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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楼单位管理费率可不统一?

2023年04月9日

林国强律师
林国强律师事务所资深合伙人

 

 

不同类型的单位
却制定不同收费率……

在一个楼宇的管理上,楼宇管理层能否对不同的单位业主,征收不同的管理费?

案情

起诉人是一个位于槟城开发项目的单位业主,同时也是项目的发展商及酒店地块的业主。

答辩人是根据2013年物业管理法成立的联合管理机构(“联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开发项目的共同产业。

值得注意的是,每一届的联合管理机构委员会由不同的委员组成,而每一届的联合管理机构也可能做出不同的决定,甚至推翻之前的议决。

公寓管理费用的数额须与分配给每个单位的单位分额成正比。

联合管理机构第一届常年大会通过了管理费收费率的议案,其中对套房/服务式公寓、零售和酒店应缴付的管理费,拟订不同的收费率。

随后在第二届常年大会上,酒店地块业主的代表维持在第一次年会上通过的收费率,直到下届委员会要求召开特别大会,提出另一项预算方案为止。

此后,有一个仲裁裁决,并决定联合管理机构将遵守仲裁裁决的单一收费率裁决。 联合管理机构要求起诉人支付管理费和储备金缴纳额之间的差额。 起诉人则对联合管理机构征收的所谓收费率提出异议,并拒绝支付。 联合管理机构认为,起诉人无权在第三次年会上投票。

起诉人随后采取法律行动,以寻求法庭承认,它有权出席订于2022年6月5日举行的联合管理机构第三届常年大会,并在会上行使投票权,而且要求法庭宣判,起诉人没有参加的任何年度大会,大会的议决案均属无效。

起诉人还提交了临时禁令申请,以阻止联合管理机构召开第三届年会。

联合管理机构提出反诉,寻求以下声明:-

(a) 第一届和第二届年度大会通过关于管理费收费率的决议,属于无效;

(b) 自联合管理机构成立以来,该项目的适用收费率在管理费方面为每单位分额(或公摊份额,share unit)2.381令吉,在对储备金(Sinking Fund)的缴纳率为每单位份额0.24令吉;

(c) 允许联合管理机构拟订管理费收费率和储备金的缴纳率。

问题

1.联合管理机构通过的决议是否无效。

2. 分层管理仲裁庭是否有权决定管理费收费率和储备金的缴款率。

3. 法院是否有权确定收费标准。

判决

联合管理机构反诉的关键,在于联合管理机构是否有权针对不同类型的单位制定不同的收费率。

2013年物业管理法令第25条文阐明,联合管理机构有法定义务向单位业主收取维护与管理分层建筑物和公共产业的费用。

费用的数额须与分配给每个单位的单位分额成正比。

在第一届和第二届常年大会上通过的决议,其效果是征收不同的管理费收费率,不符合2013年物业管理法令。因此未遵守2013年物业管理法令,因而在法律上上属无效。 因此,第一和第二届年度大会通过的管理费收费率决议无效。 在单位业主向联合管理机构提出索赔,质疑该机构征收不同的收费率后,仲裁庭裁决,搁置了第一届年度大会上通过的议决。根据2013年物业管理法令第105条文,仲裁庭有权取消议决。

然而,它无权制定管理费收费率和对储备金的缴纳率,因为只有联合管理机构才有权在大会上制定。 联合管理机构依靠仲裁庭裁决,拟订新的管理费收费率和储备金缴纳率,这是错误的做法。法律不允许除联合管理机构以外的任何其他机构,在年度大会上拟订管理费收费率和储备金缴纳率。

拟订适当的收费标准,是联合管理机构在年会上的权限范围,法庭无权制定适当的收费标准。收费率是由联合管理机构在年会上决定和确定的,而非由法庭谕令。

何谓单位份额?

公寓等高楼住宅的管理与维持费,是由单位总数平分。

但由于每间公寓的面积不同,有些大的单位建筑面积达1500平方尺,有些小的单位只有900或1000平方尺,所以每个单位缴付的管理费及储备金缴纳率皆不同。

每个单位所需缴付的管理费和储备金份额,是根据各自单位的单位分额(或公摊份额,share unit)计算。例如,面积较大的公寓单位,其单位份额可能是500单位;面积较小的公寓单位,其单位份额可能是300单位。因此,每个公寓的单位分额有所不同,所缴交的管理费和储备金自然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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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委员辞职不交接将受罚!

2022年06月20日

张惟越 · 物业管理人/佳得楼宇管理有限公司
kenteo.my@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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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委员集体一跑了之?
当心吃牢饭!

共管楼宇管理委员如果集体辞职,是否还需背负法律责任?

某个共管楼宇联合管理机构的管理委员,在该楼宇成立管理机构第一次管理机构年会举办的数天前集体呈辞,导致刚透过票选上任的委员面对交接困难。

而全体辞职的管理委员(联合管理机构)则宣称他们已经离职,所以无需出席交接会议,也没有责任完成交接动作。真的是辞职就一了百了?

