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tegories问诊室

放弃遗嘱份额 可随意要回?

2023年04月5日

拿督郑大勇博士律师
Teh Kim Teh, Salina & Co., Advocates & Solicitors
taiyong@tehkimteh.com

 

问:

郑律师,您好!

我母亲在2012年有立遗嘱要将房子平分给3个儿女,但是在2016年有另外立了遗产认证书,将其中的一个份额给我。可是现在,曾经发誓放弃份额的大姐要回她的份额,我可以怎么做?

see y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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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e ying,您好!

您说的2016年,您母亲另外立了遗嘱,还是申请遗产认证书?

如果是另外立了遗嘱,需要查阅遗嘱的内容,遗嘱都会注明以最新的遗嘱为准。

如果是在2016年向法庭申请遗产认证书(Grant of Probate),曾经发誓放弃份额的大姐不能随意要回她的份额,一切都必须根据法庭发出的遗产认证书分配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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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ies意见

私生子女可继承遗产吗?

2023年02月13日

林国强律师
林国强律师事务所资深合伙人

 

 

只是传统习俗结婚
没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我国没有立遗嘱的法律,私生子或私生女,是否可继承双亲的遗产?

案情:

两起民事诉讼,诉讼(一)和诉讼(二),在高庭一并审理。

诉讼(一)是一名遗产联合管理人TY(简称)所采取的法律行动,以罢免第一上诉人匆压蔜KY(简称)遗产的另一名联合管理人,好让TY成为唯一的管理人。

两起诉讼都是在TKY去世后发生的,他生前没立遗嘱。其遗孀正是遗产联合管理人之一,中国籍的TY(两人于2005年1月18日结婚),婚后育有一名女儿TSL(简称,2009年1月2日出生)。

TKY生前与另一名没有婚姻关系的女子Lu,育有另一名女儿(简称TSY,生于2002年10月8日)。这名女儿也是此诉讼的第二上诉人。

习俗结婚没法律约束力

死者生前与TY是援引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与离婚)法令注册为夫妻,而死者与Lu的关系只是根据中国习俗结婚,没有法律约束力。

这种习俗婚姻关系的存在受到挑战。TY要求法庭宣判第二上诉人为私生女,在法律上无权索取死者遗产的权益,因此有义务退还已收到的款项。

上诉人在诉讼(一)中提出反诉,要求获得TSY的教育和抚养费,以及宣判根据其利益设立的信托,她有权获得死者25%的遗产。

高庭裁定第二上诉人即TSY是私生女,因为根据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与离婚)法令,其父母根据中国习俗的婚姻,并非有法律效益的婚姻,因此作为私生女,根据1958年遗产分配法令,她无权继承其生父即死者的遗产。

上诉庭维持高庭的两项裁决;因此,目前这起上诉的核心问题,是涉及私生女根据我国无遗嘱法律继承遗产的权利。

判决:

1958年遗产分配法令的目的,是规定将死者的遗产分配给还健在的配偶和遗孤。有关分配应进一步遵循该法令第6条文规定的继承顺序。

此外,1958年遗产分配法令无论是明示或暗示,都没有规定在无遗嘱的情况下,只有合法子女才可以继承死者的遗产。 相反,第6条文没有任何地方使用“子女”一词。 使用的是“子嗣”一词。

从几本词典对“子嗣”一词的定义来看,与死者有关的“子嗣”一词,显然是指血统的后代,而不取决于后代的合法性问题。

在这里,只要在分配中要求继承的人与死者之间建立了某种遗传或血统联系,继承权就会持续。

遗产分配法令第3条文中“子嗣”的定义,试图将世代血统合法地扩展到可能被适当地视为子嗣的直系亲属之外,延伸到后代或孙辈,即使这些孙辈的直系父母本身已经过世。

在第6条文中使用“子嗣”一词,而不是“子女”,意图显然是为了扩大或扩大可能继承或继承的人的类别,这与1958年遗产分配法律的目的一致。否则,”子嗣”一词将失去意义和目的。

遗产继承权取决于血缘关系的证明。

结语:

联邦法院的判决是一个标杆性的判决,在1958年遗产分配法令中裁定,即使是私生子或私生女,也有双亲遗产的继承权。

在这方面,继承权取决于血缘关系的证明,而不是孩子的合法性。

值得注意的是,联邦法院的判决,只适用于无遗嘱和非回教徒的案件。

Categories贴士

妥善分配遗产 立遗嘱很重要!

2023年02月8日

没立遗嘱
继承房产没那么简单

生前有房产却没有立遗嘱,人死后,家人需耗时耗费处理产业继承事务。牵涉的不止继承人的利益,还有许多法律程序要履行。况且每一个法律步骤都要付钱,七除八扣之后,所剩的未必如当初那么多。

执业律师郑文祥表示,有立遗嘱,根据遗嘱办理继承手续是麻烦的。但是没有立遗嘱,法律程序会更麻烦。

在法律的定义上,遗嘱属于私人文件(private document),所以人死后,家属必须向法庭申请遗嘱认证,证明遗嘱的合法性,才可以后续处理分配房产。

 谁有权继承产业?

