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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管业新变革 砂拉越领先

2024年04月21日

黄伟益
产业管理顾问

 

砂拉越新法
解决物管服务欠费难题

下个月就要到砂拉越古晋举办分层管理一天工作营。这是砂拉越立法议会在2019年通过分层管理法令,并在2022年3月1日生效以来,我们第一次举办这类工作营,就是为了让砂拉越人更深入了解,并让这项法令在执行时恰到好处。

如果我们深入研究砂拉越州议会所通过的2019年分层管理法令,其实绝大部分的内容,跟国会所通过的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没有太大的分别。不过,砂拉越的法令却对物管经理的角色有更多着墨,同时对物管经理有更多约束及法律的保障。

举例说来,砂拉越2019年分层管理法令第78条文阐明物管经理的权利及职责,而法令第77条文更是阐明物管经理的独立性。这包括任何人或公司若在这个楼盘牵涉其专业或财务利益,则不得受委为这个楼盘的物管经理或管理代理人(Managing Agent)。

有利益冲突禁担任

根据该法令第78(2)条文,任何人若负责这个楼盘的设计或建筑工程;或是任何人或其所委托之人、公司主管或职员在这个楼盘拥有可观利益;抑或某人或公司在这个楼盘拥有超过相等于5%面积单位的可观利益,而这个人又属于某人或公司的伙伴或是职员,再不然就是这个人或其家人(包括伴侣及子女,还有养子,或是他们的兄弟姐妹及双亲)在这个楼盘拥有任何利益(包括信托人在内),都不可被委为这个楼盘的物管经理。

这是砂拉越2019年分层管理法令比大马半岛这里实行多年的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更为进步之处。

更有趣的是,砂拉越2019年分层管理法令允许物管经理可以入禀分层管理仲裁庭,针对发展商、共管机构(JMB)、管理机构(MC)拖欠他们的服务收费,向对方追讨回来。

这个法令第78(3)条文,物管经理必须在7个工作天内,将业主所缴上来的管理费等存入发展商、共管机构或管理机构的银行户头。违反者将被提控,一旦罪名成立将被判监禁不超过3年、罚款不超过25万令吉或两者兼禁。

反观在大马半岛及纳闽联邦直辖区实施的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对物管经理的近乎没有任何规范之处。

我认为,物业经理身为专业人士,须根据法令的规定,行使其专业角色及职责,协助发展商、共管机构或管理机构解决各种大小问题。当然,物管经理作为服务供应商,他们也希望获发展商、共管机构或管理机构每月准时缴付其服务收费。

大家须知,许多在楼盘内工作的物管公司职员,他们其实都是物管公司借调过来的。这些职员除了每月须定时领薪酬之外,物管公司也必须准时为他们缴付公积金、社险及就业保险等。

如果物管公司被发展商、共管机构或管理机构拖欠支付他们的专业收费,这些物管公司可能会面对流动资金不足的问题,进而导致公司拖欠员工公积金、社险及就业保险等。

针对这些物管公司的职员,我们总不能“要马儿好,又要马儿不吃草”,但羊毛出在在羊身上,物管公司又面对流动资金受困时,物管公司职员整体的工作士气就会大受打击,进而影响到整体的服务素质,这些方方面面都是恶性循环的结果。

面对乱象如15年前西马
楼盘多未设管理机制

期待已久的砂拉越分层管理仲裁庭,其2024年分层管理(分层管理仲裁庭)条例,终于在2024年2月8日通过宪报发布,并订2024年1月1日开始生效。

和大马半岛及联邦直辖区早在2007年实行的建筑物与共管产业(维修与管理)法令相比,砂拉越今天所面对的情况,跟西马这里15年前的乱象确实不遑多让。

砂拉越共有超过500个需要成立共管机构或管理机构的楼盘。砂拉越政府原订所有这些楼盘必须最迟在2023年2月28日成立共管机构或管理机构,但截至去年杪,依然有不少的楼盘还未设立这类的管理机制。

为了让更多砂拉越人了解,以及掌握如何通过入禀分层管理仲裁庭来争取他们的权益,这也是我在5月份举办工作营的讲题之一。

我希望能根据自己多年来所累积的经验,让更多砂拉越人能掌握入禀分层管理仲裁庭,以及如何在庭上据理力争的相关知识。毕竟,要如何教会一般人,让他们能像律师在庭上据理力争,确实是不容易的事情。

