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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商清盘 分层地契怎么办?

2023年04月30日

黄伟益
产业管理顾问

 

 

要解决申请分层地契问题,
绝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

对于许多高楼购屋者来说,能拥有一纸分层地契,确实是梦寐以求的事情。

然而,人算不如天算,一旦发展商被法庭谕令清盘,而报穷局或清盘司又没有主动跟进分层地契申请,难道产业经理就要束手无策,把这一切都推给土地测量师吗?

事实上,土地测量师乃由发展商委任,以协助申请分层地契,但有一些楼盘却面对发展商还未委任土地测量师即宣告清盘的话,产业经理则有必要协助共管机构委员,寻找办法来解开当中的重重枷锁了!

除此之外,共管机构甚至在有必要时,还要通过委任建筑师重新绘制或提呈建筑图测予地方议会,当然也包括可能要委任律师入禀法庭来申请特定的庭令,否则单靠土地测量师,绝不可能解决这所有的问题。

了解原地主与发展商

首先,我们要了解这个楼盘的发展项目,原地主与发展商属于两家不同的公司,或是同一家公司?若这两者属于同一家公司,一旦发展商清盘,申请分层地契的责任就落在隶属联邦政府的报穷局,或是法庭所委任的私人清盘司身上。

反之,若属于两家不同的公司,一旦发展商清盘,原地主则有义务协助购屋者申请分层地契。这是因为所有分层地契都是以原地主的名义所申请,而所有分层地契发出时,皆是以原地主的名义来注册。

为什么根据一般人的认知,分层地契是由发展商所申请呢?对于原地主与发展商属于两家不同的公司,其实发展商是根据原地主所签署的Power of Attorney (POA),即通过跟高庭所登记的授权委托书所给予的权力来申请分层地契。

原地主须授权发展商

换句话说,若没有这份授权委托书,发展商是无从申请分层地契的。按照同样原理,若发展商在面临清盘后,清盘司又没有主动跟进分层地契的申请事宜,原地主可有两个选择:其一就是以原地主名义来申请分层地契,其二则是签署新的授权委托书,委任第三方来申请分层地契。

除了将某个地段直接售予发展商来全权发展之外,某些地主跟发展商的联营合作模式,甚至包括发展商没有买断整片土地,只是一旦建竣后须把某个数目的单位交给原地主。例如某个楼盘共有200个单位,而发展商则必须在这个楼盘竣工后,把当中40个单位交回给原地主。

若这个发展项目半途停工或不幸搁置,原地主最终可能会赔了夫人又折兵,有者可能还要斥巨资来接手并完成整个工程。

当这项工程好不容易完成之后,若要这个原地主再另花一笔钱来申请分层地契,这根本是强人所难的事情。

申请不到分层地契原因多

除了面对发展商清盘所延伸的问题之外,许多楼盘申请不到分层地契的原因,包括建筑与所批准的图测不符、访客停车位数量不足、非法扩建的问题、整栋或部分建筑物未曾取得入伙准证、主地契上所注册的抵押令未移除、建筑物侵占到政府地或其他私人地段等。

若发展商当初将这个楼盘所处地段抵押予银行以取得融资,而当中又有一些购屋者是以现金来购屋,或是当初因为被发展商逼迁而获得赔偿的产业单位,若购屋者在发展商清盘之前又不曾取得发展商所发出的欠款赎回确认函(Redemption Letter),银行就会将这些单位一律拍卖以取回欠款,而原有业主最终仍须面对新业主申请庭令逼迁的窘境。

这些牵涉到银行方面的问题,或是牵扯到建筑物与所批准图测不符的情况,甚至是一些牵扯到建筑结构合法性或侵占政府地的个案,这绝对不是土地测量师能够协助处理的事项。此时,产业经理有时需要直接跟银行或相关政府部门交涉,甚至可能还要通过委任律师、建筑师或工程师来协助处理。

由于产业经理需要长期面向共管委员及所有的购屋者,共管委员会或购屋者就会要求产业经理直接介入,通过跟所有相关单位交涉来逐步解决所有的问题。所以嘛,一个好的产业经理必须对分层地契及相关法令有所掌握,一边通过协助共管理委员会管理这个楼盘,一边协助购屋者解决申请分层地契所面对的问题。

毕竟,要解决申请分层地契所面对的问题,绝对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你当然可以通过委任律师来处理这些问题,但是若一些楼盘面对财务问题的话,他们又要如何找律师来协助呢?若您所委任的产业经理对分层地契及相关法令有很好的掌握,并且善于从法律角度对症下药,这肯定会取得事半功倍之效。

