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tegories趋势

香港“劏房”也在大马上演?

2023年04月30日

“劏房”代价大
丰厚利润引人以身试法

独家报道:何燕羚

百物涨价使国人生活备感压力,消费力和经济条件都减弱,更多无能力购屋或租下整间屋子者,逐渐趋向与陌生人分租被业主间隔的房间,以减轻租房负担。

但与此同时,社会新鲜人的住宿需求非常大,有数据显示,每月在互联网上询问租房的人次达到80万,相较3年前激增超过1倍。

正因如此,国内开始出现涉及大肆改动房屋内部格局, 以分隔出更多房间(分隔房间,或香港俗称的“劏房”)的形式出租,且租金高昂。

且不说“劏房”可能获取的丰厚利润,即使是合法的房间分租,租金回酬动辄可比出租整个单位高出50%或以上。

但也许大部分人都不知道的是,没有根据条例改造屋子或划分屋内间隔,可能会抵触两条现有法令,即1984年统一建筑物法和1976年地方政府法令,若罪成,将面临轻则罚款最高2000令吉,重则可能坐牢不超过6个月的惩罚。

简陋的房间却征收昂贵租金。

勿以身试法
非法改造屋子代价大

大家想必在香港连续剧看过所谓的棺材房、笼屋、劏房等“另类”住宅,房间没有窗户,一丝阳光、一口新鲜流通的空气也不能透进房,居住条件极差。

一些屋主为了赚取更多租金,改变原来的房屋结构,空间原本只能住一户人,通过分隔租给几户甚至十多户人家,人满为患。

这种情景也开始在大马上演。早前就有名屋主将屋子分隔成“劏房”出租,甚至连阳台也被“装潢”成房间出租,且租金高达600令吉。这或许会令许多业主感到心动,而想要依样画葫芦;殊不知,这已引起政府的关注,而违法改造房屋者更可能付出坐牢6个月的惨痛代价。

但为何仍有不少人以身试法?原因很简单,“劏房”可获得的丰厚利润实在太诱人了!

且不说“劏房”可能获取的丰厚利润,即使是合法的房间分租,租金回酬动辄可比出租整个单位高出50%或以上。

手上管理超过500间分租房的房间分租商Sublet Doc创办人邝国智,向《南洋商报》读者分享如何通过合法分租,获取高租金收入的案例。

每月80万人次询问

邝国智接受本报专访时说,疫情过后,国内房地产市场已从过去的买房自住,转变为以租房为主的导向。

根据线上房屋出租平台iBilik.com数据,目前每月租房询问人次达到80万,相较3年前的30万人次激增超过1倍,预计未来5年租房趋势将持续高涨。

“加上我国人均收入偏低,仅2%大学毕业生取得5000令吉的月收入,20到34岁的平均收入只有2600令吉,一般收入的30%用作房租,这样一来,这族群根本难以负担承租一整间屋子。”

与此同时,租房需求的上涨,却令国内开始出现部分屋主及“包租公”没有遵守房屋建筑法令,改造屋子或划分屋内间隔,以香港“劏房”(分隔房间)的形式出租,且开出天价般的租金。

邝国智

更改结构须3方同意

尽管我国现有法律框架并不像国外般,拥有住宅租赁法令(Residential Tenancy Act,简称RTA),规定房间是否可以分租,但事实上,改动屋内结构不仅要先问过3个单位,“包租公”或“包租婆”要分隔房间也须先获得屋主同意。

更甚的是,根据1976年地方政府法令,屋主或分租者须合法及合理地改建房子内部,尤其不能过度拥挤,危害住户的健康或造成生命危险,否则屋主或二房东会被提控,一旦定罪,可被罚款不超过2000令吉或监禁不超过6个月或两者兼施。

换句话说,擅自分割房间的屋主或“包租公”,分分钟可能“偷鸡不着蚀把米”,被罚款之余还可能要坐牢。

法令阐明,如果触犯1976年地方政府法令被定罪后仍重犯,将须缴付更多罚款,即每天罚款不超过100令吉。

Sublet Doc管理超过500间分租房。

2法令对付“超租”

