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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商执照条件该检讨?

2022年09月26日

林国强律师
林国强律师事务所资深合伙人

 

 

多项发展项目无法如期完工,
是执照条件太宽松吗?

申请和获得发展商执照需要多少费用?

过去几十年来,鉴于产业价格的上涨,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商越来越多。

在获取发展商执照之前,需要符合哪些要求?

1966年房屋发展(管制与执照)法令第6条文阐明,在以下情况下,不可发出发展商执照:

(a)除非申请者(如果申请是由一家公司提出的)有现金不少于25万令吉的发行与缴足资本,并向政府的房屋管控官(Housing Controller)存入一笔相等于经绘测师认证的估计建筑成本3%款项的现金,或房屋及地方政府部长可决定的其他形式;

“估计建筑成本”是指兴建房屋的成本,包括财务成本、营运开销和完成房屋工程所需的所有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土地成本。

(b)除非申请者(如果申请是由一个人或一群人提出的)向房屋管控官存入一笔相等于经绘测师认证的估计建筑成本3%款项现金,或是房政部长可能确定的其他形式;

(c)除非申请者(如果申请分别由一个人或一群人或一家企业提出的)本身或其任何成员或合伙人不是被判定犯有欺诈或不诚实罪行的人,或未获脱离穷籍的人;

(d)除非申请者(如果申请是由公司提出的)被裁定犯下涉及欺诈或不诚实的罪行,或未脱离穷籍,没有担任申请者的董事、经理或秘书或其他类似职位;

除非申请者(如果申请是由社团提出的)被裁定犯下涉及欺诈或不诚实罪行,或未脱离穷籍,没有担任申请者的主席、秘书或财政,或其他类似职务;

(e)除非在提出申请时,申请者或申请者的任何成员或合伙人(如果申请者是个人或公司的团体)或者申请者的董事、经理或秘书(如果申请者是公司),未因根据本法令被定罪,而被处以超过1万令吉罚款或监禁(未能支付罚款不超过1万令吉的监禁除外);

(f)除非在提出申请时,曾担任或直接参与管理已被法庭清盘发展商的业务的人,不是董事或没有直接参与申请者业务的管理; 以及

(g)如果申请者的绘测师或工程师注册已被吊销,并在申请发展商执照时,根据 1967年绘测师法令或1967年工程师注册法令,其注册尚未恢复。

房政部长仍拥有是否颁发执照给发展商的全权酌情。

房政部长拥酌情权

尽管如此,部长可全权酌情放弃以上(a)、(b)或(d)段中规定的任何或所有条件,或以他认为适当的其他条件,代替任何或所有上述条件。

对于是否颁发执照给发展商,该法令从财务状况、技术性和房屋发展负责人的行为/举止等方面,制定了全面条件,不同类型的申请者需符合不同的条件。

该法令也重视房屋发展负责人的过往记录。

虽然如此,房政部长仍拥有是否颁发执照给发展商的全权酌情,而这酌情须小心及合理地行使。

有鉴于目前许多房屋发展项目无法如期完工,或甚至沦为废弃项目,加上建筑材料价格高涨,以上授予发展商执照的条件是否需要从新检讨,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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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项目 买家可向发展商索赔?

2022年08月29日

林国强律师
林国强律师事务所资深合伙人

 

买家购买的项目被废弃,
发展商却另建新项目…

废弃产业项目的买家,可以向发展商索讨逾期交屋赔偿金(“LAD”)吗?

在 Balbeer Singh Karam Singh & Ors V. Sentul Raya Sdn Bhd 案中,上诉庭允许买家就一个废弃项目索取逾期交屋赔偿金。

案情:

1. 买家与发展商就Villa Perhentian Condominium(Villa Perhentian)的单位签订了买卖合约(SPA)。

2. SPA的第22(1)条文阐明,在SPA之日起36个月内交付空置物业。第22(2)和 24(2)条规定了在延误情况下的违约赔偿金。

3. 然而,在完成约30%的建筑工程后,发展商暂停了所有工程,并献议退还所有已支付的购买价款。

4. 买方拒绝了这项献议。随后,发展商废弃了Villa Perhentian项目,开始在同一地点建造另一套名为the Saffron的公寓,以供出售。

5. 因此,买家向发展商提出索赔,其中包括执行买卖合约和/或赔偿,特殊损失、一般损失和/或惩戒性损失。

6. 高等法庭驳回了买方对履行买卖合约的要求,但允许12万令吉的赔偿作为代替。高庭进一步裁定,基于“the Saffron”价值的损害评估是错误的,违约金、利润损失和惩戒性损害赔偿是无理据的索赔。

7. 在上庭的上诉中,买家请求:

(i)撤销12万令吉的赔偿,并根据第22(2)和24(2)条文作出违约金赔偿;(ii)一般损失赔偿;
(iii)退还抵押金。

8. 在交替上诉中,发展商提出的问题包括了:

