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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界限制法恐成双刃剑

2021年04月18日

解构被诅咒的房市梦魇(中篇)
独家报道:黎添华

近年来,我国多宗标杆性判决无疑让发展商步步为营,但一些发酵在即的法案,更是让房产界提心吊胆。然而,这些忧虑,不是因为发展商有错在先,而是一些现实局限和挑战,让他们得承受“非战之罪”。

2018年修订的限制法案(Limitation Act)就是其中一个例子,这个被誉为房产界“计时炸弹”的法案,随时将引发新一轮乱局,即使看起来保障了购屋者权益,殊不知其影响深远,甚至令购屋者本身都受波及。

本报就在了解这个法案之际,意外发现其背后牵扯出来的现象,其实是我国房产界长期面对的问题,只是它被政府忽视了。如果这些发展商遇到的问题不被正视,限制法充其量只能治标不治本,甚至最终带来更不堪设想的后果……

首先,让我们了解何谓 “限制法”。

过去,购屋者在交屋后的24个月(胥视发展商而定)内发现缺陷瑕疵可以立即要求发展商免费修复,而任何肉眼看不到的隐藏性缺陷(Latent Defect),则因为一时无法在24个月房屋缺陷责任期(Defect Liability Period)内,通过肉眼检查发现出来,因此根据过往的1953年的限制法指出,购屋者有权从缺陷发生之日起有6年的时间限制,对发展商提出法律诉讼。

可15年内对提出诉讼

不过,2018年4月,政府通过2018年限制法案(修订)则将6年延长至15年,即,缺陷在首次发生后超过15年,购屋者才无权对发展商提出诉讼。

显然,这对遇到发展商偷工减料的购屋者来说是一种保障,但是,对于负责任的发展商来说却绝对是一场梦魇,甚至对整体房产界带来一发不可收拾的灾难。

这项2018年修正法案中增订第6A条文、第24A条文及第29(2)条文,里头允许购屋者可在发现其单位隐藏缺陷日期算起3年内(24个月房屋缺陷责任期后)向发展商提出索偿。

其中,第6A条文允许购屋者还针对未涉及个人损伤的疏忽个案索偿。

有关法案更特别列出了一些例子阐明这项修订,如,例1:C在2000年向D购买房子,岂料却在2010年发现墙壁有一裂缝而造成严重损坏。

根据专家建筑报告显示,裂缝最初于2002年产生,那么C有权从2010年算起的3年内向D提出诉讼。

例2:C 在2000年向D 购买房子。2005年发现墙壁有一裂缝而造成严重损坏。根据专家建筑报告显示,裂缝是在2002年出现的,那么C有权从2005年算起的3年内向D提出诉讼。

产业隐藏性缺陷该如何鉴定备受关注。

对发展商带来压力

但是,若 C 在2000年向D 购买房子,岂料在2017年发现墙壁有一裂缝而造成的严重损坏。

根据专家建筑报告显示,裂缝是在2001年出现的,C也无权起诉D。这是因为问题出现开始至今已经超过15年期限,哪怕C入住第二年便已经悄悄发生这问题,但其限期早在2016年便结束。

不仅如此,发展商同样会面对共管机构或管理机构,就共管产业范围内,如走廊、大厅、泳池等空间的缺陷提出隐藏缺陷之索偿。

这一修改,看起来保障了购屋者的权益,但是无疑也对发展商带来一定的压力,尤其房屋缺陷不一定就是发展商所造成的。

依祖米

PAM:时间点未必准确

大马建筑师协会(PAM)主席拿督依祖米就向本报指出,结构性的缺陷基本上可能是建筑设计的问题、施工错误、人为疏漏、缺乏管理维修,以及天灾。

“确实也有可能是因为管理层的疏忽而导致这个可能。”

询及专家是否真的能检验出有关缺陷的确切发生时间,他认为,通过建筑剖析调查确实有可能分析缺陷的表征、原因,以及预估的事发时间,惟,在一些情况下也不一定能准确地查出缺陷实际发生的时间点。

另外,他也强调,有关法令针对的是会带来结构性损坏的隐藏式缺陷,反之任何因为刻意破坏、磨损等损坏则不能在法令下受到保障。

法令针对施工纰漏

“法令针对的是哪些在购买后或检查时看不到的缺陷,尤其是施工纰漏,或偷工减料上的问题。”

值得留意的是,法律保障弱势群体是情有可原的,法庭捍卫真相也是理所当然的,但却可能需要考量几个显示面,如,是否符合现实的业界运作情况、会否导致购屋者索偿无度,肆意诉讼的风气、房产界在这样的环境下会受到怎样的冲击,无不备受关注。