除此之外,砂拉越在委任建筑总监(COB)方面,其做法跟大马半岛很不一样。

授权建筑总监统辖

在砂拉越,只有一位统辖整个砂拉越的建筑总监,面每个地方议会则以副建筑总监为首。

砂拉越的相关法令授权这位建筑总监,可以不完全依循法令,通过宪报颁布对任何人发出指示,并须跟着指令来行事。

这种全砂只委任一人当建筑总监的做法,确实可减少像大马半岛,不同地方议会建筑总监各自为政、口径不一,对同一个情况却有不同处理手法的情况。

尽管砂拉越落后大马半岛多年,迟至2019年才针对分层管理立法,并于2022年才开始生效,但砂拉越的相关法令确实有很多比西马还先进之处,这是值得有关当局效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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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楼管理应是怎样一回事?

2023年07月30日

黄伟益
产业管理顾问

 

连官员也对这法令
一知半解

最近为一场有关高楼管理的新兵培训营(Bootcamp)开讲,随后为一家发展商员工提供相关训练,间中又涉入一些高楼及商场的管理权争议,这才发现,许多人对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 (Strata Management Act 2013)存有很大的误解,甚至连建筑总监部门的官员,也未必完全掌握要领。

举一个例子,某个高楼的业主发动签名,要召开共管机构特大,尽管取得逾25%业主签名支持,但管理层却指这份联署名单当中,有一些由业主联名拥有的产业只获其中一人签名,没有获得同一间屋子的所有业主共同签名,而拒绝召开特大。

当有业主针对此事入禀分层管理仲裁庭时,在场的建筑总监官员竟认同这个说法,结果被仲裁庭庭主公然训斥。

此外,管理公司代表还在仲裁庭对庭主宣称,特大议程不能包括重选管理委员,而建筑总监官员也认同这个说法,结果又再一次被庭主当场训斥。

官员也一知半解

由此可见,若负责执法工作的建筑总监部门官员,也对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一知半解,我们很难想像,民间对这个法令的认知程度又可以去到哪里?

从执法官员到发展商、管理委员、管理公司,再到每一位购屋者,其实每个人都需要重新再教育,以避免这样的情况一再恶性循环。

所有跟高楼生活相关的群体,都必须了解分层管理法令。

我国从1985年拟订分层地契法令和设立管理机构,到2007年通过订立新法令成立共管机构,过后再以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取而代之,如今加上砂拉越立法议会通过制订的分层管理法令,以及沙巴立法议会可能在不久的将来亦会有相同的立法,整个社会确实须对这类法令有正确的认知,并通过正确的解读来制订适合本身的执行方案。

我曾质问某个市政厅的法律顾问,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有提到当共管委员不足3人,整个共管委员会就视为不复存在,并须召开特大来重选共管委员。

但这位法律顾问却告诉我,这个共管委员会即使少过3人还是依然存在,他们只是没有法定人数召开会议而已。

我认为,所有跟高楼生活相关的群体,不只是要接受再教育过程,有关当局也须通过严厉执法的过程,让整个社会一起来了解,正确及专业的高楼管理应是怎样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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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呈财报 管理公司是否触法?

2023年01月6日

物管专家:张惟越
物业管理人
佳得楼宇管理有限公司
kenteo.my@gmail.com

 

问:

张先生,您好!

想请问关于公寓委员会,若委托了持牌管理公司,但4年都沒有公开呈报财政总报告,请问该公司是否会抵触法令,可以暂停其执行任务及支付管理费吗?

唐俊


答:

唐俊,您好!

根据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约束的是管理委员而不是管理公司。 如果委任管理公司,需要把工作与责任明列在委任书中,不然就不算毁约行为。

但是,这只是对于委任有营业执照的合规物业管理经理而已,如果您委任的是无营业执照的管理公司,基本上很难采取行动。

最后,如果有营业执照的管理公司不按照Malaysia Properety Management Standard 执行任务,您可向BOVEAP 提出投诉。

你也有关于房地产的问题?不管是融资、法律、物管、装修、验屋……都欢迎你电邮到prop@eNanyang.my,由驻站专家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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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层管理仲裁庭解纠纷 别乱告

2022年08月22日

张惟越 · 物业管理人/佳得楼宇管理有限公司
kenteo.my@gmail.com
FB Page: 管你楼事 https://www.facebook.com/KenTeoPropertyManagement

 

分层管理仲裁庭为业主提供便利,
但不得被滥用!

