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tegories意见

发展商迟交屋 买家无法索赔?

2022年08月15日

林国强律师
林国强律师事务所资深合伙人

 

 

发展商延迟交屋,
买家就一定能获得赔偿金吗?

发展商是否可以免于支付行动管控令(MCO)造成的违约金?

Ha Siaw Shyong v. Minister For Local Government And Housing Sarawak & Anor的案件中,讨论了这个重要问题。

案情:

申请人(购屋者)于2017年4月18日与Musyati Development Sdn Bhd(发展商)签署了一份买卖协议,以购买诗巫第7座660号地块一个名为“Hann’s Residence”的项目中(以下简称项目),称为A-13A-15的住宅单位 (以下简称单位)。

该单位本应于2019年12月30日(“移交日期”)或之前移交给买家。

2020年3月,由于2019冠状病毒病疫情,举国进入封锁状态,砂拉越自然也不例外。

砂拉越与全国其他地区一致,颁布了2020年减少冠病疫情影响临时措施法令(829法令)。

根据该法令第10条文,砂拉越地方政府与房屋部长作为第一答辩人(“部长”)有权采取措施,以减少冠病的影响。

部长可延长限期

同一法令第6条文授权部长,透过州宪法颁布延长任何期限。

部长根据该法令允许的第一个延长期限,是从2020年3月18日至2020年8月31日(以下简称“第一期限”)。

因此,买卖合约中的拥屋权转让期限及逾期交屋违约金(Delivery of Vacant Possesion and Liquidated Damages)期限,将不计入2020年3月18日至2020年8月31日这段期间的期限。

过后,部长援引该法令第10条文,于2020年9月22日发出通知,将“第一期限”从2020年9月1日延长至2022年3月17日(以下简称“第二期限”)。

换句话说,由于获得2020年减少冠病疫情影响临时措施法令(829法令)的保护,并获得房屋及地方政府部批准。发展商们在“第一期限”和“第二期限”期间豁免支付逾期交屋赔偿金(LAD) 。

一般情况下,如果发展商延迟移交房屋锁匙给购屋者,必须根据买卖合约,支付逾期交屋赔偿金给购屋者。

购屋者指控2020年9月22日允许“第二期限”的通知,是非法、滥权、法律错误、无效、不合理和/或不公平,因此入禀法庭申请司法审核。

判决:

部长的决定权必须是涵盖整个房屋发展行业,这是为了保护该行业,最终也是为了保护购屋者的权益。该法令允许发展商在上述期限内豁免支付疫情和行动管控令(MCO)期间停工,导致延迟交屋的违约金,是为了在国家致力对抗疫情对人们健康造成的不利影响之际,也让产业领域各个层面有个“喘气”空间。

鉴于这些情况,以及部长对产业发展行业拥有监管权这一事实, 829法令和部长的上述决定不是非法的。

正如该决定据称对购屋者造成了伤害一样,人们必须顾虑到,当局如果不作出上述决定,会对广大公众造成伤害。

购屋者寻求对部长针对“第二期限”而非“第一期限”所作出的决定进行司法审核,此举已间接受制于部长针对“第一期限”的决定或裁量权。因此,购屋者提出的司法审核,必须被视为是一项有选择性的行动,而且他承认“第一期限”的斟酌权没有违法。

购屋者的问题是,他丧失了“第一期限”结束(2020年8月31日)至2021年8月30日(发展商移交房屋给购屋者)期间,发展商因延迟交付空置单位而必须支付的额外违约金。

购屋者的论点集中在他因部长的决定而损失的违约金,并没有证明部长行使的自由裁量权,不仅对他,且对一般公众都是错误的。因此,可以说这个司法审核申请,动机完全是出于自身利益。

结语:

2020年减少冠病疫情影响临时措施法令允许发展商在上述“第一期限”和“第二期限”内,豁免支付因延迟交屋而必须支付给购屋者的违约金,而且这也是属于部长的权限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