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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有问题的商铺办公室……

2022年11月27日

林国强律师
林国强律师事务所资深合伙人

商务产业,
有些条规和住宅房产不一样……

商店办公室不需要完工与合规证书吗?

在某个案件中,买家投诉发展商交付空置商铺办公室的方式。

案情

在这起带到上诉庭的案件中,上诉方是高等法庭的第一答辩人(“发展商”),而答辩人是高庭的原告(“买方”)。

发展商对高庭允许买方根据日期为 2011 年 6 月 30 日的买卖合约,因延误交付一座商店办公室,而向发展商索赔违约金的决定,提出上诉。

买方与发展商签订买卖合约,以买卖有关店铺办公室。

买卖合约规定的店铺空置产业(Vacant Possession,俗称移交锁匙)交付日期,为自“批准期限”或“批准延长期限”之日起36个月届满或之前,如其中所定义,并将于2015年6月4日到期。

随后,建筑师于2015年发出两份延期函,据称将36个月的期限延长至2016年1月15日,理由是发展商与承包商之间的合约存在争议。

2015年12月30日,发展商通知买方,已准备好移交空置的商店办公室。

然而,买方声称,商店办公室还没有准备好以空置产业的方式交付,因为仍没有电流和水源供应,也没有准备好连接到商店办公室,通往商店办公室的永久通道尚未准备好或可用,并且尚未为该项目颁发完工和合规证书。

空置产业的交付被买方声明为无效,而且即使有效,从2015年6月4日至2016年2月25日延迟了265天,发展商有责任支付 给买方违约金总额为105万2739令吉73仙。

 问题

– 建筑师的信件是否可以被解释为有效的延长买卖合约有效期限。

– 空置的商店办公室何时交付给买方。

判决

买卖合约中的指定期限于 2015 年 6 月 4 日结束是无可争议的。事实上,建筑师的信件不符合延期证明的条件,不能合理化发展商延迟将空置的商店办公室交付给买方。

发展商主要承包商的重组活动造成的违约并非不可抗力事件,并且不超出发展商根据买卖合约第 13.1.1 条对该项目的控制。

在没有使用权的情况下以“空置产业”方式移交商店办公室给买房并非新鲜事,即使在房屋的销售中,1989年房屋发展(控制及执照)法令附表H在法定买卖合约的第 27(3) 条款中,涵盖了一项移交没有使用权的空置产业的条款。

因此,在没有使用权的情况下,实际的水电供应问题并不相关,本案中的买卖合约也没有像买方声称的那样具体说明此类要求。 “使用”和“拥有”之间有明显的区别。 空置产业并不等同于使用权。

由于买卖合约明确规定了空置产业的交付方式,发展商已遵守该方式,根据发展商于同日发出的信函,空置产业交付给买方的时间为2015年12月30日。发展商的论点有其道理,即买卖合约第 13 条,仅要求发展商实际完成工程,并提供建筑师实际完成的证书,因为足以提供空置产业,而且如果商店办公室没有与基本公用设施相连也没有关系。

上诉庭批准了发展商提出的部分上诉; 从 2015 年 6 月 4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0 日计算,发展商须支付 83万4246令吉违约金,连同高庭判决日算起,每年 5% 利息给买方,直至全额和最终付款。此外,发展商和买方各自负责本身的堂费; 高庭于 2018 年 7 月 18 日作出的判决被更改/搁置。

结语

商店办公室不受 1966 年房屋发展法令的保护。因此,各方可以自由协商买卖合约的条款。 当事人之间签订合约的神圣性应得到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