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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守公寓“家规”?铁腕处理!

2022年07月18日

张惟越 · 物业管理人/佳得楼宇管理有限公司
kenteo.my@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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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斩草除根,
不得不采取“铁腕手法”…

所谓“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 。

密度高的楼宇,住着形形色色的人,有些街坊邻里懂得守规矩,有同理心,懂得自我管理,不造成邻居们的困扰,是共管楼宇的典范租户。

与此同时,也有些住户却因自我中心主义太重,缺乏同理心,不主动配合楼宇管理条规,甚至还屡次抵触有关条规,成了左邻右里心中的那根“刺”,刺痛着每一位住户,却无法被拔除。

到底现代共管楼宇的“半同居生活”,适合采取铁腕式管理吗?

首先让我们来了解,有关人性管理学经常提出的两大效应。

1. 破窗效应

“破窗效应”(Broken windows theory)是由詹姆士威尔逊及乔治凯林提出,并刊于《The Atlantic Monthly》1982年3月版的一篇题为《Broken Windows》的文章。

如果有人打坏了一幢建筑物窗口的玻璃,而该窗口又没有及时维修,别人就可能受到某些示范性的纵容,去打破更多的窗户。久而久之,这些破窗户就给人造成一种无序的感觉,结果在这种公众麻木不仁的氛围中,犯罪就会滋生,甚至变得猖獗。

同样的,一面墙如果出现一些涂鸦,没有及时被清洗,很快的,墙上就布满了乱七八糟、不堪入目的东西;一条人行道有些许纸屑,不久后就会有更多垃圾,最终人们会视若理所当然地将垃圾顺手丢弃在地上。这种现象,就是犯罪心理学中的“破窗效应”。

透过“破窗效应”的个案,我们可以观察到这样一个道理:

任何一种不良现象的存在,都在传递着一种信息,这种信息会导致不良现象的无限扩展,同时必须高度警觉那些看起来是偶然的、个别的、轻微的“过错”,如果对这种行为不闻不问、熟视无睹、反应迟钝或纠正不力,就会纵容更多的人“去打破更多的窗户玻璃”,就极有可能演变成“千里之堤,溃于蚁穴”的恶果。

基于“破窗效应”理论,同个屋檐下的现代共管生活中,就要重视对违规现象的及时发现和处理。

为楼宇制定条规与执行制度后,面对违犯条规者,就不能姑息纵容,否则会有更多人无视有关条规,并屡屡违反它。

共管楼宇居住的几乎都是抬头不见低头见的街坊邻里,如何约束呢 ?“坏人”谁来做呢?

如果管理者没有在问题浮现的初期站出来执行有关条规,久而久之,将引发“破窗效应”,当违规成了惯性行为,才想要约束就难上加难了。

笔者鼓励管理者采用对结果负责的管理方案,无需听借口;有错就罚,还要罚得对方心服口服;定时检讨并完善管理条规,从根本出发;多动手,少动口。不斥责违反条规的街坊,而是微笑着对他说:“违规了,去交罚款吧”,让住户了解,什么是“火炉效应”。

2. 火炉效应

“火炉效应”则是组织建立管理条规后,如果有人违反有关条规,就会受到严厉相应的惩罚。

就好像烧得红红的“火炉” ,它本身不会主动烫人,但只要有人触摸,它就必烫无疑,不会顾及触摸者的身分,人人平等,谁摸就烫谁,而且立即处罚,没有下不为例,当有人用手触碰滚烫的火炉,就像会烫得立即将手缩回。此后再遇火炉,会尽量避免触摸。

共管楼宇从2015年法令生效并推行后,其实不缺管理条规,缺的是有效的执行。

笔者亲身体验的个案之一,坐落在雪州安邦的一座共管楼宇,早期就因为管理层怠慢条规的执行力度,导致楼宇变成了非法外劳的集聚地,大量的非法外劳入住,衍生了一系列的卫生课题和安保问题。

无可奈何的业主选择搬离,楼宇也因共用设施严重损坏,而拖欠高达97万令吉的管理费等。

这恶性循环终于在2017年新任主席发动的“铁腕管理”下才逐步改善。该主席透过“先立家规,再一视同仁的严格执行下”,上任第一年就把拖欠的管理费减少至43万令吉,并再第二年再减至23万令吉左右。我上个月再次拜访这共管楼宇,发现拖欠的管理费已经少于10万令吉左右。

楼宇许多损坏的共用设备,在没有上调管理费的情况下,透过有效的管理费追讨方案,追收欠款来修复楼宇,再次的翻新旧楼。

过程虽然困难重重,但这个案再次提醒了笔者,“铁腕管理”是有效的方案。

而且在非常时期,确实得采用非常手段,如果管理者不果断,不坚决的执行“家规”,那有关楼宇恢复妥善管理的希望将十分渺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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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居民委员会 中饱私囊?