都市生活中,越来越多人选择了生活在同一个屋檐下的现代共管生活,商业化管理的社区导致邻里关系变得陌生,让社区建设文化充满挑战,守望相助的群居精神也逐渐的流失。

正所谓:“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楼宇的密度高了,聚集着形形色色的人,政府为了快速处理分层楼宇的纠纷,虽然单位业主可聘请律师到民事法庭打官司,却费时还伤财,过程还得依照民事法庭程序、举证法规和提供证据等技术课题,让原本可以快速解决的小争议变得困难。

因此,政府设立了程序简单的分层管理仲裁庭,让业主透过费用实惠的SMT分层建筑管理仲裁庭寻求裁决,加速事件的审理速度。

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下所设立的分层管理仲裁庭,获授予以下管辖权(只列其中一部分):

● 因为没有履行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下所赋予的职责、责任或权利,而产生的争端;
● 因维修房产缺陷或维修成本而产生的纷争;
● 追讨费用、维修储备金或其他债务;
● 申请庭令要求召开全体大会、取消会议程序、大会决议无效;
● 强制要求提供资料或文件;
● 申请庭令要求同意更改共用资产;
● 申请庭令要求确认、更改或撤销有关当局的决定。

无权审理与土地相关纠纷

分层管理仲裁庭无权审理与土地相关的地契、产权或利益纠纷。

原则上,控辩双方均无需委任代表律师出席听证会。尽管如此,在某些例外的情况下,例如当案件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时,法律也允许委任代表律师。

还有,任何不遵守仲裁庭裁决庭令者,等于抵触了刑事罪行,罪名成立可判罚款不超过25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3年,或两者兼施。

控诉者向仲裁庭提呈诉状(Form 1),需要出席听证会,分层管理仲裁庭将在聆听了双方的答辩后,作出判决并说明作出有关裁决的理由。

读者请留意:
未遵守裁决者属违法

分层管理仲裁庭所作出的裁决形同庭令,凡未遵守者即属违法。一旦罪成,可被罚款不超过25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3年,或两者兼施。假如罪行持续,意即持续未遵守仲裁庭的判决,则将面对每天或部分罚款不超过5000令吉。

分层管理仲裁庭的设立,其程序简单且费用实惠,协助联合管理机构(JMB)和管理机构(MC)还有单位业主之间的纠纷。

目前,马来西亚约三分一的人口都居住在共管楼宇,以及共管楼宇商业化的管理模式,让社区睦邻关系变得越来越陌生,仲裁庭却门庭若市,人流不断。

数据显示,分层管理仲裁庭十分有效,但也衍生了便利被滥用的困境。

吉隆坡真实个案:

不满发展商却控诉管理机构
业主个人情绪列申诉理由

一名业主因不熟悉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也搞不清楚发展商、联合管理机构与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而把针对发展商的不满,向仲裁庭递交控状,但却把矛头指向刚成立的管理机构。

控诉状里,她把管理机构、管理机构主席与市议会的建筑委员都列为答辩人,但整个控诉内容其实是关系到她对发展商的不满,写了整2页,密密麻麻的申诉内容,让笔者感到难过。

该申诉者写下满满两页的控诉,几乎没一条是抵触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的控诉,把个人情绪,个人认为与自我立场当作申诉的理由。

管理主席更是傻了眼,表示他只是履行业主的义务出席年会,在会上多问了几道问题后,就被推选成为管理委员后,接着被众委员票选为管理主席,就面对了人生的第一次诉讼案。迫于无奈下,该主席也被迫申请年假出席听证会,笔者也只好陪同主席准时出席听证会。

有不满先咨询建议

听证会出席聆听了我们的申辩后,对申诉者表示,对方不可因对发展商不满,却把管理机构列为答辩人。此外,填写控诉状时,需阅读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提出任何申诉必须是针对正确的对象。经过了约20分钟的法律解释环节后,听证会主席表明有关申诉无效,宣判答辩人有理撤销诉状。

在此奉劝任何人若有任何不满,必须先咨询合格者的建议,才到分层管理仲裁庭提交诉状,否则等同于滥用便利,浪费纳税人的税金,徒然虚耗与诉状无关者的时间与精力出庭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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槟城Airbnb房东 忧禁短租

2022年05月11日

高楼住宅,
到底应不应该开放短租?

