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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OI置业称霸新加坡最大地主

2024年04月17日

IOI置业马新三地资产
新加坡产业占比最大

如果说蒲种一带是IOI置业(IOI Properties)一手发展起来的,那么如今IOI置业的主要产业版图又在哪里呢?

答案就在以大马一水之隔的新加坡,目前新加坡的产业占了集团总资产的64%。

提及大马商业的风云人物,非IOI集团的李氏家族莫属,已故丹斯里李深静白手起家,涉足产业与棕油两大领域,创下IOI集团(IOICORP,1961,主板种植股)与IOI置业(IOIPG,5249,主板产业股)。

早在10年前,李深静开始放权,卸下总执行长的位置,将旗下两大业务交给儿子打理。长子李耀祖带领IOI集团成为大马第三大棕油企业。

李耀祖接受《福布斯亚洲》访问时,表示产业领域的回本周期,比种植领域快得多,种植领域需要5至6年的孕育期,才能有个好的收益。

新加坡办公楼IOI Central Boulevard(IOICB)的市价可达60亿新币(约210亿令吉)。

平衡棕油业务波动

至于IOI集团的产业部门,则是交给次子李耀昇打理,虽然棕油依旧是李氏家族的财富密码,但棕油价格波动剧烈,因此,产业领域很好地平衡了家族财富的波动。

在2022年,棕油价攀升,IOI集团营收报156亿令吉,而去年棕油价回落,IOI集团报116亿令吉,反观IOI置业的营收,过去三年内,都维持在25亿至26亿令吉之间。

IOI置业在马新中三地,拥有361亿令吉的资产,其中,新加坡产业的占比最大,达到64%。

李耀昇接受访问时表示,对新加坡经济的前景感到乐观。

谈起IOI置业在新加坡的产业,不得不提到IOI Central Boulevard Tower办公楼项目。

2016年,IOI置业以26亿令吉的报价,击败由新加坡主权基金淡马锡持有的枫树投资,以及香港李嘉诚旗下的长江实业,获得这个黄金地段。

目前,Central Boulevard的出租率已经达到50%,租户包括亚马逊与摩根大通等著名企业,一旦完全出租,李耀昇预计,将至少带来1.8亿令吉的营收,相当于集团的20%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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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主与发展商的千丝万缕

2023年11月26日

黄伟益
产业管理顾问

 

地主与发展商
楼盘管理权谁掌控?

在任何新楼盘的发展计划中,发展商与地主可以是同一家公司,他们也可以属于不同的公司。

如果是同一家公司,当发展商被谕令清盘时,意味着地主也同样面临清盘。

若不属于同一家公司,当发展商面临清盘时,则不代表地主会跟着清盘。

有些发展商是通过全面收购地主的整个公司,然后以地主的公司直接投入成为发展商。

有些发展商则没有直接收购地主的整个公司,而是选择以联营方式,跟地主的公司合作发展这个项目,同时付予对方一定比率的款额,并在完工后,把一定数目的单位交由地主来处置。

