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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政部长 能准发展商延后交屋?

2022年02月10日

发展商未能在合约期中交屋,
房政部长能批准延后吗?

在之前,这个答案普遍是“不能”,但在上诉庭最新的一项裁定中,这答案就变成了”可以”。

根据“EdgeProp.my”,上诉庭上周在Bludream City Development私人有限公司与Kong Thye & Ors上诉案中裁定,房政部长是有权利修改房屋合约,延长发展商交屋给买家的时间。

Bludream City Development案件,是源起于房政部长允许发展商延长17个月,来完成一项服务式公寓,遭买家提出3项诉讼案。

而高庭当时根据“Ang Ming Lee & Ors 与房屋及地方政府部长(2020年)”的案件,判发展商赔偿买家,因为部长批准延后交屋是不合法的。

上诉庭裁决 将有广泛影响

不过,来到上诉庭时,却推翻了高庭的裁决。

这项裁定,可说是意义重大,推翻了先前Ang Ming Lee案的裁决,在房地产界势必会有广泛的影响。

在Ang Ming Lee的案子中,联邦法院裁定,隶属于房政部的房屋管制处(Controller of Housing),是无权批准任何发展商延长交屋期限,否则会剥夺屋主项发展商索偿违约金的权力。

原本在1989年房屋发展(管制和许可)法令第11(3)条文,授权房屋管制处延长发展商交屋时间。

之后,这一判决就成为了其他购屋者的抗辩点,用来向延迟交屋的发展商追讨违约金。

两大原因推翻裁决

而在这次Bludream City Development的案件中,上诉庭是基于两个因素,认为部长批准发展商延后交屋是可行的。

  • 第一,部长有法定权力

上诉庭认为Ang Ming Lee一案,不代表第11(3)条文是违法的,只是说明房屋管制处无权批准延期,但没有提到部长无权行使这样的权利。

这意味着,联邦法院在此案中的裁决,不能被解读为完全废除第11(3)条文,整体而言应是指这一条文赋予房屋管制处豁免和修改买卖合约的权利,在某种程度上是越权的。

而根据房屋发展法令第24(2)(e)条文,部长本身有法定权力,可以延长发展商交屋的时间。

  • 第二,须公平考虑购屋者和发展商立场

上诉庭裁定,部长在批准延长交屋之前,没有明确要求部长有义务赋予购屋者发表意见的权利,最重要的是部长必须公平行事,也要考虑到购屋者没有义务同意发展商延后交屋。不过,即便假设购屋者不会同意延期,部长还是有权利继续批准。

在解释到“公平行事”这点时,上诉庭提到,部长也必须以更广阔的角度来评估,发展商若没有第二度延期,在支付每个单位巨额的违约赔偿金(LAD)的同时,是否还有能力完成项目。违约赔偿金大约是购价的12%。

这样的商业考量,在过去类似的案件中,经常被忽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