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tegories意见

签了契约欲撤销 起诉人被反诉

2023年03月26日

林国强律师
林国强律师事务所资深合伙人

 

 

案情

起诉人在法庭供证时说,在签署志期2019年12月5日的转租协议(“协议”)之前,答辩人向他提供了一份协议草稿。

起诉人签署协议时,是真诚地相信,条款与草案相符。然而,约一个星期后,他发现协议的条款与草稿中的条款有有出入,特别是答辩人应向起诉人支付的租金金额,草稿中阐明,整个30年的租期为合共15万令吉,但协议中只有7万4300令吉。

起诉人在案发时间到答辩人的经理处投诉,并要求修改有关租金总额,但答辩人无动于衷。 因此,起诉人以虚假陈述、事实错误和/或议价能力不平等为由,提出本诉讼,寻求撤销协议。

答辩人就具体履行协议提出反诉。答辩人辩称,除了协议外,双方还在同一天签署了一份变更契约,将协议中规定的7万4300令吉租金总额,改为11万8880令吉,同时也修改付款方式。

结语

一如上述,起诉人的诉状是分租协议和变更契约的条款,没有反映早先给他的草稿的条款,而非在执行后有任何事件,使得分租协议和变更契约无法履行。起诉人对此事的指控显然是错误的。其次是起诉人与答辩人之间的议价能力不平等的指控。在结案陈词中,起诉人辩称,这是因为答辩人的律师在准备草稿、分租协议和变更契约时,只听取了答辩人经理的指示。首先,在起诉人的状纸中,所谓的议价能力不平等,从来都不是由这些情况引起的。

其次,答辩人如实供述,没有证据显示,答辩人曾对起诉人进行压迫、胁迫、施压,致使起诉人签署转租协议和变更契据。

起诉人签署分租协议和变更契约不存在争议。

如果仅因为分租协议和变更契约是由答辩人的律师所拟订,并不因此意味着议价能力不平等。

起诉人签署分租协议和变更契约不存在争议。起诉人只是试图通过声称他是在错误、虚假陈述和/或由于议价能力不平等的情况下这样做,而试图避免受分租协议和变更契约的约束,还据称因为分租协议和变更契约而受挫。因此,起诉人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并需支付堂费。

鉴于法庭对起诉人索赔的裁定,起诉人受分租协议和变更契约的约束。答辩人也获得了针对协议的具体履行,即反诉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