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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栋楼近90%砖墙错误施工……

2023年12月6日

拿督郑大勇博士律师
Teh Kim Teh, Salina & Co., Advocates & Solicitors

 

 

问:

你好律师,

我的这些问题在网络上难以找到答案,非常缺乏这方面的信息,或者只有一些表面性的回答。因此,我希望律师能够帮助填补这个知识空白。

发展商要要建楼,必须开设房屋发展账户(HDA),然后扣留建楼成本的3%作为押金。(这3%由政府房屋部门扣留/监管。)

1.1 请问这笔押金的主要作用是不是防止发展商跑路、应对楼房可能出现的重大缺陷等等各种因素,政府可以使用这笔钱来救助楼房?

1.2 这笔押金会扣压多少年 , 才会归还发展商 ?

发展商是不是在申请完工合格证书(Certificate of Completion and Compliance;简称CCC)的时候 , 也要向州政府的建筑物委员会(COB)交上押金 ?

2.1 请问这笔押金是多少 ? 或者是怎样计算 ?

2.2 这笔押金会扣压多少年 , 才会归还发展商 ?

2.3 这笔押金的用意只是负责楼宇的公共地方有任何严重缺陷 , 而发展商不愿负责的时候 , COB 可以介入并使用押金来维修缺陷?

事件是这样的,我发现我家的公寓存在严重的隐性缺陷。发展商在建造房屋的外围走廊和内部空间之间的墙体时采用了错误的施工方法,这些墙体涉及到业主和公共区域之间的关系。

而最严重的问题是,整栋楼的80-90%砖墙都采用了“错误的施工方法”。目前已经过去了1年,因此开发商不会负责修复公共区域的问题。

请问我应该采取哪些措施?是否应该向政府的房屋部门和州政府的城市规划局(COB)投诉,要求他们介入调查并暂时扣留发展商的押金?还有其他更好的解决方案吗?

谢谢 , 这件事情让我很困扰。

Wong


答:

Wong, 您好!

1. HDA 3%押金主要的目的是确保发展商遵守建筑规定和质量标准。通常,押金会在发展商获得完工合格证书(CCC)到缺陷责任期(Defect Liability Period)后,符合特定条件下归还给发展商。

2. 发展商在交屋子给买家时必须向州政府的建筑物委员会(COB)交付维修公共地方缺陷押金。数额为估计建筑成本的0.5%或 RM50,000,以较高者为准。这押金将会放进维修公共地方缺陷账户,到公共地方缺陷责任期后,符合特定条件下归还给发展商。

如果公共地方有任何缺陷 , 而发展商不愿负责维修,买家或物业管理机构可以向委员会(COB)提出投诉,对以上维修公共地方缺陷账户提出索赔(请参考物业管理条例第27表格 Form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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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房漏水怎么赔?

2023年09月24日

林国强律师
林国强律师事务所资深合伙人

 

