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果摊主获老人遗赠房产
法院认定合法
上海有一名88岁独居老人,因受水果摊主多年的照顾,生前便决定在自己去世后将价值300万人民币(约195万令吉)的房产赠送给他。
然而,在独居老人马某去世后,摊主刘某便与马某亲属产生争议,后者更请求法院判定双方签署的《遗赠扶养协议》无效,但一审和二审判决都驳回了请求。
根据央视网报道,马某与妻子生前育有一子,在妻子和未婚未育的儿子分别于2011年和2017年相继去世后,马某便独居在案涉房屋内,而住家附近的水果摊主刘某对他颇为照顾。
独居老人患有阿兹海默症?
据称在2017年,儿子去世不久,马某便与刘某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在自己去世后将房产和存款等财产赠予刘某,但刘某需负责马某生前的吃、穿、住、行和医疗等扶养义务。
而在签署协议后,刘某及妻女很快就搬到案涉房屋与马某共同生活,并在两年后就该协议到上海某区公证处办理公证。
于是,当马某于2021年12月31日去世后,刘某便向法院要求将马某名下的案涉房屋、房屋内财产、银行存款及孳息均归其所有。
但马某的姐妹和外甥等亲属却对协议提出质疑,认为马某在2017年前就出现了精神障碍,2017年住院期间更被诊断出阿兹海默症,因此主张马某在签署协议时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协议当属无效。

无法提出有效证据导致败诉
但一审法院却认为,无证据证明马某在签署协议期间已处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亦无证据证明协议并非马某真实意思,故该协议应属双方的真实意愿,依法是具有法律约束力。
此外,刘某提供的证据更足以证明他在与马某签署协议后,已按照约定履行了对马某生养死葬的义务,因此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刘某的诉讼请求;对此马某家属自然是不服,并向上海二中院提起上诉。
但上海二中院经审理认为:
(第一)依现有的医学诊断和病史资料,并不足以认定马某在签署协议时欠缺足够清晰的精神状态和认知水平。
(第二)对马某而言,与刘某建立遗赠扶养关系,是他为自己安排生前照顾和扶养的人,并处分其死后财产的方式,这种法律关系所包含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未超出马某当时的理解和认知范围。
(第三)马某签署协议的行为是双务法律行为,并非只是其单务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本身并未对马某具不利性。
因此上海二中院判决驳回了马某亲属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