地主的公司在接收这些单位后,可选择自行拥有、出租或转手再卖出。

须承担高昂管理费

总而言之,若地主的公司没有选择将这些单位卖出,他们就须从接收这些单位的日期算起,按每月所指定的款额缴付管理费予管理层。

由于发展商在推销这个楼盘时,只会注重推销本身的单位,当发展商的单位售馨时,地主所接收的数十个单位就会面对滞销的情况。

即使发展商的单位没有售馨,将之转为短期出租的单位,也同样不会照顾地主所接手的单位。

结果,这些不属于发展商的地主,一来面对不懂如何管理或推销手上数十个单位,二来又要承担每月数千到逾万令吉的管理费,最终搞到这些地主公司苦不堪言。

如果这个新楼盘还是交由发展商来管理,发展商当然就不会对地主追讨管理费债务。

一旦共管机构成立,这个非由发展商主导的管理层,就会立即对地主所拥有的单位追讨管理费,结果造成到地主公司“呱呱叫”,最终却是哑口吃黄连。

不管怎样,当地主的地段交由发展商转为楼盘时,他就注定要永远失去这块地。

当原有的地段转作发展计划之后,当分层地契发出之时,地主的名字将由管理机构的名义所取代,而地主公司则会变成所谓的原地主。

地主掌控绝对优势

通常,地主都会选择将整个地段连同整个地契租赁期完全卖出。

例如,这块地属于永久地契,发展商所建成的楼盘将享有永久地契。

若这块地属于租赁土地,只有99年地契,则个别业主(即购屋者或物业买家)所购买的单位,则只能享有99年地契,在扣掉入住之前所耗掉的年份之后,所剩下的地契年限一般也并非99年。

当然,也有一些特殊情况,即这个地段属于永久地契,但地主只以私人租赁的方式,给予发展商99年的地契来发展这个地段。

当99年耗完之后,这个地段又将回归原来的地主所拥有,而购屋者若要继续拥有其单位,则必须跟地主签订新的租赁合约,否则其地段上的建筑物则归地主所拥有。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买卖合约有规定可以成立管理机构,但由于地主只有一个人,这个所成立的管理机构就只能交由一个人来管理。若管理机构要调高管理费,除非地主愿意接受各别屋主的反对意见,否则没有人可以阻止管理机构这样做。

这种情况可让地主掌控绝对的优势,而购屋者则永远面对“任人鱼肉”的窘境。

除非联邦政府愿意修改1985年分层地契法令,或是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并且让这种情况亦能成立由屋主所组成的共管机构甚至是管理机构,否则这种问题永远都不会有机会获得解决。

若发展商清盘
地主有责申请分层地契

最糟糕的情况是发展商没有替个别业主申请分层地契,一旦发展商面临清盘,申请分层地契的责任则会回归原地主。

由于原地主当初是通过授权书(Power of Attorney),授权发展商代表地主,向地方政府及其他相关单位申请发展楼盘。一旦发展商清盘,地主就可能要负起申请分层地契的工作。

如果地主当初有从发展商那边赚到钱,那么资金方面可能不成问题。

如果地主当初被发展商欠了钱,不只亏了钱,如今还要为屋主出钱申请分层地契,他们当然是万般不愿啦!

旧楼盘恐无分层地契

试问,世上哪有一位地主愿意“赔了夫人又折兵”呢?

如果地主不肯申请分层地契,清盘师又没有办法通过清算拍卖的行动,找出太多资金来申请分层地契,而管理层或业主又不肯筹措所需的资金来申请分层地契,许多旧有的楼盘经历数十年后,迄今可能还要面对没有分层地契的情况!

购屋者拒转名省印花税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当所有分层地契发出时,这些地契上都会印有原地主的名字。个别购屋者必须通过填具14A表格,将个别分层地契转至个别购屋者名下。在这个过程,购屋者必须承担律师费、印花税、土地局的手续费用等。

有些购屋者为了省下高额印花税,就选择不将分层地契转至本身名下。这种情况也让相关购屋者,失去在管理机构所召开的常年大会或特大投票的机会。

由于1985年分层地契法令第40A条文,在2016年经过国会废除之后,从此不再规定任何没有在12个月期限内将分层地契转至本身名下者,将面对不少过1000令吉或不超过1万令吉的罚款,这种情况将导致更多购屋者不急于为本身单位的分层地契转名。

在没有分层地契的情况下,购屋者当然可以在售屋时,将本身的产权通过转让契约(Deed of Assignment)转移给新业主。

不过,随着时间一拉长,加上发展商公司可能某一天会突然清盘,加上产业价格会随着高楼不断有单位转卖会而升值,时间拖得越久将导致业主承担更高额的印花税。

如果现有业主要等到屋子卖给下一个人的时候,才将分层地契从原地主名义直接转至购屋者名下,但这当中也会给新购屋者增添不少的麻烦,甚至要面对更多不稳定的因素。

毕竟,许多分层产业的割名手续,还是要预先取得发展商公司的书面同意,而发展商公司若记录不完整就会导致转名手续变得更加冗长,甚至可能无法在指定的期限内所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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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发展执照 地主受法令限制?

