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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项目 买家可向发展商索赔?

2022年08月29日

林国强律师
林国强律师事务所资深合伙人

 

买家购买的项目被废弃,
发展商却另建新项目…

废弃产业项目的买家,可以向发展商索讨逾期交屋赔偿金(“LAD”)吗?

在 Balbeer Singh Karam Singh & Ors V. Sentul Raya Sdn Bhd 案中,上诉庭允许买家就一个废弃项目索取逾期交屋赔偿金。

案情:

1. 买家与发展商就Villa Perhentian Condominium(Villa Perhentian)的单位签订了买卖合约(SPA)。

2. SPA的第22(1)条文阐明,在SPA之日起36个月内交付空置物业。第22(2)和 24(2)条规定了在延误情况下的违约赔偿金。

3. 然而,在完成约30%的建筑工程后,发展商暂停了所有工程,并献议退还所有已支付的购买价款。

4. 买方拒绝了这项献议。随后,发展商废弃了Villa Perhentian项目,开始在同一地点建造另一套名为the Saffron的公寓,以供出售。

5. 因此,买家向发展商提出索赔,其中包括执行买卖合约和/或赔偿,特殊损失、一般损失和/或惩戒性损失。

6. 高等法庭驳回了买方对履行买卖合约的要求,但允许12万令吉的赔偿作为代替。高庭进一步裁定,基于“the Saffron”价值的损害评估是错误的,违约金、利润损失和惩戒性损害赔偿是无理据的索赔。

7. 在上庭的上诉中,买家请求:

(i)撤销12万令吉的赔偿,并根据第22(2)和24(2)条文作出违约金赔偿;(ii)一般损失赔偿;
(iii)退还抵押金。

8. 在交替上诉中,发展商提出的问题包括了:

(ii)在双方没有任何证据和/或提交资料的情况下,裁定12万令吉作为损害赔偿是独断的。

上诉庭裁决:

9. 未违约的一方有权获得该方依法有权获得的损失赔偿。买家有权拒绝退还已支付的押金或付款,并根据买卖合约追讨到期的欠款。

然而,起诉方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减轻因答辩人的过错而造成的损失,这是一个既定原则。在这种情况下,当确定Villa Perhentian不仅被暂停,而且根本不会完工时,买方本可以采取措施减轻损失。

在没有证据显示,买方何时知道这一点的情况下,最后一次向他们提出退还付款的要约日期,是就延迟支付LAD的期限而言的最佳证据。

10. 由于买家没有过错或违约,买卖合约却已无法履行。事实证明,发展商选择违反与买家签署的买卖合约。

根据《特定救济法》第18(5)条文,不排除法院可判给损害赔偿金,并根据第18(2)条文,法庭必须相应判给补偿,以代替具体履行合约的要求。

在这种情况下,通过与附近可比单位的平均市场价值进行比较,并从中扣除买卖协议下的购买价格来评估补偿是适当的。买方已支付 30%,且没有证据显示,如果Villa Perhentiaan已按约定完成并交付,他们将有任何付款困难。

11. 法院因此裁定,12万令吉的损害赔偿令被撤销,并根据第22(2)和 24(2)条文的违约金额替代。

法院还允许一般损失赔偿,并确认从向发展商支付押金之日起至追回之日的押金和利息归还令。

结语:

12.本案很特殊,尽管项目被放弃,发展商其实并没有陷入财务困境,而是在同一地点建造了另一个项目。

13.当无法履行合约时,买家有权要求其买卖合约中规定的违约金和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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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商迟交屋 买家无法索赔?

2022年08月15日

林国强律师
林国强律师事务所资深合伙人

 

 

发展商延迟交屋,
买家就一定能获得赔偿金吗?

发展商是否可以免于支付行动管控令(MCO)造成的违约金?

Ha Siaw Shyong v. Minister For Local Government And Housing Sarawak & Anor的案件中,讨论了这个重要问题。

案情:

申请人(购屋者)于2017年4月18日与Musyati Development Sdn Bhd(发展商)签署了一份买卖协议,以购买诗巫第7座660号地块一个名为“Hann’s Residence”的项目中(以下简称项目),称为A-13A-15的住宅单位 (以下简称单位)。

该单位本应于2019年12月30日(“移交日期”)或之前移交给买家。

2020年3月,由于2019冠状病毒病疫情,举国进入封锁状态,砂拉越自然也不例外。

砂拉越与全国其他地区一致,颁布了2020年减少冠病疫情影响临时措施法令(829法令)。

根据该法令第10条文,砂拉越地方政府与房屋部长作为第一答辩人(“部长”)有权采取措施,以减少冠病的影响。

部长可延长限期

同一法令第6条文授权部长,透过州宪法颁布延长任何期限。

部长根据该法令允许的第一个延长期限,是从2020年3月18日至2020年8月31日(以下简称“第一期限”)。

因此,买卖合约中的拥屋权转让期限及逾期交屋违约金(Delivery of Vacant Possesion and Liquidated Damages)期限,将不计入2020年3月18日至2020年8月31日这段期间的期限。

过后,部长援引该法令第10条文,于2020年9月22日发出通知,将“第一期限”从2020年9月1日延长至2022年3月17日(以下简称“第二期限”)。

换句话说,由于获得2020年减少冠病疫情影响临时措施法令(829法令)的保护,并获得房屋及地方政府部批准。发展商们在“第一期限”和“第二期限”期间豁免支付逾期交屋赔偿金(LAD) 。

一般情况下,如果发展商延迟移交房屋锁匙给购屋者,必须根据买卖合约,支付逾期交屋赔偿金给购屋者。

购屋者指控2020年9月22日允许“第二期限”的通知,是非法、滥权、法律错误、无效、不合理和/或不公平,因此入禀法庭申请司法审核。

判决:

部长的决定权必须是涵盖整个房屋发展行业,这是为了保护该行业,最终也是为了保护购屋者的权益。该法令允许发展商在上述期限内豁免支付疫情和行动管控令(MCO)期间停工,导致延迟交屋的违约金,是为了在国家致力对抗疫情对人们健康造成的不利影响之际,也让产业领域各个层面有个“喘气”空间。

鉴于这些情况,以及部长对产业发展行业拥有监管权这一事实, 829法令和部长的上述决定不是非法的。

正如该决定据称对购屋者造成了伤害一样,人们必须顾虑到,当局如果不作出上述决定,会对广大公众造成伤害。

购屋者寻求对部长针对“第二期限”而非“第一期限”所作出的决定进行司法审核,此举已间接受制于部长针对“第一期限”的决定或裁量权。因此,购屋者提出的司法审核,必须被视为是一项有选择性的行动,而且他承认“第一期限”的斟酌权没有违法。

购屋者的问题是,他丧失了“第一期限”结束(2020年8月31日)至2021年8月30日(发展商移交房屋给购屋者)期间,发展商因延迟交付空置单位而必须支付的额外违约金。

购屋者的论点集中在他因部长的决定而损失的违约金,并没有证明部长行使的自由裁量权,不仅对他,且对一般公众都是错误的。因此,可以说这个司法审核申请,动机完全是出于自身利益。

结语:

2020年减少冠病疫情影响临时措施法令允许发展商在上述“第一期限”和“第二期限”内,豁免支付因延迟交屋而必须支付给购屋者的违约金,而且这也是属于部长的权限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