槟州政府近来打算出手管制州内的短期出租住宿(STRA),爱彼迎(Airbnb)对此表态支持,认为州政府并非全面禁止而是选择监管,是朝着正确的方向迈出一步。

不过,Airbnb也收到一些槟城的业主反馈,呼吁政府不要禁止高楼住宅作短租。

爱彼迎东南亚、印度、香港和台湾公共政策总监吴湘仪发文告指出,对于当局最初建议对高层住宅短租施加极其繁琐的限制深感担忧,数名爱彼迎房东深感担忧,认为这不仅有损他们生计,还会影响当地商业和社区。

因此,爱彼迎呼吁政府重新考虑,勿直接禁止高楼住宅作短租用途,而是让居民自行通过分层管理法令(Strata Management Act),来决定他们的公寓是否允许经营短租。

掌管槟州旅游与创意经济事务的行政议员杨顺兴先前曾透露,如果民宿是属于商业地契且合法经营,不会受到干预;而一般住宅的话,则会胥视附近居民投诉游客或租户干扰问题,加以管制,还居民安宁生活。

吴湘仪。

愿与州政府合作

吴湘仪同时也强调,爱彼迎向来支持公平合理的监管,并与全球各地的政府合作,实施明确和考虑周详的规则,致力通过共享住宿为当地社区和经济带来利益,同时确保负面的外部问题获得圆满解决。

“我们与马来西亚生产力机构紧密合作,通过公众咨询分享行业对国家短期出租住宿指南的意见,并期待能与槟州政府建立同样的合作关系。”

“制定能为住客、房东、当地社区和槟城旅游经济带来积极成果的规则是非常重要的。在目前情况下,在各造利益之间取得平衡,同时推动经济复苏以及未来的永续增长是刻不容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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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车不能泊在2格子中间?

2021年10月27日

物管专家:张惟越
物业管理人
佳得楼宇管理有限公司
kenteo.my@gmail.com

 

问:

张先生,您好!

我的公寓有2个泊车位是side to side的,我把车泊在两个泊车位的中间,车却被管理层上锁还罚款,明明是我的车位为何我不能这样停呢?

low cc


答:

Low cc,您好!

2015年分层地契管理条例,有明列泊车位的合理泊车规范。

虽然泊车位是您的,除了您与管理处知道,其它业主并不知晓,如果您不把车子停泊在指定位置里,就是抵触了家规条例,按照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管理处是可以采取行动的。

你也有关于房地产的问题?不管是融资、法律、物管、装修、验屋……都欢迎你电邮到prop@eNanyang.my,由驻站专家为你解答。

 

Categories意见

拖欠管理费的业主有难了

2021年03月16日

黄伟益
产业管理顾问

 

 

全国所有未遵守分层管理仲裁庭裁决,并在指定时限内缴付所拖欠管理费予管理层的业主,现在开始有难了!房屋及地方政府部日前指示分层管理仲裁庭,将全国所有未遵守仲裁庭裁决的个案,提交予各地方政府的建筑总监部门,以便针对这些个案开档展开调查,并在最快时间内将违法业主控上庭。

这无疑是对管理层有利的消息。毕竟,任何业主从购置产业的那一天开始,本身早在买卖合约下签下大名,并承诺每个月将准时缴付管理费。所以,任何业主若面对管理层入禀分层管理仲裁庭,在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又不愿遵守的话,他们就逃不了可能被提控上庭的后果。

据了解,房政部是在接获许多人投诉,指当局没有针对这些未遵守仲裁庭裁决的个案采取法律行动后,指示全国各地方政府的建筑总监,须积极开档展开调查行动。

未遵守裁决可被视为持续犯罪

根据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任何人未遵守仲裁庭之裁决,一旦罪名成立,将面对罚款不超过25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3年,或两者兼施。至于持续犯罪者,将面对每天罚款不超过5000令吉。

至于何谓持续犯罪?一旦宣判某人罪名成立后,法庭将订下一个合理的期限,让被判罪名成立者来遵守法庭所给予的任何指示。

这意味着,若法庭判处某人罪成,并指定对方须于30天内偿还所拖欠管理层的全部费用,但对方却没有在指定期限内偿还所有费用,或只偿还部分费用,对方的行为就可被视为持续犯罪。

