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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可分半间同居屋?

2021年12月4日

同居期间买的房产,
就是共同财产?

情侣分手后,男方竟要求瓜分女方独资购买的房子和车子,而且还闹上法庭!

这件谬事发生在中国杭州。同居4年女方提出分手,男方认为,该分得同居期间女方独资购买的房子、车子一半,因为这是共同财产。

话说小花多年前离乡背井到杭州经营服装批发,做得小有成绩,年届25的她经人介绍,和隔壁村的小李正式交往。

小李随后也到了杭州,与小花同居。

2016年,小花靠积蓄在杭州买了一间价值200多万人民币(约133万令吉)的房子,先给50万人民币(约33万令吉)首期,再自己办理按揭贷款。

隔年,两人在老家摆酒办婚礼,但没登记结婚。小花之后出资装修房子、买车位;房子所有权在她一人名下。

同居4年后,因觉得小李不上进,小花提出分手。

不甘“青春被耽误”的小李,要求小花赔偿损失;小花原同意补偿小李13万人民币(约8.6万令吉),但小李不肯,坚持要21万人民币(约14万令吉),最后谈判破局。

后来,心有不甘的小李竟将小花告上法院,要求拿回彩礼,还要分小花的房子与车位一半,要求折价分割,即补偿他103万余人民币(约68万令吉)。

小李认为,两人同居时如同夫妻般生活,生意上除了负责打包、送货等粗活,属于“共同经营”,在家还负责买菜做饭、缴纳物业费等;而房子装修、每月供款、日常开销等都是依赖生意收入,产生的收益应归共同所有。

小花则反驳称,认识小李前,就和友人合伙经营服装批发,小李初到杭州没稳定工作,所以雇他到店里打包,付他薪金,因此“共同经营”并不属实。

法院:受雇非共同经营

西湖法院审理时指出,对同居期间一方的财产,另一方不能享有共享的权利,而小李受雇在店里工作不算是共同经营,因此经营收入不属于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小李的诉讼请求,小李后来不服上诉,但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