邝国智坦言,房间分租在大马非新鲜事,可惜至今仍未有相关的租赁法令约束或管制,而许多屋主也不了解1976地方政府法令及违反该法令的后果,导致一些分租商放肆地改建房屋内部,甚至罔顾租客的安全,出现“超租”的恶劣情况。

事实上,国内开始出现“劏房”的现象已引起有关当局的关注,而涉及的人士随时可能被当局援引法律对付。

地方政府发展部长倪可敏早前就促请民众,一旦发现有“劏房”的情况,必须向地政部举报,该部即会派官员调查及采取进一步行动。

他指任何人要在现有建筑物修建或增加建筑,须根据现有房屋建筑法令,向地方政府、即县议会、市议会或市政厅申请。

邝国智说,我国仍在草拟住宅租赁法案,目前处于咨询意见阶段,一旦在国会通过成为法令,即能通过法律管制分租市场,揪出不守法的害群之马,让住宅租用市场恢复正常运作。

而在RTA生效前,房东和房客之间的租用合约(Tenancy Agreement)就是一切的依据。

邝国智(左)与李崇珲

违规分租属僭建

邝国智解释,1976年地方政府法令下,过度拥挤的定义,是指每350立方英尺的空间,拥有超过1个成年人的比例。

“例如,我们的住宅单位面积500平方尺 x 10平方尺高度= 5000 立方英尺的空间,除于 350 立方英尺,就是最多只能容纳14名成人。”

他补充,根据1984年统一建筑物条例(Uniform Building By-Laws 1984),也有清楚列明房间的面积规定和消防规范,不符合规格的分租房,即属僭建,不要以身试法。

房间面积规定和消防规范

· 第42条文阐明,房间面积不能小于6.5平方公尺(70平方尺),房间阔度须至少2米(6.5尺)。

· 第39条文阐明,每间房一定要有窗户,或者要有冷气或抽风机(条文41)。

· 走廊和出口保持畅通无阻,宽度至少为1.2米(4尺)。

· 大门进出两侧1米范围内不得存放任何物品。

· 逃生路线上的门,必须朝逃生方向打开。

· 通往阳台或外部空间的通道须有足够宽度,发生紧急事故时,消防人员和救火设备可轻易进入。

· 阳台必须保持整洁,1 米范围内不得存放物品。

· 阳台要有栏杆,且必须坚固,能支撑成人的重量。

邝国智(左)与李崇珲

分租前需咨询3单位
1 公寓或建筑经理或物业管理公司

虽然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第28和29条文未阐明,房间可以或不可以加间隔,但第27条文阐明,进行间隔前,须获得管理处的批准。

2 住宿条规或共同契约书 

共同契约书是一份有关业主的权利及责任的文件,具有法律效力,清楚列明业主、住客、租客及物业管理公司,就公寓的私人地方、公用地方及设施等的监管、行政、维修保养和管理方面的权益及责任。

若共同契约书里没写到不能加间隔,则表示业主可做间隔进行分租。

3 共管机构 

根据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第32条文,共管机构亦有权干预房屋装修,必须仔细查询内文是否说明不能做间隔。

共管机构是在发展商交屋给屋主后的12个月内,举行第一届常年大会时成立,以接管公寓的管理工作。

共管机构是屋主成立管理机构(Management Corporation)前的管理单位,委员包括发展商代表和屋主。一旦屋主拿到分层地契和成立管理机构,共管机构将解散。

李崇珲表示,如果以上3个单位都放行,业主可开始向公寓的管理处申请装修批准,完成间隔后,再让管理处做房屋检验。

包租再分租须屋主点头

包租房屋再分租,须得到屋主同意,否则可被起诉不尊重租用合约精神!

分租大致分两种,一种是各租客直接与屋主签订租约;另一种是由一位租客包租,再代为分租,由该租客与各分租户签订租约,意指二房东。

二房东可以是分租单位住户之一,亦可以另有居所,纯粹是为屋主代管物业。

坊间大部分租约皆没有明确条款,禁止租客分租,若原租客在未征得屋主同意即擅自分租,是否可行?