举例,假设一名业主拖欠管理费1万令吉,被管理层入禀分层管理仲裁庭追讨,仲裁庭若于11月1日裁决该业主须在30天内偿还所拖欠的管理费,但该业主于12月1日仍未偿还这笔欠款,管理层有权要求建筑总监针对该业主开档展开调查,并将对方控上庭。

罪成罚5千或监一周

一旦法庭于12月20日宣判该业主罪成,须缴付罚款5000令吉或以7天监禁代替,同时限定业主须在30天内缴付所拖欠的管理费,即使该业主迟至明年1月30日才缴清管理费,他依然可被判处持续犯罪,而法庭可针对业主于1月19日至30日这段期间持续犯罪,另行判处对方每天须缴付不超过5000令吉的罚款。

如果法庭宣判该业主在12天持续犯罪期间,每天须缴付200令吉的罚款,这意味着,该业主须另缴付2400令吉的罚款(或以3天坐牢代替)。总而言之,该业主须付予法庭总共7000令吉的罚款,或以10天监禁代替。

不管法庭如何判决,该业主还是要回来缴还所拖欠予管理层的全部费用,这还不包括仲裁庭所判给管理层的堂费,以及管理层针对迟缴费所计算的利息等。若你不希望本身有一天因拖欠管理费,或因不遵守仲裁庭裁决而被提控,请记得要准时缴付管理费。

限期后才缴清款项业主仍会面对被控风险

我曾针对这个问题询问建筑总监部门,即使管理层在取得仲裁庭的裁决后,通过入禀法庭的民事诉讼,早已通过执行庭令取回业主所拖欠的管理费,那么这些业主是否还会被提控呢?

建筑总监部门负责人所给予的答复是,管理层可以针对这些个案提供所有详情予建筑总监,让后者来斟酌是否要继续展开调查,或者是选择关档不再展开调查行动。

换言之,只要你不在仲裁庭所指定的30天期限内缴清所拖欠的管理费,即使你在30天后缴还所拖欠的管理费,或管理层通过执行庭令取回你所拖欠的管理费,你仍会面对随时被控上庭的风险。

若法庭判处你罚款,而你有能力缴付这笔罚款,无须以监禁代替,这算是不幸中的大幸。不过,若有法官坚持要判你坐牢,你就没有以其他刑罚代替的选择权了。

按照目前的情况来看,你或许可能会成为全国第一名因拖欠管理费而被判坐牢的阶下囚,而所有主流或社交媒体都会为你铺天盖地的免费宣传了!

业主不能因破产免除被控或判刑下场

针对所有要被提控的个案,建筑总监部门须开档展开调查行动,这些行动包括传召业主录供、传召管理层协助调查行动,包括要求管理层提供所需文件、协助翻译所需文件,否则建筑总监有权到场展开搜查、截取电脑内所储存之资料,以及充公所需的任何证据。

若是联名购屋者,所有联名购屋者可一次过被带上庭提控。若有关产业属于公司名下,则公司需派一人到法庭面控,即使是判处该公司监禁,该公司就须由其中一位董事代表公司坐牢。

除非有关业主逝世,否则只要产业还属于其名下,有关业主绝不能因为破产,或产业被银行接管(还未完成拍卖交易)而免除被提控或被法庭判刑的下场。除非公司被法庭谕令清盘,否则公司绝不能因为冬眠或没有操作,而免于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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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散共管机构设管委会

2021年03月14日

黄伟益
产业管理顾问

 

 

所有高楼建筑物一般上都会经历由发展商管理,然后由发展商成立共管机构来接管,乃至分层地契发出并有25%购屋者转名后,再由发展商召开首次大会选出管理委员会来接管。

除非发展商在包空交屋时,能同时把分层地契移交给购屋者,否则,任何楼宇还是要经历通过成立共管机构来管理的这个阶段。

根据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第17条文,发展商从包空交屋日期算起,须于12个月内召开首次大会成立共管机构,并推选由3至14人所组成的共管委员会。

若发展商没有按时召开大会成立共管机构,建筑总监可将发展商提控上庭;一旦罪名成立,发展商将面对不超过25万令吉罚款,或不超过3年监禁,或两者兼施。

转移资产与债务

一旦管理机构召开首次大会后,共管机构将在大会日期算起的3个月自动解散。这是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第27(1)条文之规定,绝不能用任何方法,甚至是召开共管机构大会并通过任何形式的动议来延缓其解散日期。

