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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楼管理应是怎样一回事?

2023年07月30日

黄伟益
产业管理顾问

 

连官员也对这法令
一知半解

最近为一场有关高楼管理的新兵培训营(Bootcamp)开讲,随后为一家发展商员工提供相关训练,间中又涉入一些高楼及商场的管理权争议,这才发现,许多人对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 (Strata Management Act 2013)存有很大的误解,甚至连建筑总监部门的官员,也未必完全掌握要领。

举一个例子,某个高楼的业主发动签名,要召开共管机构特大,尽管取得逾25%业主签名支持,但管理层却指这份联署名单当中,有一些由业主联名拥有的产业只获其中一人签名,没有获得同一间屋子的所有业主共同签名,而拒绝召开特大。

当有业主针对此事入禀分层管理仲裁庭时,在场的建筑总监官员竟认同这个说法,结果被仲裁庭庭主公然训斥。

此外,管理公司代表还在仲裁庭对庭主宣称,特大议程不能包括重选管理委员,而建筑总监官员也认同这个说法,结果又再一次被庭主当场训斥。

官员也一知半解

由此可见,若负责执法工作的建筑总监部门官员,也对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一知半解,我们很难想像,民间对这个法令的认知程度又可以去到哪里?

从执法官员到发展商、管理委员、管理公司,再到每一位购屋者,其实每个人都需要重新再教育,以避免这样的情况一再恶性循环。

所有跟高楼生活相关的群体,都必须了解分层管理法令。

我国从1985年拟订分层地契法令和设立管理机构,到2007年通过订立新法令成立共管机构,过后再以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取而代之,如今加上砂拉越立法议会通过制订的分层管理法令,以及沙巴立法议会可能在不久的将来亦会有相同的立法,整个社会确实须对这类法令有正确的认知,并通过正确的解读来制订适合本身的执行方案。

我曾质问某个市政厅的法律顾问,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有提到当共管委员不足3人,整个共管委员会就视为不复存在,并须召开特大来重选共管委员。

但这位法律顾问却告诉我,这个共管委员会即使少过3人还是依然存在,他们只是没有法定人数召开会议而已。

我认为,所有跟高楼生活相关的群体,不只是要接受再教育过程,有关当局也须通过严厉执法的过程,让整个社会一起来了解,正确及专业的高楼管理应是怎样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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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管机构不能共富贵?

2023年06月25日

黄伟益
产业管理顾问

 

把钱收着却不还
这心态要不得

曾经有人问我,到底共管机构或管理机构要在户头内存多少钱,才能确保能够顺利运作?

这当然要看有关分层建筑物的规模与密度而定。如果是两三百个单位的中廉价组屋,只要户头内存有20万令吉以上,就大概足以应付未来两三个月的开销了。

至于超过500个单位的公寓,则须确保户头内有大约50至80万令吉的存款。

若是超过1000单位的公寓,则须确保户头内有超过100万令吉的存款,同时要存有至少50万令吉的储备金或定期存款,以保证非常紧急时刻,有足够的钱可以应对。

曾有个案例,某共管机构指其户头内有好几百万令吉的存款,但却拖欠他人数百万令吉。

这种把钱收着却不还钱的心态,肯定是要不得的,甚至是一种病态。

另一种则是暴发户心态,当管理层没有钱时,就希望产业管理公司能跟他们一起捱苦。一旦这个管理机构的财务有改善时,则反过来欺压产业管理公司的员工,甚至还想方设法把他们给弄走。这难道应验了现代“有钱男人必抛弃糟糠之妻”的说法吗?

当然,我们不期望产业管理公司扮起“糟糠之妻”的角色,当然也不期望他们只会霸占权位却不顾专业,反而只会巧言令色地一味讨好管理委员,甚至通过挑拔管理委员之间的关系来巩固一己地位,或是反过来挟天子以令诸侯,这是另一种歪风。

一个专业的产业经理,当然不一定想着要跟管理委员共富贵,跟他们一起“大鱼大肉”或是一起“吃大茶饭”。然而,若管理委员只期待别人跟他们共患难,不懂得体恤他们,反而还一味拿管理公司的员工来出气,却不思本身的决策为何不受业主或居民所欢迎,这最终必将引发民怨,甚至“引火自焚”呢!

不管一家产业管理公司做得再好,最终也逃脱不了被撤换的下场。

下情上达 上情下达产业经理是灵魂人物

不管怎样,产业经理就是分层建筑物的灵魂人物。

若他能把其角色调整妥当,扮演管理委员与业主或居民之间的桥梁,让下情上达,然后再上情下达,这必然会形成一种良善的互动气氛,进而促成人与人之间的睦邻关系。

一家好的产业管理公司,除了要具备好的管理能力之外,这家公司负责人的诚信、服务群众的态度、处理危机的应变能力,还有他们还能够为整座楼宇带来哪一些增值,以及整个管理团队跟管理委员之间的互动,这些都是我们在物色产业经理时,不得不考虑的各项参考指标。

其实,产业经理真的是管建筑物吗?

当然有,但产业经理更多时候,反而管得最多的就是人性,并通过调解人与人的纠纷,来调理管理委员与业主或居民之间的情绪反应。我们甚至有时还要扮黑脸并当起“坏人”、就是要把管理委员的决策推出来。

结果,产业经理或其员工被人臭骂的机会肯定不会少,但管理委员如果作出各种不得人心的决策,进而加剧管理层与业主或居民之间的矛盾。

这也算了吧!其实,产业管理公司图的到底是什么?他们当然希望可以借着本身的管理服务,赢得管理层的支持与信任,让他们能获得长期的委托来管理高楼,让旗下的雇员有工开,进而为这座楼宇增值,最终就是让管理委员的脸上有光。