2023年10月23日

林国强律师
林国强律师事务所资深合伙人

 

地主提名自己
为发展商

本案中,上诉人为地主。他们与答辩人签订两份单独的合约,出售部分待开发土地。

根据第一份合约,上诉人同意以每块5000令吉的价格,向答辩人出售60块指定建筑用地,并以每块7000令吉的价格计算,以42万令吉的开发价,清理这整片土地。

上诉人还同意指定一名持牌发展商,按照第一份合约所附的计划和规格,在每块土地上建造一座联排别墅,建筑价格为84万令吉,按每栋房屋1万4000令吉计算。

在第一份合约之后,答辩人已向上诉人支付72万令吉,其中土地价格为30万令吉,开发价为42万令吉。

根据第二份合约,上诉人同意向答辩人出售指定的土地,并获得25个独立的地契,该土地分为地块,用于建造14栋半独立式房屋和11栋洋房。

答辩人已为这些地块支付了42万6300令吉,其中土地价格为17万2000 令吉,开发价为 25万4300令吉。

在已售出的85块地块中,上诉人仅将第一份合约下的一块排屋地块,以及第二份合约下的一块半独立式地块,转让给答辩人。

第二份合约下的10个洋房地块被发现没有商业用途,因为铲平土地需要花费约1300万令吉。

地主提名自己发展商

上诉人提名自己为第一份合约的发展商,并提交了一份建筑合约草案,但被答辩人拒绝,因为它不符合1966年房屋发展(管制与执照)法令的规定。

主审法官认为,第一份合约是出售拥有房屋的土地,因此受到房屋发展法令的约束。

他认为,上诉人未能将地块转让给答辩人,因此违反了两份合约。

关于第一份合约,他下令具体履行将剩余59块排屋地转让给答辩人的义务,并判给间接损失赔偿,其中包括建造60栋排屋的额外费用和18万7200令吉的赔偿金。 作为1970年房屋发展商条规下的赔偿。

至于第二份协议,他下令具体履行余下13块半独立式地段和1块洋房地段的转让事宜。 对于10块无用洋房地块,上诉人被谕令退还合约价款20万3000令吉及利息。

除了具体履行合约外,法官还下令对所产生的额外建筑成本进行赔偿,即9栋半独立式房屋11万7000令吉,11栋洋房14万8500令吉。

上诉人向联邦法院提出上诉,但上诉被驳回。 上诉人对联邦法院的判决提出上诉。

转地之前一直是地主

判决

通过第一份合约及上诉人提名本身为发展商,上诉人开始从事房屋发展业务,同意在一个发展项目中,建造4个以上的房屋单位,并以此出售房屋。

1970 年房屋发展商(管制与执照)条规第11条文,土地可能归属于非发展商的地主,在这种情况下,有关发展合约条款和条件的规则,应尽可能适用于地主和发展商。

在本案中,上诉人在转让建筑用地之前一直是地主。

根据第一份合约和提名,上诉人成为房屋发展商,根据合约建造60套联排别墅,并按建筑价格出售给答辩人。

结语

地主在没有发展商执照的情况下,也有可能受到房屋发展法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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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买卖合约付款 物业归买家

2022年12月25日

林国强律师
林国强律师事务所资深合伙人

 

买家已履责付款
地主还能提出兴讼?

买卖合约的条件未达成,但已付款,双方是否仍受买卖合约约束?