洋房漏水纠纷终审裁决

本案是高级围篱保安社区洋房的购屋者,对发展商兴讼。

买家购买了位于雪兰莪州某个发展项目的双层独立洋房。

购屋者于2010年8月26日致函发展商,列出了其所称的洋房中存在的缺陷,并要求发展商在两周内,向购屋者提交其拟议的整改计划,供购屋者过目和核准。

发展商于2010年9月9日回复信函,主要表示发展商正获取其顾问的答复。此外,发展商表示,根据惯例,发展商不曾在缺陷修复工程展开前,取得业主或其顾问工程师的批准。

发展商回复购屋者称,发展商愿意对部分工程进行整改,但肯定不会对涉及升级的工程进行整改。

为了进行整改工程,发展商为购屋者提供了约14天的2人替代住宿。

最后,购屋者于2011年8月29日致函发展商,由于发展商未能修复缺陷工程,买家将聘请第三方进行修复,并向发展商收回由此产生的费用。

发展商于2011年9月5日作出回应,否认购屋者的指控,并重申发展商愿按照其顾问的建议,进行适当的整改工程。

此外,发展商于2012年2月2日致函购屋者,由于购屋者未予答复,且缺陷责任期自2011年9月起已届满,发展商认为此事已告一段落。

导致本次诉讼的购屋者投诉,基本上是该洋房存在重大缺陷。

漏水为房屋主要缺陷

漏水是主要缺陷之一,也是本文讨论的主题。

购屋者是根据防水和瓷砖的整改进行索赔,而补偿金额是根据购屋者证人的估计。该名证人是一位专业机械工程师,但进行此类成本估算的合适专业人员,应是注册建筑师或工料测量师。

根据购屋者在土木与建筑缺陷整改摘要第1项中对防水、瓷砖和清理的目击估计,估计费用为11万零924令吉83仙。

该等缺陷是购屋者在缺陷责任期内向发展商提出的,但发展商未能进行整改。购屋者阻挠或妨碍发展商的工作,尤其是该名购屋者的丈夫坚持要求发展商提出整改计划,并事先获得其批准,是不合理的。

购屋者估计的补偿金额过高,并观察到瓷砖整改,与根据控状第41(iv) 段要求更换内部管道所需的一致。

基于预防原则,合理费用应为发展商证人所提到的发展商的费用,金额为6万零479令吉85仙。

厨房地板上有积水

至于根据控状第41(iii) 段提出的水管泄漏索赔,合理的损害衡量标准,是应基于设施或性能的损失,而非购屋者证人建议的更换整个内部水管。因此,合理的赔偿为1万令吉。

购屋者再次依赖其证人根据控状第41(v)段对此索赔的成本估算,金额为买方土木与建筑缺陷整改摘要第5项中的 2929令吉28仙,加上由于据称整改对现有厨柜的影响,另加2万894令吉72仙用于更换厨柜,而购屋者只提供了一个报价。

这也是发展商承认,但在缺陷责任期内无法整改的又一缺陷。因此,基于预防原则,正如发展商证人所提到的,法庭认为,发展商的整改成本应为8555令吉58仙。

结语

这个洋房买卖纠纷的另一个典型案例,双方之间的关系因期望不符而出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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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屋砖墙货不对板 发展商要赔

2023年07月23日

林国强律师
林国强律师事务所资深合伙人

 

发展商这回
真的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案情

7名起诉人(“买家”),其中两人是夫妻,是答辩人(发展商)开发的雪邦一个房屋项目6套公寓买家。

买家和发展商之间签订的买卖协议,是根据1966年房屋发展(管制与执照)法令下签署的法定买卖合约。

买家指控发展商在未经买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将房屋外砖墙的建筑材料从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aerated concrete building block)改为柔芯(flexcore),违反了买卖协议第12条文。

买卖合约第12条文 – 材料和工艺符合描述

上述单位及所有共同产业应按照本附表四中规定的描述,以及按照已接受与批准的有关当局批准计划,以良好和熟练的方式建造。

除非有关当局要求,否则在未经买家书面同意下,不得对其进行任何更改或偏离。买家不承担此类变更或偏差的费用。

而且,如果变更或偏差,涉及替换或使用更便宜的材料,或省略最初同意由卖方进行的工程,则买家有权降低购买价格,或索取相关的损害赔偿。

问题

如果根据1989年房屋发展商(管制及执照)条例下签署的法定买卖协议附表H第12条文所阐明的条件,要申索损害赔偿,是否需要在法庭宣判之前,先出示实际损失的证据?