然而,更多时候摆在眼前的事实,不管一家产业管理公司做得再好,最终也逃脱不了被撤换的下场。

缺完整机制

我们当下所缺少的,就是没有一套完整的机制,来衡量与监管产业经理的专业操守。我们也缺乏一套完整的机制,让产业管理公司属下的员工能享有就业保障,让他们能不断自我提升、并通过提高服务效率,来解决业主或居民所面对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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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层管理法令是时候改革了

2023年05月28日

黄伟益
注册产业经理

 

在不改革就OUT了……

随着倪可敏与阿克马分别于去年12月3日与10日宣誓,就任易名为地方政府发展部的正、部长以来,尽管国人普遍对倪可敏掌舵该部的表现信心大增,但民间似乎对这个部门在改革分层管理方面,开始有微言。

由于许多住在大城市,例如吉隆坡与周围巴生谷一带、槟城与新山等地的国人,不少都会选择住在高楼或围篱社区内,他们每天都难免要跟共管机构或管理机构,或是跟他们所委任的管理层交涉,而这些管理工作又难免牵涉物业管理人等,就难免会产生各种矛盾或争议。

尽管联邦政府通过国会制订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而砂拉越议会也通过自身的2019年分层管理法令,若再加上相关的1985年分层地契法令,以及辅佐执行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而设的各项条例与法规,但当政者若没有再进一步考虑改革,许多情况难免还是在原地踏步。

有鉴于此,请容许我为国内许多涉及高楼管理的朋友,对我们的地方政府发展部,大胆提出这份改革建议清单,让我们一起推进分层管理改革之路:

国会立法与修法工作

自从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于2015年6月1日生效以来,近8年内,这套法令迄今没再经过修订。

随着执行时间愈久,这套法令就难免浮现各种执行层面的难处及矛盾,还有一些人尝试走法律漏洞,而反过来欺压少数群体。

虽然当局在过去数年有开始研议如何修改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但前称房屋及地方政府发展部的地方政府发展部,从过去两位前部长拿督祖莱达到拿督斯里里查马里肯,再到倪可敏当部长以来,似乎尚未见任何一位部长提出一整套对改革分层管理法令的概念及想法。

即使经历了冠病疫情肆虐,但这套法令仍保留原状。

整顿建筑总监部门运作国内各地方议会皆由市长或县市议会主席兼任建筑总监,并另设部门由财政部属下的估价与产业服务局管辖,并通过地方政府部调配,把估价师“空降”到各地方议会担任建筑部门总管一职。

除了这个部门领导接受过专业训练,整个部门的职员皆是从地方议会借调过来,他们对于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及其他相关法规,皆有不同程度的认知。

结果,面对不同民众的诘问,就给了各种不一样的诠释,进而引爆各种不协调的情况。

举个例子,法令规定所有共管委员会不得有少过3位委员,这意味着一旦少过3位委员,就必须通过委任其中一位业主召开特大重选整个委员会,但吉隆坡市政府建筑总监部门却允许剩下的两位委员,自行通过召开特大来补选委员。

加强执法力度由于担任各地方议会建筑部门总管的估价师属于文官出身,对于如何采取执法行动、如何开档调查、如何通过搜集证据将违法者控上庭,却可能一窃不通,或只知其然却不知其所以然。

结果,许多拖欠管理费的业主,被管理层带上分层管理仲裁庭,即使业主被谕令须缴付管理费,但最终仍有许多业主无视分层管理仲裁庭的裁决。

其实,建筑总监可援引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第123条文,将未遵守仲裁庭裁决的人士提控上庭。

许多建竣逾20年的高楼,迄今依然面对没有分层地契的情况。

提升物管专业性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只是规范管理委员会之权限及运作,却对物业管理人完全没有任何限定,这导致物业管理人若有不当行为,却未受到法律的对付。

由于篇幅所限,请恕我无法把整份清单逐一列完。

然而,有志者事竟成,若部长有心要改革分层管理,通过立法、执法及政策3个层面推进分层管理的改革工作,我相信许多人肯定不吝于分享更多的意见。

不获分层地契购屋者申诉无门除了地方政府发展部层面的改革,部长也可考虑通过跨部门结合,包括跟天然资源、环境及气候变化部推进1985年分层地契法令的落实进度,以及跟财政部共思如何整顿估值师、估价师、产业代理及物业管理局(Board of Valuers, Appraisers,Estate Agens and Property Managers,简称BOVEAP),对于物业管理人这个专业领域的规范工作。

迄今为止,国内仍有许多高楼面对各种难处,无从申请到分层地契。

即使面对投诉,各州土地与矿物局迄今似乎未曾将任何未申请分层地契的发展商提控上庭。再加上分层管理仲裁庭无法审理跟土地事宜相关的个案,导致许多购屋者面对问题却无处可申诉的情况。

结果,尽管法令规定2015年6月1日之前建竣的高楼,必须最迟在2015年8月31日申请分层地契,但许多建竣逾20年的高楼,迄今依然面对没有分层地契的情况。

即使新建竣的楼盘,只要地方政府发展部属下的房屋管控官给予宽待,即可以在分层地契未发出的情况下,批准发展商提前交屋给购屋者。但不少发展商就有样学样,一个接一个未着急于楼盘竣工前申请分层地契,有者可能在未申请分层地契前却面临清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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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商清盘 分层地契怎么办?

2023年04月30日

黄伟益
产业管理顾问

 

 

要解决申请分层地契问题,
绝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

对于许多高楼购屋者来说,能拥有一纸分层地契,确实是梦寐以求的事情。

然而,人算不如天算,一旦发展商被法庭谕令清盘,而报穷局或清盘司又没有主动跟进分层地契申请,难道产业经理就要束手无策,把这一切都推给土地测量师吗?

事实上,土地测量师乃由发展商委任,以协助申请分层地契,但有一些楼盘却面对发展商还未委任土地测量师即宣告清盘的话,产业经理则有必要协助共管机构委员,寻找办法来解开当中的重重枷锁了!

