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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百万购江景房 竟是“水”坑?

2024年02月23日

到底是谁该为信息不准确负责?

“好不容易攒了钱,想买个自己喜欢的房子,没想到最后却遭遇这样的结局。”

买房货不对板,该咋办,真是无语问苍天!湖北武汉一名刘姓女子预购了能看到江景的单位,岂料产业竣工后,才赫然发现竟然看不见江水,因此怒上法院提告,为自己讨回公道。

据《九派新闻》报道,去年,刘女花了185万元人民币(123万令吉)购买了一套位于武汉市白沙洲大道的中建铂公馆K1地块的全新江景房。

购房前,她在张姓的中介陪同下两次看房,对方亦向她确认所购房产能欣赏到江景。惟根据其购房合同中的楼层房屋平面图上显示,5401处被勾选,旁边空白处有刘女的签字和手印。刘女表示她当时并没有仔细检查。

但据刘女回忆,看房时门口并没有标明房号:“5401的门我甚至都没进过。”

女子买下的产业竣工后,才赫然发现竟然看不见江水。

直到去年年底收房时才发现实际购买的房产并非她所看中并带人测量的那一套,而吓得目瞪口呆。

事后,该名中介承认失误:“对,实际看的是5404,我记得。“面对刘女的不满,该中介表示可以提供证词并表示“是工作失误。”

物业销售部的冯经理表示,由于购房手续已完成贷款程序,销售方表示无法办理退房手续;如果无法满足业主的要求,业主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面对无奈的情况,刘小姐表示:“我在武汉打拼了8年,好不容易攒了点钱,想买个自己喜欢的房子,没想到最后却变成这样。

“打算将房产出售,并计划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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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不对板 迟交钥匙 业主喊苦!

2022年07月15日

报道:孙婉妃

发生问题寻求解决方案,
最怕发展商“拖字诀”。

政府表明将制定政策保护购屋者之际,大马购屋者协会中文组主任陈钟灵接受《南洋商报》访问时指出,时常听到我国购屋者大吐苦水,面对新屋各种缺陷、迟交钥匙和维权艰巨等沮丧经历。

他指出,B40群体通常只有能力买分层地契房屋或公寓,也常常在交屋时发现大量的缺陷。

大马购屋者协会中文组主任陈钟灵

比如说,房屋的房角严重倾斜、面积和合约的内容不一样、手工粗糙、漏水等货不对板的问题。

更过分的是,当业主投诉或追讨赔偿金时,发展商就会拖延应对。这些群体在买屋前通常都是租屋,为了要尽早搬进新居,往往只能选择妥协不再追讨赔偿金,最后不了了之。

陈钟灵指出,购屋者还面临发展商时常迟交钥匙的状况,尤其是在冠病疫情期间更是常见。

“原本说好36个月内交钥匙,结果超时了,购屋者们往往只能吃闷亏,因为时间一到,银行贷款就会开始收费,而这时候购屋者不但没新房子可住,还得继续交房租和银行贷款。”

承包商偷工减料

他说,还曾有购屋者分享,刚买的房屋楼上厕所漏水了,楼下就会遭殃,有时整个楼层都会浸水。

这些问题不一定都是发展商的错,因为发展商会把水喉、电线等项目转交给其他承包商负责。但因为建材价格大涨,发展商已经出售的房子不能转嫁,所以不负责任的承包商,就会趁机偷工减料、以次充好。

“如今购屋者保护网非常低,他们一般上向发展商投诉后,得到的回应是‘每一间都是一样的(情况)’。

他希望发展商们明白,解决问题的核心应该是让发展商确保其房屋有品质,以符合政府所提倡的可用性、可负担性、可及性、有质量和宜居性。

政府应严格管制发展商

对于政府,他认为若真想要制定促进房屋及建筑业的政策,并管制业界以保护购屋者,就必须对发展商“更严格”,而非让购屋者一再妥协与退让。

陈钟灵也提醒购屋者必须量力而为,选购能力范围内的房屋,以免将来成为“房奴”。

“现在国人的破产率和拍卖屋的数量越来越多,若一定要买房,可考虑先买小房当投资,等将来有能力再换更大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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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屋交付“货不对板” 可索赔?