与此同时,共管机构须在大会召开日期算起的一个月内,将维修户头及储备金户头内的所有存款,还有共管机构所有资产与债务转移至管理机构;所谓的资产,当然包括业主还未缴付的管理费欠款,债务则包括共管机构所面对的法庭诉讼案。

若面对共管机构不愿意将资产转移给管理机构,新的管理委员会有权援引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第28条文,即所谓的财产转移令,指示银行将共管机构户头内所有存款交托予管理机构。

鲜少发展商主动交权

同样的,发展商须在25%购屋者(以面积单位总额计算)将分层地契转移至个别业者名下之后,在一个月时间内召开管理机构首次大会,让业主推选新的管理委员会。

查询须付费

要如何确知有25%购屋者将分层地契转移至个别名下呢?一般人可以通过到县土地局或州土地与矿物局查询分层地契来确定,不过,其费用每次介于150至200令吉之间。

这个费用绝不是一般人愿意承担的。

第二个方法则是通过建筑总监,让其部门直接跟县土地局或州土地与矿物局查询,这就可以让查询者免付相关费用。

为何要这样做呢?这是因为许多发展商绝不会主动,在25%购屋者将分层地契转移至个别名下后,即在一个月内召开管理机构首次大会。

若发展商还是以管理机构之名义来管理,一旦管理机构选出其新一批管理委员之后,发展商就要把管理权交给这批人;自此以后,发展商就跟整个楼宇的管理权不再有任何瓜葛。

减少对簿公堂

若此前乃由共管机构来管理,即使发展商无法完全垄断整个管理权,但发展商仍是共管委员会之当然委员;一旦管理机构接管之后,发展商则可能连本身在管理委员会一席之地亦将失去。

那么,发展商留在共管委员会有什么好处呢?这当然胥视楼宇的情况而定。

若发展商所发展的楼盘,仍有许多发展商还未解决的问题,就有需要管理层跟发展商共商并寻找解决方案,进而减少双方经常要对簿公堂的情况。

25%分层地契转名须设管委会

当分层地契发出之时,就是管理机构成立之时。

若任何楼宇既已成立管理机构,就不能同时成立共管机构。

在这种情况下,发展商就无须在包空交屋日期算起一年内,召开首次大会成立共管机构;相反的,发展商可以直接以管理机构名义来管理楼宇,直至有25%购屋者将分层地契转至各自名下,然后在一个月时间内召开管理机构首次大会,并推选管理委员会来接管。

除非首25%购屋者能够在更快时间内将分层地契转至各自名下,否则,发展商就可能享有超过一年,甚至是数年时间以管理机构名义来管理。这种情况将让发展商更加肆无忌惮地榨制购屋者。

购屋者投诉无门

尽管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第47至55条文对发展商,以管理机构名义来管理楼宇有诸多规定,但发展商在这时期所作任何决定不受购屋者约束,购屋者即使面对问题亦可能面对投诉无门的困境。

当发展商以管理机构名义来管理时,他就享有一切所授予管理机构的权力,包括可以针对购屋者入禀分层管理仲裁庭,甚至可以申请查封令来查封拖欠管理费业主之流动物产。

要如何解决发展商借由管理机构一人独大的情况?购屋者就须通过更多人将分层地契转移至各别名下,从而确保发展商更快召开管理机构首次大会,进而更早结束发展商插手管理权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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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面积单位计管理费

2021年03月13日

黄伟益
产业管理顾问

 

 

我最近在处理一宗入禀分层管理仲裁庭,关于某管理机构向其公寓原任发展商,追讨对方所拥有某个单位的案件时,面对相当棘手的问题。

尽管这个属于原任发展商的业主没有提出要求,但负责聆审案件的分层管理仲裁庭庭主,却基于管理机构未根据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之规定,从2015年6月1日(槟州则是2015年6月12日)开始,依据每个单位之面积单位(Share Unit)来计算各别业主所需缴付的管理费,导致我在最后一分钟不得不要求撤回这个案件。

若我没有主动撤回此案,或对方不让我撤回此案,仲裁庭庭主将因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的限制,不让我所代表的管理机构有权取得对方从2015年6月12日起至管理机构开始改以面积单位计算管理费的这段期间,所欠的管理费数额。