除此之外,共管机构甚至在有必要时,还要通过委任建筑师重新绘制或提呈建筑图测予地方议会,当然也包括可能要委任律师入禀法庭来申请特定的庭令,否则单靠土地测量师,绝不可能解决这所有的问题。

了解原地主与发展商

首先,我们要了解这个楼盘的发展项目,原地主与发展商属于两家不同的公司,或是同一家公司?若这两者属于同一家公司,一旦发展商清盘,申请分层地契的责任就落在隶属联邦政府的报穷局,或是法庭所委任的私人清盘司身上。

反之,若属于两家不同的公司,一旦发展商清盘,原地主则有义务协助购屋者申请分层地契。这是因为所有分层地契都是以原地主的名义所申请,而所有分层地契发出时,皆是以原地主的名义来注册。

为什么根据一般人的认知,分层地契是由发展商所申请呢?对于原地主与发展商属于两家不同的公司,其实发展商是根据原地主所签署的Power of Attorney (POA),即通过跟高庭所登记的授权委托书所给予的权力来申请分层地契。

原地主须授权发展商

换句话说,若没有这份授权委托书,发展商是无从申请分层地契的。按照同样原理,若发展商在面临清盘后,清盘司又没有主动跟进分层地契的申请事宜,原地主可有两个选择:其一就是以原地主名义来申请分层地契,其二则是签署新的授权委托书,委任第三方来申请分层地契。

除了将某个地段直接售予发展商来全权发展之外,某些地主跟发展商的联营合作模式,甚至包括发展商没有买断整片土地,只是一旦建竣后须把某个数目的单位交给原地主。例如某个楼盘共有200个单位,而发展商则必须在这个楼盘竣工后,把当中40个单位交回给原地主。

若这个发展项目半途停工或不幸搁置,原地主最终可能会赔了夫人又折兵,有者可能还要斥巨资来接手并完成整个工程。

当这项工程好不容易完成之后,若要这个原地主再另花一笔钱来申请分层地契,这根本是强人所难的事情。

申请不到分层地契原因多

除了面对发展商清盘所延伸的问题之外,许多楼盘申请不到分层地契的原因,包括建筑与所批准的图测不符、访客停车位数量不足、非法扩建的问题、整栋或部分建筑物未曾取得入伙准证、主地契上所注册的抵押令未移除、建筑物侵占到政府地或其他私人地段等。

若发展商当初将这个楼盘所处地段抵押予银行以取得融资,而当中又有一些购屋者是以现金来购屋,或是当初因为被发展商逼迁而获得赔偿的产业单位,若购屋者在发展商清盘之前又不曾取得发展商所发出的欠款赎回确认函(Redemption Letter),银行就会将这些单位一律拍卖以取回欠款,而原有业主最终仍须面对新业主申请庭令逼迁的窘境。

这些牵涉到银行方面的问题,或是牵扯到建筑物与所批准图测不符的情况,甚至是一些牵扯到建筑结构合法性或侵占政府地的个案,这绝对不是土地测量师能够协助处理的事项。此时,产业经理有时需要直接跟银行或相关政府部门交涉,甚至可能还要通过委任律师、建筑师或工程师来协助处理。

由于产业经理需要长期面向共管委员及所有的购屋者,共管委员会或购屋者就会要求产业经理直接介入,通过跟所有相关单位交涉来逐步解决所有的问题。所以嘛,一个好的产业经理必须对分层地契及相关法令有所掌握,一边通过协助共管理委员会管理这个楼盘,一边协助购屋者解决申请分层地契所面对的问题。

毕竟,要解决申请分层地契所面对的问题,绝对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你当然可以通过委任律师来处理这些问题,但是若一些楼盘面对财务问题的话,他们又要如何找律师来协助呢?若您所委任的产业经理对分层地契及相关法令有很好的掌握,并且善于从法律角度对症下药,这肯定会取得事半功倍之效。

修改图测划访客停车位

我曾处理的其中一宗个案,就是发展商将访客停车位出售予个别业主,私自牟利,导致访客停车位数量严重不足。

为了解决这个情况,我们被逼跟个别业主交涉,要求他们允许我们暂时把这些停车位划为访客停车位,同时重新修改建筑图测,并提交市政厅批准。

一旦分层地契发出后,我们就会根据当初的共识,通过跟个别早已向发展商购买停车位的业主签署租赁合约(Lease Agreement),把这些属于共管产业的所谓“访客停车位”,根据主地契所剩下的年限,把停车位永远租赁予他们。

我们同时间所面对的另一情况,就是发展商私自搭建电单车停车棚给业主使用,而这个电单位停车棚又没有在建筑图测内获批。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被逼通过召开大会并取得业主共识,允许管理把电单车停车棚暂时拆除,然后等到分层地契发出之后再搭建给他们使用。

我们还必须要知道,若发展商在清盘之前没有委任土地测量师,或是委任了土地测量师却没有把土地测量师所要收取的费用存入土地测量师局(Lembaga Juruukur Tanah),不管是报穷局或清盘司,都不会协助去筹措这笔钱。

在这种情况下,产业经理可以协助共管委员会跟银行开设特别户头,通过每个月预收一笔款项来筹措这笔经费。

一旦筹足这笔费用,再把相关费用存入土地测量师局之后,土地测量师才会展开他们的工作。否则,一切都只能慢慢等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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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会 小心卷入利益冲突

2023年03月26日

黄伟益
产业管理顾问

 

 

只要愿意开诚布公,
或可避免牵涉利益关系

在高楼管理这个领域,利益冲突经常被提及,却让很多人无法充分掌握当中的概念。

说穿了,就是所有人在执行其角色或任务时,必须针对其作为或无作为,直接或间接使其本人或其有关系的人获取利益,而引起利益冲突的情况,应该自行回避,或避免直接涉入其中。

要如何自行回避或避免直接涉入这些利益冲突呢?其一就是要自行禀报本身所可能牵涉的利益冲突,其二就是避免参与当中的决策过程,以确保管理委员会能针对有关事项,作出符合业主利益的最终决策。

