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弃项目 买家可向发展商索赔?
2022年08月29日
林国强律师
林国强律师事务所资深合伙人
买家购买的项目被废弃,
发展商却另建新项目…
废弃产业项目的买家,可以向发展商索讨逾期交屋赔偿金(“LAD”)吗?
在 Balbeer Singh Karam Singh & Ors V. Sentul Raya Sdn Bhd 案中,上诉庭允许买家就一个废弃项目索取逾期交屋赔偿金。
案情:
1. 买家与发展商就Villa Perhentian Condominium(Villa Perhentian)的单位签订了买卖合约(SPA)。
2. SPA的第22(1)条文阐明,在SPA之日起36个月内交付空置物业。第22(2)和 24(2)条规定了在延误情况下的违约赔偿金。
3. 然而,在完成约30%的建筑工程后,发展商暂停了所有工程,并献议退还所有已支付的购买价款。
4. 买方拒绝了这项献议。随后,发展商废弃了Villa Perhentian项目,开始在同一地点建造另一套名为the Saffron的公寓,以供出售。
5. 因此,买家向发展商提出索赔,其中包括执行买卖合约和/或赔偿,特殊损失、一般损失和/或惩戒性损失。
6. 高等法庭驳回了买方对履行买卖合约的要求,但允许12万令吉的赔偿作为代替。高庭进一步裁定,基于“the Saffron”价值的损害评估是错误的,违约金、利润损失和惩戒性损害赔偿是无理据的索赔。
7. 在上庭的上诉中,买家请求:
(i)撤销12万令吉的赔偿,并根据第22(2)和24(2)条文作出违约金赔偿;(ii)一般损失赔偿;
(iii)退还抵押金。
8. 在交替上诉中,发展商提出的问题包括了:
(ii)在双方没有任何证据和/或提交资料的情况下,裁定12万令吉作为损害赔偿是独断的。
上诉庭裁决:
9. 未违约的一方有权获得该方依法有权获得的损失赔偿。买家有权拒绝退还已支付的押金或付款,并根据买卖合约追讨到期的欠款。
然而,起诉方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减轻因答辩人的过错而造成的损失,这是一个既定原则。在这种情况下,当确定Villa Perhentian不仅被暂停,而且根本不会完工时,买方本可以采取措施减轻损失。
在没有证据显示,买方何时知道这一点的情况下,最后一次向他们提出退还付款的要约日期,是就延迟支付LAD的期限而言的最佳证据。
10. 由于买家没有过错或违约,买卖合约却已无法履行。事实证明,发展商选择违反与买家签署的买卖合约。
根据《特定救济法》第18(5)条文,不排除法院可判给损害赔偿金,并根据第18(2)条文,法庭必须相应判给补偿,以代替具体履行合约的要求。
在这种情况下,通过与附近可比单位的平均市场价值进行比较,并从中扣除买卖协议下的购买价格来评估补偿是适当的。买方已支付 30%,且没有证据显示,如果Villa Perhentiaan已按约定完成并交付,他们将有任何付款困难。
11. 法院因此裁定,12万令吉的损害赔偿令被撤销,并根据第22(2)和 24(2)条文的违约金额替代。
法院还允许一般损失赔偿,并确认从向发展商支付押金之日起至追回之日的押金和利息归还令。
结语:
12.本案很特殊,尽管项目被放弃,发展商其实并没有陷入财务困境,而是在同一地点建造了另一个项目。
13.当无法履行合约时,买家有权要求其买卖合约中规定的违约金和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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