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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营燕屋没正式合约 闹翻!

2022年11月14日

林国强律师
林国强律师事务所资深合伙人

 

 

合伙做生意应有正式合约,
以免陷入僵局

在没有正式合约的情况下经营燕屋和销售燕窝,会有怎样的结果?

在Tan Swee Weng v Lim Kok Hean的法庭案件中,提到了关于合资设立燕屋,以及双方在没有正式合约下发生的纠纷。

案情:

1. 起诉人和答辩人共同购置一个物业 (“物业”),然后将其改建为燕屋。根据双方的共识和口头上的协议, 买卖燕窝所得款项 (“联营业务”) 将用于支付购置物业的每月分期付款;若所得款项有余额,则每年在他们之间平均分配;并由起诉人负责经营该业务。

2. 双方未签署任何正式合约。 经过12年后的联营后,2017年,在答辩人要求下, 起诉人将联营业务的控制权和经营权移交给答辩人。据称,自 2017 年接手以来,答辩人从未公开联营业务的收入和分享盈利,导致双方陷入僵局,起诉人立即提出诉讼,要求解散联营业务。

3. 起诉人也要求拍卖该物业,在还清购置该物业的银行贷款后,由双方平分拍卖的收益,并同时向答辩人索偿。

4. 答辩人在回应中声称,他未收到从2005年至2017年4月25日期间的任何盈利,因此起诉人将业务经营权移交给答辩人,作为答辩人在那12年期间未曾获得任何收入和盈利的补偿。

5. 答辩人声称,起诉人已同意从2017年起,将业务中的任何盈利保留给答辩人,为期 12 年。为此目的,原告还签署了一份法定声明(“法定声明”)。

6. 答辩人因此提出反告,即要求允许答辩人经营联营业务12年,并单独保留由此获得的所有盈利,并同时向起诉人索偿。

7. 作为替代方案,如果法庭认为,解散联营业务,并出售财产,对双方都有利,答辩人要求起诉人支付答辩人单独为该业务支出的所有款项,以及起诉人在前12年里不分享获利的损害赔偿。

课题:

a. 起诉人是否有平均分配2005年至2017年的联营业务盈利给答辩人;

b. 答辩人是否已取回他在这12年期间,单独向该联营企业支付的款项;

c. 起诉人所签署的法定声明是否有法律约束力;以及

d. 联营业务是否已陷入僵局,补救措施只有按条款解散联营业务才适当。

裁决:

1. 以事实为依据,双方版本的某些部分都是可信的,而其他部分则不是。主要来说,答辩人声称在第一个12年期间没有获得任何盈利,是没有任何依据的。综合所有证据来看,起诉人的说法可信度更高,联营业务的盈利,确实在2017年之前分配给了答辩人。因此,答辩人关于他有权获得未来12年所有盈利的要求,是不能被允许。

2. 关于签署法定声明的议题,起诉人声称不知道他所签署的内容是不可信的。起诉人全然知道,他在2017年4月将联营业务的管理权转让给了答辩人。从事实和情况来看,联营业务的协议确实已陷入了僵局。

3. 鉴于双方都同意解散联营业务和将房产出售,因此该庭令将是适当的,且对双方都有利。

结论:

任何联营业务都应有正式合约,以免陷入僵局。

在没有正式合约的情况下,特别是在盈利分配方面,可能会产生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