其实不是,因根据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第27(2)条文,联合管理机构需在管理机构第一次年会举行后的3个月内解散,并在不超过一个月的期限内:

(a)把联合管理机构所登记的所有管理账户资金,在扣除了须支付的楼宇维修与保养开销后,余额须悉数转入管理机构的管理账户和偿债基金账户;

(b)把以下的文件转交给管理机构:

(i))其它任何的法律条规;

(ii)管理账户与偿债基金账号的已审计账户,或是如果有关账户都还未完成审计,则移交未审计账户;

(iii)联合管理机构的所有资产与债务;

(iv)在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第15(3)条文下,发展商交付给联合管理机构的文件;

(v)该建筑物或需分拆为个别单位的土地或共用资产,维护与管理的所有文件记录。

如果依据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第(2)(b)(ii)条文移交未经审计的账目,那么,联合管理机构需在自管理机构第一次年会举行当天算起不超过3个月内,将联合管理机构的经审计账目移交给管理机构。

如果联合管理机构未能遵守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的第(2)或(3)条文,联合管理机构的每一位管理委员就触犯法律了,一经定罪,将面对不超过25万令吉的罚款,或不超过3年的牢狱之灾,或两者兼施。

虽然职务因辞职而告一个段落,但细心阅读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法律上的责任唯有完成交接,才算完事。

笔者呼吁管理委员勿意气用事,要做个有担当的管理委员,好好地完成权力交接,把法律明文规定的的交接程序完成,才算功德圆满,不然全体委员将面对法律制裁。

科普物业管理常识:

何时需成立管理机构?

每栋楼宇一旦有超过25%单位的业主完成地契注册,该楼宇的管理法人(Corporate Body)就会从联合管理机构(Joint Management Body,简称JMB)自动升级为管理机构(Management Corporation,简称MC),这时发展该共管楼宇的发展商就完成使命,接下来就得按照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中的第58条文,召集向土地局完成转名手续的单位业主召开第一次管理机构的年会,遴选代表管理机构的管理层,即管理委员,然后把楼宇的管理权全权交托给与新设立的管理机构。

管理3阶段

共管楼宇在不同的阶段的合法管理单位,可分成3阶段,并由法人团体管理:

第一阶段:发展商管理期Developer Management Period

第二阶段:联合管理机构管理期Joint Management Body Management Period

第三阶段:管理机构管理期 Management Corporation Management Period

管理期限

  • 发展商管理期(Developer Management Period)

是从发展项目的第一个单位领钥匙当天开始计算,为期不超过13个月,发展商需举办联合管理机构第一届年度大会,并由一位发展商代表与最少3位及最多不超过14位单位业主,组成联合管理机构。

  • 联合管理机构管理期(Joint Management Body Management Period)

是从联合管理机构第一届年会举办日开始计算,不超过15个月内都是联合管理机构管理期,这期间管理委员的组合一样,是由一位发展商代表与最少3位及最多不超过14位单位业主组成。

  • 管理机构管理期(Management Corporation Management Period)

是当该楼宇的个别单位买家完成地契注册。当该楼宇25%单位业主完成地契登记后,由发展商主导举办管理机构第一届年度大会。可竞选管理机构管理委员的业主,需完成分层地契认领手续才能参与竞选,而发展商则完成了使命,并解除该楼宇的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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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MB线上年会须合法化

2021年09月20日

张惟越 ·物业管理人/佳得楼宇管理有限公司
kenteo.my@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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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国家复苏计划第二阶段地区,
共管楼宇只允许通过线上会议举办年会或特别大会。

随着国家安全理事会宣布,雪兰莪、吉隆坡和布城9月10日起进入国家复苏计划第二阶段,按照国安会对于共管楼宇所设定的标准作业程序(SOP),共管楼宇仍只能通过线上会议举办年会或特别大会,线下的会议目前还是不可举办。

对于共管楼宇的居民来说,确实可解燃眉之急,因按照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

1)发展商不可超过12个月成立联合管理机构

第17条文,第1a附条文阐明,发展商需从交钥匙给购屋者时开始计算,不超过12个月内成立联合管理机构(Joint Management Body,简称JMB)。

假如发展商没有如期成立联合管理机构,就是抵触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并将面对罚款不超过25万令吉,或不超过3年牢狱之灾,或两者兼施。

2)JMB年会不可逾期15个月举行

第二列表,第10条例中提出联合管理机构或管理机构(Management Corporation)从上一次的年会开始计算,不可超过15个月举办年会,完成交接。

但,因高感染性冠病疫情的严峻形势,我国被迫在2020年3月18日实施行动管控令,在管控期间全国国民一律宅家,国内所有活动和群聚皆禁止进行,包括宗教、体育、社交及文化活动;除了基本服务其它聚居人群的活动统统不可办,以通过封城锁国禁止人与人的接触来避免疫情传播。

职务职权无法交接

管控令导致聚居人群的居民年会无法如期举办,委员职务职权无法交接,全国共管楼宇都卡住了,如何是好?

年会不可办,严重吗?

让数据告诉我们,这有多严重吧!