买家有权获得用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替代柔芯的费用,这样他们就能拥有他们应得或法定的建筑材料,并且报价单也提供了修复工程费用的表面证据,其中包括拆除现有墙壁。

在没有反驳证据的情况下,发展商并不能指买家所申索的38万500令吉赔偿金额“过高且不合理”。

这是买方承包商需要用于补救工程费用的金额,也是法庭上的唯一证据,而法庭已接受该证据作为买方蒙受损失的证据。

面对与任何其他证据均无前后矛盾的报价,发展商提出赤裸裸且未经证实的指控,即买家所申索的38万500令吉金额“过高且不合理”,以及需要不止一份报价来证明,是徒劳无功的。

因此,上述38万500令吉金额须被视为补救工程的合理成本。

事实上,报价单提供了将要进行的工程的详细分类,以及每项工程的费率和金额(以令吉计算),总计38万500令吉。

该金额须包括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的成本,该砌块是用于替代柔芯的材料。这也是补救措施的全部目的,即让买家“处于与合约已履行相同的情况”。

结论

建筑承包商发出的报价单,需包含必要细节,可证明缺陷造成的实际损失的证据。买家在向发展商就房屋缺陷提出索偿时,也建议提出几份不同承包商的报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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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缺陷 问责期限多长?

2023年06月11日

林国强律师
林国强律师事务所资深合伙人

 

 

房子再次出现缺陷
属结构支撑失效所致

购屋者自2009年发现瑕疵的原因后,用了近10年时间寻求当局介入和解决问题。

案情

起诉人 (购屋者)与答辩人(发展商)于2000年3月6日签订买卖协议,双方以15万2400令吉的成交价格,达成一间双层洋房的买卖。上述房产于2002年竣工,空置的物业已于2002年6月7日交付给购屋者。房屋缺陷的责任期于2003年12月7日结束。

该购屋者发现该房产存在诸多瑕疵,向发展商投诉,而发展商过后修补了这些缺陷。然而,购屋者辩称,在发展商修补缺陷后,仍继续出现缺陷。该购屋者多年来不断提出对发展商修补工作的不满。

2009年,该购屋者聘请专业工程师,调查房屋再次出现缺陷的原因。 2009年4月15日,专业工程师通知购屋者,该房子再次出现缺陷,是由于该房产的结构支撑失效所致。该购屋者随后针对房产结构支撑不良的调查结果,向房屋及地方政府发展部和几个地方当局投诉,但无济于事。 购屋者不满当局的回应及处理其投诉的方式。

该购屋者自2009年发现瑕疵的原因后,用了近10年时间寻求当局介入和解决问题。该购屋者也申诉由于有关问题 ,他无法出租该房子,却必须继续偿还房屋贷款。 最终,2021年1月,该购屋者对有关发展商采取法律行动。

判决

如果索赔是以违约为前提的,则该索赔在法定时效范围内已失效。

以违约为由兴讼的有效期限,为兴讼原因产生之日算起的6年内。 因此,假设兴讼的原因是由2003年12月7日算起,那么,就违反买卖协议第23条文兴讼的有效期限,将在2009年12月7日结束。 原告于2021年1月兴讼,这远远超过了6年的有效期限。

侵权有时效

假设该购屋者是基于侵权过失而兴讼,那么,基于侵权兴讼的一般有效期限,也是自兴讼因由产生之日算起的6 年内。

一般有效期限以外的两种情况:

(i) 限制法令第 6A(2) 条文规定的3年限制

在本案中,购屋者可能发现,并知道兴讼和有权兴讼的最迟日期,是他于2009年4月15日被告知房子再度出现缺陷的原因时,应用限制法令第 6A(2) 条文的3年限制,购屋者被允许在2009年4月15日算起的3年内提出诉讼。 第 6A 条文规定的有效期限,应于2012年4月15日设定。 换句话说,该诉讼提出时,已过了有效期限。

(ii)限制法令第 6A(3) 条文规定的15年限制

在本案中,虽然购屋者于2009年4月15日发现了缺陷的原因,但他在2002年6月7日接收房屋后就开始抱怨缺陷,因此诉讼因由必须在发现之前产生。 如果诉讼因由发生在2002年,则15年的时效上限将在2017年设定。即使诉讼因由发生在缺陷责任期结束时,即2003年12月7日,15年的时效期限,也已于2018年12月7日结束。

结语

基于以上分析,无论购屋者于2021年1月提起的诉讼,是以违约或是以侵权为前提,或两者皆有,该诉讼肯定具有法定时效。因此,买家的诉讼受到诉讼时效法的限制,并被法庭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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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屋缺陷 保修过期仍可索偿

2023年05月14日

林国强律师
林国强律师事务所资深合伙人

 

 

别再傻傻以为
保修期已过就自掏荷包

买家并不局限于买卖协议保修条文,并可向发展商索偿?