例如某高楼针对升降电梯项目招标,任何管理委员都可以找自己熟悉的电梯公司参与招标。任何招标项目若能获得更多电梯公司参与竞标,这是无可厚非的。毕竟,一旦有更多公司参与竞标,这肯定会让管理委员会货比三家,进而取得最实惠的招标计划书及标价。

禀报利益关系回避决策

一旦面对这个情况,只要任何管理委员在参与会议时,自行禀报个人跟某家参与竞标公司直接或间接所牵涉的利益关系,并将这个情况记录在案,同时自行选择不参与针对这家公司的决策过程,这就是回避利益最好的情况了。

管理委员会不能因为某位管理委员,跟某家参与竞标的公司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关系,就完全不考虑这家公司所提呈的竞标书。这不是回避利益的最好处理方式,甚至可能会让管理委员会错失考虑这家公司所可能提呈的最实惠竞标书。

许多高楼管理委员会通常会要求产业管理公司或其直聘职员,针对需要维修或修复的项目,尽量找到至少3份报价单。这是为了避免让管理委员直接或间接涉入其个人利益,但这不代表产业经理或其职员就不会涉入他们个人的利益。

除了管理委员个人跟竞标公司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产业经理或其团队跟承包商或供应商之间,亦可能牵涉许多不为人知的利益关系。要如何让利益冲突的情况减至最低点,看来除了让产业经理或其职员协助寻求报价单之外,也应该让管理委员协助寻求相关报价单。

只要大家愿意开诚布公,据实禀报个人跟某位承包商或供应商所牵扯的利益关系,同时避免让个人涉入有关项目的决策过程,这就会逐渐形成一种良好监管的决策作业,进而阻遏利益输送渗入管理层的作业当中。

高楼针对升降电梯项目招标,管理委员可找熟悉的电梯公司参与招标。

应立法管制产业代理操守

相较于国会立法通过的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砂拉越立法议会所通过的2019年分层管理法令,其实对于产业经理的独立性有更好的规定,这包括若某个人在某个楼盘牵涉其专业利益或财务利益,他就不可以受委任为这个楼盘的产业经理或管理代理(Managing Agent)。

根据2019年砂拉越分层管理法令第77条文,若这个人包括其授权人、职员或其家人(包括伴侣、兄弟姐妹或伴侣、孩子或被领养的孩子或他们的伴侣),在这个楼盘拥有占据面积总额超过5%的产业,或是这个人的生意合伙人或受雇员工,或者负责设计或建筑这个发展项目,均不得受委为这个楼盘的产业经理或管理代理。

反观国会通过的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只是对建筑总监所委任的管理代理有上述规定,却对市场上的产业经理没有这个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发展商就会通过注册子公司或联号公司,通过委任自己所熟悉的人进来管理,进而让这些人来协助稳守发展商在这个楼盘的利益。

避免经理与发展商同谋

若国会没有通过立法,针对产业经理有所约束的话,就难免有产业经理违背本身的专业操守,通过各种方式来守护发展商在某个楼盘的利益,甚至背后公然跟这些发展商狼狈为奸,进而影响到其他购屋者的整体利益。

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对管理委员会有诸多规定与限制,却忽视了产业经理的专业操守,往往是引发或导致更多问题沿生的关键因素。

看来新任的地方政府发展部长,有必要认真思考如何通过国会立法及改革的方式,对国内的产业经理及整体的物业管理领域,进行大幅度的改革与整顿工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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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7天前呈动议 不受理?

2023年01月30日

黄伟益
产业管理顾问

 

大会7天前提动议,
下一次会议才能讨论,意义何在?

共管机构或管理机构每次召开大会时,若有业主在大会7天前,通过书面方式提呈动议要求纳入大会议程讨论,管理委员会究竟该如何处理?

根据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第2附表第13(2)条文,一旦接获这个书面动议,管理委员会就须将这个动议纳入“下一次”大会的议程,并将这个动议通告张贴在布告板上。

这里最具争议性的部分,就是何谓下一次大会?有人说这并非指即将召开的常年大会或特大,而是下一个还未订明日期,还不知何时要召开的常年大会或特大。这可能是指一年后才要召开的常年大会。如果是这样,为何要在此时此刻允许业主提出这样的动议呢?

这样的主张甚至还有律师附和,辩称由于大会7天前才提呈动议,基于未有足够时间将动议内容发予所有业主,而来不及让这个动议纳入即将召开的大会来提呈,进而让所有业主对之作表决。

这样的看法也许没错,但若这样的动议须拖到下一次大会才纳入议程,其实根本就没有必要规定在大会7天前要提呈。如果要等到下一次召开的大会才能提呈,就没有必要规定管理委员会须将此动议纳入大会议程,而且还要张贴在布告板上示众。

规定没必要存在

若这样的动议只能等到下一次大会才提呈,这意味着管理委员会召开下一次大会时,就可以直接将动议内容纳入大会通告,并将这个通告寄给所有业主。所谓大会7天前要提呈动议的规定,根本就没有必要存在了。

所以说,任何人若基于法令书面所使用的字眼,而强行把这样的动议延至下一个连日期都还未有着落的大会来处理,这只能显示管理委员会害怕面对业主所提呈的动议,完全违反了民主的真正意义。

按照一般常理,若业主在大会7天前所提呈的动议,只能拖到下一次大会才能纳入议程来讨论,试问有谁会在这个时候提呈这类的动议?更何况,有些动议内容可能是有时效性的,可能再过几个月后就变得英雄无用武之地了。

举个例子,若业主动议要通过大会采取法律行动,对付发展商或撤换某位管理委员,这样的动议有必要即时获得处理,否则再拖上几个月就没有实际意义了。当然,也有一些业主可能趁机动议要通过对管理委员会投以不信任动议,这是否合乎法律,则是见仁见智的问题了。