修改图测划访客停车位

我曾处理的其中一宗个案,就是发展商将访客停车位出售予个别业主,私自牟利,导致访客停车位数量严重不足。

为了解决这个情况,我们被逼跟个别业主交涉,要求他们允许我们暂时把这些停车位划为访客停车位,同时重新修改建筑图测,并提交市政厅批准。

一旦分层地契发出后,我们就会根据当初的共识,通过跟个别早已向发展商购买停车位的业主签署租赁合约(Lease Agreement),把这些属于共管产业的所谓“访客停车位”,根据主地契所剩下的年限,把停车位永远租赁予他们。

我们同时间所面对的另一情况,就是发展商私自搭建电单车停车棚给业主使用,而这个电单位停车棚又没有在建筑图测内获批。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被逼通过召开大会并取得业主共识,允许管理把电单车停车棚暂时拆除,然后等到分层地契发出之后再搭建给他们使用。

我们还必须要知道,若发展商在清盘之前没有委任土地测量师,或是委任了土地测量师却没有把土地测量师所要收取的费用存入土地测量师局(Lembaga Juruukur Tanah),不管是报穷局或清盘司,都不会协助去筹措这笔钱。

在这种情况下,产业经理可以协助共管委员会跟银行开设特别户头,通过每个月预收一笔款项来筹措这笔经费。

一旦筹足这笔费用,再把相关费用存入土地测量师局之后,土地测量师才会展开他们的工作。否则,一切都只能慢慢等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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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商清盘 买家如何获地契

2023年02月26日

林国强律师
林国强律师事务所资深合伙人

 

买家已支付全部款额
地契到底该由谁发出?

当发展商在联营发展项目中面临清盘时,产业买家该如何获得地契?

案情:

第一答辩人(“地主“)是槟州威南一个地段,连同建在其上的单层排屋(“产业”)的地主。

第二答辩人(“发展商”)是根据1966年房屋发展(管制与执照)法令获得执照的发展商。

原告(“买家”)、地主和发展商之间,根据1989年房屋发展(管制及执照)条例的附表G,签订了志期为2012年2月21日的买卖合约,以买卖上述产业。

第三答辩人是持牌放贷人,他向发展商提供贷款,并以产业登记的抵押作为担保。

买家发起本诉讼,寻求无任何产权负担转让给他该产业的合法所有权,为此他试图取消在该产业上登记的抵押,并寻求损害赔偿。

买家宣称,发展商是上述发展项目的联营方之一,并代表地主代理出售该产业,因此他们是合伙人,对项目下产业的第三方买家承担连带责任。

另一方面,地主争辩说,根据志期2010年6月11日的项目采购协议,发展商购买并接管了该项目,连同所有责任,因此,地主不以任何方式对买家承担责任。在买家兴讼之前,发展商已经清盘。

判决:

根据买卖合约第2(1)条文,将无任何产权负担的所有权转让给买家,是一项共同法定责任,也禁止在未经买家事先许可的情况下,对产业设置任何产权负担。地主和发展商都有此责任。

买卖合约第2(1)条内容如下:

“未经买方事先批准,业主和卖方不得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后,立即或任何时候对上述土地施加任何产权负担。业主和卖方特此承诺,在交付空屋(Vacant Possession,俗称移交屋子与锁匙)之前,上述产业不应有产权负担”。

同样的,买卖协议第11.2条文对作为土地注册所有人的地主与发展商,规定了将所有权转让给原告(买家)的法定义务。

买卖协议第11.2条内容如下:

“在上述产业的单独地契发出之后,在买方根据第4(1)条向卖方支付购买价款,并遵守此处规定的条款和条件的情况下,卖方应在21天内签署或促使业主签署,并交付以买方为受益人的上述产业有效且可登记的转让备忘录,卖方应将其与单独的所有权文件一起转发给买方。”

买家有权要求转让

显然的,地主有法定与合约责任签署必要的转让文书,以便将产业转让给买家。因此,买家有权要求作为土地注册所有人的地主与发展商,将所有权转让给买家。根据法定和合约,地主须将无产权负担所有权的产业转让给买家。

买家自2012年2月起支付了该产业的全部购买款额。因此,地主和发展商纯粹是以信托方式持有该产业,买家担任该产业的物权受益所有人。

唯一不同的是,买家尚未获得合法所有权,而这正是他在诉讼中所寻求的。

地主和发展商在将产业转让给买家及在对产业进行抵押之前获得买家的事先许可方面,未能遵守买卖合约。

因此,地主和发展商违反信托,因为地主只是作为买家的纯受托人持有该产业。地主和发展商对该产业没有任何权益,使他们能抵押该产业。

未经买家同意下,该抵押违反法定买卖合约的明文规定。该抵押被裁定为非法和无效。

结语:

地主和发展商有法定责任,在单独地契发出,且买家已支付全部购买价款后,将所有权转让给买家。

Categories问诊室

分层地契遥遥无期……

2022年09月28日

法律专家:张玮真律师
VALERIE CHONG & CO
vc@valeriechong.com

 

问:

张律师,您好!

