癌症患者租户
面临强制搬离
租房后被房东发现太太患有晚期癌症,因担心变“凶宅”导致房价贬损,房东单方面解除合同强制收房,命7天内必须搬离!
据《红星新闻》报道,一对夫妻杨先生和王女士于今年8月12日在北京市石景山区老山附近短租了一套两居室的房子。由于王女士是癌症患者,所以选择了离医院几公里外的房子,以方便治疗。租赁合同是由杨先生签订,租期至今年11月11日。
该房子以低于市价的价格出租,因为它已被挂牌出售,条件是租户必须配合看房。租赁合同也提到,如果租户违反此约定,也可作为解除合同的情形之一。
自从夫妻俩迁入后,由中介带来看房的买家不断。直到8月尾,房东张先生在带人看房时,发现租户太太一头光秃。由于房东曾有亲人患癌,一见状便提高了警觉,最后证实了王女士罹患晚期癌症。

要租户赔偿房价暴跌损失
张先生向丈夫提出,为了避免太太可能在房中去世,导致房子变成“凶宅”而影响房价,希望他们尽快搬离。尽管房子在法律意义上不是凶宅,但买家通常都会忌讳这类房产,房价可能因此下跌50万元至100万元(约30万至61万令吉)。不仅如此,他还担忧患者会因病情恶化而作出极端行为,进而加剧房产风险。
他也提到,租户可以无需提前搬离,前提是需要另签一份补充协议,内容是如果因为租户原因真的造成其租售房屋成为民间约定俗成的“凶宅”,租户应赔偿因此而导致房产价值暴跌的损失。此外,该补充协议中也注明租户在签订原合同时,刻意隐瞒太太患有晚期癌症的事实。
对此,王女士表示,丈夫当初在签合同时的确没提及她的身体情况,但这并非是合同中的约定内容,租户没必要主动告知。
令事情越演越烈的是,原本答应9月13日提早搬离而无需签订补充协议的丈夫突然改变心意,向房东表示有权拒绝一切上门看房的行为。房东认为这已经触发合同约定的违约条例,宣布单方面解除合同,无条件收回房屋,给予租户7天的搬家缓冲期,限9月11日前搬离。

租客隐瞒病情有一定过错
对此,律师回应,法律没有规定患有疾病的人在租赁房屋时,需要就自己因病存在的死亡风险进行告知,以及就产生死亡风险承担赔偿责任。除非特别约定,否则隐瞒病情不是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形。
但如果租客在签订合同时,如实向房东陈述同居者是癌症晚期患者,房东大概率不会把房租给房客。因此,如果这一事件进入诉讼环节,租客故意隐瞒其病情这一极端情况也具有一定的过错,法官可能会根据双方的过错酌情减轻房东的违约责任。
此外,“凶宅”不是法律概念,民间通常是指房屋内曾经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具体司法判例中,能否因“凶宅”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也需视具体情况而定。
另外,律师也提到,该事件中租客表示“有权拒绝”,并不是直接表示拒绝。如果租客目前没有实际拒绝买家上门看房的行为,合同就尚未到达解除情形。
资料来源:澎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