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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建后售”是烂尾楼救星?

2023年04月2日

先建后售概念非新鲜事
政府20年前就已提出……

独家报道:苏韵鸰

上周剖析国内废置房屋项目(Abandoned Project,俗称烂尾楼)的实况,本期继续探讨“先建后售”(Build-Then-Sell),这个被视为烂尾楼“预防针”的房屋发展模式。

地方政府发展部长倪可敏早前透露,政府或会考虑为“先建后售”的发展商提供奖掖,并逐步朝向这个模式发展,但目前不会强求发展商“先建后售”。

事实上,先建后售的概念早已不是新鲜事,政府约20年前就已提出,但为何迟至今天仍无法落实?

尽管国人买房的需求有增无减,但我国房产市场除了面临滞销问题,还同时面对烂尾楼层出不穷的状况。

地方政府发展部副部长阿克马日前在国会指出,截至今年2月28日,国内3117项持私人房屋计划中,有436项(13.9%)归类为“严重延工项目(Sick Project)”以及145项(4.7%)则是“延工项目”。而烂尾楼项目达110项,涉及2万3563个房屋单位及1万3931名购屋者。

他预计今年将增加181个“延工项目”,导致“延工”项目达到326个,至于建筑行业人力短缺问题也将延续至明年第二季才能恢复正常。

一名不愿具名的资深发展商向《南洋商报》道出,政府有意治理烂尾楼,不能单靠“先建后售”这一招,否则治标不治本,隔靴搔痒。

这是因为,国内烂尾楼问题实际上可归咎于5大根本原因,若无法逐一彻底解决,烂尾楼事件将不断上演,而政府高喊了超过20年的“先建后售”,也将继续遥遥无期。

该名资深发展商直言,“有头发边个(谁)想做癞痢?”,要不是走投无路,相信发展商绝不会选择走到放弃项目这一步。

他坦言,就如部长倪可敏早前所说,房地产行业牵涉多达200个行业,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若政府强求发展商推行先建后售模式,也应掌握烂尾楼的5大根本原因。

烂尾楼5大根本原因

1)发展商资金周转不灵

2)过度政治化的房屋政策

3)中央与州政府政策不一致

4)繁杂且低效率的申请程序

5)贪腐成风的官僚主义

应有合约保障发展商

他说,发展商都乐见政府成立私人及搁置房屋计划特工队,以密切监督搁置及病态产业项目,朝正面方向前进。

不过,政府重提先建后售措施,除了维护购屋者的权益,也应有合约约束以保障发展商,制定明确的政策目标与方向,才能打造多赢的局面,因为发展商须承担先建后售所带来的高风险、庞大的资金压力和无法预测的未知数,而国内仅有少数财力雄厚的发展商才能办得到。

该名资深发展商认为,大众对烂尾楼有一种错觉,往往会把发展商标签为头号罪人。

他坦言,发展商费尽心思和资金打造房地产项目,整个过程几乎是过五关斩六将,必定会尽最大的努力去完成项目,更不想因烂尾楼事件,导致生意遭到严重损失,甚至身败名裂,在黑名单中无法翻身。

他举例,一栋先建后售的房屋项目竣工,民众可能听信一些谣言后,一小撮人开始抵制项目,渐渐形成羊群效应,导致项目无人问津,发展商卖不出任何单位,最终无辜地落得血本无归的下场。

发展商承担所有风险

“先建后售把所有的风险推向发展商一力承担,向银行借贷开发项目,以每年5%计算,为期3年的项目就需要支付15%利息,还有林林种种的开销成本,即便房屋项目竣工,单位的售价比先售后建模式,价格抬高20%至30%。”

他表示,5大根本原因首先是发展商因资金周转不灵,惨遭银行硬性停贷;第二则是政治化的房屋政策,每个邦州有不同程度的土著保留单位的固打制,以柔佛州为例,须遵守兴建可负担房屋的条款下,如果兴建100个房屋单位就必须保留40%的单位,而土著可享有15%折扣,因此剩下60%的开放单位去支撑整个房地产项目。

假设土著单位未能如期出售,终将变成滞销单位,发展商还要向州政府额外缴付差价把单位“赎”回来。

申请程序繁杂是“硬伤”

第三则是中央与州政府政策不一致,尤其在建筑准证的审批程序,并不是中央政府说了算,一切批准权限在于州政府。

“申请程序繁杂和低效率也是致命的‘硬伤’,从前处理土地转换事宜耗时6至9个月就能完成,如今动辄至少拖个2年才取得批文。别忘了这段期间发展商需要支付银行的贷款利息、员工薪资等,还有各种打着发展基金的名号要求发展商‘贡献’的单位。”