若扣除利息不算,单是这名业主在这段期间,即从2015年6月12日至2017年4月30日所拖欠的管理费、储备金,加上地税及保险费,总额为7040令吉70仙,同时期所累积的利息是4600令吉47仙;若管理机构无法取回这笔欠款,这个业主则平白省下1万1641令吉17仙。

这个原发展商业主所拥有的单位,其面积为1712平方尺,若以每方尺16仙计算,每月管理费为274令吉;从2017年5月起,这个拥有161个面积单位的产业,其管理费则以每个面积单位2令吉20仙计算,则每月须缴付管理费354令吉20仙。

当然,管理层有权在任何时候通过召开常年大会或特别大会来制订新收费率,不过,从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生效的日期算起,不管是发展商、共管机构(JMB)或管理机构(MC),一律须以面积单位来计算各别业主所缴之管理费。

管理机构须改变结算方式

我们看回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当中针对管理层须以面积单位计算各别业主所缴付管理费之各项条文如下:

(a)第12(3)条文:针对发展商管理时期(即未成立共管机构或管理机构之前);

(b)第25(3)条文:针对共管机构管理时期;

(c)第52(2)条文:针对发展商以管理机构名义来管理之时期;

(d)第60(3)(b)条文:针对管理机构管理时期;以及

(e)第68(2)条文:针对管理分机构(Sub-MC)管理时期

这些条文皆很清楚阐明,所有管理单位皆须以面积单位,来计算各别业主所须缴付的管理费;至于储备金,则一律是管理费之10%而定。举个例子,若每月管理费为100令吉,储备金则是10令吉,总额为110令吉。

我尝试提出不同的论点,包括指这些负责管理分层建筑的单位,即使他们因法律规定而须改以面积单位来计算各别业主所缴付之管理费,他们仍须等到下一次常年大会或特大,通过提呈新的动议来改换这个计算方式。

我亦争论只要管理层所收取的费用,在2015年6月1日(槟州是2015年6月12日)之前所召开的常年大会或特大获得通过,这个收费率不应在新的法令实施之后立即受到影响,而须改变其结算方式。

无论如何,我们所提出的这些论点,未必能获得仲裁庭庭主所认同。

为了避免影响管理层今后所要追收的管理费,我劝请所有共管机构或管理机构,立即着手改变其结算管理费的方程式,并以面积单位来重新制订各别业主所须缴付的管理费及储备金。

不能另收地税保险费

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还有另一规定,即管理层只能收取月费(Charges)及储备金(Sinking Fund),而不能另行收取地税及保险费等。

即使管理层耗5000令吉为整座楼宇购买保险,管理层绝不能将之除以200个单位,然后向每个单位收取25令吉的保费;同样的,若这个楼宇的每年地税为2000令吉,管理层绝不能直接除以200个单位,并向每名业主收取10令吉之地税。

根据法庭之前所作的诸多判例,不管是共管机构或是管理机构,若他们要收取任何费用,就须通过召开常年大会或特大来批准有关收费率;管理层无权根据他们所承担的开销,直接向每名业主收取各别的费用。

至于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规定管理层只能收取月费及储备金,管理层则有必要将地税、保费等其他开销,纳入其财务预算案,然后以此结算每名业主所须缴付的月费。

当您跟发展商购屋并签署买卖合约时,有关合约将附录一份由发展商所制订的常年预算案;同样的,发展商在召开共管机构或管理机构首次大会时,或共管机构或管理机构每当要调整或提高管理费时,亦需在大会当天提呈并寻求通过常年预算案。

这份常年预算案将列出管理层在未来12个月内,所需承担的维修与管理开销,这个总额将除以整座楼宇的面积单位总数并除以12个月,以此结算每个面积单位之常月管理费。

随后,管理费再以这个平均收费率,乘以各别业主之面积单位,以此来结算每名业主所需缴付的管理费及储备金。对于那些还未有分层地契之楼宇,则可能无需以面积单位来结算各别业主须缴付之管理费及储备金。

Categories意见

管理机构需采用新管理条例

2021年03月12日

黄伟益
产业管理顾问

 

 

在2015年分层管理(维修与管理)条例第3附表所推出的管理条例(By-Laws)之前,所有共管机构(MB)或管理机构(MC)皆须沿用发展商在售卖时,连同买卖合约所附录之内部管理条规(House Rules)。

