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缺陷 问责期限多长?
2023年06月11日
林国强律师
林国强律师事务所资深合伙人
房子再次出现缺陷
属结构支撑失效所致
购屋者自2009年发现瑕疵的原因后,用了近10年时间寻求当局介入和解决问题。
案情
起诉人 (购屋者)与答辩人(发展商)于2000年3月6日签订买卖协议,双方以15万2400令吉的成交价格,达成一间双层洋房的买卖。上述房产于2002年竣工,空置的物业已于2002年6月7日交付给购屋者。房屋缺陷的责任期于2003年12月7日结束。
该购屋者发现该房产存在诸多瑕疵,向发展商投诉,而发展商过后修补了这些缺陷。然而,购屋者辩称,在发展商修补缺陷后,仍继续出现缺陷。该购屋者多年来不断提出对发展商修补工作的不满。
2009年,该购屋者聘请专业工程师,调查房屋再次出现缺陷的原因。 2009年4月15日,专业工程师通知购屋者,该房子再次出现缺陷,是由于该房产的结构支撑失效所致。该购屋者随后针对房产结构支撑不良的调查结果,向房屋及地方政府发展部和几个地方当局投诉,但无济于事。 购屋者不满当局的回应及处理其投诉的方式。
该购屋者自2009年发现瑕疵的原因后,用了近10年时间寻求当局介入和解决问题。该购屋者也申诉由于有关问题 ,他无法出租该房子,却必须继续偿还房屋贷款。 最终,2021年1月,该购屋者对有关发展商采取法律行动。
判决
如果索赔是以违约为前提的,则该索赔在法定时效范围内已失效。
以违约为由兴讼的有效期限,为兴讼原因产生之日算起的6年内。 因此,假设兴讼的原因是由2003年12月7日算起,那么,就违反买卖协议第23条文兴讼的有效期限,将在2009年12月7日结束。 原告于2021年1月兴讼,这远远超过了6年的有效期限。
侵权有时效
假设该购屋者是基于侵权过失而兴讼,那么,基于侵权兴讼的一般有效期限,也是自兴讼因由产生之日算起的6 年内。
一般有效期限以外的两种情况:
(i) 限制法令第 6A(2) 条文规定的3年限制
在本案中,购屋者可能发现,并知道兴讼和有权兴讼的最迟日期,是他于2009年4月15日被告知房子再度出现缺陷的原因时,应用限制法令第 6A(2) 条文的3年限制,购屋者被允许在2009年4月15日算起的3年内提出诉讼。 第 6A 条文规定的有效期限,应于2012年4月15日设定。 换句话说,该诉讼提出时,已过了有效期限。
(ii)限制法令第 6A(3) 条文规定的15年限制
在本案中,虽然购屋者于2009年4月15日发现了缺陷的原因,但他在2002年6月7日接收房屋后就开始抱怨缺陷,因此诉讼因由必须在发现之前产生。 如果诉讼因由发生在2002年,则15年的时效上限将在2017年设定。即使诉讼因由发生在缺陷责任期结束时,即2003年12月7日,15年的时效期限,也已于2018年12月7日结束。
结语
基于以上分析,无论购屋者于2021年1月提起的诉讼,是以违约或是以侵权为前提,或两者皆有,该诉讼肯定具有法定时效。因此,买家的诉讼受到诉讼时效法的限制,并被法庭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