不仅如此,发展商在申请建筑准证时,须经过22个部门机构的审核与批准,还有负责人实地稽查,可想而知这些都需要预算开销。

他说道,房屋及地方政府前部长丹斯里黄家定曾推介一站式中心改革计划,去处理发展商的发展计划申请。“可惜一站式却变成了‘一停式’(One Stop Center)各种审批执照的权力演变灰色地带,衍生贪污舞弊歪风。”

他反问,以上层层叠叠的开销,房屋价格可能不高吗?

或许购屋者可能不了解,但发展商要经历这一切都并非易事,因此他建议政府还未整治问题的根本前,可采取非强制性的先建后售措施,保留现有的先售后建模式。

陈建明

马中烂尾楼问题不同

我们把视线拉到中国,中国近年因烂尾楼事件掀起不少风波,而中国政府为了遏制房市风险加剧,考虑出手提供资金让烂尾楼复工,但产业咨询与中介公司大马永利行执行董事陈建明则认为,中国与大马的烂尾楼问题截然不同,中国在1980年代经济改革开放,转向更自由的市场,很大程度上都处在经济发展轨道上,整体房市规模不同。

“反观大马,过去6年政治动荡,极少人关注和解决烂尾楼所衍生的问题,烂尾楼以惊人速度,反映不减反增的实况。”

邓志明

政府曾立法减废置屋

另一家产业咨询与中介公司大马亨利行的总营运长邓志明解释,政府曾制定法规试图减少废置房屋项目的数量,如下:

1)强制要求所有房屋开发商在对外(向公众)售出超过4个任何房屋单元之前,都必须申请发展商许可证、销售及广告准证。

2)强制要求凡公司缴足资本(Paid-up Capital)不少于25万令吉的发展商,必须向地方政府发展部(前称房屋及地方政府部)缴付25万令吉抵押金,直到项目取得完工合格证(CCC)和住用证(CF)为止,为了确保发展商有足够资金进行开发项目。

3)强制要求发展商按照部门规定的表格,提供每半年的工程进度报告,以便地方政府部掌握工程进展。

4)强制要求发展商在银行开设“房屋发展户口”,存入购屋者所有的付款额,直到项目竣工才允许提取,更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比如购买土地。

5)把曾涉及烂尾楼项目的发展商和董事们列入黑名单

6)要求发展商必须根据房产买卖合约(S&P),购屋者依照合约上的房价,再根据建筑工程进度渐进式付款。

邓志明说,当房屋项目失败,房屋部也在1980年代中期特别针对烂尾楼事项,成立废置房屋计划基金(TPPT)以领头羊的姿态“拯救”废置项目,后来基金会于1992年停运,如今已改由私营公司开发可负担房屋。

值得一提的是,早在2000年初期,政府也通过国家房屋有限公司(SPNB)也曾帮助一些废置项目。

直到今年,地方政府发展部长倪可敏宣布成立特别工作小组和“作战室”(War Room)监测烂尾项目,并提出振兴烂尾楼的方案。

房市供需严重不匹配

针对烂尾楼根本原因方面,陈建明给列出4个不一样的见解,分别是发展商钻漏洞、房市供需失衡、高密度社区发展及项目开发前缺乏全面的可行性研究。

他认为,过去15年房市处于失衡状态,陷入过度投机,新推出的房屋与实际需求严重不匹配。

他说,与其让发达国家相比,大马发展商开发项目的门槛较低,事实上也有发展商依赖购屋者的付款进度来“资助”开发工作,而这就是漏洞所在。

“发展商的财力拮据或实力薄弱,无法全额支出推出和销售项目,却以超出实际财务能力范围开发项目,或者未曾真正完成开发意图的发展商,这些都是导致烂尾楼主因。”

另一方面,供需失衡状况,他举例开发工业单位的规格或尺寸,不符合实际业界所需或要求,从经济角度来看,就是供需不匹配。

至于住宅领域方面,部分地区有高需求量的公寓单位,导致人满为患,交通拥堵和停车位不足,衍生随意停车,演变各种交通拥堵的梦魇。这些情况又在同一个社区,兴建新项目持续反复发生,加剧拥堵情况,却无法提出根治或有效解决方案,最终成为废置项目。