答案是:不行。

李崇珲

李崇珲说:“即使租用合约内容没有限制分租的条款,原租客也无权随意分租,或为单位进行间隔等其他改动,原租客须获得屋主同意,不能隐瞒分租,否则屋主可以起诉要原租客马上拆除间隔。”

他指出,作为分租客,为求自保,须了解二房东是否确实有分租权,最理想的情况,当然是屋主、二房东、分租客三方都了解各自的合约责任,以免屋主日后突然发现单位用作分租,与二房东起争执,影响分租客起居,破坏整个居住和谐。

他续称,分租客决定分租前,可要求二房东出示主租约,以了解主租约的年限、分租权等条款,最重要是屋主姓名和物业注册上相同,确保自己是在合法情况下分租,以及分租约的有效性。

举例,如果原租约期限仅1年,但二房东与分租客却签订两年的分租约,有关分租约将无效,也可能失去法律效用。

李崇珲说,但二房东也有权拒绝出示原租约,若对方一再坚持不公开相关内容,分租客有必要加以谨慎,避免跌入分租陷阱。

配置独立智能电表可减少各种烦恼。

设独立电表避纠纷

房间分租到底是纠纷的根源,抑或住宿的解决方案,值得人们深思。

电费是分租客之间最容易引起纷争的事宜,屋主须配置独立智能电表,以减少日后的各种烦恼。

李崇珲说,该公司拥有完善的租客过滤系统,筛选好的租客,包括分租客之间的观念、价值观是否一致,同时把所有事项详细列明在租约和住宿条规,包括清理服务、维修服务、家具配置、可否养宠物、可否提早退租等,日后就可以合约和住宿规定来保障双方利益。

“当中,电费如何公平分摊,是分租业务里最容易引起的纷争,建议屋主须在各别房间配置独立智能电表,电费缴付根据租客的用电量,双方无需为电费太贵或不够透明等问题争执不下。”

他指出,智能电表并不会干扰总用电量,屋主私下安装不算违法,成本也不高,每个约150令吉。

倡设协会监督规范

通过提供价格低廉且租期灵活的租约,令分租商机应运而生,同时也带来诸多纠纷,在RTA未生效前,业者间自发组织马来西亚转租经营者协会(MASO),互相监督,规范市场秩序,让市场健康发展。

由于分租经营的门槛不高,过去几年房产领域各类推广投资课程非常活跃,吸引许多房产投资者入场经营分租,导致市场出现大量的分租房源,素质良莠不齐,衍生出各类的投诉和纠纷。

为了让分租市场能在正轨上持续发展,分租商自发性成立马来西亚转租经营者协会,自我约束和互相监督。

马来西亚转租经营者协会是政府认可的第一个房间转租协会,会员包括分租商和业主,有超过500名会员,专为分租相关的冲突提供解决方案。

Categories趋势

不利因素挫三分一发展商收盘

2021年04月25日

解构被诅咒的房市梦魇(下篇)
独家报道:黎添华

从“买卖房屋不能收取订金”、“综合项目管理费划一”、“房屋管制处无权延长交屋期”这些标杆性判决,到 “限制法从6年期限延长至15年”的法令修改,无不被指将限制了发展商的工程进展,或影响销售作业流程, 甚至重挫整个领域。

业界就流传这样的说法,指若有关现象再不获得当局正视,我国至少有三分之一发展商将在压力下纷纷结束营业。

不过,当我们以为接二连三的震撼弹,看起来针对的只是发展商及房产中介时,殊不知他们不是唯一的输家,因为一场场的房市“诅咒”中,“殉葬”的还有包括你我在内的更多人。

符绩理

4种预见情况

1.赶工品质真的能保障?