案情

上诉人(买家)与答辩人(发展商)签订买卖协议,购买综合发展项目中的服务套房单位。

买卖协议采用1966年房屋发展(管制与执照)法令和1989年房屋发展(管制和执照)条例H章节中规定的法定合约。

买家在领取其单位的钥匙后,发现其单位有许多缺陷。她通知发展商有关问题,并让发展商在其单位进行修补工程。

买家声称,有关缺陷不但没有获得修补,发展商还造成了进一步的损坏。

除了修补缺陷的费用外,买家还在对发展商的诉讼中,索取以下赔偿:

(a)违反买卖协议的一般损害赔偿;

(b)赔偿13万6720令吉,作为修补缺陷的费用和发展商造成额外损害的赔偿金;

(c)赔偿10万2168令吉66仙,作为延迟交付空置房产的违约金;以及

(d)赔偿4万3720令吉82仙,补偿发展商占用她的单位190天,以施工补救房子缺陷期间所面临的损失。

在上诉听证会上,发展商辩称,买家的索赔为时过早,不应被允许,因为她在援引买卖协议第29条文(关于缺陷责任期)后,没有遵循该条规定的程序。

买家回应说,第29条文并没有限制她在普通法下就违约兴讼要求赔偿的权利,因为该条文只是1966年房屋发展(管制与执照)法令给予买家的额外保护。

判决

仔细考虑买卖协议第29条文会发现,它并非旨在禁止买家根据买卖协议要求损害赔偿。

第29条文的法律框架只是一种机制,供买家确保在交付空屋(Vacant Possession,俗称交屋与锁匙)后的24个月内出现的缺陷获得修补。前提是发展商获得提前30天的通知。

最终,受保护的是买家,缺陷将由卖方承担费用进行校正或由买家自行修补。如果买家自行修补,该费用将从买卖协议预留的款项中扣除。发展商也就不能获得该预留的款项。

修补费用为12万7000令吉,并有报价单和提供报价单的公司董事证实。

除了这项索赔之外,还有3个月修补房屋期间,买家在外住宿费用的补偿,补偿金额为每月3240令吉,总额为9720令吉。 这是因修补工程导致的。

根据法庭所获得的证据,法庭核准纠正房屋缺陷的费用为13万6720令吉。

本案的房子缺陷包括地板、瓷砖、窗户和厕所的缺陷,以及污水和异味等问题。

证人陈述书还列出了买方的家庭、健康和财务问题,以及寻找承包商的困难。根据有关证据,法院宣判买方获得总额5万令吉的一般损害赔偿。

由于发展商并未延迟移交房子和锁匙给买家,因此买家要求总额10万2168令吉66仙的延迟交屋赔偿被驳回。

法庭也驳回了买家针对发展商在施工补救房子缺陷的190天内,令她蒙受额外损失,要求发展商赔偿总额4万3720令吉82仙的索偿。这是因为买家自愿将钥匙交给发展商,以进行上述为期190 天的修补工程。

结语

1966年房屋发展(管制与执照)法令为买家提供了额外的保护,它并不限制买家根据普通法提出索赔。

法庭也认可买方在要求承包商修补其房屋缺陷时所面对的难题,以及她在修补房屋缺陷期间面临的财务问题,因此判给为数5万令吉的一般损害赔偿。

根据此案例,以此类推,即使过了法定保修期(一般为24个月),买家仍有机会就房产缺陷向发展商提出索偿,或要求发展商修补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