他补充,发展商对房屋供需了解不够透彻,盖房前未作出全面的评估,导致买家在特定地点寻求的房产价格范围类型不匹配等问题。

确保发展商量力而行

邓志明则认为,政府应确保发展项目的个人或公司,是否有足够的财力和经验去开拓项目,同时重新检视现有的条规,以确保发展商根据最新且当前实际房市,量力而行。例如公司缴足资本,财务能力及专业知识,确保申请开发执照的发展商具备承担项目的能力和所需的资金等。

“其次则是强制发展商提呈独立市场研究报告,以证明开发项目的可行性之余,也应该提供及时和精准详尽的特定区域的各类房源供需和交易数据,让发展商在投入任何项目之前,掌握实际房市供需实况。”

他也赞成政府提供奖掖鼓励发展商推行先建后售,以减低烂尾楼的情况。

先建后售致房价上涨

尽管政府多次提供奖掖鼓励业者采取先建后售,但效果不如预期,陈建明认为,这回到政治意愿的问题。

他表示,政府需认真看待和拟订先建后售的机制,但只有强大和专注的政府才能办得到,而且关乎时间点。即使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喊了先建后售口号长达20年仍处于“还没准备好”的阶段,实际上过去20年来房市已发生变化,或许是时候重新审视这项方案。

他相信一旦实行先建后售,烂尾楼普遍性的弱点将迎刃而解,但发展商或会因此面对债务重组、微调供应链,但这些建筑业的短板,需从根本上解决。

邓志明则指大部分本地发展商对先建后售的财务规划缺乏概念。

他说,这也是发展商推行先建后售参与率低的原因之一,就算实施先建后售,也可能选择减少兴建房屋单位。

他认为,政府当前的首要任务,是确保国内有足够的房屋单位,满足人口增长和城市快速发展所带来的房市需求,而实施先建后售肯定会令房价上涨,因此在财务方面,发展商需要更高额的银行贷款支付建筑成本,其次则是房屋供应减产的现象。

“在项目竣工前,实施先建后售的发展商面对太多不确定性情况,包括房屋项目是否获得如期良好的市场反应,也体现高利润与高风险同在。”

他说,计算政府有意强制100%推行先建后售方案,以降低废置项目的风险,但以大马现阶段的发展暂时未合适宜,现任团结政府首要任务是尽可能达到人人有瓦遮头,实现居者有其屋的目标。

奖掖发展商先建后售

“我建议先建后售和现有的先售后建模式并存,同时政府也可以奖掖措施,鼓励更多发展商先建后售。”

他认为,政府应确保只有具备专业与财力稳定的发展商获得项目开发准证,政府单位持续监督项目的实际进展,一旦发现项目面对销售或工程进度欠佳等情况,也能及时察觉并马上采取必要措施。

先建后售确实能为烂尾楼项目“打预防针”,但也衍生其他后果,包括发展商只能在项目竣工后,才惊觉成品并非购屋者所喜欢,有时因为房市环境或消费者偏好的变化,尽管开发前做好独立和客观的市场研究,也会造成一定的影响。

另一个后果则是先建后售造成房价上涨的现象,因为发展商需要更高的融资成本和风险。

郑金龙

执法力度乃问题所在

根据1966房屋发展法令新增的18A条文,一旦发展商“拒绝执行或延迟或暂停或停止工作持续6个月或更长时间,或超过买卖协议约定的规定完成期限”,有关项目就可被视为废置项目。

抵触这项条文,发展商将面临25万至50万令吉的罚款,或不超过3年的监禁,或两者兼施。

据大马购屋者协会秘书长拿督郑金龙了解,即使烂尾楼项目持续发生,但从2015年至2022年2月,他不曾听说或法庭曝光任何涉及烂尾楼事件的发展商在上述法令下被提控。

“执法力度也是问题所在。”

他说,在搁置房屋计划问题上,协会重申推行先建后售的概念,而且这项概念也谈了20多年。

限制发展商净利率

购屋者协会依然坚持强制实施10:90的先建后售系统,以及限制发展商的净利率,也就是购屋者付10%头期,减少了购屋者不幸遇上烂尾楼的亏损幅度,直到房子建竣,才需支付90%的款项给发展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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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组屋真配给低收入群吗?