由于个别发展商所制订的内部管理条规标准不一,导致管理层在管理不同楼宇时皆会面对标准不一的问题。这当然包括各别采用不同的作业程序、不同的罚款标准,以及针对同一个情况可能会给予不同的处理方案。

从2015年6月2日(槟城州则从2015年6月12日)开始,所有分层建筑的管理层皆可把发展商之前所制订(包括管理层本身所修订)的内部管理条规丢入垃圾桶;从这天开始,不管您喜欢与否,所有管理层皆须采用2015年分层管理(维修与管理)条例第3附表之管理条例。

这个管理条例共有30条,涵盖管理机构的功能、如何应对拖欠管理费之业主、管理层处以罚款之权力、业主之责任及限制、移除干扰、建筑物外观之规定、储存易燃物或爆炸品、害虫控制、畜养宠物、晒衣、共管产业之管理、移除障碍物、侵占共管产业、共用家具及装置、交通工具、固体废料之处理、装修及维修工程之限制等。

总体而言,这个新的管理条例近乎概括分层管理之层层面面。由于2015年分层管理(维修与管理)条例乃通过时任城市和谐、房屋及地方政府部长,于2015年5月26日通过宪报颁布,其地位相等于一般地方性的法律,没有任何管理层有权拒绝采用这套管理条例。

根据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第70条文规定,任何在同个法令第150条文底下通过颁布条例所推出之管理条例,将对所有分层建筑或地段及共管产业有其约束作用。

不过,若管理层要通过召开常年大会或特大来增订附加管理条例,则必须给予21天的大会通告,通过提呈特别提案来增订附加管理条例;这类提案必须获得四分之三业主之有效票同意始能通过。

可增订不允许删除

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有规定,管理层只可以针对下列范畴增订附加管理条例:

(a) 安全及保安措施;

(b) 针对共管产业限制其用途之详情;

(c) 畜养宠物;

(d) 停放交通工具;

(e) 楼层之地面;

(f) 垃圾控制;

(g) 个人行为;

(h) 所有业主须遵守之建筑设计及造景指南;以及

(i) 对任何业主、住户或访客违反管理条例处以不超过200令吉罚款。

除了上述范畴,管理层不可通过增订附加管理条例来推出其他限制,例如一个单位可住多少个人。尽管如此,管理层可以通过行政作业指南来限制每个单位最多可获发出多少张门禁卡。

除了通过召开大会来增订附加管理条例,管理层绝不允许删除政府统一制订的管理条例。举个例子,管理条例第14(1)条款允许业主畜养不会干扰到其他业主,或危其他业主性命安全或健康之宠物;管理层就不能将这个条款删除,进而全面禁止业主畜养宠物。

至于发展商之前跟购屋者所签订的大厦公契(Deed of Mutual Covenant),通常用来规定居住在分层建筑内可做与不可做之事宜,并以保障发展商的利益居多,这类契约将在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第149条文底下视为无效。

不过,若管理层认为发展商原订的内部管理条例或大厦公契有其可取之处,他们则须通过增订附加管理条例之程序,将当中一部分内容通过特别提案来纳入其中。

当前的管理条例肯定有其未尽善之处,这包括未触及如何管制非法民宿或爱彼迎(Airbnb)借宿之活动、对丧府之规定或安排、将某个单位转作殡仪馆或者出售棺木等,还有未授权管理层移走遭遗弃或废置的车辆或电单车、以及如何对付非法扩建或展开装修工程之业主。

这些层面的问题肯定有劳管理层,通过本身所委任的产业经理或是外聘律师,来协助研究及草拟附加管理条例的工作,再通过召开大会并提呈特别提案来弥补之。

罚款不可超过200

根据管理条例第7(1)条款,管理层可寻求常年大会或特大通过提案,对任何违反管理条例者处以罚款,而其罚款额可以通过大会作决定。

这意味着共管机构或管理机构,可以在不增订附加管理条例的情况下,只需要一般14天的大会通告,即可以通过召开大会来提呈这类提案。

不过,若管理层要把这个罚款纳入管理条例内,则必须通过增订附加管理条例的情况,包括给予21天的大会通告来提呈。

不管怎样,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有规定,任何罚款额每次皆不可超过200令吉。换句话说,若某个业主违规停车面对罚款100令吉,不管是一天或者是多天,每一次犯规则只能罚款100令吉。

若这个业主违规停车一次长达5天,直至5天后才将车辆移开,管理层不能向对方收取5天共500令吉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