Mohd Azhar bin Alkab 诉 Sendereprakasam a/l Subramaniam 一案,讨论了相关问题。

案情

1. 答辩人于2001年11月16日与上诉方(“买家”)及后者已故父亲签订了买卖房产的合约。

2. 答辩人(“地主”)是有关产业的注册业主,而该物业已抵押给马来亚银行,以获得贷款融资,且需事先获得雪州发展局同意”,才可将拥有权转让给第三方。

3. 雪州发展局于2003年10月25日发出有效期为6个月的同意书,已因地主法律事务所的过错而失效。

4. 买家于2002年7月的某个时候搬进了该物业,除了支付订金外,过后还陆续付款,总计5400令吉。

5. 地主立即对买家兴讼,并寻求宣判买卖合约无效,因为买卖合约转让的条件为需获得雪州发展局的同意,而且有关批准已失效,也没有证据显示,该批准的有效性已被延长或更新。

6. 买方作出反诉,要求地主将其登记为有关物业的唯一业主。

7. 高庭裁定地主胜诉,认为买卖合约是有条件的合约,不能对地主强制执行,因为先决条件没有得到满足。买家为此提出上诉。

课题

· 买家是否已按照买卖合约的规定付款。

· 买卖合约是否为连带合约(contingent contract)

· 买家是否有权注册为该物业的唯一业主。

买家已履行买卖合约,并全额付款,因此有权登记为该物业的唯一业主。

判决

根据所有证据,买家已全额支付物业的买价,包括1万6000和5400令吉的租金,以及用于赎回物业的4万1500令吉和3万1500 令吉; 并在支付5万令吉购买价的基础上获准搬入该物业。

在这情况下,买卖合约有效且可执行,仅就这一点而言,买家的上诉应被允许。

2 (a) 根据买卖合约第1.3条款,地主必须负责获得雪州发展局的同意,如果在第一个完成日期之前未获得批准,任何一方均有权在收到通知后终止合约。

毫无疑问的,雪州发展局于2003年10月25日给予的批准已于2004年4月25日失效,双方均未行使终止选择权。 同意书仅规定,如果不遵守,批准将是“可驳回”。

它并没有阻止地主重新申请,事实上,地主于2011年5月30日已重新提出申请。因此,第 1.3 条款实际上已得到满足,除了由于地主不遵守同意书的条件而失效。买卖合约并非不可能履行,因为地主没有被阻止重新提出申请。因此。 买卖合约没有被任何一方终止的这个事实,意味着它仍然有效,并且仍可履行。

(b) 完成买卖合约前后延宕了17 年,有关当局的批准已经失效,并非地主的过错所致,而是由于地主律师的行为所导致,并且地主在两年后才被告知,有关批准已经失效。

3. 买家已支付买卖合约下的所有应付款项,因此有权登记为该物业的唯一业主。 实际上,这意味着在注册时,地主是该物业的纯信托人。

结语

尽管雪州发展局的批准已失效,但双方已履行买卖合约,已全额付款,且买家已搬入该物业。

地主也可以自由地重新寻求雪州发展局的批准。 因此,各方均受买卖合约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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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人种树 后人没得乘凉

2022年12月12日

林国强律师
林国强律师事务所资深合伙人

 

 

在别人的土地上种树,
长大后,树是谁的?

在 Abdul Latif bin Puteh & 347 Ors v Pentadbir Tanah Jajahan Pasir Mas & Anor 一案中,它讨论了种植在国有土地上的树,拥有权归谁的问题。

案情:

1.上诉人宣称,自1980年初以来,他们是吉兰丹州武吉丹达(Bukit Tandak)联邦土地统一及复兴有限公司(FELCRA)垦殖区计划的指定参与者,获分配6英亩的土地,并已用来种植油棕与橡胶树。

2.2014 年,分配给他们的土地面积削减至3英亩,之后的某个时候,第一答辩人要求招标砍伐据上诉人所称已在有关土地上种植的橡胶树。

上诉人马上兴讼,指控答辩人疏忽、串谋和存有恶意行为。这里的答辩人是诉讼中的第一和第二答辩人,分别为巴西马县及土地局和吉兰丹州政府。

3.在兴讼前,上诉人已就减少分配土地面积对答辩人提出诉讼,编号为 DA-21NCvC-1-04/2015(“诉讼 1”)。 诉讼 1 被驳回,理由是上诉人无权使用这6英亩的土地,而且是在上诉人向联邦法院针对驳回上诉的裁决未决期间,有关当局已进行上述招标活动。