随着法庭宣判房屋管制处没有权利延长发展商的交房期限后,换言之,早前获得该部门批准延长交屋期的项目首当其冲。

东盟建筑商联合会主席符绩理就表示,随着楼层越建越高、设计越来越新颖,加上材料高涨、政府献金、工人不足、以及地势险峻的关系,因此一些承包商已很难如期完工,若无法拉长建筑时间则让承包商更具挑战。

其中,不排除一些不负责任的承包商为了赶工而聘请不专业的外劳,例如才抵达我国不久便开工的菜鸟,或为了降低成本而偷工减料。

拟策一劳永逸解决

显然的,这是一个恶性循环的问题,因为一旦时间不足,随之而来的便是“滞纳金”,但,赶工出来的房屋会否有缺陷等也备受关注。

他表示,逾期交屋确实对购屋者不公平,发展商也理应赔偿,但一些工程在尚未逾期前提出延长交屋期或许值得商榷,尤其是那些早前就已获得房屋管制处批准延长时间的项目。

他强调,自己不是为承包商找借口,但却希望当局能看到目前的实际状况,以及了解业界遇到的局限,然后在这环环相扣的关系中,找出一劳永逸的解决方案。

2.影响市场运作

根据业界保守估计,目前全国因这项政策而受影响的项目多达500多个,而记者抽样访问的发展商就表示,随着多项法令限制了他们的发展,多项政策也降低了他们的利润,因此不少发展商都坦言过去5年越做越辛苦,甚至想转战其他领域。

理科大学经济系教授连惠慧博士就指出,尽管房产界受冲击不会重挫整体经济,但确实会对不少行业带来影响。

也是国内少数拥有“前沿教授”称号的她分析,建筑业对我国国内生产总值的贡献不到10%,然而却能推动下游工业以及其他连带的服务领域,如会计、律师等。

较早前,符绩理就表示,一旦屋业发展受阻,那么自然将影响到承包领域,以及下游的140多个相关行业。

高炳江

3.随意起诉恐蔚然成风

另一个让业界担心的隐忧是,诸多的标杆性判决会不会引发民众矫枉过正,掀起随意诉讼风气。

世界不动产联盟(FIABCI)马来西亚分会会长拿督高炳江表示,法庭捍卫真相、法律保障受害者是无可厚非的,而任何人也都有权提出法律诉讼,然而这也可能会为部分没有职业道德的律师提供机会,去刻意煽动购屋者提出诉讼,以从中捞一笔。

据了解,美国就经常出现动辙付诸法律诉讼,而一些律师甚至会主动献议,并提出免收费打官司,胜诉后才收钱来怂恿购屋者打官司。这不仅带动了不良风气,同时也对认真做事的发展商带来不必要的压力。

以限制法为例,如今隐藏式缺陷的起诉年份从过去的6年增加至15年,但是据本报向马来西亚建筑公会了解,由于一般的隐藏式缺陷在3至5年内便会显现,因此延长年份后会否让人滥用有待关注。

其实,对高炳江而言,不负责任的发展商被对付是可以理解的,只是最令他担心的莫过于随意起诉的风气会否对有志在房产界大展拳脚的年轻人纷纷打退堂鼓。

工程师责任大

在业界超过30年的高炳江指出,工程师以及其他相关的专业人士需要承担的责任很大,而任何的诉讼也都会对他们造成极大的精神压力,因此近年来越来越少人选择这一行。

“工程师及相关专业人士的薪水其实并没有很高,打滚10年薪水可能才6000令吉左右,但是在银行工作却能高过这个价码。他们压力又那么大,真的令人不敢干这行。”

他担心,随意起诉若蔚为风气,那么对业界来说无疑是一种不健康的现象,工程师等相关专业人士锐减的话,对我国整体房产界的发展也不是件好事。

4.屋价不稳定

本报也从一不愿具名的发展商处了解,其实若要发展商在工人少、材料贵,以及短促时间内赶工的话,很可能出现两种情况,即1)担心出现偷工减料,或2)成本提高,最终转嫁予购屋者,导致房屋价格攀升,得不偿失。

“这是很自然的,一些发展商可能会因为在限制法下,未来15年得承担一定的风险,所以成本自然会转嫁予购屋者,屋价高企是可能的。”