2023年01月9日


拿督郑金龙
购屋者协会名誉秘书长

 

 

人民组屋出租问题并新鲜事,
这类现象已存在多年

对希望一圆居者有其屋梦想的人们来说,政府兴建的人民组屋(PPR),只是他们暂时的居所。

政府的目标和愿景,是为那些打算先存够钱,以购买自己梦想家居的人民,提供一个临时的住处,人民组屋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诞生的产物。而且,人民组屋必须只能由相关的政府机构出租给有关人民。

因此,租住人民组屋的人民,不应将它视为永久居所,而应将其视为在买房之前过渡时期的住处,以便在他们努力寻找长期居所的同时,先暂时安顿好家人。

租户的资格

在吉隆坡联邦直辖区,这些人民组屋是由吉隆坡市政厅所拥有。隆市政厅以每月124令吉的象征性租金,出租这些单位给家庭月入3000令吉或以下的家庭。每个单位有3间卧房和2间厕所,总面积为700平方尺。

这些人民组屋的租金如此低廉,是因为获得当局的补贴。 当人民组屋居民的经济状况改善时,他们可以积蓄购买新房屋或搬到更好的地方。这些符合条件的租户,应获得优先权,以购买廉价房屋、中价房屋或其他可负担房屋。

人民组屋单位的租赁协议明确禁止租户转租房间,甚至将整个单位转租给他人。被发现违约者将收到州政府或地方政府终止租赁的通知书。

人民组屋不应成为“寻租者”或“奸商”滥用的目标。

人民组屋是供自住,而非“转租”

人民组屋租户在取得该组屋的租用权后,理应自住,直到他们改善经济状况才搬走,并让在“等候名单”上的其他人民接手有关租用权。那些为了牟取私利而分租其单位的租户,已违反有关租赁协议,因此应被驱逐,当局应该毫不犹豫的执法。如果没有严厉执法,这些人民组屋最终会落入一些唯利是图的人手中,这些人只会把单位转租出去牟利。

他们表现得犹如业主或房东那样,把人民组屋的一些卧房分租给外国人,以及那些从乡区搬到城市的单身人士。事实上,人民组屋“租来租去”的问题并非新鲜事,这类现象已存在多年,但看来执法行动似乎缓慢,甚至某些时候因“外来”干预而受阻。这一切都是因为少数租户的贪婪,他们想从中赚快钱。

这违背了当局建造人民组屋,让穷人“有瓦遮头”的初衷。人民组屋不应成为“寻租者”或“奸商”滥用的目标。 人民组屋旨在为在快速发展的吉隆坡找到工作的有需要人士,提供一个栖身之所,而非沦为投资牟利的工具。

购屋者协会一直呼吁更严厉地执行现有条规,以确保廉价屋和人民组屋单位不会转租给第三方,并分配给正确的目标群体。当局应严打那些利用此类社会房屋计划牟利的人。 它应审查那些滥用这些福利的人。 当局可从拥有高价轿车和脚踏车,并安装Astro卫星盘的人民组屋单位业主,鉴定这些人是否涉嫌滥用单位牟利。

经济状况调查与退租政策

租户应通过“经济状况测试”,让当局衡量他们的收入是否符合继续获得人民组屋“施舍”的条件。有关当局的特定委员会,应每3年检讨一次人民组屋租户的租赁资格,因为有关租金其实是获得当局补贴,份属一种社会福利。此举可确保不符资格的租户无法逾期居住,并应逐步转组给其他符合资格的家庭。有关当局应展开”挨家挨户”的突击检查,以核实有关人民组屋单位的租户是否合格。当局应采取严厉行动对付滥用人民组屋单位者,这包括施加高额罚款,甚至直接驱逐有关租户,好让应得者入住。

据我们了解,排队轮候租赁人民组屋的人众多。因此,当局必须严厉执法,不再租给不符资格的人,腾出有关单位给更应得的人。

那些已不再符合资格的人民组屋租户应坦诚相对,主动放弃租用权,这样有关单位才能转租给真正合格的人。

租用与拥有人民组屋

根据记录,人民组屋分为两大类:PPR“Disewa”(供租用的人民组屋)和 PPR“Dimiliki”(供拥有和自住的人民组屋)。

根据国家房屋局官网,PPR ‘Disewa’是于2002年2月推出,其目标是以每月94至124令吉的租金,将单位出租给低收入群体。

另一方面,PPR ‘Dimiliki’ 的推出,是为了让B40群体能以3万5000令吉(大马半岛)和4万2000令吉(沙巴和砂拉越)的价格,购买这些单位。

错开那些要转换成“先租后拥”单位的人民组屋

政府应检讨某些人民组屋单位,将其转换为“先租后拥 (RTO)”单位,以使这些租户能通过该计划购买他们的单位。

请注意,任何出售给购屋者的单位,都须确保购屋者获得单独的分层地契。有关单位的管理和维护,将在分层管理法令及其相关法规下进行,因此,联合管理机构/管理机构的成立开始发挥作用。