先看看,房屋及地方政府部所提供的一项城市服务组统计报告显示,全国各地分层产业发展计划在2018年杪已增至2万1222个发展项目(218万9582个分层单位)。

这意味着,2万1222个发展计划除以365天的话,平均每天要举办的年会达58场。如果主办单位基于方便业主出席,把年会集中在周六与周日,每年共有52周,这也表示,周末加起来也只有104天而已。

如果年会都选择在周末办,那每个周末平均将面对408场年会,并直接影响马来西亚870万名居住在共管楼宇的国民。

议案无期限搁置

无法如期举办年会,管理委员将面临无法完成交棒的困境,楼宇需要业主居民投票表决的议案也将面对无期限搁置,而且从2020年3月份开始计算,马来西亚已进入大约18个月的行动管控了,这意味着,全国的共管楼宇的年会的举办期限都逾期了。

如今好不容易等到了国安会宣布,今年9月10日起,雪隆和布城进入国家复苏计划第二阶段。按照国安会对于共管楼宇所设定的标准作业程序(SOP),只允许共管楼宇通过线上会议举办年会或特别大会,线下的面对面会议目前还是不可举办。

这是好事还是坏事呢?

1)从法律角度探讨线上年会合法性

国会在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设定时,并没有把疫情导致的行动管控所引起的限制纳入立法考量,促使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对于年会的要求是线下会议,业主得亲自或委任代表出席才行。

那么,国安会对于共管楼宇所设定的SOP,允许共管楼宇通过线上会议举办年会或特别大会,会否导致有关会议的合法性受到质疑?

笔者向楼宇专员(Commissioner Of Building)和几位资深律师(包括仲裁庭的主席)联系,得到的答复是,如果有业主向仲裁庭提出投诉,仲裁庭就得按照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下判“线上年会不受法律承认”。

因为,按照马来西亚的司法制度,每一项法案都必须通过国会下议院和上议院三读才能通过。而且当初立法时,并没有授权楼宇专员修改法令的职权,因此,一旦有业主挑战线上年会的合法性,仲裁庭就得按照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下判“线上年会不受法律承认”。

2)从日常运作角度探讨

楼宇专员给出线上年会的建议,希望线上年会可纾缓堆积了18个月并已逾期的年会。

从实用性来看,线上会议是因为疫情所衍生的需求,各大系统供应商也大大提高其可靠性与准确度,就连上市企业都采用,为何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无法接受呢?

笔者呼吁立法单位尽快放下政治利益,尽快召开国会修正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合法化线上年会,因为共管楼宇是民生课题,它是全国870万国民的住所。

如果楼宇管理因为无法如期举办年会,累积诸多需要业主投票表决的议案,将导致楼宇日常运作间接搁置或瘫痪,所引发的不再是民生课题,而是法律纠纷了。

Categories问诊室

空置停车位当仓库?

2021年07月28日

物管专家:张惟越
物业管理人
佳得楼宇管理有限公司
kenteo.my@gmail.com

 

问:

张先生,你好。

我的公寓每户标配2个停车位,最近我发现有停车位被屋主当作是储物室。

因为他们只有1辆车,所以就把车上的一些杂物放在另一个停车位,如小孩的脚车、滑板或是户外活动的装备等。

请问他们这么做对吗?联合管理机构(JMB)有权利要求他们清空吗?

张生


答:

张先生,你好,

把公寓的停车位当做是储物室是不被允许的,管理处有职权要求业主清空。

根据2015年分层产业管理与维修条例(SMR)第25条文的第5项,任何人都不能把设备、零件、废置物品和垃圾遗留在停车场范围。

管理机构可在不事先通知的情况下移走和处置相关物品,并且不必对此类物品的任何损坏或损失责任,同时由此所产生的费用应由相关人士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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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ies问诊室

发展商应主导成立JMB

2021年07月10日

法律专家:张玮真律师
VALERIE CHONG & CO
vc@valeriechong.com

 

问:

张律师,我住在一个中价公寓,买的时候是二手,当时屋主们正在成立联合管理机构(JMB),但好像是人数不足就一直成立不到,更不用说成立管理机构(MC)了。

结果我们的公寓一直都是由发展商当初委任的物业公司在管理,邻居们似乎对这样的安排没有异议,而成立JMB 和MC的事情不了了之。

请问这样会有问题吗?

我考虑到未来,如果发展商的管理公司越管理越差,就投诉无门了。

是不是有方法成立MC?正确的途径是?

周小姐


答:

周小姐,你好!

根据2013 年分层管理法令,第18条第(1)款的规定,发展商有责任召开第一次年度大会 (Annual General Meeting),以建立JMB ,否则被视为犯罪。

如果发现发展商没有召开第一次年度大会,业主可以写信给建筑物委员会(COB)投诉不满。

COB有权任命任何人召集第一次年度大会,且费用应由发展商支付。

业主也可以在分层仲裁庭 (Tribunal)或法庭上提起诉讼,以勒令开发商强制召开第一次年度股东大会,或下令成立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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