2022年05月23日

林国强律师
林国强律师事务所资深合伙人

 

 

新单位“货不对板”,
但买家还进行了装修……

购屋者通常会在买房之前参观陈列室,并查看单位的展示模型。

购屋者多半会根据展示模型的规格,决定是否要购买。 如果买卖协议中单位描述的规格,与展示模型不同,那该怎么办? 购屋者能否就发展商擅自更改规格,向仲裁庭提出申诉?

在最近的碧桂园金海湾私人有限公司(Country Garden Danga Bay Sdn Bhd) V Tribunal Tuntutan Pembeli Rumah & Another 一案的裁决中,联邦法院讨论了购屋者就展示模型所提供的规格的权利,以及房屋仲裁庭的管辖权。

案情

1)上诉方(“发展商”)是碧桂园金海湾项目(“项目”)的发展商。

2)第一答辩人是房屋仲裁庭(“仲裁庭”)。

3)第二答辩人为本项目一户型公寓的购屋者之一(“买家”)。

4)2013 年 8 月 23 日,发展商与买家签订买卖协议,让买方购买第 34 层Block 11-A-3402 的单位(“该单位”), 购买价格为163万9861令吉。

5)然而,发展商直至2017年9月25日才发出交出空置物业的通知。 买方于 2017 年 11 月 1 日接受了空置物业的交付。 移交该单位后,购屋者对该单位进行了装修。

6)2018 年 1 月 2 日,购屋者以发展商提供了错误的单位,违反了买卖协议的规格为由,通过房屋仲裁庭向发展商索赔。购屋者宣称该公寓单位应该包括一个有盖阳台,就如同购买前在展示单位所看到的那样。

7)2018 年 1 月 25 日,仲裁庭主席指示一个技术小组检查该单位,以评估购屋者投诉的真实性,并提交技术报告给仲裁庭。 志期2018 年 3 月 15 日的技术报告发现,交付给买家的单位符合买卖协议。

8)在听取各方意见后,仲裁庭裁定根据1966房屋法令第 16Y(2) (e)条文,修改买卖协议的规格,以使买家有权获得一个有盖阳台的单位,因为发展商的展示模型所提供的规格是有盖阳台。该展示模型对发展商是有约束力的。

9)仲裁庭认为有足够的证据支持购屋者的索赔,即买卖协议中的规格未经授权更改,导致买家蒙受损失。因此,仲裁庭批准了买家的索赔,并判给购屋者5万令吉的赔偿。

10)发展商随后向高等法庭提出司法审核申请,要求撤销仲裁庭的裁决。在高庭维持仲裁庭的裁决后,发展商将案件带到上诉庭,但同样无法上诉得直。于是,发展商向联邦法院提出了最终的上诉。

联邦法院判决

1)买家声称他被错误地分配了单位,即一个开放式阳台的单位,但他实际上有权获得一个带遮盖阳台的单位。然而,联邦法院从证据中发现,买卖协议不含有盖阳台,这是一个无可争辩的事实。 买家声称其购买单位的展示模型有遮盖式阳台,并鉴定这是他想向发展商营销员购买的房屋类型。

2)仲裁庭作出的裁决违反了买卖协议的规定,也与技术检查报告的结论相左。买卖协议中没有提到发展商将提供有盖阳台,但仲裁庭却批准买家索赔。

3)仲裁庭的管辖范围仅限于买卖协议。 根据该法令,任何索赔或投诉,必须根据买卖协议行事。

4)仲裁庭对买卖协议之外的附带合约、陈述或保证形式的事项并没有管辖权。

5)联邦法院认为,仲裁庭在考虑展示模型而非买卖协议的条文时,是错误的。

6)联邦法院法官经过深思熟虑认为,根据该法令第 16 条文,仲裁庭没有管辖权来受理买家就这一有盖阳台问题提出的申诉。

7)联邦法院法官裁定,购屋者不能宣称他购买的单位“货不对板”,但却接受了空置单位的交付,并进行了装修。

8)联邦法院认为仲裁庭的错误在于,仲裁庭没有意识到,当买家接受空置产业的交付并进行装修时,此举等同于已确认了买卖协议,而买卖协议中没有阐明有盖阳台的条款。

结语

1)联邦法院一致同意发展商的上诉,买家需支付3万令吉的堂费给发展商,并撤销了仲裁庭的裁决。

2)买家在签署买卖协议前,应先仔细查阅买卖协议所阐明的物业描述。

3)仲裁庭无权受理基于虚假陈述的索赔,买家在仲裁庭兴讼前,应了解其索赔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