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材商能不执行
事前签的合同吗?
自从政府落实了柴油价格自由浮动措施后,可谓争议不断,特别是建筑业。
因相关措施造成柴油价格上涨,直接导致运输费增加,而且预料会比原先的增多一半。
当建材供应商在事前就已经签署了合同,同意将建筑材料送到建筑工地,但事后因柴油起价,试图与发展商协调,却无法达成调整价格的共识时,这种情况下的“不可抗力”可否导致合同“不能被执行”?
什么情况可谓不可抗力?
对此,执业律师刘健辉表示,我们必须要先了解什么是“不可抗力”。
所谓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意即在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下,导致合同的义务无法完成。
一般来说,“不可抗力”所涵盖的突发状况就有自然灾害、战争、罢工、骚乱和政府政策(如冠病疫情的管控令等);因此很多人以为,只要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合同就可以作罢,这是很大的误解!
合同要清楚列明“不可抗力”
原因是,不可抗力是必须存在于合同中的条款,意即需要被合同清楚阐明才会生效,若在你的合同中未含不可抗力条款,你就无法以“不可抗力”为由取消合同。
譬如在BIG Industrial Gas Sdn Bhd v Pan Wijaya Property Sdn Bhd and Another Appeal(2018)个案中,上诉庭就清楚表明,若有一方要靠不可抗力事件或条款取消合同,那合同就一定要清楚阐明什么事件属于双方都同意的“不可抗力”,也就是说不可抗力条款是必须获得双方同意,并包含在合同里的。

价格涨跌应由当事人承担
然而,不可抗力的种类很繁杂,也会随时间不断地变化,甚至各国标准也未必相同。
但刘健辉强调:“我认为货物价格或原材料价格涨跌是属于商业或市场上的风险,应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若把价格涨跌变成不可抗力事件,这也意味着法庭必须处理和干涉更多的类似案件,相信法庭也不可能应付如此繁重的工作导致海量的诉讼(Floodgates of Litigation)。”
物价上涨欲解除合约遭驳回
实际上,在马来西亚已有类似的法律,即合约法的第57条文的合约“被挫败条款(Frustration of Contract)”。
许多案件都基于该条款“以物价上涨为由”提出了诉讼以解除合同,但都一一被法庭驳回了。
刘健辉总结道:“我认为柴油涨价导致物价上涨,在法律上‘不属于’不可抗力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