2022年07月5日

物管专家:张惟越
物业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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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张先生,您好!

我们公寓之前的居民委员会主席和财政已经搬走,几个月前的年会(AGM)上我们选了新一批的委员。很巧的,物业管理的经理也刚换了新人。

新委员发现,有一些账目支出非常不合理,比如说清扫费明显高于市价,根据物管的职员回忆,这清洁公司是主席和之前物管经理坚持用的,我们怀疑是有利益关系勾结。还有一些现金支出没有明确的明细,都是开给财政和主席的,说是垫付,但却没有列明垫付了什么。而居民之前在年会普遍看不懂,也没有提出问题。

我们是否能够重新审计过往的账目,如果真有账目不清楚的地方,是否能叫搬走的主席、财政和前物业管理经理负责呢?

Tomy


答:

Tomy,您好!

这提问有两个角度:

其一,律法责任期
其二,开支的合理范围

管理委员是需要为上任期间的决策背负律法责任的,确实没错,但是马来西亚采用的律法制度乃“无罪推定” (Presumption of innocence),白话的意思就是 “在被证明之前,我无罪” (I am not guilty until proven)。

怀疑利益挂钩,需要实证才能立案,而这类的商用犯罪要收取实证实属不易。

如果对账目不满,可要求进行法务会计审计(Forensic Accounting Eveluation)收集实证,方能进入下一步。

如果贸贸然的开战,因无实证,搞不好落得出师无名而被反告毁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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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常故障 管理处不理……

2022年06月22日

物管专家:张惟越
物业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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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张先生,您好!

我家公寓的升降机经常故障,非常麻烦,而且一坏总是要等几天才有人修。

我们多次向物业管理反映,请他们寻找解决方案,看是更换维修商等之类。

但管理处总是用各种理由,比如说MCO有人来维修就很好了?你们管理费才那么一点点要找谁维修?甚至恐吓我们说再吵他们就不找人修了。我们真是投诉无门啊!该怎么办呢?

SN Toh


答:

SN Toh,您好!

需要从两个角度探讨您面对的问题:

其一,管理处的执行力
其二,管理费的入出评估

如果民选的管理委员经多次投诉后,并未改善,就需要向以下两个机构发出投诉:

1) 建筑专员(Commissioner of Building)
2) 仲裁庭(Strata Management Tribunal)

再来就是探讨经费。

该区的管理费缴交率是否达合理水平,笔者过去的经验发现,很多时候不是管理委员不想办事,而是兜里清凉,难办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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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委员辞职不交接将受罚!

2022年06月20日

张惟越 · 物业管理人/佳得楼宇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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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委员集体一跑了之?
当心吃牢饭!

共管楼宇管理委员如果集体辞职,是否还需背负法律责任?

某个共管楼宇联合管理机构的管理委员,在该楼宇成立管理机构第一次管理机构年会举办的数天前集体呈辞,导致刚透过票选上任的委员面对交接困难。

而全体辞职的管理委员(联合管理机构)则宣称他们已经离职,所以无需出席交接会议,也没有责任完成交接动作。真的是辞职就一了百了?

其实不是,因根据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第27(2)条文,联合管理机构需在管理机构第一次年会举行后的3个月内解散,并在不超过一个月的期限内:

(a)把联合管理机构所登记的所有管理账户资金,在扣除了须支付的楼宇维修与保养开销后,余额须悉数转入管理机构的管理账户和偿债基金账户;

(b)把以下的文件转交给管理机构:

(i))其它任何的法律条规;

(ii)管理账户与偿债基金账号的已审计账户,或是如果有关账户都还未完成审计,则移交未审计账户;

(iii)联合管理机构的所有资产与债务;

(iv)在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第15(3)条文下,发展商交付给联合管理机构的文件;