屋子买了20多年,发展商倒了,管理层关了,屋子要卖又卖不出,分层地契还遥遥无期,我要联络哪个政府部门?

Yoong H.Cheng


答:

Yoong H.Cheng,您好!

根据1966房屋发展(管制与执照)法令 (Housing Development (Control and Licensing) Act 1966),当发展商已经倒闭,清算人(Liquidator)将接替发展商完成所需要尽的责任,包括代替发展商为买家申请分层地契 (Strata Title)。

因此,业主可以联络清算人咨询相关事宜。

业主可浏览Jabatan Insolvensi Malaysia e-Insolvensi的 官方网站 查询欲获取清算人的信息。

你也有关于房地产的问题?不管是融资、法律、物管、装修、验屋……都欢迎你电邮到prop@eNanyang.my,由驻站专家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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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商清盘 HDA资金谁管?

2022年09月12日

林国强律师
林国强律师事务所资深合伙人

 

一旦一家发展商清盘,
其房屋发展账户的资金,该如何处置?

Re Bandar Kinrara Properties Sdn Bhd(In Liquidation)一案,讨论了这个问题。

案情

1.  答辩人是一家根据1966年房屋发展(管制与执照)法令获得准证的产业发展公司,是一个名为Duet Residence公寓项目的发展商。

2. 联合管理机构通过第一次年度大会而成立。发展商随后被清盘,并委任了清盘师。

根据1966年房屋发展法令第7A(6)条文,发展商律师作为利益相关者持有买卖价格中的2.5%,并已把这买卖价格的2.5%款项移交给清盘师。

3. 发展商在买卖合约下有未完成的义务,其中包括整顿共同产业和申请分层地契。

4. 因修复房屋缺陷而产生的争议金额至少为331万3656令吉84仙。根据2019年1月27日一项紧急召开的大会通过的决议,联合管理机构要求释出该争议款项,前提是需要纠正共同产业的缺陷清单。

5. 然而,根据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第 32(3)条文,上述紧急召开的大会是无效的。清盘师随后通知联合管理机构,利益相关者的款项已根据1966年房屋发展法令第 7A(6)条文发放给清盘师。

因此,联合管理机构于2019年6月1日召开了另一次紧急大会,并根据223买家中的22人所通过的决议,再次要求将全部利益相关者的款项发放给他们,即联合管理机构。

6. 在本案的申请中,清盘师寻求法庭就以下问题作出指示:

所预估的169万零547令吉65仙(从利益相关者上述争议金额331万3656令吉84仙的款项中,扣除清算管理费用后的余额),是否以某种方式使用、支出和支付。

法庭判决

7. 清盘师承担了发展商的义务,将面临资金不足以履行买卖合约和房屋发展法令下的每一项义务。一旦利益相关者的款项释出给发展商,利益相关者的款项将成为发展商的资产(由清盘师管理),清盘师需根据1966年房屋发展法令第 7A(5)和(6)条文对其进行处理和使用这笔款项。

8. 根据买卖合约,缺陷责任期已届满,因此,利益相关者的款项将被视为在房屋发展账户中持有的一般款项。然而,1991年房屋发展(房屋发展账户)条例第7条文并未规定必须支付或使用账户资金的优先顺序。

9. 作为房屋发展法令规定的利益相关者款项的保管人,清盘师被委托自行决定如何使用利益相关者款项,来履行发展商未完成的义务。

10. 根据1985年分层地契法令,发展商(在此为清盘师)的首要职责是根据该法令第8条文申请分层地契。

11. 由此可见,任何其他人或第三方,包括联合管理机构或Duet Residence单位的买家,都不能申请分层地契。在利用这笔款项申请分层地契后,清盘师将根据买卖合约和公司清盘程序来履行其他义务。

12. 此后,清盘师可根据1966年房屋发展法令第7A条文,根据清盘法应用余额(如有),即以同等方式支付股息予无担保债权人。

庭令

13. 高等法庭谕令,上述预估的169万零547令吉65仙款项(从利益相关者的331万3656令吉84仙中扣除清算管理费用后的余额)可按以下方式使用、支出和支付:

a. 首先,申请分层地契及所有附带费用;

b. 其次,根据买卖合约,修复共同产业的成本;

c. 第三,付款予公司债权人(优先债权人、无担保债权人等)

结语

14. 1991年房屋发展(发展商户头)条例没有规定资金的使用/支付优先次序。因此,清盘师有自行决定如何用这些资金的权限,以履行发展商的未完成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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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创中国 突遭“清盘呈请”!