再来,以滞纳金为例,若发展商最终需要给予的赔偿远远超出他们的预算,这将令发展商推迟下来的新项目、或取消新计划,最终让市场发展受阻。

“这不是威胁,但这是可以预见的情况。”

许文思

许文思:抵触业界运作
过时法令应修改

资深律师许文思指出,政府绝对不会贸然推出新法案,其中任何法律的制订、修订,都有其前因后果,如当时的一些社会背景或当年发生的一些案件,让政府推出这样的法案,因此不能说法令制订得毫无根据。

“房屋法令在1966年推出,正是因为当年很多发展商欺骗了购屋者。”

惟,拥有多年处理房屋诉讼案件的他认为,确实一些法令可能因为过时了,也跟不上局势的发展,因此出现与业界运作出现抵触的窘境,而这些尴尬确实需要通过修改法令来解决。

询及已经下判的标杆性案件是否能够重审翻案,他则表示上诉意义不大,理由不足,最恰当也最实际的做法始终是让政府去修改法令。

“法庭这个机构是相对‘保守’的,朝令夕改不是它的本质,因为这才能让民众对司法有信心,而且法官是依据法律审判的,而不是制订法令,换言之最关键的根本还是在法律。”

不过,他提醒,房屋法令是社会福利法令,一切还是会以保障民众为前提。

谢淑芬

谢淑芬:符合社会环境
法律随文化需求修改

资深律师谢淑芬有不同看法,她不认为现有的法令不符合现况,惟,法律是会随着地方文化、社会需求等因素不断更改。

“比如有些国家已经接受同婚,这是旧社会中不可能有的法律保障。”

她表示每个法案的拟定或修改必然是符合当时的社会环境,更是为了满足时代的需求,如,解决当时出现的某种问题,因此不一定就意味着这些法案有问题。

法律保障买家权益

她说,法律的首要宗旨是维持社会秩序,保障弱者权益是维持社会秩序的其中之一要素,买卖房屋这件事,发展商跟买家之间本来就实力悬殊,因此需要法律介入保持平衡的权利,以便保障买家的权益。

较早前,她在与本报会面时就举例,严禁收取订金就是因为当时很多不负责任的发展商在收取订金后卷款走人,因此才有法令严禁订金。更重要的一点是,由于我国并不像其他国家那样采取先建后售的政策,因此才导致发展商及中介需要以订金来保障自己的销售额,同时确保工程有继续下去的可能。

以订金一事为例,她认为发展商的权益并不会在没有预先收订金下受损,因为都是谁先签约就卖给谁。再来,房屋发展法令第11(2)条列本来就列明发展商不允许在还没与买家签约前不允许以任何名义收钱(订金),反之在签约时发展商就可以依法依据合约收取10%的。

结语:

新法令潜力发酵
全民恐付出代价

社会的运作盘根错杂,谁都是彼此的命运共同体,明乎此,多宗标杆性判决以及因新法令而发酵在即的案件,看似协助了购屋者,但更多的后续隐忧却也开始潜伏,而其影响的绝对也不会只是发展商与中介,反之金融业、服务业等各行各业,乃至民众本身都会受到程度不一的冲击。

如果说,法律的存在旨在解决当时的某种社会问题,那么我国的房屋法律是否真的解决了各界的问题?还是它在协助解决购屋者的问题之际,也协助了房产界的发展? 尤其,若干年后这些法令是否还符合时代趋势,及现今的社会发展,这值得政府,尤其是房务部正视。

此外,我们的房屋相关法令是否在一昧关照民众之余,却忽视了房产界的发展?我们在制订法律之前,是否又曾与业界全面且有效地沟通?

若法令的制订建立在某一方坐在冷气房里头的一厢情愿中,那么不久后有关法令很可能又得因为不符合现实运作情况,而面对朝令夕改的尴尬。这样的局面只会让房产界沦落得宛如一个被诅咒的领域,届时恐怕不仅房产界受到重挫,全民也将付出代价。这,绝对不会是大家想看见的,只是我们可能还未意识到。

愿一切来得及纠正,一切从这专题出发,从我们追求理性双赢与长远发展的角度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