4.本诉讼请求的纾困方案,实质上是对实际橡胶树本身的权益。

5.答辩人基于法院在诉讼 1 中的裁定,即上诉人未拥有对所涉及的土地 ,并根据法律,在有关土地上种植的橡胶树,不能与土地切割,而高庭也允许答辩人申请撤销上诉人的诉讼。

6.高庭在准许申请时认为,只要土地没有转让给上诉人,上诉人在有关土地上种植的橡胶树,其实属于土地的一部分,因此有关橡胶树不属于上诉人所拥有,上诉人的诉讼显然不成立。

7.因此,上诉人立即上诉,并辩称橡胶树是动产而非固定物,因此1965年国家土地法典第5条文下的土地定义不适用。

8.根据1965年国家土地法典第5条文,土地的定义为:

(a)土地表面和构成该地表的所有物质;

(b)地表以下的土地及其中的所有物质;

(c)所有植物和其他大自然产物,无论其生产是否需定期劳动,无论是在地表上或地表下;

(d)所有附着在土地上的东西或永久固定附着土地上的任何东西,无论是在地表上或地表下;

(e)被水覆盖的土地;

9.上诉人也争辩,眼前的问题与橡胶树的拥有权有关,他们声称,这些橡胶树是由他们或前人所种植的,而答辩人没有提出反对。

问题:

上诉人是否拥有有关橡胶树的任何权益,因为橡胶树是他们在国有土地上自费种植的,尽管答辩人知情,而且也没有提出反对。

法庭判决:

1.上诉人仅是占用未转让拥有权的土地,此举并不会剥夺第二答辩人对该土地或任何属于1965年国家土地法典土地定义范围内的权益。 橡胶树即使是上诉人或前人所种植的,也受制于1965 年国家土地法典对土地的定义。

2.虽然种植前的橡胶种子或树苗可能被视为动产,但一旦种植,其法律性质就会发生变化。

3.没有迹象显示,橡胶树原本是动产,被答辩人错误地移走,然后种植在土地上。

因此,在种植橡胶树之前存在的任何所有权或权益都因而丧失,并成为土地的一部分,因为上诉人是在不属于他们的土地上种植农作物。

因此,上诉人及前人在有关土地上种植橡胶树后,并不享有橡胶树的任何权益。因此,如果有关橡胶树随后被砍伐,上诉人也无法追究。因此,上诉人指控答辩人所谓的疏忽或违法行为是不成立的。

4.尽管上诉人宣称拥有有关土地上所种植的橡胶树,但却未在诉状中披露任何法律依据,因此,上诉人对答辩人的索赔显然是站不住脚的。

结语:

前人种树,后人可否拥有,关键在于,树是种在哪里。

即使地主没反对,种植者也不拥有在有关土地上种植的种植物。

所种植的树是土地的一部分,不能被切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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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交付有证据 买家禁索赔

2022年06月27日

林国强律师
林国强律师事务所资深合伙人

 

 

若没有交付空置物业
发展商无权成立JMB

在什么情况下,一个房屋发展项目才称得上完工, 发展商才能交锁匙给买家?

在 Chin Kok Woo & Ors 起诉 Sky Park Properties Sdn Bhd 一案中,高等法庭讨论了上述问题。

案情

1)起诉人(“买家”)是Skypark @ Cyberjaya 发展项目数个单位的买家。

2)第一答辩人(“发展商”)是该项目的发展商,第二答辩人(“地主”)是有关项目所在地段的地主,第三答辩人(“建筑师”)是该项目的建筑师。

3)上述买家、发展商和地主已签订买卖协议。

4)买家宣称:

i) 发展商和地主未能交付空屋(Vacant Possession,俗称移交屋子与锁匙)和落成与合规准证(CCC);

ii) 自订购产业当天起至CCC签发日(即表格F签发之日)期间,买家有权向发展商和地主索取“更多的损害赔偿金”。

5)发展商、地主和建筑师分别向高庭入禀3份申请,寻求撤销买家的控诉。

高庭判决

6)发展商已证明,虽然所用表格的名称为Form F1,但建筑师已证明Menara Tower 1是根据相关法律建造的。建筑师已证明,该建筑物符合规格并可以使用。

7)联合管理机构 (“JMB”)之所以可以成立,是因为发展商已将空置物业移交买家。雪邦市议会也援引2013 年分层管理法令认可有关JMB的成立。如果没有交付空置物业,发展商无权成立JMB,地方当局也不会允许这样的机构成立。