敢于面对公然对质

照我看来,业主在大会召开7天前所提呈的动议,都必须通过即将召开的大会来提呈,而不是延至下一次大会才来提呈。作为管理委员,你必须敢于面对业主的公然对质,否则你就失去了作为管理委员的正当性。

此外,任何由业主所提呈的动议,管理委员会无权作任何修饰,或拒绝任何当中的动议。所有动议须按照原有内容来提呈,并交由业主决定是否采纳。

规定或让有心人利用
反制业主影响决策方向

任何动议必须在大会7天前通过书面提出的规定,往往让有心人利用来反制其他业主,让他们在大会提出任何临时动议,来影响整个大会的决策方向。

我们在参与大会的过程,偶尔有需要根据现场的民意取向,提出修正动议或替代动议。举个例子,大会有个提案要求通过针对任何乱抛垃圾者,每次开罚200令吉。

这个时候,若有业主临时动议,提出将提案修正为每次开罚不超过100令吉,这就是所谓的修正动议。

若有另一名业主临时动议,提出所有喂食鸽子的行为不属于乱丢垃圾,而不能对这类行为开罚,这就是所谓的替代动议。

像这样的修正动议或替代动议,其实是应该被允许的。负责主持大会的业主或是从旁协助的律师,不应一律以这类动议没有在大会7天前通过书面提出,而断然拒绝。

一旦有替代动议,议长须让在场业主针对替代动议先作表决,随后才针对修正动议作表决。当修正动议被通过,大会就没有必要针对原本所提呈的动议作表决。不过,当修正动议不获得通过,大会就必须回到原来之动议去作表决。

这样的议会常规,对许多社团组织都是非常熟悉不过的运作。然而,为何这对高楼所设立的共管机构或管理机构,却变成像是个“洪水猛兽”?这是我百思不得其解的问题之一,最终看来只能诠释为一些人尽信法律,却不懂得善用法律的心态在作怪吧!

制订附加管理法规
须予21天大会通告

任何共管机构或管理机构要制订附加管理法规,就必须给予21天的大会通告,始能在常年大会或特别大会提呈,并寻求不少过75%在场的业主通过来立法。

有些业主争论,他们能否通过在大会召开7天前,提呈书面动议来制订附加管理法规?对我而言,制订附加管理法规是一套严谨的工作,绝不是一般业主可以胜任的。

就以国会为例,任何国会议员可以提呈私人动议,要求国会辩论并作表决。然而,类似的动议通过之后,只能够改变政府的政策,却无法改变政府所制订的法令。

就像内阁早前通过废除强制性死刑,只要政府一天不通过国会提呈法案,将强制性死刑的相关法律条文拿掉,法官始终无权不判毒贩或杀人贩死刑。

虽然国会的议会常规允许任何议员,包括在野党议员提呈私人法案,但私人法案还胥视政府本身的立场。如果政府所持的立场是否定的,这个私人法案始终无法登上大雅之堂,成为被国会通过并落实的法令。

这就解释了伊党主席哈迪阿旺个人所提呈的1965年回教法庭法令修正法案,为何到今天始终无法在国会三读通过成为真正的法律。

若业主要提呈动议,禁止民宿运作,即使这个动议获得大会通过,这始终无法自动变成高楼的管理法规,让管理层即刻推行相关措施来禁止民宿运作。

反之,管理层有必要根据这个大会的决定,然后详细地制订管理法规,再将之提呈下一次召开的大会来采纳。

否则,管理层若只是根据大会所通过的动议,就即刻禁止民宿运作并开罚,这根本就是滥权之举,而所采取的行动更可能会面对司法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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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楼住户 勿让住处变高危

2022年12月25日

黄伟益
产业管理顾问

 

业主若不合作,
可直接采取行动

峇冬加里发生营地土崩惨剧,牵引出国内许多高楼管理层,皆面对许多业主往往先斩后奏或“先上车、后补票”的情况,有者甚至把自己置于高度危险之中而不自知。

最常见的情况,就是业主往往在不属于自己单位的范围内筑起围墙或围篱,把共管产业的范围纳入个人私占的领域。

当其他业主有样学样地跟着效仿,而管理层要开始采取行动时,这些业主却质问管理层:“为何你们针对所有人采取行动?”

另一个常见的情况,就是将自己的物品堆积在门外的走廊,或是堆积在楼梯口,这些情况都可能会影响到火灾时逃生或救援工作,甚至加速火势蔓延。

住在高楼的业主,首先须了解自家的产业范围。他们可以参照分层地契,而若没有分层地契,就参阅地方议会所批准的建筑图测来确定。

若是根据分层地契,我们还可进一步确定本身单位所拥有的附属物业(Accessory Parcel),包括停车位、空调窗台、花圃庭苑之位置及实际面积,进而避免侵犯其他不属于本身产业的范围。

当确定了本身产业之范围,业主是否就能为所欲为呢?当然,若这个业主关上门窗,在本身单位内做任何事情,只要不违反任何法律,而这些行为又不影响或干扰到其他业主,这基本上不会构成太大问题。

私占公共区域,藏安全隐患。

管理层可限制部分行为

然而,若这个单位不断传出噪音,或者其个人行为或所展开的商业活动,影响到其他楼上、楼下或隔邻单位住户的日常生活,再不然就是因为这个单位所展开的装修工程,影响到整栋楼宇的结构安全,管理层就有权力介入并采取进一步行动。

2015年分层管理(维修与管理)条例第3附表,授权楼宇管理层可规定业主或居民以下行为或活动:

(1)不可在晚上11时过后大声播放音乐;

(2)不可随意更改本身产业的外观与颜色;

(3)不可在本身单位储存易燃品或爆炸物;

(4)要对自身单位展开害虫管治工作,避免影响他人;

(5)要确保本身宠物不会对其他人构成干扰;

(6)不可乱丢垃圾,包括随意给外来鸟类喂食;

(7)不可在未经管理层批准之下,展开装修工程;

