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tegories意见

土地转卖失拥有权 买家有责

2022年06月13日

林国强律师
林国强律师事务所资深合伙人

 

先付款买下一块地但被转售?
有可能要不回来…

如果买家已全额支付所购买产业的价格,但该产业并未登记在其名下,卖方可否将该物业出售给另一位买家?

案情

(1) 起诉人指他于1987年向一名叫桑康阿都沙曼的人购买一块土地,并全额支付了收购价。

(2) 起诉人(简称为“第一买家”)宣称,他在与桑康阿都沙曼签订协议后,获得后者的授权书中,授权接管该土地。

(3) 起诉人过后接手有关土地,并在土地上进行耕作。过后,原告于1996年搬离沙巴斗湖,将该土地交给其代理人打理,而后者在该土地上盖了一间房屋,并住到现在。

(4) 桑康阿都沙曼去世后,起诉人得知第二答辩人即桑康的儿子已继承和接管该土地。

(5) 根据志期2018年8月14日的买卖合约,第二答辩人作为土地的注册地主,以40万令吉的价格将其出售给第三答辩人(“后续买家”)。起诉人称,由于桑康阿都沙曼生前已将该土地卖给他,因此第二被告无权转让该土地。

(6) 起诉人在入禀法庭的索偿申请中,寻求履行他与桑康阿都沙曼当初签署的协议,并将土地转让和登记在其名下。

(7) 另一方面,后续买家宣称本身是一名真诚的买家,并已支付买价,且不知道第一买家与桑康阿都沙曼之间的交易。

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起诉人作为第一买家,还是第三答辩人即后续买家,对该土地有更好的拥有权。

法庭判决

(8) 法庭认为后续买家是真诚买家,并已支付买价,且对第一买家与桑康阿都沙曼之间的交易不知情。

(9) 后续买家已与该土地的注册地主即第二答辩人进行交易。

(10) 第二答辩人于2016年9月1日成为该土地的唯一注册地主,而他过后于2018年8月14日签署转售土地给第三答辩人,两者之前间隔将近2年的时间,但第一买家并未在这期间提出任何索赔的证据。

(11) 正如印花税所示,后续买家所支付的40万令吉收购价,是依据市价。该土地转售交易经过正当的程序进行,包括提交农业局要求的各项必要报告,以及遵守土地与测量局针对地契条款的条规。因此可以说,后续买家是一名真诚的买家,并已支付收购价,且不知道第一买家与桑康之间的交易。

(12) 由于第一买家的行为极其怠慢,导致后续买家相信并据此假设,第二答辩人是真正的地主。

(13) 第一买家身为一名买家,却没有在有关土地的地契于2014年2月2日以桑康名义发出后,申请产业冻结令。即使在他得知第二答辩人声称该土地是桑康遗产的一部分后,他也明显地忽视或未能就该土地提出产业冻结令,以警惕潜在买家。

(14) 何况,第一买家本可依据桑康给予的授权书行使他的权力,以索取地契并执行土地转让。他本可继续根据授权书,将土地转让给他自己或他的提名人。然而,他在发现第二答辩人有意索取该土地后,很长一段时间都没有这样做,直到该土地于2018年被转让,并登记在后续买家的名下才来采取行动,但为时已晚。

(15) 法庭裁定后续买家对该土地拥有更好的拥有权。后续买家是该土地的合法注册地主。

(16) 第二答辩人须向第一买家支付40万令吉的赔偿金。

结语

(17) 作为一名谨慎的买家,在进行买卖交易后应提交产业冻结令,这将向其他人发出明确信息,表明该物业有未完成的交易。

(18) 买家不应怠慢,应采取措施办理产业转让登记。

 

Categories意见

祖屋非名下 可申请冻结令?

2022年04月11日

林国强律师
林国强律师事务所资深合伙人

 

 

兄弟姐妹是否可申请土地冻结令 ,
以保护他们在祖屋的权益?

在未登记在其名下的祖屋,一个家庭内的兄弟姐妹有什么权益?

有些兄弟姐妹虽然不是屋主,但仍住在祖屋是很常见的。那么,兄弟姐妹是否可以根据家族信托要求受益权益 (“beneficial interest”) ,并申请土地冻结令 (“caveat”) ,以保护他们在祖屋的权益?