(v)该建筑物或需分拆为个别单位的土地或共用资产,维护与管理的所有文件记录。

如果依据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第(2)(b)(ii)条文移交未经审计的账目,那么,联合管理机构需在自管理机构第一次年会举行当天算起不超过3个月内,将联合管理机构的经审计账目移交给管理机构。

如果联合管理机构未能遵守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的第(2)或(3)条文,联合管理机构的每一位管理委员就触犯法律了,一经定罪,将面对不超过25万令吉的罚款,或不超过3年的牢狱之灾,或两者兼施。

虽然职务因辞职而告一个段落,但细心阅读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法律上的责任唯有完成交接,才算完事。

笔者呼吁管理委员勿意气用事,要做个有担当的管理委员,好好地完成权力交接,把法律明文规定的的交接程序完成,才算功德圆满,不然全体委员将面对法律制裁。

科普物业管理常识:

何时需成立管理机构?

每栋楼宇一旦有超过25%单位的业主完成地契注册,该楼宇的管理法人(Corporate Body)就会从联合管理机构(Joint Management Body,简称JMB)自动升级为管理机构(Management Corporation,简称MC),这时发展该共管楼宇的发展商就完成使命,接下来就得按照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中的第58条文,召集向土地局完成转名手续的单位业主召开第一次管理机构的年会,遴选代表管理机构的管理层,即管理委员,然后把楼宇的管理权全权交托给与新设立的管理机构。

管理3阶段

共管楼宇在不同的阶段的合法管理单位,可分成3阶段,并由法人团体管理:

第一阶段:发展商管理期Developer Management Period

第二阶段:联合管理机构管理期Joint Management Body Management Period

第三阶段:管理机构管理期 Management Corporation Management Period

管理期限

  • 发展商管理期(Developer Management Period)

是从发展项目的第一个单位领钥匙当天开始计算,为期不超过13个月,发展商需举办联合管理机构第一届年度大会,并由一位发展商代表与最少3位及最多不超过14位单位业主,组成联合管理机构。

  • 联合管理机构管理期(Joint Management Body Management Period)

是从联合管理机构第一届年会举办日开始计算,不超过15个月内都是联合管理机构管理期,这期间管理委员的组合一样,是由一位发展商代表与最少3位及最多不超过14位单位业主组成。

  • 管理机构管理期(Management Corporation Management Period)

是当该楼宇的个别单位买家完成地契注册。当该楼宇25%单位业主完成地契登记后,由发展商主导举办管理机构第一届年度大会。可竞选管理机构管理委员的业主,需完成分层地契认领手续才能参与竞选,而发展商则完成了使命,并解除该楼宇的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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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屋欠10年管理费……

2022年06月8日

物管专家:张惟越
物业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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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张先生,您好!

我刚刚通过拍卖,买下一间公寓,但发现前屋主拖欠管理费长达10年,共1万4000令吉。

我可以和管理层商量折扣吗?因为银行是根据投标价格,没有纳入管理费内。

Andy Yu


答:

Andy,您好!

这情况需要先看看销售公告“Proclamation of Sale”的内容了。

基础上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并不授权管理委员折扣的权限, 那是需要通过在年会提呈决议案,并由合格投票人投票通过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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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式公寓加盖改阳台,行吗?

2022年05月24日

物管专家:张惟越
物业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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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张先生,您好!

我家正在装修,目前面对被委员会阻止停工的状态,原因是在复式公寓那面空间加盖一层水泥地面(已经建成),委员会要求我到市议会申请进图,可是据说费用需要5万令吉起跳。

这是在委员会不妥协的情况下唯一建议的解决办法吗?

同时我也发现,其实本身公寓有存在没有申请市议会下违建,比如私自在阳台的窗口进行改造。

如果投诉市议会以上违建会得到什么惩罚?

Pei Boon


答:

Pei Boon,您好!

您的提问包含了两项提问:

其一,合法性?

共管楼宇单位业主需要遵守楼宇的统一管理,2015年分层管理条例中的第三列表里,第11条列,表示如果业主不可在未获得管理层或相关的官方单位授权下,擅自更改楼宇的围观、外貌、与外墙的颜色(Appearance, facade and colour of the exterior of parcel)

如果违规,管理处可指示业主恢复(Reinstate)或是当业主不给予答复时,强硬的恢复违建的范围,并由业主支付账单。

其二,执行力

我国对于执行力确实经常被人民诟病,但是违规了的铁证还是存在的事实,与其与管理处对着干。

我建议,通过提呈决议案,把修改的蓝图在年会提呈,并征取业主投票表决支持后,修改该楼宇的家规范围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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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居噪音 怎么评断?