(8)不可随意停放交通工具,或在停车场置放障碍物

除了上述所谈的,管理层可以通过召开常年大会或特大,并给予21天通告,来制订附加管理法规,以确保整个楼宇的管控工作更加顺畅。

装修非获批即为所欲为

对于装修工程,许多业主的一般认知,就是只要得到管理层所批准,他们就可以根据自身意愿,并对自身单位展开任何装修工作,但事实看来并非如此。

首先,业主须根据室内设计师的设计图,要求承包商把整个图测画出来,然后再把这个图测提交管理层。

禁影响结构安全

随后,管理业须鉴定这个设计图,是否涉及某些不能被敲打的剪力墙或所谓结构墙(Shear Wall),还有这些装修工程对毗邻单位所可能构成的影响。

要如何鉴定何为剪力墙,何为切墙(Brick Wall)?这可以通过建筑图测,或是土木工程图测来鉴定。

由于剪力墙内的墙身涉及钢筋水泥,任何敲打足以影响整栋楼宇的结构安全,绝不可以随意作任何修改。至于砖块砌成之切墙,由于墙身未涉钢筋水泥,要对其敲打则影响不大。

当然,若这个设计图涉及修改屋内的区分空间(Partition),或是涉及重大的结构修改,管理层可以指示业主通过委任建筑师、工程师等,将整个装修图测提交地方议会来批准。

至于整个工程,则应该交由建筑师或工程师来全程监督承包商施工,以让所有住户更加放心。

当然,你身为业主有权决定要如何对本身的单位展开装修工程,但管理层同样有义务要让其他住户住得更安心,所以管理层有权对未经批准之装修工程发出停工令,或充公承包商的建筑材料或器材。

我们经常面对一些业主在未经管理层批准,或未提呈图测予管理层的情况之下,就擅自展开装修工程。当他们被抓包时,又会搬出各种理由耍赖。

为了更有效应付这种情况,管理委员会可以通过召开大会制订附加管理法规,包括授权管理层发出停工令、阻止承包商进入、限制施工时间,甚至若有必要,还可充公整个装修工程所需使用的建筑器村或材料。

管理层有适当裁量权

其实,2015年分层管理(维修与管理)条例第3附表底下之管理法规,明确授权管理委员会,再通过权力下放予管理层职员、保安人员等,针对任何违反法令或管理法规的事项展开任何执法行动。

这包括管理层有权拆除任何违章建筑、移除任何留在共管产业范围内的障碍物,包括充公这些物品并转售。只要管理层在采取执法行动之前,给予所有相关业主或单位所需通告,并给予对方足够时间来解决问题,若面对业主还是不合作的情况,就可以直接采取所需行动。

尽管如此,许多管理委员或管理层职员,未必有足够胆量去采取这一类行动。

他们甚至担心,自己会成为被业主报复的对象,包括车辆被爆胎、车身被刮花等。这就解释了为何管理层工作,应交由那些本身并非住在高楼内的人士来负责。

身为产业经理,我们绝对有义务根据管理委员会的指示或决定,负责对违规的业主采取行动。

除非是超越管理层能力范围所能采取的行动,否则管理层可以随时自行采取行动,而无需涉及地方议会或其他执法单位。

如果管理委员会不想直接采取行动,可以通过入禀分层管理仲裁庭或是法庭,先取得所需之裁决或庭令,再来通过执行这些裁决或庭令也不迟。

毕竟,迟采取行动总胜过完全不采取行动,但若可能涉及人命伤亡或财物损失的个案,则事不宜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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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楼民宿能否完全禁止?

2022年11月25日

黄伟益
产业管理顾问

 

 

公寓能否经营民宿,
这课题争执了许久……

随着联邦法院早前针对Innab Salil & Ors v Verve Suites Mont’ Kiara Management Corporation一案作出判决后,许多高楼管理层就纷纷通过召开大会制定附加管理法规,尝试要禁止民宿在高楼范围内营业。

但是,这当中衍生许多争议,包括:若这个高楼地契所规定的用途属于商用产业用途,管理层是否有权限制民宿运作?有些楼宇本来就是规划作为类似酒店用途,为何管理层如今要限制呢?还有管理层要如何开罚,要如何搜集证据呢?

酒店式发展项目 矛盾更深

这些都是高楼管理层与各别业主之间,经常引发争议所在。一方面,有些业主不是要住在公寓内,他们当初只是为了投资而购置这些房产,然后将之转为经营民宿,以取得更高的利润或回酬。另一方面,则有业主是为了自己入住而购买这些房产。

对于一些类似度假村发展概念的高楼,由于主楼属于有营业执照的酒店或度假村,而其他卖给各别业主的单位,则不属于酒店或度假村所管理的产业,管理层可能就会想尽办法来阻止其他业主投入民宿运作,进而让双方引发更多的矛盾或纠纷。

若高楼地契所规定的用途属于商用产业用途,管理层是否有权限制民宿运作?

强硬手段难解决问题

其实,要禁止民宿运作,若只是一味制订附加管理法规,并不能完全解决这方面的问题。首先,管理层与业者之间,以及不同的业者之间,必须针对这个问题有一定共识,否则一味靠打压、罚款,始终不能让所有人和谐共处,甚至可能导致住客间接受影响。

任何所制订的附加管理法规,都必须在常年大会或特大取得至少75%业者同意,始能通过。即使有其中一方赢得超过75%业主同意,但是少过25%获得支持的另一方,会否就这样同意呢?他们难道就会马上收手了?他们会否诉诸公堂,将整件事闹得更大?这些都是我们所不能忽略的重要考量。

何不立法解决?

