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 共同还贷房产如何分割?
2023年01月9日
林国强律师
林国强律师事务所资深合伙人
房子实际上是夫妻共同所有
丈夫的父亲与房子没关系
如果房子的所有权没有登记在妻子名下,离婚后,妻子可以要求房子的所有权/利益吗?
案情
申请人(妻子)向答辩人(丈夫)提出离婚。双方就离婚本身的问题作出了让步,但双方的问题源自于2000年起同居住宅(“住宅”)的分割问题。
该住宅由丈夫和他的父亲于2008年购买,但房屋贷款是由妻子和丈夫联名借贷。
丈夫辩称,这套房子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它是在双方2011年注册结婚前购买的。
问题
有关住宅是否属于双方婚姻下的财产,妻子是否有权获得其价值的一部分。
判决
1)可以合理地假设,该住宅当初是为了结婚而买下的,因为双方不仅住在那里,而且还在那里经营一个补习中心,而且考虑到用于房屋融资的贷款账户,是双方联名。
2)关于这点,婚姻与离婚法令第76(5)条文阐明:
“就本条文而言,提及婚姻期间获得的资产,包括一方在婚前拥有的资产,这些资产在婚姻期间由另一方或通过他们的共同努力,获得显著增值。”
3)根据妻子的叙述,在注册结婚前,她和丈夫从2003年开始经营补习中心。最初是在租用的地方经营,随后于2008年搬到了该住宅。她还解释,补习业务收益主要用于购买他们在2008年买下的该住宅。她是提供补习课程的人,而丈夫仅监督补习中心及其业务的行政和管理。
4)两名代表妻子的证人被传召,以证实关于补习业务背后的主导人是妻子的说法,因为她主要参与提供补习课程。2014年,当双方婚姻破裂,妻子离开该住宅后,补习中心也跟着停业。
5)从事实和情况看,房子实际上是夫妻共同所有,丈夫的父亲与房子没有任何关系,尽管名义上他的拥有权是10%。
6)因此,接下来的问题是妻子有权获得有关住宅的拥有权是多寡。婚姻与离婚法令第76(2)条文阐明:
法院命令分割婚姻财产的权力……
法院应考虑:
(a) 每一方在金钱、财产或工作方面,为获得资产或为家庭利益支付费用的贡献程度;
(aa) 未获得资产的另一方,通过照料家庭或照顾家庭,为家庭福利作出的贡献程度;
(b) 任何一方为共同利益而承担的任何债务;
(c) 婚姻中未成年子女的需要,(如有);
(d) 婚姻持续多久,并根据这些考量,法院应倾向于平等分配权益。
7)考虑到妻子的金钱贡献和实物贡献,妻子有权获得房屋当前价值的40%。
8)下一个问题是确定有关婚姻住宅的价值。根据志期2022年6月28日的估值报告,这套婚姻住宅的估值为110万令吉。
9)基于上述理由,丈夫被谕令从2022年7月29日起的6个月内支付妻子44万令吉(110万令吉的40%),并解除妻子作为借贷人的责任。或者,丈夫须确保在上述期限内出售该住宅,并将出售收益的 40%(在必要的扣除后,如有)支付给妻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