8)第一、二、六、七、十五、十六、十七、十九名买家(以下简称“有关买家”)无权在法庭进一步向发展商提出索赔,因为有关买家已向房屋仲裁庭提出相关诉讼,并在诉讼中确定了索赔金额。

9)买家与发展商双方早前签订了和解协议。这些和解协议对各方具有约束力,因此禁止买家就延迟交付单位提出任何进一步的索赔。

10)地主无需对买家在此次诉讼中提出的索赔负责。

在买卖协议的合约期限内交付物业的义务,是由发展商而非地主承担。

结语

11)买家在房屋仲裁庭提出索赔后,不得再针对同样的个案,向法庭提出进一步的违约金索赔。

12)法庭将考量交付空置物业的实质内容,而不仅是建筑师签发的表格。

13)法庭驳回了买家对发展商、地主和建筑师提出的上述诉讼。

交付空置物业的证据

(1)建筑师必须证明:

(i) 地方当局规定的所有技术条件均已得到遵守;

(ii) 他已接获并核实表格G1和G2 ;

(iii) 已提供所有电力服务、进出该发展项目的道路及其所有要求;

(iv) 据他所知,该建筑物是根据相关法令和批准的计划建造和完成;

(v) 有关建筑物合适并可以使用。

(2) 联合管理机构已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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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地产 要有多余钱才玩

2022年04月18日

【在元宇宙中当地主(下篇)】

独家报道:黎添华

元宇宙房产
颠覆业界生态?

或许因为现实房产生态的残酷经验吧,以致无论是想捷足先登抢购地皮的发展商,抑或不想落后人前的投资者,几乎一窝蜂地涌入“元宇宙”中抢当地主。

这般热度,更在各国政府及国际商业巨头的带领参与下,变得风风火火。

然而,本报就在接触房产界及数字经济人士后发现,尽管元宇宙房产很可能将成为未来10至20年的交易模式之一,但里头还有不少细节需要关注,否则元宇宙房产随时将从 “看不到的商机”, 变成 “看得见的‘伤’ 机”。

曾爱珍

曾爱珍:受位置供需左右
元宇宙房产不便宜

大马房地产中介协会(MIEA)会长曾爱珍表示,元宇宙房产绝对颠覆业界生态,其中,投资者或购屋者可以在无需真人代理的情况下,直接在数字平台上置产,而且没有任何限制,反之在哪个平台购买才成为投资者最大的难题。

“没有外国投资购买限制。你几乎可以在虚拟世界中购买任何土地和房产,你可以在这些土地上开发或装饰你的商店。”

她向《南洋商报》透露,在元宇宙中,若您是最早投入的一方,那么哪怕现实生活中买不起房产,但也可能在元宇宙中获益。换言之,这可改变游戏规则,且开启替代路径的一种方式。

不过,需要留意的是,就算在元宇宙中,房地产也不便宜,而且价格也基于位置、人口、供需和其他因素而不同。

实体房产更重要

她提醒,尽管元宇宙房产火热,然而实体房产无疑更重要,毕竟“有瓦遮头”才是人类最基本且最优先需要被满足的需求。

询及目前房产中介对元宇宙房产的接受程度,她透露,目前许多中介都在努力了解这个全新的房产概念,尤其对处理实体房产交易的代理而言,要从原本可以触摸及体验的房产转到虚拟产业上,绝对是一项挑战。