当然,各别地方的县市议会,当初批准某个发展项目之前,是否有深入研究这些发展工程的规划详情,再到其规划的实质动机,还有各别议会所采用的相关法律或发展指南,又是否有全面或确切地封堵各项发展计划的规划漏洞?这些才是所有问题的实质症结所在。

与其让各别高楼管理层永无止境地针对民宿运作问题互相拉扯、对立甚至“厮杀”,当权政府何不考虑从立法、执照及执法等角度,来解决跟高楼民宿运作相关的问题。

至今为止,我们只是看到槟州政府有尝试要通过管控及执法角度来解决民宿运作的问题,但是掌管大权的联邦政府,尤其是房屋及地方政府部,却似乎没有任何动作。这看来是房政部新任部长走马上任之后,应该立即着手处理的一大课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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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作风不一 管理机构纠纷大

2022年10月31日

黄伟益
产业管理顾问

 

官员作风大不同,
该如何整顿乱糟糟的管理机构?

国内所有分层建筑物皆归个别地方议会的建筑总监所管辖,然而鉴于各别建筑总监对法律的诠释有别,甚至是处事作风不同,有时不只解决不了分层楼宇的管理权纠纷,反而为整个事端添乱。

尽管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给予建筑总监很大的执法权,但同一条法令,在不同的地方议会却可能有不同的诠释结果,进而可能引发更多新的纠纷。

该法令规定,所有共管机构或管理机构必须由最少3人或最多14人组成。

若因为某些委员辞职,导致剩下的委员不足3人,在这个情况下,这个委员会就会被视为不合法,或相等于自动解散。

然而,当我针对这个问题咨询某位建筑总监时,官员的答复却是这个委员会还存在,只是他们没有法定人数召开会议而已。

建筑总监甚至主张由他们当中选出一人来召开特大。若原本只有4位委员,而当中有两人辞职,建筑总监指只能通过特大选出两位新的业主来填补,而原本的两位委员还可继续出任委员。这简直是完全无视法令的各项规定。

无视法令条款

我向这些官员反映,指这是完全不可理喻的。

我还告诉他们,根据我曾接触的其他地方议会建筑总监,一旦委员不足3人时,建筑总监会立即拉队到这个分层建筑,在社区范围内张贴通告,要求业主提名适当的人选,让建筑总监委员来召开特大。

虽然我尝试举出这些例子来说服这些官员,但他们依然大言不惭地告诉你,其他地方议会的建筑总监可以有不同的做法,但该地方政府建筑总监将会按照他们一向来的做法,让剩下来的委员当中一人来召开特大,并依然所悬空的位子选出所限定的人数来填补。

该名建筑总监完全无视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第2附表第2(4)条款的规定,让业主能通过所召开的特大,并根据特大所决定的委员人数,全面推选出新的班底来领导共管机构或管理机构。

房政部须插手

若共管机构或管理机构完全按照建筑总监“错误的指示”召开特大,即使这个特大顺利召开并选出新的领导班底,一旦有业主不满而入禀分层管理仲裁庭或法庭挑战,到时候整个特大岂非要做废?并须重新召开特大,再选出新的领导班底?

看来,负责协调各地方议会建筑总监运作的房屋及地方政府部,有必要重新检视个别地方议会建筑总监部门官员的素质,否则这些素质参差不齐的官员,最终只会让各种管理纠纷火上添油,进而形成一发不可收拾的局面。

检控能力受质疑

除了梳邦再也市政厅之外,很少听见其他地方议会的建筑总监,会积极针对触犯或违反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者采取行动,很多时候甚至连开罚单的勇气都没有。

地方议会不对付违令者原因

(1) 公务员的陋习或个人习性,不敢轻易得罪有权有势的人

(2) 不懂检控程序,甚至连开档调查的程序也不懂

(3) 没有专业的训练,或对相关法律的掌握不足

(4) 政治干预或来自上头的压力,尤其是针对某某发展商的个案

结果有发展商或管理委员没有按时召开常年大会、没有按时将账目送交审计司、担任管理委员超出限期却不愿主动下台,甚至针对分层管理仲裁庭所作的裁决,完全不当一回事。

反观梳邦再也市政厅建筑总监,不只主动提控所有不遵守分层管理仲裁庭的个案,还将那些违背指示不召开常年大会的管理委员控上庭。他们不只要面对罚款,甚至可能随时被判坐牢,这才能达到以儆效尤的效果。

签查封令 一再推塘

我曾在去年5月向某地方政府建筑总监申请查封令(Warrant of Attachment),寻求对付两个拖欠管理费不清还的业主。

然而,时至今日,这两个查封令一直签不下来,而官员一直以各种借口来推搪。

除了针对拖欠管理费业主入禀仲裁庭,管理层的另一个管道就是向建筑总监申请,由建筑总监签发查封令,让你可以针对拖欠管理费的业主,查封其单位内的流动财产,或是在同一个州属内可以查获的流动财产。

这类查封令无疑相当有效,甚至比通过入禀分层管理仲裁庭或法庭更加省时、省钱又省力。不过,上述建筑总监却以各种属于政治考量的借口,拖延发出查封令让共管机构或管理机构去对付相关业主。

我所碰到的另一个情况,则是当我向另一个地方政府的建筑总监申请查封令,官员竟告知,他们从来没有处理过这类申请,也不知道要如何处理我们所提出的申请。

由此可见,许多地方议会建筑总监部门的官员,确实面对相当严重能力不足的问题。

或许,经历这次全国大选后所选出,并受委为房屋及地方政府部长的新人选,有必要认真看待这方面的问题,并采取严厉的态度去全面整顿才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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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层地契 还要等多久?

2022年09月26日

黄伟益
产业管理顾问

 

 

发展商走捷径获批准信,
从而不必如期移交分层地契?