通过这些举措,租户将更加积极主动,让他们的社区成为一个更好的居住环境。这些人民组屋被发现维护和管理不善,因为租户只将他们的单位视为出租空间。 目前,许多租户都懒得照顾周遭环境,因为他们对最终变成贫民窟的单位没有归属感。 如果年轻人没有在有利的环境中成长,将带来社会问题。

据新闻报道,亲善人民组屋(PPR Harmoni)租户将有资格通过先租后买计划,以每单位3万5000令吉的价格购买有关单位,而当局在此计划下总共出售590个单位。此举广受大家欢迎。

“先租后拥”成功的秘诀

购房者协会(HBA)原则上支持“先租后拥”计划,如果此计划确实能帮助人民,特别是中低收入群体购买他们的首间房屋。

在目前高房价加上生活成本扬升的情况下,大多数人民尤其是低收入群体,甚至中等收入阶层,都觉得购买他们的首间房屋非常困难。 对于年轻一代和单一收入家庭来说尤其如此。

购屋者协会过去曾呼吁将“先租后拥”计划扩大至包括M40群体(中产阶级) 。传统上,“先租后拥”计划是以公共房屋计划的形式,专为低收入群体、城市贫困群体或B40群体而设。

由于房价上涨和生活成本扬升,即使是家庭月入中位数为6275令吉的M40群体,也发现要购得心仪的房子是一大挑战。

购屋者协会认为,为M40制定“先租后买”计划,将协助国人实现居者有其屋的梦想。

一个典型的“先租后拥”计划,应是让国人以较低的入门成本来拥有心仪的房子,因为在此计划下,租户无需支付10%首期付款来拥有房屋,而房屋租约涉及的法律费用和各项印花税,一般上比房屋贷款协议和房屋买卖合约的律师费和印花税来得低廉。

租户只需支付保证金(通常是最多2个月的租金)及一些水电费的抵押金,即可马上租用有关房屋,并拥有一项选择权,以在将来买下该房子。租户每月支付租金,而当他已有经济能力买下有关房产时,就可行使上述选择权,支付每月房屋分期付款。

“先租后拥”计划要成功推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 房屋价格

房屋价格须根据今天的价格,而不是未来5年的市场价格来锁定。这是因为房价的增幅,通常高于通货膨胀率或薪金的升幅。如果未来物业价格将以届时的市场价格为准,租户/有意购买者可能无法负担。

● 每月租金(在执行购买选择权之前)

此类房屋单位的月租(在执行购买选择权之前)应低于当今市场租金行情,或相等于房屋贷款每月供期。 此外,应预先说明租金和任何后续增幅。

● 保障租户和业主

只要租户按时缴付每月租金,业主就须保证租户在租约期限内有权使用该物业。业主/房东不能任意驱逐租客/购屋者。 同时,如果租户/买家违约,房东须能驱逐有关顽固的租户/买家。

● 租户全权决定是否行使购买选择权

租户不应有法律义务购买该产业。 如果租户无意行使购买该物业的选择权,业主须允许租户根据须提前阐明的条款,继续租赁该物业。 如果租户希望行使购买上述产业的选择权,则业主不得拒绝。

● 执行购买选择权后的义务

业主必须在租约上阐明,租户行使购买选择权时所需支付的任何款项数额,以及修正后的每月付款。一旦租户行使购买选择权,买下有关物业,预计每月付款会更高,因此业主必须明确告知租户修改后的每月付款金额,以便租户可在知情的情况下,决定是否行使该选择权。

购屋者协会促请大家仔细筛选“先租后拥”计划的所有参与者,以确保它真正为预期的目标群体提供上述便利。 此外,购屋者协会要求有关方面进行定期检查,以确保此类“先租后拥”单位不会被转租出去。

由于国内目前仍有大量滞销房屋(从拿到住用证日算起9个月仍未售出的房屋),购屋者协会呼吁政府和私人发展商把这些滞销房产纳入“先租后拥”计划下,此举除了有助于为纾解发展商的现金流,也可为“先租后拥”参与者提供现成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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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复新屋缺陷 先签保密协议?

2022年05月24日

【缺陷保修得暗中来?】上篇

修复房屋缺陷,
不是发展商责任吗?