2022年05月11日

物管专家:张惟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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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张先生,您好!

请问老人家在家使用拐杖发出的声音属于噪音吗?3岁多孩子在家里跑跑跳跳(不是长时间)孩子白天去上课,只在晚间8-9点的时间在家玩也算是噪音吗?

Sally Khuat


答:

Sally Khuat,您好!

这不一定呢!按照2015年分层管理(维修和管理)条例里的第3例表中的第10条文中的附属条文第三段,任何人不得干扰其他业主的安静休息或安宁睡眠,除非使用者事先获得管理机构的书面批准,并按照批准的使用功能于时限。

市议会的建议就是晚上11时到隔天5时,都需要保持小音量,还有按照2014年的马来西亚理科大学学者Foo Keng Yuen 在 Noise & Health发表的学术论文《a vision of the environmental and occupational noise pollution in Malaysia》中表示:

市区民居建筑可接受的声音响度:
1) 日时不超过 60分贝
2) 夜晚不超过 50分贝

只要产生的声音不超过以上的分贝,都是属于合理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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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灯坏了,投诉也没用!

2022年04月26日

物管专家:张惟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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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张先生,您好!

我这里周围的路灯还有公园的灯已经损坏多时,也向管理层投诉过好多次。

但是管理层每次都说会派人去看,之后就没有下文了。

请问我可以怎么做呢?投诉已经超过了半年,但是完全没有改善。灯陆续损坏,管理层无动于衷。

Kuo Ern


答:

Kuo Ern,您好!

情况可能有三:

首先需要先了解您小区的地契类别,是分层地契 (Strata Title)或是个别地契(Individual Title)。

如果该小区是属于个别地契,路灯还有公园的设备都是属于市议会的权限范围,投诉的单位是市议会,而不是管理层了。

如果该小区是属于分层地契的房屋发展规划,共用共有的设备设施都属于私产,并受到联合管理机构(Joint Management Body,简称JMB)或管理机构(Management Corporation,简称MC)的权限范围.

其二,是否已经成立了JMB或MC?

如果您的小区用于民选的管理委员,多次投诉后并未改善,就需要向以下两个机构发出投诉:

1)建筑专员(Commissioner of Building);
2)分层管理仲裁庭(Strata Management Tribunal)

其三,经费。该区的管理费缴交率是否达合理水平,笔者过去的经验发现,很多时候不是管理委员不办事,而是兜里清凉,难办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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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管理费被滥用 举报无门?

2022年04月18日

张惟越 · 物业管理人/佳得楼宇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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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管楼宇管理资金,
究竟该由谁监督?

共管楼宇收取的管理费,属于非营利收入,它乃来自个别单位业主因楼宇年度维护、维修、保养与行政管理所需的资金,透过每年的年会宣读预算案,在获得表决通过后,由个别单位业主共同分摊的公摊收入。

而民选的管理委员,就是按照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的条规,所授权的管理者,管理委员被律法授权该楼宇资金的管理权,他们可按照通过的预算案,支配管理费的开销。

虽然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第87条文阐明,管理代理的独立性如下 :

1)如果某人对该将要分割的分层地契或分层地契楼宇拥有专业或金钱利益,则不当被任命为管理代理;

2)以下情况下,对该将要分割的分层地契或分层地契楼宇拥有专业或金钱利益的人:

i) 负责该楼宇设计与建设;

ii) 他或他的提名人,或雇员或官员将要分割之分层地契或分层地契楼宇,拥有专业或金钱利益;

iii) 他是合伙人或受雇与对将要分割之分层地契或分层地契楼宇,拥有专业或金钱利益的人;

iv) 他或他的家属,无论是直间或间接对将要分割之分层地契或分层地契楼宇,拥有专业或金钱利益。

管控管理费易黑化

但这律法条文,管制的只是由建筑专员所委任的管理代理而已。对于管理委员,则无明文指示。

这笔资金可大可小,金钱的支配权容易让人黑化。

假设:一项分层地契的共管民居楼宇

(1)拥有700个个别单位;

(2)每个单位的面积都是900平方尺;

(3)发展商预算的管理费,每平方尺35仙

该楼宇的管理费每月收入,就是700个别单位 x 900平方尺 x 35仙 = 22万500令吉。每年的管理费收入达264万6000令吉。

每月22万令吉,每年260万令吉的管理费支配权,有几个人能坚持本性不变呢?