2022年09月8日

中国房地产业者,
这两年可能“犯太岁“了……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中国房地产业这一两年遭遇需求降温、现金流吃紧、债务违约、烂尾楼等事件打击,如今又有地产巨头突遭“清盘呈请”!

去年销售额达5974亿人民币(约3858亿令吉)的融创中国,是中国具影响力的巨头之一。根据《中国基金报》报道,这家企业突然在香港遭提出清盘呈请。

据了解,发起人为自然人“Chen Huaijun”,已经将呈请提交到香港特区高等法院,拟定在11月16日早上9点半聆讯。

融创:不影响营运和债务重组

融创中国在接受该报记者询问时回应,这是单个债权人的“激进行为”,不会影响公司经营和债务重组的推进。

“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收到有关清盘呈请”。

融创中国也指出,这位债权人的持有金额占比极小,而且他没有通过信托行,而是直接发起清盘呈请,有待论证法律的有效性。

年内公布重组方案

融创中国目前已经开始和债权人小组故未能积极沟通初步重组方案,大部分债权人都表示支持,计划今年内会对外公布重组方案。

其实,这也并非第一家接获清盘呈请的中国地产公司。

根据《中国基金报》的不完全统计,今年至少有7家地产公司被发起清盘呈请,有些已经开始清盘程序,有些被撤回,也有些正在等待聆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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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拍卖背后的结盟

2021年03月9日

张仰荣博士
资深房地产顾问
http://www.ecptl.com

 

由于大马去年因2019冠状病毒病疫情而经济萎缩,许多大马人都开始问一个问题:“1997/1998亚洲金融风暴期间的经济衰退将重演吗?”

事实上,我们看到,1997/1998年发生过的事情,已开始发生。

大马人今年和未来5年内将面对的痛苦,可能会比1997/1998经济衰退时更严重。

无可避免的,2021年经济衰退的结果,将导致银行拍卖的产业增加。

风险1:银行、律师和估价师在公开拍卖中的结盟

大马报章曾报道过一篇题为“产业拍卖的黑暗面”的报道,形容拍卖过程如何被某些特定集团“骑劫”,这些集团的目的,就是要阻止真正的竞标者在拍卖的过程中与他们竞争,这些集团目的是要确保可以在拍卖中以“最低拍卖价”得手。

尽管这些集团是拍卖过程中让人不适,但还有更大的威胁,来自于银行、律师和估价师在公开拍卖中的“不甚神圣联盟”,以一个远低于“合理市场价值”的“应有价位”出售所拍卖的产业,不利于处于困境的贷款者。

若公开拍卖过程没有被上述集团“骑劫”,这种不健康的风气就可以被遏制和防止,公开拍卖的成交价将会更接近产业的合理市价,甚至更高。

面对上述集团和银行、律师与估价师三方联盟的双面夹攻,陷入困境的贷款者,若要以合理市价或甚至更高的价格拍卖产业,几率就非常小。

拍卖底价应等同市价

根据1965国家土地法令,第257 (1) (d)条文阐明,法庭所定下在产业拍卖底价,应等于该产业的市价。

而根据马来西亚估价师、评估师及产业代理局(Board of Valuers, Appraisers and Estate Agents, Malaysia,简称BOVAEA),市值的定义则为:市价是一个产业,经过合理营销,所涉单位知情、谨慎且不受威迫的情况下,在估价当日所得出,买卖双方可公平交易的估价。

判决对产业市值定义

另外,国内的多个法庭判决,对产业市值的定义如下:

高庭在南洋制造公司与柔佛土地局(Nanyang Manufacturing Cov The Collector of Land Revenue, Johore)一案中,所采纳的市值定义为:

“我认为要合理评估市价,最安全的准则,是在考虑了所有的情况后,该土地或毗邻社区内类似土地的销售证据。”

此外,联邦法院1984年在黄潮鸿(译音)与鹅唛土地局(Ng Tiou Hong vs Collector of Land Revenue, Gombak)一案中的裁决如下:

