两句条款免责

虽然相互契约是法律文件,受到合约法的制约,但通常这份文件都免不了补上两句关键的条款:

其一,契约里的金额仅供参考;其二,发展商拥有最后的权限,来定夺最后的金额。

这两条条款无形中让最后决策权是在发展商手里,所以购屋者只能接受。

无论如何,马来西亚还有2013年分层地契管理法律令来守护购屋者的权益。

如果您认为,发展商订下的管理费金额不合理,首先您得先缴费,并领取了钥匙,才能通过2013年分层地契管理法律令来维护您的权益。领取钥匙后,您可以正式递交书信给楼宇区域的建筑物委员,寻求建筑委员介入并要求发展商解释管理费是如何裁定的?

这时候,守法的发展商就得按照1966年房屋发展法令中列表 H“Schedule H”中的第五列表“Fifth Schedule”申报表“Form of Service Charge statement”公布管理该楼宇需要的财政预算案。  这次您将获得有一份有金额的申报表,而不是买卖合约里的空表了。

然后,业主需得再在向发展商要求公布另一份楼宇的数据报表,它就是业主的单位面积计算证书(Sijil Informasi Unit Share,简称SiFUS)。

通过2报表推算管理费

有了这两份报表后,林先生就可检验发展商是否按照2013年分层地契管理法令中的第一列表“First Schedule”有关该楼宇的份额单位的计算公式来推算缴费的管理费,是否公平合理。

这里提供推算个案来让大家参考:

假设大楼一共有300个单位,每单位面积一样,每单位都拥有一个停车位。

若第五列表“fifth schedule”预算申报表建议,第一年的开销是66万令吉,那么平均每月的开销就是5万5000令吉。这开销通过300个单位平均分担。

所以,每个单位要分担的管理费就是5万5000令吉除以300个单位,平均每单位需要分担的管理费就是183.33令吉。

为了方便计算,通常建商会向单位业主征收185令吉的月管理费;而储备金(sinking fund)是管理费的10%,即18.50令吉,因此大楼业主每月都得缴185令吉+18.5令吉= 203.50令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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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一言堂 住户吐苦水

2021年05月17日

张惟越 ·物业管理人/佳得楼宇管理有限公司
kenteo.my@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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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马来西亚,公寓、共管公寓、服务式公寓、办公楼等分层地契高楼建筑物,一般上都有委任专业的物业管理人,也会成立一个由居民或业主组成的管理委员会,负责有关分层地契共管楼宇的管理。

如果用简单易懂的俗语来比喻,物业管理人就是共管楼宇的“管家”,而居民或业主组成的管理委员则是“当家”。

共管楼宇的管理委员,向来是自愿和义务的负责为街坊们提供服务,本以为就是份黑白分明的差事,但物业管理表面看来是楼宇维修与保养的技术性工作,但面对的却是行行色色的人,大家有许多共同点之余,也有许多不同点。

管委不好当

虽然绝大部分的人都拥有一双眼、一张嘴巴、一对耳朵、一个鼻子,但基于大家的教育背景、成长环境、族群、宗教信仰,以及过往生活上的点点滴滴都大不同,共管楼宇管理委员在管理形形色色的住户时,就免不了要处理人与人之间的摩擦与纠纷。

加上在大马,共管楼宇管理相关法令已是国会上、下议院三读通过的法令,有关法令清清楚楚的阐明,一旦管理委员没有依据2013年分层地契管理法的章程办事,就等于触犯分层地契管理法。一旦罪成,最高刑罚如下将是罚款不超过25万令吉,或坐牢不超过3年,或两者兼施。

因此,共管楼宇的管理委员其实并不好当。没有领取一分钱酬劳,免费为大家服务之余,往往还会遭到邻居白眼和冷嘲热讽,甚至是诬赖,还可能要背负法律责任。

变质是因为心凉了

我担任职业物管人多年来,曾目睹过一些本性纯良的街坊,因出席年会,多提问了几个问题,提出建设性的建议后,往往就成了众望所归委员人选,但最终却因个人变质的行为,违反居民共同意愿,甚至危害居民权益的案例。

这类委员的初衷本是抱着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心态为出发点,既可服务大家,也对自己的家园有所贡献。

但他们在担任了管理委员后,却突然变成犹如24小时热线客服人员的角色,频频受到滋扰,搞到身心疲惫不说,还得面对居民的冷言冷语,甚至遭人无中生有的恶意中伤,导致这些刚走马上任的委员顿时不知所措,深深地体会到人性的冷暖。

反正做什么都有人指指点点,流言蜚语传不停,这类当初本性纯良的委员开始变质,变成不再是为共管楼宇住户发声请命的“独裁者”,而这将是该楼宇居民噩梦的开始。

共管楼宇的管理委员不易当,经常要面对居民的冷言冷语。

拒听住户心声
管理决策变一言堂

这类委员忘记了自己只是受委的居民代表、管理的是“共用资产”而非个人私产,变得以自我为中心,对于管理的决策,往往不优先考量住户的心声就自行定夺,导致共管楼宇的管理决策变成“一言堂”。

虽然这类委员并非做坏事,但不听取民意,擅作主张的作风却容易引发居民不满。在他们眼里,自己的想法或方案就是最好的方案,因此他们不愿听取别人的意见和心声。

一旦形成自私的个性,心中只有自己的时候,这类委员不会考虑别人的立场和感受,纵使有时口头上会替别人着想 (这一点和虚伪的人类似),但真正涉及到个人利益的时候,他们绝不会做半点让步。

这类委员总以自己的立场为别人立场的向导,凡是他们认为对的,别人都应与自己抱持一样的观点。

一旦有第二把声音,他们不先聆听,就将有关异议者当成是敌对阵营,这样只会加剧彼此之间的鸿沟,渐渐地变成为了反对而反对。

续留任恐全员受害

更糟的是,这类委员就算在明知别人的观点正确时,也依然坚持己见,不愿接受对方的意见,因而难以从良好态度和价值观的层次上与别人交往。

当物业管理人不幸遇到这样的委员,果断的决策就是建议管理委员会“炒他鱿鱼”。要知道,这类以自我为中心的委员,继续留任就是深渊的开始。

如果委员会不想做坏人,希望大家好来好去,其实等同于默许这类委员的行为,最后受害的是整个委员会。

这是因为在所有住户眼中,共管楼宇的委员会都是一个个体,如果管理委员会中有“烂苹果”,住户通常都不会知道,知道了也不会加以理会。

须以团队为依归

委员会是一个团队,任何决策都必须以团队为依归,以居民的声音为基础考量,绝对不能凭个人主义行事。

物业管理人是委员会委任的“管家”,我们不是业主,我们不会也不希望取代委员会做决定。

另一方面,根据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第二章节第三(e)条文,如果委员涉嫌触犯以下罪行,将被革职:

1)涉及欺诈、不诚实或道德败坏的罪行;

2)犯下任何与腐败有关的法律所规定的罪行;

3)犯下本法令中的罪行;或

4)任何其他可判处有期徒刑(仅其本身或作为补充或代替罚款)的罪行,被判处坐牢2年以上

第 f 分段)如果“他/她(指委员)”的行为给管理委员带来名誉伤害,该行为不论是有关其委员职权或其他相关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