在 Jaya A/P I.N. Gopal V. Kamala A/P Vengadasalam 案中,高等法庭讨论了名字未在所有权中登记的兄弟姐妹,对祖屋申请土地冻结令的权利。

案情

1)原告是已故阿南登温加达萨兰( Ananthan a/l Vengadasalam,“死者”)的合法遗孀和遗产管理人。

2)她着手将死者遗产,分配给包括她自己和两名孩子,即一个女儿和一个儿子在内的合法受益人。

3)其中一项遗产是一片位于霹雳州近打县怡保的土地,土地编号 PN 96800 Lot 9913S Bandar Ipoh (S), Daerah Kinta,该地段上所盖的房屋地址为 No. 787, Jalan Wayang, Buntong, Ipoh(“该物业”)。

4)该物业是于 1995 年,由死者母亲芭芭蒂(Papathy Vengadachalam a/p Ndam )转让给死者。

5)答辩人是死者的6名姐妹之一,她宣称该物业是其祖屋,由其已故父亲于1952 年 5 月 26 日以1700令吉购买,并登记他们母亲的名下。

6)然而,高庭在原告的书面陈词中注意到,根据一份日期为 1952 年 5 月 26 日的买卖契据,购买该物业的是死者母亲。不过,毫无争议的是,将该物业转让给死者的也是死者母亲。

7)从答辩人的宣誓书中整理和展示的文件中,答辩人声称她和其兄弟姐妹已在该物业中居住了60年以上,而她本人是在那里出生的,她声称,根据《国家土地法典》第 323(1)(b) 条文,她有权获得该物业长达67年的“家族信托中的受益权益 (“beneficial interest under a family trust”。)

8)答辩人强调,交易文书,即日期为 1995 年 5 月 3 日的转移表格(表格 14A)清楚阐明,它是在没有任何金钱代价的情况下,由死者母亲转移给死者的。

9)答辩人声称,该物业的转移是因为他们的母亲无法获得贷款,而转移是给死者是作为一名”纯受托人(bare trustee)”,以从马来亚银行获得融资,重建已破旧不堪的房屋 。

10)另一方面,原告声称,死者生前已花费7万2000令吉在该物业上建造和维修房屋,并展示了死者与承包商之间为此签订的协议。 而在建设完成后,死者也同意其姊妹及其家人占用该物业。

11)2014年某个时候,死者曾两次中风病倒。 此时,答辩人就该物业申请土地冻结令,但原告是在死者于 2020 年4月27日去世后才知道此事。

12) 原告在土地局搜查资料后发现,答辩人于 2014 年 4 月 17 日申请土地冻结令,随后于2020年 9 月 29 日又申请另一个土地冻结令。

13)原告不认同答辩人对该物业有任何权益,且其对该物业的占用,属“无契约租客(tenant at will)”。

14)原告请求法庭谕令解除该房产的第二个土地冻结令。

判决

1)转让表格中完全没有提及该房产是由母亲转让给她的儿子,并以信托方式持有。母亲1995 年将其转移给当时仍在世的儿子,相当于生前的礼物。

2)设立信托的要素是文字的确定性、标物的确定性以及受益人的确定性。

3)答辩人在谁将成为所谓信托的受益人以及比例方面采取了不确定的立场。在其于2014年4月 17日的法定声明中,她声称, 她和其他3个姐妹是信托的受益人,而在 2020年 9月24日的法定声明中,她声称,她和所有姐妹,以及她已故的丈夫是信托的受益人。然而,在她的另一份宣誓书中,她断言她还有另5个姐妹是信托的受益人。

4)答辩人本身不确定,在所谓的信托下, 她和她的3个或5个其他姐妹的份额,或者其已故丈夫的份额。

5)法院观察到,答辩人就该产业提出的第一个土地冻结令,是于2014年4月登记,但没有证据显示,答辩人已及时提起任何诉讼,这对答辩人的案件来说是致命的不利因素。

结论

成立家族信托需要建立以下要素:

(a)文字的确定性

(b)标物的确定性

(c)受益人或对象的确定性

否则,根据家庭信托要求获得受惠权益的兄弟姐妹(其利益未登记),则注定会失败。

Categories问诊室

买拍卖屋麻烦吗?

2021年04月21日

法律专家:张玮真律师
VALERIE CHONG & CO
vc@valeriechong.com

 

张律师,

你好,

最近拍卖屋市场很多机会,我也想在里面寻宝。

我主要想买公寓,但是一想到拍卖的公寓,一般上,上一手的屋主一定欠下很多管理费什么的,就很觉得很麻烦!

假如拍卖的是一间全新的单位,屋主甚至还没有钱拿钥匙。我去竞标的话,除了屋子的价格,其他要考虑到必须支付的费用是什么呢?屋主所欠下的所有管理费会到我身上吗?

叶小姐


叶小姐

你好,

一般有关于拍卖的屋子,普遍要都必须注意的款项有管理费、土地税、电费、水费和火灾保险。

同样需要注意的是,地契上是否有土地冻结令。地契上如果有土地冻结令,将来可能会影响分层地契的发行。

一些情况下,银行愿意承担前屋主欠下的款项。因此,建议在购买拍卖产业前,先向银行查询有关未偿还的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