当你购买新屋获得新钥匙时,就会进入缺陷保修期(Defects Liability Period,DLP)就好像你买电器会有保固期一样,在DLP期间,发展商有责任修复房屋的缺陷。

但是,市场却出现一股“歪风”,一些发展商竟然要求购屋者先签署保密协议,才愿意修复房屋缺陷!

若购屋者签署,就代表不能将关于房屋缺陷等问题透露出去,相信是一些发展商为了避免影响名声,才会出此招数。

陈钟灵。

全国购屋者协会中文组主任陈钟灵接受《南洋商报》访问时透露,这并非新鲜事,该会经常会接获类似的投诉。

不过,一些购屋者为了息事宁人,或是想要发展商尽快修复房屋的缺陷,所以愿意答应发展商开出的条件,包括签署保密协议、降低逾期交屋的赔偿金等。

他促请购物者坚决反对签署保密协议,极力争取法律赋予的权利。

勿独立行动

马来西亚购屋者协会(HBA)总秘书拿督郑金龙近期接受FMT访问时也同样促请购屋者停止按照“流氓发展商”的意愿来签署保密协议,试图堵上购房者的嘴。

“签署保密协议后,购屋者如果与他人分享其房屋缺陷的详细信息,就会面临潜在的法律诉讼。这必须停止。”

但陈钟灵也感叹,接到此类投诉时,该会也无法一昧要求购屋者通过法律途径讨回公道,因为若坚持到底,购屋者可能要耗上时间和金钱来打官司。

无论如何,他促请面对此类问题的购屋者,在争取法律权益时,应该要成立居民协会或筹委会,通过集体行动抗争。

郑金龙。

官员接投报后应亲自探访

马来西亚消费者协会联合(FOMCA)高级经理巴斯卡然接受FMT访问时也建议,购屋者若被迫签署保密协议,应向房政部投诉。

“房政部必须要保护购屋者免受不负责任的发展商侵害权益,而官员们在接到投诉后,应该要亲自到现场调查做工低劣的房屋单位。我们接到许多消费者投诉,在DLP期结束后,因劣质的维修而面对许多难题。”

“如果发现有缺陷,也就是代表发展商所卖的产品并不如广告般所说,那就有误导性广告的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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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说10:90先建后售房价会涨?

2022年05月10日

“10:90”先建后售,
是最保障的方式!

为了减少烂尾楼对买家带来的伤害,政府考虑在2030年落实“10:90”先建后售模式,也就是说购房者先支付10%的定金,另外90%等到新房完成和获得完成与合规证书以及交付空置所有权后才支付。

不过,对于这样的“先建后售”模式,却有者认为,最终会推高房价,对买家不利。

拿督郑金龙

但马来西亚购屋者协会(HBA)总秘书拿督郑金龙直言,这样的说法是“没有根据”,而且是“恐吓”。

根据《每日新闻》报道,郑金龙形容“10:90”先建后售模式会是我国房市最有保障的方案,也不会造成房价高涨。

无需依工程进度付款

目前,我国发展商主要采取“阶段性付款”(Progressive Payment)方式,在支付了10%的定金后,发展商会根据建筑进度,分阶段向买家/银行收取金额。

普遍而言,发展商会分阶段收取10%、15%、10%、10%、10%、5%、2.5%、17.5%、2.5%和5%的款项。

郑金龙指出,在“10:90”先建后售模式,让买家不需在建筑期中按工程进度支付款项,直到完工后有水电供应才缴付。

二成项目烂尾 伤购屋者

截至今年3月31日,国内的2552项房屋计划中,有580项是烂尾工程,最终受害者是购屋者,银行和政府也会受到影响。

房屋及地方政府部长拿督斯里里查马里肯去年11月在国会下议院透露,政府将在明年第三季提呈1966年房屋发展(管制与执照)法令修正案,在2023年逐步落实先建后售。

政府其实早在2015年就曾提过先建后售的概念,期间市场也有声音质疑国内的发展商,是否有财力能采取全面先建后售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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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起 新屋完工后才付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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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发展商成本方法: 不要官僚!

2022年05月6日

官僚主义少一半,
发展商成本降,利国人拥屋!

建材成本大涨,还有种种的成本,让发展商近来不断呼吁政府出手帮忙。

该怎么帮忙呢?

马来西亚购屋者协会总秘书拿督郑金龙就点出,若政府减少50%的官僚主义,就能帮助发展商降低成本了!

