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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范围办丧礼 合法吗?

2022年02月20日

张惟越 · 物业管理人/佳得楼宇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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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口多的公寓范围办葬礼,
是否合适且合法?

如果是按照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与2015年分层管理(维护与管理)条例,确实没有明文拒绝单位业主在自家公寓内部范围办理丧事。

但很多业主忘了,当您与发展商签署买卖合约时,同时也签署了另外一份称为相互契约法律文件( 英文Deed of Mutual Covenant,简称DMC),所以站在1950年马来西亚合约法令的角度,这相互契约等于共管楼宇公约,而这文件通常都带有类似以下的法律条款:

须守共管楼宇公约

居民不得在各自的公寓单位内举行丧葬仪式,也不得把各自信仰的殡仪典礼带入公寓范围,或为过世之亲属家属,在自家公寓单位或公寓范围内举行丧葬仪式或悼念仪式,以观察和尊重该共管楼宇内其他业主/居民的隐私权。

加上,多数的共管楼宇(公寓)在成立联合管理机构时举办的第一次年度大会中,通常都会动议“特别决议案”,让出席的合格投票人把业主与发展商签署的相互契约,纳入联合管理机构为该楼宇的家规。

鉴于这惯性操作,多数的共管楼宇(公寓)都具有拒绝单位业主在公寓范围内,举办殡葬或悼念仪式的合格家规。

缺席会议失反对权

您可能会挑战,该特别决议案,您并没有参与投票表决,故不算数;笔者提醒您,按照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第二附表中第15条文中的第二附属条文阐明:

(1)法律规定,会议之法定投票人得至少由一半出席的合格投票人组成;或

(2)如果半小时后,出席的会议之法定投票人少于一半,那所以出席的合格投票人,将组成会议之法定投票人。这到底是什么操作呢?

按照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特别决议案,须获得至少3/4会议之法定投票表决率方可通过。

假设,该楼宇有819个个别单位,而按照法律规定的截止日,共有667位合格投票人,那么一半的出席率组成的会议之法定投票人,将是667除以2等于333.5 (由于没有半个生人,所以该楼宇的年会之法定投票人将是334位),当会议时间到时,共有334位合格投票人出席,该年会就可如常进行。

如果要在该年会通过投票表决通过特别决议案,就需要获得至少75%会议之法定投票表决率,就是334 x 3/4= 250.5 (所以该楼宇的年会之法定投票人将是251位),即可通过该特别决议案。

假如:该年会只有40位合格投票人出席呢 ?

按照,法律章程规定,只要等半个小时,那出席的40位合格投票人,将组成该会议之法定投票人。这时候要通过特别决议案,仅需要30位业主投票表决即可通过了。

如果您缺席该年会,您基本上丧失了反对权,因该决议案是按照合法流程通过的,虽然只有少数的30位业主,但他们都是该会议之法定投票人,这就是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授予年会的章程与权力。

尚欠费用业主无投票权

还有,您可能会问,大家都是业主,为何有合格投票人这区分呢?这是因法律有以下的条文:

如果在会议的7日前该单位还有任何拖欠的费用,包括管理费、储备金,还有其它因该单位产生的费用,业主将丧失投票权。

这法律条文存在的意义,就是鼓励业主缴清管理费后,才可参与楼宇的决策。

楼宇不可鼓励拖欠文化,毕竟管理费是该楼宇的唯一收入来源,而它都是用来支付该楼宇需要的维护、维修、管理与支付工作人员薪水的重要收入来源。

最后,因冠病疫情越发严重,除了法律不允许共管楼宇内举办葬礼活动和殡葬仪式,其实也存有预防的考量,毕竟1988年传染病预防和控制法令(342法令)也需要国民配合抵抗疫情蔓延。

共管楼宇在人口密度高又密集的范围,举办葬礼活动和殡葬仪式,让大量的外人进入楼宇范围灵堂办丧事,进行殡葬或悼念仪式,实乃非明智之举。

毕竟冠病病毒有几天的潜伏期,若把病毒带入这人口密度高又密集的的共管楼宇,若出现感染群,届时该怎么办才好?

楼宇管理处并非刁难,请业主体谅,把灵堂安置在专业的付灵处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