“市价的评估,可以参考毗邻、本地类似土地,或是类似素质或位置土地的销售价格。”

1997年,上诉庭裁决在马银行与林宝和(译音)与其他人(“Malayan Banking Berhad vs Lim Poh Ho & Another”)案件中的裁决如下:

i) 银行有责任针对该产业销售时,取得真实的价值;

ii)一个产业的真实商务价值,不是估价师认为的价值,而是该产业在公开市场应可获得的真正价格。

要为因银行、律师和估价师三方结盟,而处于不利地位的贷款者争取应有权益,大马的执法和监管单位包括国家银行、律师公会、BOVAEA和警方,需对我国银行体系内的不当活动展开调查,并惩罚违法人士,在所有的“坏苹果”清除和惩罚后,大马银行体系的信心和信任才可以恢复。

风险2:银行、清盘师和报穷发展商之间的结盟

除了上述结盟,还有一个银行、清盘师、报穷发展商与机会主义买家所组成的联盟。

它们涉嫌利用1965年公司法令中,涉及报穷公司清盘的第10部分条款(Provisions in Part X),让本身处于优势。

1965年公司法令第10部分条款目的在于防止报穷公司拥有人及董事,偏向于“特定”的债权人。然而,一些银行却对这条款视若无睹。

报穷发展商被清盘

以下让我们看看非银行债权人,在一家报穷发展商被银行清盘案例中的遭遇。

基于隐私,我姑隐其名,把它们分别化名如下:

被清盘的报穷公司:报穷发展商

项目名称:失败的山谷项目

涉及的银行:违法的银行

涉及的清盘师:不怀好意的清盘师

约500亩土地的买家:机会主义买家

报穷的发展商在雪兰莪州拥有4片土地,分别有各自地契,总面积逾700亩。

4片土地中,其中2片已发展成住宅产业,其余2片未发展。

为了发展这个失败的山谷项目 ,4片土地抵押给上述违法的银行,以获得贷款便利。这个项目约有800个住宅单位,而剩余的未发展土地面积达约500亩。

2007年,违法的银行取得高庭的庭令,要将这家报穷的发展商清盘。当时,上述不坏好意的清盘师受委为清盘师。报穷发展商所欠银行的欠款约6500万令吉。

上述未发展土地当年(2007年)的市值介于每平方尺5至10令吉,相等于总值介于1.14亿至2.28亿令吉之间。

即使土地是以1.14亿令吉的偏低价格卖出,报穷的发展商仍将有足够的钱来摊还上述银行贷款便利,并还剩下6000万令吉来完成失败的山谷项目。

因此,该银行没有必要将这家已报穷的发展商清盘。

银行将上述报穷发展商清盘的“真正目的”如下:

2008年,上述清盘师签了3项买卖合约,要把上述报穷发展商的资产,卖给机会主义买家。

第一项买卖合约是于2008年(2007年清盘后),以1700万令吉卖掉约350亩土地。

第二项买卖合约是于2008年(2007年清盘后),以700万令吉卖掉约150亩土地。

第三项买卖合约是于2008年(2007年清盘后),以100万令吉卖掉约25亩土地。

清盘师总共通过3项买卖合约,以总值2500万令吉,把总面积逾500亩的土地,卖给了幸运的买家。

报穷发展商2007年清盘后,售卖公司资产需要遵守1965年公司法令第223条文:

售卖土地须获庭令

该条文阐明:“售卖公司任何资产或股票,须在法庭展开了清盘程序之后才能进行,否则将无效。”

在之前的交易中,没有证据显示,上述清盘师在售卖未发展土地时取得高庭庭令。而且,上述清盘师以2500万令吉,把上述未发展土地卖了给机会主义者买家,等于是市值非常大的折价,情况如下:

当清盘师以比市值折价高达78至89%的价格,把上述未发展土地脱售给幸运的买家时,他们其实已抵触刑事法的财产欺诈和处置,财产的刑事侵占和失信罪。

而且,当清盘师把2500万令吉的销售所得支付给上述银行,以清还6500万令吉的贷款便利时,也不符合1965年公司法令第293条文,防止偏向“特定”债权人的规定。

卖掉了土地,报穷的发展商就没有任何资产,可以重启失败的山谷项目。

这个银行、律师和估价师三方结盟的案例,显示当局在监管和执法上及保护上述山谷项目买家上,面临重大的失败。

受到银行、律师和估价师三分结盟的受害者,可以到哪里讨回公道?

上述失败山谷项目买家的遭遇,将是其他大马人的前车之鉴,要在购买家园的路上,避免成为类似结盟的受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