到底人离世,留下的房产需转名,谁有继承权?

以上问题,有立遗嘱和没立遗嘱有很大的差别,大致上可以从四方面来理解。郑律师提供了以下图表来解释:

在我国,有几项法律可以在分配房产时,作为依据:

  1. 1959年遗嘱法令(1959 Wills Act)
  2. 1958年遗产分配法令(Distribution Act 1958)
  3. 伊斯兰法律(仅限穆斯林)
  4. 1959遗嘱认证和管理法令(Probate and Administration Act 1959)
  5. 1955小额遗产分配法令(1955 Small Estates (Distribution) Act 1955)
没有立遗嘱,房产继承法律程序会更麻烦。

 对于没有立遗嘱的个案,在进一步处理房产转名手续之前,必须厘清两个问题:

第一, 谁可以管理死者的遗产?

第二, 谁是遗产的继承人?

 有两种方法来处理后续事情。

方法一:

家属必须向法庭申请遗产管理证(Grant of Letters of Administration)。由法庭委任遗产管理人,透过管理人转名给受益人。这是根据1958年遗产分配法令来分配的。

 方法二:

若遗产总值不超过500万令吉,家属必须向土地局特设部门申请小额遗产分配。该部门将根据1958年遗产分配法令来分配,发庭令给家属。家属可以凭这份庭令到土地局转名。

郑文祥

郑文祥表示,每一个法律步骤都花钱花时间。要耗时多久,视个案而定。譬如,有些人生前立了遗嘱,但是有家属去法庭挑战遗嘱的合法性,这过程肯定耗时。所以家属在决定采取法律程序之前,应三思后行。

 遗产分配法

若没有立遗嘱便离世,根据1958年遗产分配法令的分配法,主要分给三大类别的人:配偶、父母、子女,同时列出其他亲属供参考。

单身也要立遗嘱

郑文祥强调,无论是单身或已婚,应及早立遗嘱,摒除忌讳。

“不管单身还是已婚,只要拥有不动产,尤其是联名产业,就该立遗嘱。”

至于婚前立了遗嘱者,在婚后必须重立,而根据1958年遗产分配法令,婚后单身遗嘱将自动无效。

另外,单亲父母立遗嘱,一旦再婚,遗嘱也自动无效。

案例:带着儿女再婚的单亲妈妈离世,再婚后没再重新立遗嘱,而再婚前的遗嘱自动无效,因此她的产业必须分给第二任丈夫和前段婚姻的儿女。

郑律师建议立遗嘱应随着家庭变化而随时更新。

 应家庭变化  更新遗嘱内容

家庭状况会因时间推进而有所变化,为了避免遗产纠纷,郑律师建议立遗嘱人应需求更新遗嘱。譬如立遗嘱的时候,夫妻俩还没有孩子。等孩子出生后,就必须更改遗嘱内容。若成年子女结婚,生育下一代(孙辈),也应该适时更新遗嘱。其他情况例如离婚、配偶过世、拥有更多产业、遗产管理人或信托人去世,也需要修改遗嘱内容。 

律师的劝告

一旦房产持有人过世,他的财产必须暂时冻结,不动产也不能变卖。这时候,能让家人动用的金钱,除了手头上的流动现金,就是保险的赔偿和公积金。郑律师劝告大众,若有公积金和购买保险,应尽早填上提名表格。天有不测之风云,在失去家人的时候,这两笔赔偿金可以暂时解燃眉之忧。

Categories贴士

房产留后人有陷阱

2022年01月8日

留房地产给后代,
但也记得留点现金!

投资房地产可从中赚钱,又可保值,而且华人传统观念要有瓦遮头,自然房地产成为其中留给后人的财物。

但是,房产要留给后人,即使是有写遗嘱,还是要注意细节,避免留爱之余又留下麻烦给家人。

曾德利

知名讲师兼培训师的曾德利律师提醒,如果只有一间房地产留给后人,最好不要联名。

“因为房产继承人可能会对如何处理有关房产,意见不一而发生纠纷,甚至对簿公堂。”

要是有能力给孩子每人留一间房子的话,又该如何安排比较好?

曾德利接受《南洋商报》专访时表示,如果孩子各获分配一间房屋,但价值不同,可用现金来弥补被分配到价值比较低的一方。

因此他提醒,遗产除了房产,最好也能留一些现金:“留房地产是好的,但不要忘记也留点现金,让家人可以均分遗产。”

曾德利也提到,保险也可以达到类似目的,就是投保时委任保险法定提名人,离世后便可利用保险理赔金来弥补有关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