(ii)在双方没有任何证据和/或提交资料的情况下,裁定12万令吉作为损害赔偿是独断的。

上诉庭裁决:

9. 未违约的一方有权获得该方依法有权获得的损失赔偿。买家有权拒绝退还已支付的押金或付款,并根据买卖合约追讨到期的欠款。

然而,起诉方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减轻因答辩人的过错而造成的损失,这是一个既定原则。在这种情况下,当确定Villa Perhentian不仅被暂停,而且根本不会完工时,买方本可以采取措施减轻损失。

在没有证据显示,买方何时知道这一点的情况下,最后一次向他们提出退还付款的要约日期,是就延迟支付LAD的期限而言的最佳证据。

10. 由于买家没有过错或违约,买卖合约却已无法履行。事实证明,发展商选择违反与买家签署的买卖合约。

根据《特定救济法》第18(5)条文,不排除法院可判给损害赔偿金,并根据第18(2)条文,法庭必须相应判给补偿,以代替具体履行合约的要求。

在这种情况下,通过与附近可比单位的平均市场价值进行比较,并从中扣除买卖协议下的购买价格来评估补偿是适当的。买方已支付 30%,且没有证据显示,如果Villa Perhentiaan已按约定完成并交付,他们将有任何付款困难。

11. 法院因此裁定,12万令吉的损害赔偿令被撤销,并根据第22(2)和 24(2)条文的违约金额替代。

法院还允许一般损失赔偿,并确认从向发展商支付押金之日起至追回之日的押金和利息归还令。

结语:

12.本案很特殊,尽管项目被放弃,发展商其实并没有陷入财务困境,而是在同一地点建造了另一个项目。

13.当无法履行合约时,买家有权要求其买卖合约中规定的违约金和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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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迟交付索赔 当心“逾期作废”

2022年07月25日

林国强律师
林国强律师事务所资深合伙人

 

 

向发展商索延迟交付赔偿金
需于12个月内提出诉讼。

在 Cemerlang Land Sdn Bhd V. Ali Saat & Anor And Other Appeals 一案中,上诉庭讨论了买家向房屋仲裁庭提出索赔的最后期限。

案情:

上诉人(“发展商”)是一名房地产发展商,于2002年6月25日签订了一份买卖合约(“第一份合约”),出售位于柔佛州蒂莎拉庆(Desa Larkin)Amber Court的一间公寓(“Amber Court 项目”),售价为2万5000令吉。

不幸的是,Amber Court项目未能在第一份合约规定的期限内完成,随后被国家房屋局宣布并列为废弃项目(俗称“烂尾楼”)。

上诉人被有关当局委任为发展商,接手该废弃项目,以让该项目复工。 该废弃项目的原买家包括答辩人(“买家”),获发展商献议转为购买该项目复工后的单位。双方同意撤销第一份合约,并将其视为无效。

过后,发展商与买家签订了一份志期2013年7月9日的新买卖合约(“第二份合约”),新单位的购买价格保持在2万5000令吉。

发展商在第二份合约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了复兴项目,并如期移交了空置物业给买家。

然而,买家却于2014年根据第一份合约入禀房屋仲裁庭(“仲裁庭”),向发展商索取延迟交付物业的赔偿金。

仲裁庭判给买家延迟交付空置物业的赔偿。发展商不服,向高等法庭提出司法审核申请。司法专员驳回了司法审核申请,认为仲裁庭的判决没有严重的法律错误。发展商再进一步向上诉庭提出上诉。

判决:

1966年房屋发展(管制与执照)法令已详细阐明房屋仲裁庭的职能、权力和管辖权。该法令第 16N(2)条文也阐明了仲裁庭管辖权的局限。

在该法令第16N(2)条文下,购屋者必须在第一份合约终止当天算起的12个月内作出投诉。

该单位没有按照合约完工及交付。 买家对违约损害赔偿的诉讼权,根据一般规则,是在违约当天产生。在这种情况下,第一份合约(志期2002年6月25日)第22条规定的期限(36个月内需完成)的次日,即2005年6月26日,当发展商未能按照第一份合约的规定交付空置物业,即已属于违约。

然而,买家没有在法令规定的时间内向仲裁庭提出任何申诉。

买家根据第一份合约提出延迟交付的申诉,是在买卖双方执行第二份合约,以及发展商将物业移交给他之后才提出的。

由于申诉是在第二份合约和撤销契约执行后才提出的,因此仲裁庭对于该申诉的判决,也超出了其管辖范围。

如果客观地看待仲裁庭的判决,可以发现有关判决并没有任何合理的论据。单凭这一点,发展商就应该获准上诉。

结语:

根据1966年房屋发展(管制与执照)法令第16N条文,买家需要在以下事件的12个月内向仲裁庭提出相关的索赔:

(a) 完工准证(CCC)的签发日期;

(b) 缺陷保修期届满日;

(c) 合约终止日

否则,仲裁庭将无权处理买家的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