根据《太阳报》报道,郑金龙指出,俄乌冲突是无法控制的事情,但政府能控制减少繁文缛节,加快项目批准推进,就能降低发展商成本。

他举例,发展商寻求各种批准的过程中所耗费的时间,都会转化为存置成本(Holding Cost),这些成本最终会被算进销售价格,并转嫁给购房者。

而且,一些审批还耗时数年。如果政府能把审批时间减半,那发展商就能为购屋者提高更好的价格。

拿督郑金龙

政府也应降低收费

首相拿督斯里依斯迈沙比里日前指出,俄乌冲突推高建材成本,政府会指定一个框架来应对,确保国内房价可负担。

马来西亚房地产发展商会(REHDA)槟州分会主席陈汉明也认同郑金龙的看法,不仅应该减少繁文缛节,还应该减少房屋发展的其他成本,比如说支付给政府的费用。

“譬如,当发展商想要将农业土地转换为住宅时,就会需要支付高额费用。而且,不同的州属在计算需支付的转换补价(premium)时,有不同的公式。”

据他所说,发展商申请转换土地,一些州属需要几个月时间批准,但也有些州属需耗时1年。在等待产权转换时,发展商必须向银行贷款,也需要支付利息,会进而推高项目成本。

发展商也怕太贵卖不出

陈汉明还说,由于房产发展是一项竞争性业务,没有发展商会将房价,定在高于人们可负担的范围,因为没有人会购买它们。

“从融资的角度来看,时间就是金钱,对发展来说,审批越快,房子就越便宜。”

他说,若想要以更低的价格出售房屋,政府就需要减少繁文缛节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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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交屋 发展商要求豁免赔偿…

2022年04月22日

若发展商逼你签豁免赔偿同意书,
该怎么办?

根据法令,若发展商延迟交屋,买家有权追索赔偿金。但有一些发展商尝试“扭曲”买家,要求他们放弃自己“追数”的权利。

马来西亚购屋者协会(HBA)名誉秘书长拿督郑金龙近日在EdgeProp.my的专栏中就提醒,买家们不应放弃自己获得赔偿金的权利。

他在文中提到,一些发展商在未能按时完工时,会想办法避免向买家支付逾期迟交房屋赔偿(LAD)。比如说,尝试通过误导买家的方式或向房屋管制处(Controller of Housing)寻求延期,若皆失败,还可能通过房政部长寻求批准。

买家可以“放弃自己的权利”?

他们会提出各种藉口来试图拖延或拖延责任,包括让买家签署“豁免赔偿书”。

那问题来了,当买家已经签署了这“有约束力”的豁免赔偿书,自行放弃自己的权利,发展商就可以依靠此类的豁免赔偿书来逃避支付LAD吗?

对此,郑金龙表示HBA极力反对。

在他看来,房屋发展法令(或称118法令)多年来历经数次修法,无论是修法时或是后来的一些法庭判决,都明确该法令旨在保护购房者的利益,而且涉及的是公共利益。

必须履行SPA中的规则

只是这法令似乎和其他普通法一样有一般原则,即一个人可以放弃成文法授予他的权利。由于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购房者不能放弃此法令赋予他的任何权利,所以给了一些不道德的发展商“走漏洞”的空间,误导粗心的买家签下豁免赔偿的文件。

根据1989年房屋发展(管制和许可)法令,规定了所有住房买卖协议(SPA)的格式,除非获得房屋管制处的批准,否则不能进行任何修改。也就是说,SPA是一项必须遵守当中所有规定的法定合约。

在SPA的附表G(Schedule G)的第22(2)条款,以及附表H(Schedule H)中的第25(2)条款中,若完工时间延迟,买家立即拥有获得LAD赔偿金的权利。

若同意豁免 损及大众利益

那这项“法定权利“可以由买家同意豁免吗?根据联邦法院,这胥视此类豁免会否造成立法的原意被破坏。

郑金龙解释,过去的庭案都明确认为,相关的住房法令都是为了保护买家而设,而且这不属于私人权利,而是关乎公共利益。若买家能单独豁免此权益,那国会为了保护买家的权益的原意就落空了。

“因此,结论很明确且简单,不能让买家通过书面同意豁免赔偿,这样的文件必须宣布无效。发展商必须停止规避支付LAD。”

被迫签豁免书?

