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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管控官 守护购屋者权益

2022年10月11日

林国强律师
林国强律师事务所资深合伙人

 

 

遇到有问题的发展商吗?
可找房屋管控官申诉

1966年房屋发展(管制与执照)法令下,房屋发展商有什么法定义务需要履行?

该法令第7条文阐明,持牌发展商必须做到以下事项:

(a) 在对根据该法令第 5(3) 条文提交给房屋管控官(Housing Controller) 的任何文件 (执照及申请文件)进行任何更改后的4 周内,向房屋管控官提供更改的书面详情

(b) 持续在持牌房屋发展商的任何办事处和分行,以及进行房屋出售的任何其他地方的显眼位置,展示其执照、广告与销售许可证,其经审计的最新资产负债表,以及任何控制和管理持牌房屋发展商业务的人士(现在或以前的全名、通常的居住地址、国籍、原籍国、业务或职业),以及该名人士担任的任何其他董事职位的详情;

(c) 保留或安排保留其在西马办事处的会计和其他记录,以充分解释持牌房屋发展商的交易和财务状况,并确保真实和公平的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以及任何所需附上的文件,并须使这些记录的保存方式,能方便和适当地对其进行审核

(d) 每年以该法令第九条文要求的方式,委任一名或多名审计员

(e) 在有关持牌房屋发展商财政年结束后的6个月内,向房屋管控官呈交并在宪报上公布根据该法令第9条文所准备的审计师报告、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f) 不迟于每年的 1 月 21 日和 7 月 21 日,或按照房屋管控官指定的次数或要求,向房屋管控官呈交正确且完整的书面宣誓声明,关于发展商施工中的发展项目进展,直到该住宅项目中的所有房屋都已竣工和发出合规证书为止

(g) 如果房屋发展商认为,在房屋开发的任何阶段(完工和合规证书签发之前),发展商可能无法履行其对购屋者的义务,须立即据实告知房屋管控官

(h)发展商须采取以下行动: –

(i) 在发展商收到竣工合格证书日算起的21天内,将该证书提交给房屋管控官; 和

(ii) 在将空置房产移交给有关房屋项目第一名买家当天算起的21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房屋管控官

(i) 如果遇到任何拒绝颁发竣工和合规证书的情况,须据实禀告房屋管控官

(j) 确保房屋的开发是依据任何建筑物监管法律规定的任何条例进行的,并已尽一切努力,为获得竣工和合规证书以及获得房产地契转名,并将其转移给买家

(k) 从移交空置房屋给第一名买家当天起,直到所有房屋的单独或分层产权发放,以房屋管控官所决定的次数,向房屋管控官通报房屋独立产权或分层产权发放,以及此类产权转移给买家的进展

结语

房产发展商有重大的法定义务要履行,以确保买家的权利获得很好的保障。

在这方面,房屋管控官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以确保发展商履行该法令要求的所有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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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层地契 还要等多久?

2022年09月26日

黄伟益
产业管理顾问

 

 

发展商走捷径获批准信,
从而不必如期移交分层地契?

我国于2012年修订1985年分层地契法令,主旨是要确保国内发展商在包空交屋给购屋者时,能同时将分层地契连同发展商签名的表格14A(分层地契转名表格)交予购屋者,进而保障购屋者的权益。

这个新修订的法令是于2015年6月1日生效。然而,经过这么多年后,有许多新完成的项目,仍无法在包空交屋时,把分层地契弄好交给购屋者。

由于发展商要获取房屋管控官(Housing Controller)发出的延期交出分层地契批准信并非难事,这导致不少发展商在没有如期把分层地契交给购屋者时走捷径,获取房屋管控官的批准信,从而不必如期移交分层地契。

即使随着联邦法院确认,房屋及地方政府部长不能授权房屋管控官发出这类延期交屋的信,但对于一些与当局关系良好的发展商,要获取延期交屋的信也肯定不难。

2.5%款额影响不大

虽然2015年通过宪报颁布并修订的1989年房屋发展(管制与执照)条例H附表有规定,只有发展商在包空交屋的当儿,将分层地契原件连同发展商签名的表格14A交给购屋者时,他们才可以从发展商HDA控制户头申领高至95%的购屋款额。否则发展商顶多只能申领高至92.5%的购屋款额。

不过,对于许多大型发展商来说,这当中的2.5%款额确实对他们整体的财务影响不大。只要发展商证明他们已向相关的政府单位申请分层地契,这个2.5%款额即可从HDA控制户头,转入发展商的律师楼户头来托管。

政府2012年提呈1985年分层地契法令修正案到国会寻求通过时,当中一些修订包括规定发展商在售屋之前,必须从土地局取得单位面积方程式的证明书(SiFUS),然后向建筑总监提交这份证明书,始能开始售卖其所推展的发展计划。