话虽如此,该会已经将“元宇宙房产”纳入在该会的高峰会议上,而汇聚的业界精英也重点讨论了这一课题。

“我鼓励房产经纪们更多地阅读和研究这方面的内容,因为还有许多元宇宙平台,而关键在于哪个平台将成为我们的首选,哪个最终被淘汰。”


萧慧洁

萧慧洁:晋大众市场
虚拟房产需数年

日前房产界举办了堪称全马首场“元宇宙房产”的线上座谈,而马来西亚房地产科技协会主席萧慧洁就是分享人之一。相对其他一昧支持这概念的分享人,她持平看待。

她向本报指出,目前多数人探讨元宇宙房产,主要是因为现阶段支持虚拟现实的硬件基础设施已经准备就绪,而且可以广泛使用和负担得起。

不过,在这个关口上,房地产在元宇宙中发生了上游层面的变化,而虚拟房地产要想进入下游和大众市场,可能需要数年时间。

“即使我们达到了大众的接受点,问题是,有多少人会在虚拟世界中拥有一个需要虚拟住房的化身?又有多少企业需要虚拟商店空间或办公空间来进行业务活动?这得胥视未来的虚拟活动表现。”

其中,若虚拟商城越大越繁忙,里面的虚拟商店的需求就越大。最终,它仍然将推动流量进入虚拟世界,也带动明元宇宙房产的发展。

“有了虚拟的土地后,我们正在虚拟世界中重建现实世界中的房产。我们也对虚拟房地产的商业和住宅“用途”抱着期待,如在虚拟世界中购买自己在现实生活中买不起的单位,并用自己的“替身”在虚拟世界中展开自己‘第二人生’,甚至希望通过这些虚拟房产创造收益和投资回报。”

不过,目前软硬体的完善及技术层面的成熟度,是否真的就能协助我们在虚拟世界中,模拟出真实世界的房产模式呢?这有待观察。更关键的是,我们得问自己一个问题:“现实世界的房地产,能在元世界中复制或模仿吗?”

询及对购屋者的建议,她坦言,每个人始终需要栖身之所,因此实体房产应该是优先考量,待有了房子,且有多余钱财的时候再投资“元宇宙房产”也不迟。

陈纪源

陈纪源:数字经济成主流
房产界新交易常态

马来西亚数码经济总秘书陈纪源指出,随着疫情加速人们对线上交易的发展,以及加密币的开发和使用日益普及后,数字经济无疑将是未来的发展主流,也因如此“元宇宙房产”自然应运而生,甚至会成为房产界的一种交易常态。

不过,他提醒,尽管元宇宙的发展是大势所趋,但目前的操作都仅属于各自平台内的机制,要如何制定一个更安全,且全球共认的体系,才是更关键的一环。

“这不仅是政府需要正视,各国之间或许也得要有一套法律及监督机制,毕竟元宇宙是跨国界的一项交易,需要国际间的合作才能保障各地玩家与投资者。”

存在洗钱炒作风险

再来,由于元宇宙房产的交易采用加密币,因此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如洗钱、炒作等。

他提醒政府有必要留意这间中有否不道德的企业试图借此进行市场炒作,或其他违法勾当。明乎此,政府有必要作出机制上的监督,以及给予参与者法律保障。

目前,我国针对数字经济推出的法令与指南,包括《2019年资本市场与服务(证券的认定)数字货币和数字代币(又称数字货币)》、《2020年数字资产指南》、《2018年反洗钱和打击恐怖融资——数字货币》等相关法令,但针对 “元宇宙房产” 则未见具体的相关法律。

另一个关键是,数字经济原本就已在税收课题上成为一大讨论课题,就此,往后人们在“元宇宙”中置产或售卖单位是否也得纳税(或存在纳税缺口),无疑也将成为当局需要正视的环节。

陈钟灵

陈钟灵:处草创阶段
真金白银随时打水漂

对于虚拟世界的房产,大马购屋者协会中文组主任陈钟灵谨慎看待。

由于元宇宙房产还处于十分草创的阶段,加上目前我国也还没有一套法律规范来保障购屋者,因此他建议民众选择相对较妥当的实体物业更为安全。

他语重心长地表示,实体物业虽然不一定就稳赚不赔,甚至还会降价,但购买者至少还有产业在手上,反观元宇宙房产一旦因技术问题、经营公司倒闭,又或有价无市的话,那么购买者投入的真金白银就打水漂了。