这也是为何我们经常可在主流媒体或社交媒体看到指责管理委员滥权、拿回佣、公款私用、私吞公款等纠纷课题,因权力之诱惑让定力不坚强的人黑化,引发滥权贪污事件。

反贪会法令不适用于管理委员

马来西亚有694法令,即2009年马来西亚反贪污委员会法令,针对公职人员面对有可能的《利益挂钩,利益冲突》有需要避讳的一系列规范,来避免或遏制阻止贪污腐败及不当的利益输送。

细节如下,2009年马来西亚反贪污委员会法令,共有4项主要的贪污罪行:

1)索取/接受贿赂 [第16及17(a)条文];

2)献议/给予贿赂 [第17(b)条文];

3)提交虚假索赔 [第18条文];

4)滥用职权 [第23条文]

但以上的法令条文,只是针对“公职人员”,而不是管理委员。笔者在今年3月30日在拿督汤木(协会主席)带领下,以分层地契业主协会理事(Strata Owner Association Malaysia)身分出席大马反贪会的面谈会,呈报了有关共管楼宇金钱输送或挂钩的备忘录。

在反贪会高层的解说下,我们才了解,原来共管楼宇的管理委员实属:

(一)非公职人员;

(二)非商业机构;

因此,它属于现有2009年大马反贪会法令执法权限的灰色地带,虽然法令有明文规定,但到底哪个才是有执法权的官方单位呢?

虽然笔者向反贪会官员提出了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第87条文,阐明了管理代理的独立性需求,但反贪会却表示,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的执法单位是马来西亚房屋及地方政府部,而不是反贪会,故一旦面对类似的纠纷,第一个需要举报的官方单位乃房政部。

若滥权应投报商业罪案调查部

还有,业主可向马来西亚皇家警察商业罪案调查部举报,该商业罪案调查部,高层是由一名警察总监担任总监,并由两名副总监协助,即第一副总监(调查)和第二副总监(行政)带领,它主要的权限就是调查:

(1)商业欺诈;

(2)金融诈骗、

(3)电脑网络骗案等一切与商业、金融有关的犯罪活动。

该部门下,针对共管楼宇资金的分组有:

●会计剖析调查组

●金融调查组

●其他伪造调查组

以上都是拥有调查权的举报单位。

如果您面对管理委员滥权、挪用公款、收取回扣、私吞公款等纠纷课题,请记得向马来西亚皇家警察商业罪案调查部举报,物业管理公司并不是合格和合法的调查官,很多时候,物业管理人能扮演的角色就是尽全力协助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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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屋缺陷 9个月都还没好!

2022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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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您好,

我的缺陷报告(Defect Report)是在2021年4月21日提交的,期间有因为行动管控令(MCO)而不能动工,直到2022年1月25日,发展商还没把做好缺陷整修,我被告知这个星期就能完成了。

买卖合约虽没有说明假如缺陷整修没在特定的期限里完成的话需要赔偿,但我想询问缺陷整改(Defect Rectification)有没有要在一定的期限里完成?

若有,超过期限的日子能不能要求发展商赔偿?赔偿金又该怎么计算?

TC Soon


答:

TC Soon,您好!

您的提问,需要考量两个律法基础:

其一,第118法令,1989年房屋发展(管制与执照)条例中的列表H中,有明文提出发展商需要在收到缺陷投诉报告后的30天内完成:

“shall be repaired and made good by the Vendor at its own cost and expense within thirty (30) days of its having received written notice thereof from the Purchaser and if the said defects,“

其二,您的个案有别于常规,因冠病疫情,国家领导根据《1988年疾病控制法令》及《1967年警察法令》,颁布了行动管控令和2020年减少冠病影响临时措施法令,2020年3月18日至2020年8月31日为豁免期 ,这段期间不会计算空屋持有权(Vacant Possession)的保修期,包括发展商针对房屋缺陷所需进行的维修工程期限。

但是,按照您的投诉的时间点,并不在豁免期间,故根据律法角度,发展商需要遵守第118法令,1989年房屋发展(管制与执照)条例来完成您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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