当局亦规定发展商须在完成楼顶建筑之前,向土地测量及地图局(JUPEM)取得所提议之分层图测证明书(CPSP),并在完成顶楼建筑后3个月内,向土地局提呈分割建筑物作为分层地契之申请。

任何发展商若违反上述规定,可面对不少过1万令吉,或不超过10万令吉罚款,以及不超过3年监禁。若发展商在罪成后依然违法,则将面对每天介于于100令吉至1000令吉的罚款。

共管楼宇分层地契改革路遥遥。

当局须严厉执法

同样的,对于那些在这个法令修正案于2015年生效前建竣的分层建筑物,法令有规定发展商须于2015年6月1日算起3个月内申请CPSP,包括申请分层地契,但许多分层建筑物的业主还是面对“只闻楼梯响,不见人下来”的窘境。

这就得回到各州政府或土地局的执法决心,否则再多针对分层地契法令的修订,若当局没有严厉执法,就难以取得所要的执法效果。

即使一些发展商面临清盘,土地局依然可以要求原地主(若跟发展商属于不同人或公司)或清盘师(或是政府所设的报穷局)遵守法令,并尽快协助购屋者申请分层地契。

冻结令无碍申请分层地契

许多楼宇无法申请分层地契,主要是面对土地用途不符或分割问题、建筑图测不符、发展商清盘,而原地主不愿主动提出分层地契之申请,甚至是地契抵押给银行等问题。

有些时候,发展商甚至会以个别购屋者在主地契上所注册的冻结令(Caveat)作为借口,要求购屋者移除他们所注册的冻结令,否则就不为他们申请分层地契。

事实上,根据1985年分层地契法令第9(2)条文,除了抵押令(Charge)或留置权(Lien)外,冻结令根本不会影响分层地契的申请工作。

面对土地用途不符或分割问题,业主首先当然需寻求州政府或联邦直辖区土地与矿物局协助,其中包括转换土地用途、将两个或超过两个地段合并为一,包括要缴付额外的土地用途转换或合并费用。

若面对建筑物占用政府地或他人土地问题,其一就是向申请拥有这个政府地,或向私人地主收购其地段,再不然就是要求州政府协助征地等。若是有一些地段(作为水沟、河道、小贩中心或是宗教场所保留地)要切割出来并转移给州政府,则必须尽快完成。

总而言之,关于土地或地契相关的任何问题,州政府都可利用其权限来解决这类问题。若有一些建筑物不符入住准证,或出现非法扩建等问题,则可以自行拆除或寻求地方政府执法,再不然就是申请庭令来拆除。

至于主地契上所注册的抵押令,则须要求负责注册抵押令的银行移除,或是要求银行给予通融,让土地局先移除这些抵押令,并在分层地契发出后再注册回到个别单位的分层地契上,才能解决许多建筑物建竣数十年仍未获取分层地契的问题。

当然,最终的问题还是个别楼宇的管理委员,会否采取主动来解决这些问题,包括安排所需要的一切经费。否则,这些问题即使再耗上另一个10年或20年,始终无法取得最圆满的解决方案。

发展商走法律空隙
图继续掌控管理权

发展商为购屋者申请分层地契,无疑是一件好事,但一些发展商却利用该法律空间,继续主宰或控制分层建筑物的管理权,让业主无法早日选出代表本身权益的管理层,当然也不能召开大会成立共管机构(JMB)。

根据1985年分层地契法令第17(3)条文,一旦发出分层地契时,这个分层建筑物之管理机构(MC)即宣告成立。不过,管理机构则须等到当中25%的分层地契转名之后,发展商或原地主才须在一个月内召开首次大会,让所有分层地契割名之业主投选出他们所要的管理委员。

购屋者利益被侵蚀

由于购屋者的心态有别,当中包括一些购屋者不想在短期内再缴付多一次的印花税,使得这个分层地契转名的过程变得相当延缓,有者甚至要耗上两年甚至5年,才达到有25%分层地契转名的门槛。

在这个过渡期内,发展商得以继续主宰整个楼宇的管理权,而2013年分层管理理法令亦赋予发展商,能以管理机构的名义开设银行户头来收费,包括委任本身的职员或第三方服务供应商来管理整座楼宇。

配合新修订的法令,土地局一旦发出分层地契时,就会跟着发出管理机构的证书给发展商。在这种情况下,发展商就能以管理机构的成立证书,以管理机构名义,通过开设银行户头来鸠收管理费。

虽然美其名是交由管理机构来管理,但实质上这个管理机构只由发展商主导,而且在作决策时往往无须征询任何人的意见,导致许多购屋者的利益就变相被侵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