售价快速翻倍欠安全

另外,针对元宇宙房产售价快速翻倍的现象,他也直言有欠安全感。

他以自身投资的土地为例指出,2013年时有关地段每平方尺价值50令吉,然而2021年就飙涨至130令吉左右,但元宇宙房产的涨幅却令人感到有些不真实,更让人担心会泡沫破裂。

“上了年纪的人会误信投资专家,而年轻人则一昧想赚快钱,所以都急不及待地投入这领域,但这里头存在太多未知数了,大家应该要小心为上。”

黄盛发

黄盛发:与其立法
应先教育学生

政府需要做的确实很多,但对世界维护消费人总商会(WCPCC)总会长黄盛发博士来说,与其谈及立法及机制设定,眼下或许还有更重要的事需要政府关注:教育。

他认为,政府在立法与政策上的角色是不能缺席的,但由于元宇宙还处于很初期的阶段,加上我国也不是开发元宇宙的国家,因此现在设立法律应对机制未免过早。

“我们可以先观察美国、中国等竞相投入元宇宙的国家,如何成熟化自身的机制后,再来参考也不迟。”

尤其,一般新事务的面市都会经历“草创-淘汰-沉淀-成熟”等阶段,因此待一切成型且稳定后再设立法律相关机制会更有意义。

他主张,目前政府可以做的就是教育及醒觉工作,如相关部门可以举办座谈、工作坊等,在最短时间内教育大家,尤其是中学阶段。

“很多人都不晓得虚拟币、区块链是什么。唯有这个时候教育学生,以后他们才会有精准的判断力。我们做不到研发元宇宙技术,至少可以先装备自己。”

WCPCC旨在于为各族企业和社会提供服务,打造健康公平的消费商业环境,提高中小企业和零工经济标准化的意识,增加中小企业和零工经济对不平等交易方面的知识,全面提升企业会员的品牌公信力与维护消费者的八大权益, 和管理消费者投诉和相关事宜。

较早前,黄盛发也表示,由于目前“元宇宙房产”并不会影响民众的日常生活,因此现阶段可以尝试了解,不一定非得争相进入一个未知、且尚未成熟的领域。
应留意生态系统

他强调,无论是有意投资的民众,或想涉足这领域的发展商,大家都应留意有关平台是否拥有完整的生态系统,例如是否有流量、能否永续经营、是否有特定环节与设计来吸引流量,以及能否确保买卖交易链顺畅等。

“很多时候一些平台可能会向你承诺,买了之后多久就会涨价多少、回酬多少,诸如此类的承诺听起来更像是金钱游戏。”

他认为,若对方有没有长远的规划,也缺乏全面且良好的生态系统,那么就很可能会是泡沫,民众需要留意。

结语:投机炒作自食恶果

截至今年1月,全球活跃互联网用户已突破46.8亿,占全球人口的59.8%,这为“元宇宙房产”提供一个基础外,许多的艺人、科技巨头的加入,更让“元宇宙房产变得格外令人关注。但,这真的是产业界的另一场新革命?

无论是对“元宇宙房产”的乐观,抑或对其看不见的危机感到忧虑,任何新事物自然有其风险,而我们也无法阻挡发展洪流。

或许最后真的有人在虚拟世界展开期待中的“第二人生”,甚至在“元宇宙房产”中大捞一笔,或许有人最终血本无归,投入的钱全打了水漂,但我们能做至少是先了解。

权衡利弊迎房产革命

权衡利弊看法后,我们可能各持立场,但率先了解这新概念无疑让我们能更好地装备自己来迎接下一轮的房产革命。

更重要的是,我们都得紧记,无论是虚拟空间抑或现实世界,不动产的交易始终都得量力而为,任何投机发财或短线炒作,都可能让自己自食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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