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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付保安费就自己下车开闸!

2023年04月19日

没给钱
就不能享有服务

不给保安费?那就自己下车开闸吧!

上诉庭裁定,八打灵再也市议会辖区的居民协会可施加条件要求居住在住宅区,但未支付保安费的居民,在没有保安人员协助情况下,自行打开保安处的门闸。

换句话说,保安人员无需为拒绝缴费者打开栏杆,后者需自己拉起拉杆进出住宅区。

由法官拿督哈斯扎纳、拿督施美春及拿督仄莫哈末鲁兹马组成的上诉庭三司,批准Parkville居民协会主席周浩文的上诉,推翻高庭的判决。(人名皆译音)

上诉庭三司批准居协的司法检讨,以撤销八打灵再也市议会拒绝该协会申请,施加未支付保安费的业主和居民,或非居协成员,须自行打开保安处门闸条件的决定。

法官哈斯扎纳表示,有关条件是合理的,并符合联邦法庭在Au Kean Hoe与D’Villa Equestrian一案中的裁决。联邦法庭在该案中裁定,警卫室和门闸的建造不会构成1974年街道、沟渠及建筑物法令第46(1)(a) 条下的“障碍”。

上诉庭也下令八打灵再也市议会向Parkville居民协会,支付8000令吉的诉讼费。

马新社报道,周浩文的其中一名律师苏仁德拉受询时,证实上诉庭通过线上作出的有关裁决。

周浩文的另一名代表律师是拿督马烈,八打灵再也市议会的代表律师为亚迪斯瓦拉。

随着八打灵再也市议会于2021年3月30日拒绝Parkville居协要求允许施加条件的申请,周浩文代表居协申请司法检讨,寻求居协有权实施一项条规,即未支付保安费的业主和居民,或非居协成员将在住宅区内,在没有保安人员协助的情况下,自行打开保安处的门闸。

去年7月,莎阿南高庭驳回居协的司法检讨,并裁定八打灵再也市议会不允许该协会施加条件的决定,并非不合法及不合理。

Categories意见

延迟交付索赔 当心“逾期作废”

2022年07月25日

林国强律师
林国强律师事务所资深合伙人

 

 

向发展商索延迟交付赔偿金
需于12个月内提出诉讼。

在 Cemerlang Land Sdn Bhd V. Ali Saat & Anor And Other Appeals 一案中,上诉庭讨论了买家向房屋仲裁庭提出索赔的最后期限。

案情:

上诉人(“发展商”)是一名房地产发展商,于2002年6月25日签订了一份买卖合约(“第一份合约”),出售位于柔佛州蒂莎拉庆(Desa Larkin)Amber Court的一间公寓(“Amber Court 项目”),售价为2万5000令吉。

不幸的是,Amber Court项目未能在第一份合约规定的期限内完成,随后被国家房屋局宣布并列为废弃项目(俗称“烂尾楼”)。

上诉人被有关当局委任为发展商,接手该废弃项目,以让该项目复工。 该废弃项目的原买家包括答辩人(“买家”),获发展商献议转为购买该项目复工后的单位。双方同意撤销第一份合约,并将其视为无效。

过后,发展商与买家签订了一份志期2013年7月9日的新买卖合约(“第二份合约”),新单位的购买价格保持在2万5000令吉。

发展商在第二份合约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了复兴项目,并如期移交了空置物业给买家。

然而,买家却于2014年根据第一份合约入禀房屋仲裁庭(“仲裁庭”),向发展商索取延迟交付物业的赔偿金。

仲裁庭判给买家延迟交付空置物业的赔偿。发展商不服,向高等法庭提出司法审核申请。司法专员驳回了司法审核申请,认为仲裁庭的判决没有严重的法律错误。发展商再进一步向上诉庭提出上诉。

判决:

1966年房屋发展(管制与执照)法令已详细阐明房屋仲裁庭的职能、权力和管辖权。该法令第 16N(2)条文也阐明了仲裁庭管辖权的局限。

在该法令第16N(2)条文下,购屋者必须在第一份合约终止当天算起的12个月内作出投诉。

该单位没有按照合约完工及交付。 买家对违约损害赔偿的诉讼权,根据一般规则,是在违约当天产生。在这种情况下,第一份合约(志期2002年6月25日)第22条规定的期限(36个月内需完成)的次日,即2005年6月26日,当发展商未能按照第一份合约的规定交付空置物业,即已属于违约。

然而,买家没有在法令规定的时间内向仲裁庭提出任何申诉。

买家根据第一份合约提出延迟交付的申诉,是在买卖双方执行第二份合约,以及发展商将物业移交给他之后才提出的。

由于申诉是在第二份合约和撤销契约执行后才提出的,因此仲裁庭对于该申诉的判决,也超出了其管辖范围。

如果客观地看待仲裁庭的判决,可以发现有关判决并没有任何合理的论据。单凭这一点,发展商就应该获准上诉。

结语:

根据1966年房屋发展(管制与执照)法令第16N条文,买家需要在以下事件的12个月内向仲裁庭提出相关的索赔:

(a) 完工准证(CCC)的签发日期;

(b) 缺陷保修期届满日;

(c) 合约终止日

否则,仲裁庭将无权处理买家的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