我国于2012年修订1985年分层地契法令,主旨是要确保国内发展商在包空交屋给购屋者时,能同时将分层地契连同发展商签名的表格14A(分层地契转名表格)交予购屋者,进而保障购屋者的权益。

这个新修订的法令是于2015年6月1日生效。然而,经过这么多年后,有许多新完成的项目,仍无法在包空交屋时,把分层地契弄好交给购屋者。

由于发展商要获取房屋管控官(Housing Controller)发出的延期交出分层地契批准信并非难事,这导致不少发展商在没有如期把分层地契交给购屋者时走捷径,获取房屋管控官的批准信,从而不必如期移交分层地契。

即使随着联邦法院确认,房屋及地方政府部长不能授权房屋管控官发出这类延期交屋的信,但对于一些与当局关系良好的发展商,要获取延期交屋的信也肯定不难。

2.5%款额影响不大

虽然2015年通过宪报颁布并修订的1989年房屋发展(管制与执照)条例H附表有规定,只有发展商在包空交屋的当儿,将分层地契原件连同发展商签名的表格14A交给购屋者时,他们才可以从发展商HDA控制户头申领高至95%的购屋款额。否则发展商顶多只能申领高至92.5%的购屋款额。

不过,对于许多大型发展商来说,这当中的2.5%款额确实对他们整体的财务影响不大。只要发展商证明他们已向相关的政府单位申请分层地契,这个2.5%款额即可从HDA控制户头,转入发展商的律师楼户头来托管。

政府2012年提呈1985年分层地契法令修正案到国会寻求通过时,当中一些修订包括规定发展商在售屋之前,必须从土地局取得单位面积方程式的证明书(SiFUS),然后向建筑总监提交这份证明书,始能开始售卖其所推展的发展计划。

当局亦规定发展商须在完成楼顶建筑之前,向土地测量及地图局(JUPEM)取得所提议之分层图测证明书(CPSP),并在完成顶楼建筑后3个月内,向土地局提呈分割建筑物作为分层地契之申请。

任何发展商若违反上述规定,可面对不少过1万令吉,或不超过10万令吉罚款,以及不超过3年监禁。若发展商在罪成后依然违法,则将面对每天介于于100令吉至1000令吉的罚款。

共管楼宇分层地契改革路遥遥。

当局须严厉执法

同样的,对于那些在这个法令修正案于2015年生效前建竣的分层建筑物,法令有规定发展商须于2015年6月1日算起3个月内申请CPSP,包括申请分层地契,但许多分层建筑物的业主还是面对“只闻楼梯响,不见人下来”的窘境。

这就得回到各州政府或土地局的执法决心,否则再多针对分层地契法令的修订,若当局没有严厉执法,就难以取得所要的执法效果。

即使一些发展商面临清盘,土地局依然可以要求原地主(若跟发展商属于不同人或公司)或清盘师(或是政府所设的报穷局)遵守法令,并尽快协助购屋者申请分层地契。

冻结令无碍申请分层地契

许多楼宇无法申请分层地契,主要是面对土地用途不符或分割问题、建筑图测不符、发展商清盘,而原地主不愿主动提出分层地契之申请,甚至是地契抵押给银行等问题。

有些时候,发展商甚至会以个别购屋者在主地契上所注册的冻结令(Caveat)作为借口,要求购屋者移除他们所注册的冻结令,否则就不为他们申请分层地契。

事实上,根据1985年分层地契法令第9(2)条文,除了抵押令(Charge)或留置权(Lien)外,冻结令根本不会影响分层地契的申请工作。

面对土地用途不符或分割问题,业主首先当然需寻求州政府或联邦直辖区土地与矿物局协助,其中包括转换土地用途、将两个或超过两个地段合并为一,包括要缴付额外的土地用途转换或合并费用。

若面对建筑物占用政府地或他人土地问题,其一就是向申请拥有这个政府地,或向私人地主收购其地段,再不然就是要求州政府协助征地等。若是有一些地段(作为水沟、河道、小贩中心或是宗教场所保留地)要切割出来并转移给州政府,则必须尽快完成。

总而言之,关于土地或地契相关的任何问题,州政府都可利用其权限来解决这类问题。若有一些建筑物不符入住准证,或出现非法扩建等问题,则可以自行拆除或寻求地方政府执法,再不然就是申请庭令来拆除。

至于主地契上所注册的抵押令,则须要求负责注册抵押令的银行移除,或是要求银行给予通融,让土地局先移除这些抵押令,并在分层地契发出后再注册回到个别单位的分层地契上,才能解决许多建筑物建竣数十年仍未获取分层地契的问题。

当然,最终的问题还是个别楼宇的管理委员,会否采取主动来解决这些问题,包括安排所需要的一切经费。否则,这些问题即使再耗上另一个10年或20年,始终无法取得最圆满的解决方案。

发展商走法律空隙
图继续掌控管理权

发展商为购屋者申请分层地契,无疑是一件好事,但一些发展商却利用该法律空间,继续主宰或控制分层建筑物的管理权,让业主无法早日选出代表本身权益的管理层,当然也不能召开大会成立共管机构(JMB)。

根据1985年分层地契法令第17(3)条文,一旦发出分层地契时,这个分层建筑物之管理机构(MC)即宣告成立。不过,管理机构则须等到当中25%的分层地契转名之后,发展商或原地主才须在一个月内召开首次大会,让所有分层地契割名之业主投选出他们所要的管理委员。

购屋者利益被侵蚀

由于购屋者的心态有别,当中包括一些购屋者不想在短期内再缴付多一次的印花税,使得这个分层地契转名的过程变得相当延缓,有者甚至要耗上两年甚至5年,才达到有25%分层地契转名的门槛。

在这个过渡期内,发展商得以继续主宰整个楼宇的管理权,而2013年分层管理理法令亦赋予发展商,能以管理机构的名义开设银行户头来收费,包括委任本身的职员或第三方服务供应商来管理整座楼宇。

配合新修订的法令,土地局一旦发出分层地契时,就会跟着发出管理机构的证书给发展商。在这种情况下,发展商就能以管理机构的成立证书,以管理机构名义,通过开设银行户头来鸠收管理费。

虽然美其名是交由管理机构来管理,但实质上这个管理机构只由发展商主导,而且在作决策时往往无须征询任何人的意见,导致许多购屋者的利益就变相被侵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