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屋者已确认 无权撤销协议
2023年11月26日
林国强律师
林国强律师事务所资深合伙人
协议已确认
不存有虚假陈述
案情
答辩人(买方或购屋者)以250万令吉价格,向上诉人(发展商)购买了一间洋房(以下简称物业)。 随后,双方签署了一份买卖合约。
由于该物业是一间示范屋,买方还同意通过一项附加协议,以45万令吉的价格,购买该物业的所有固定装置、配件和室内设计工程。买方随后终止了买卖合约和附加协议。然而,买方继续支付了物业的买价,并已完全缴清。
买方随后对发展商提出诉讼,要求恢复原本的法律地位,犹如协议从未存在一般。
买方同时控诉发展商违反了协议。高等法庭法官基于以下原因,同意了买方的控诉,理由是:
(a)逾期交屋赔偿金(LAD) 应计算到买方领取物业钥匙的日期;(b)存在虚假陈述,因为发展商向购屋者表示,将交付一座“豪华高端”物业;(c)以“现状出售”基础购买的固定装置,须处于完美状态和无缺陷,而发展商交付的物品充满了瑕疵; 以及(d)买方有权撤销协议,因为发展商未能纠正物业及其固定装置中的各种缺陷。
发展商对高庭的裁决提出上诉,理由包括:(i) 买方已确认了协议;(ii) 不存有虚假陈述;以及(iii) 不存在协议总体交付的失败。
上诉庭裁决
上诉庭裁定,并没有发生协议总体履行的失败,因为购屋者已取得了该物业的空置权,并行使了他在协议下的权利,包括领取了房屋钥匙、检查物业并向发展商提交他的瑕疵检查清单,要求赔偿逾期交屋赔偿金,并继续支付为购买物业而提取的银行贷款。
购屋者还确认了协议。因此,购屋者现在不能撤销协议,并寻求恢复现状。而且,由于购屋者已确认了协议,高庭法官不应发出撤销协议的谕令。
高庭向购屋者同时给予撤销协议和赔偿金的裁决时,法官在法律和事实上犯了错误,提供了不一致的法律补偿措施。
此外,高庭法官实际上发现了物业存在缺陷,但这些瑕疵并未导致物业无法居住。
从高庭法官的裁决结果来看,这些缺陷并非由建筑瑕疵引起,且物业仍可以居住,发展商并非无法履行协议。
因此,在发展商并非无法履行协议,以及有关物业虽有缺陷,但仍可居住的情况下,高庭法官允许购屋者撤销协议的判决,已犯了事实和/或法律上的错误。
结论
上诉庭驳回了高庭的判决。
上诉庭裁定,购屋者的索赔,应局限于由于发展商未能解决房屋缺陷和遵守买卖合约和附加协议中规定的具体条件,而产生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