再来,延长至15年的话,其实对于部分不负责任而被谕令清盘的发展商而言,反而有机会逃脱法律责任,显然的,限制法似乎成了双刃剑。

高炳江

高炳江:环环相扣
房屋有瑕疵勿针对发展商

世界不动产联盟(FIABCI)马来西亚分会会长拿督高炳江表示,法令保障购屋者是无可厚非的,对付不负责任的发展商更是理所当然的,不过,若要治标又治本的话,始终需要彻底解读这个现象背后的原因。

首先,偷工减料的发展商打造的房产自然会出现隐藏性缺陷,不过,对于负责任的发展商而言却可能是‘非战之罪’。

他解释,打造一个项目除了发展商外,更涉及了绘测师、工程师、建筑师、承包商,乃至于督工和工人,这环环相扣的背后,任何一方都可能造成隐藏性缺陷,因此将所有责任指向发展商,无疑有欠公平。

外籍劳工严重短缺

“即使发展商一心想打造完美项目、承包商没有偷工减料;而建筑师的设计更是精准无误,工程师也尽心尽力完成,但是却可能败在外籍工人的不熟练上。”

从事这行超过30年的他向本报指出,过去我国在到本地工人的施工下水平获得保障,然而,随着越来越少人愿意从事水泥工,加上受训练的外籍劳工严重短缺下,不少承包商被迫聘请语言不通、技术不高、经验不足,且缺乏专业训练的外劳,加上还因为无法获得延长交屋期,因而导致部分项目出现手工水平欠奉的窘境。

“过去20至30年来,我们很少出现这些问题,因为当时的工人都是本地人,再不就是训练有素的外劳。”

此外,过去也有不少本地人从事督工,但是随着社会普遍认为督工属于3D工作(肮脏、危险、艰难),以及薪水与工作压力不成正比后,有关工作目前多以外劳为主。

据悉,目前的督工薪水介于3000至5000令吉,但是承担的责任却十分大。悲哀的是,这样的情况也发生在工程师、建筑师,以及绘测师身上。

据高炳江发现,目前许多本科生都转往金融领域发展,其中原因就是因为责任与压力过大,和薪水无法成正比所致。

既定印象捆绑发展商

值得一提的是,高炳江也一针见血地点出,很多人在房产出现问题时,自然会将矛头指向发展商,反而忽略了上述的种种现实因素,就此,即使法庭惩罚了发展商,始终仍无法根治这个现象,因为问题的根本是种种的现实局限,而非发展商单方面所引起。

他表示,很多时候,房产界因为这些不负责任的害群之马而让人留下负面的既定印象,加上由于房屋法令向来是社会福利法,疑点利益一定都会归于民众,并以民众的权益为优先考量,因此工程师们往往会在法庭未下判前承受极大的压力。

“负责任的发展商被起诉的话,即便是赢了也只是免去堂费,但是缴付的律师费却远远超过这个数目。这还不包括冗长的审讯压力,以及信誉的损伤。”

发展商越做越沮丧

一名不愿具名的发展商也向本报指出,由于坊间对发展商的既定印象都是负面的,因此一旦出现问题就直接判发展商“死刑”,令他们越做越沮丧。

“如果不负责任的发展商被对付是应当的,但是对认真付出数十年的我们来说,却是很大的一种名誉伤害。毕竟,有时可能这不是我们刻意酿成,而是某些细节在工友那出错了。”

“我们的无奈没有人知道,也不会有人同情,他们只会认为我们赚很多,但这只是好看而已,一点也不好做。”该发展商如此说道。

关于这点,高炳江就语重心长地重申,违例犯法的发展商确实应该被对付,但是现有的法令会否更轻易被滥用?是否忽略了现实的局限与考量?如何处理才能真正杜绝有关问题?这些都需要政府与业者们从长计议。

也因如此,他透露,该会将与房屋部做进一步的商讨,看看如何能在保障购屋者权益下,也能为发展商的发展取得一个相对公平,同时符合现今业界操作的方案。

据悉,结构崩裂的原因有几个,比如温度变化太大造成热胀冷缩、承压度与负载度不足、地震或土崩、建筑材料的化学反应等。

大马建筑师协会(PAM)主席拿督依祖米早前也指出,结构性的缺陷基本上可能是建筑设计的问题、施工错误、人为疏漏、缺乏管理维修,以及自然灾难,因此不一定就是工程师或发展商的问题,但法律诉讼却增加了不必要的精神负担。

下篇预告:多宗标杆性判决,以及因法令而酝酿爆发的案件已经挑起了业界的神经,但他们不知道的是,影响最深的不是发展商或中介,而是另有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