他强烈建议买家们,不要为了避免和发展商发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就签署了此类豁免赔偿书。

倘若发展商在交钥匙前,要求买家先签署这份豁免书,若不签就无法获得钥匙,那买家该怎么办。

买家不签署此文件,也可以训责在这文件上写明“不同意放弃获得LAD赔偿的权利,或在上面写此份文件无损自身在SPA下的权益(”without prejudice” to his rights under the SPA)。

如果发展商拒绝接受买家在文件上作出此修改,那买家为了拿钥匙而被迫签约后,应该立即向发展商发出信函表明,他是别无选择,不同意放弃LAD和其他权利。然后,马上向房政部的执法单位提出投诉,并通过房屋仲裁庭寻求赔偿。

记得,这两项都必须尽快完成。

如果买家是在发展商拒绝交屋的情况,而被迫签下文件放弃自身权利,由于是受到胁迫,那不能视之为有效放弃其自身权利。那要“恢复权利”,买家只需要提供他在签署发展商准备的豁免书前,所提出的赔偿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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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HDA:政府不应代收租户押金

2022年03月3日

住宅租赁法,
不应“一刀切”?

房屋与地方政府部日前出台草拟的住宅租赁法令,旨在保障房主和租客的权利,寄望提供统一的房屋租约模板,并建立专有机构,来解决因为租房屋而发生的各种争议。

不过,这项草拟法案的部分内容引起业界反弹。早前,大马购屋者协会(HBA)总秘书拿督郑金龙指一些条例“难以理解”且“不必要”,如今马来西亚房地产发展商公会(REHDA)也发声了。

REHDA代主席拿督童银坤发布文告,呼吁政府重新检讨住宅租赁法,因为每个租户的收入水平和需求都不一样,不应该靠单一法令一概而论。

他提出,并非所有租户和房东都有受保护的需求,租户和房东双方之间的私人协议不该被政府干预,除非“租户处于劣势”。

该协会解释,如果租户是B40群体,那面对房东时处于不平等状态,需要受到更多的保护。所以,他建议这项法令只适用于月租低于750令吉的租约。这个价格被视为低和中低租金的分界点。

押金存款利息用途不妥

他所提出的另一点和HBA的看法一样,那就是若将押金交予政府机构管理,退款和损害索赔或许会延迟交付。

而且,房政部计划将押金存款的利息收入,用于资助管理租户和房东的数据库,在REHDA看来这是不妥当的,因为这些管理成本应该是通过国家税收系统来获得,而押金利息应该存款人的资产。

同时,住宅租赁法令不应该限制押金一定是2个月租金+1个月公用事业费用,因为押金应该是由房东和租户自己决定,同样不应该“一刀切”。

“我们也强烈反对任何形式的租金管控,包括限制租金的数额和涨幅,租金和调整幅度应该是由市场决定,不同的产业类型有不同的需求,由租户和房东自行决定才是最公平的。而且,这样的限制只会重击房地产市场,进而伤害经济增长。”

该协会也同意创建住宅租赁协议的模板,但希望能允许房东和租户有一定的修改空间,前提是双方都必须同意这些修改。

“房政部所提出的一些内容可能有助于解决房东和租客之间的纠纷,但我们也担心一些内容可能会对整个领域带来严重影响,呼吁政府重新评估和谨慎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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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BA:利诱非上策 没钱别买房

2021年11月9日

独家报道:谢姈悄

“若年轻人还不起房贷,
就没钱存紧急储备金。”

针对房政部日前宣布,即将推出特别融资模式——100%的贷款或融资期限超过35年,以便年轻人更早买房,业界持不同看法。

马来西亚购屋者协会(National House Buyers’ Association, HBA)认为,若年轻人欠缺买房能力,政府不该一直“利诱”他们买房。

“这会增加无能力购屋者的负担,更令他们难以储蓄紧急储备金。”

郑金龙

马来西亚购屋者协会总秘书拿督郑金龙对《南洋商报》说,“买房不像10年前那么容易,基于生活成本上升与房价上涨,对于现代人来说,购买房子,变得更具挑战,而且必须仔细考虑与规划,不应一时冲动或随波逐流。”

他认为,租房比买房更容易,人们也不会有包袱,同时方便迁移。

“买房前不妨租房,直到有足够财力。”

存款达房价30%才买房

郑金龙认为,人们的存款应该达到房价约20至30%后才买房。

他重申务实的重要性,包括仔细考量真正的财务能力:“当购屋者面还不起贷款,东拼西凑时,意味着他们是削减其他方面的开销,更遑论储蓄。”

他认为租房并无不妥,但前提是租一个负担得起的房产,同时还可存钱买房:“若无需要,租一间房,而不是一间公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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