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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协议还隐瞒?
判退房!

中国杭州一位购房者在入住一年后得知,自己购买的二手房曾发生原房东儿子自杀事件,于是将原房东诉至法院,要求退房并返还购房款。

一审法院认定卖方违约,支持退房请求,目前案件已进入二审阶段。

该房屋于2021年2月完成过户手续,但双方约定一年后再交房,原房东“返租”一年用于孩子上学。

就在这段“返租期”内,原房东的儿子在屋内自杀。买家入住一年后从邻居口中得知真相,遂以卖方隐瞒重大事实为由提起诉讼。

买家入住一年后才知道,愤而提告:卖家隐瞒重大事实!(示意图:AI生成图)

买卖双方曾于2021年2月18日签署补充协议,明确承诺:“房屋在原房东持有期间未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如有隐瞒,买家有权撤销合同。”

法院据此认定,卖方未如约交付“未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房屋,构成欺诈行为。一审判定买方胜诉,房屋交易撤销,购房款退还。

原房东不服上诉。他表示,悲剧发生在返租期间、过户之后,交易流程已完成,买家也享受了优质学籍资源,忿指:“房价已跌300万人民币(约182万5763令吉),还要我以原价退房,这是在我伤口上撒盐。”

北京金诉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玉臣指出,房屋买卖中,“过户”和“交付”是两个独立行为。

虽然产权转移已完成,但卖方仍控制房屋,返租期内发生的风险,原则上由卖方承担。若返租未签书面协议,法律上也很难认定形成新租赁关系。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进一步指出,尽管房屋已过户,但交付前的占有权、管理权仍归原房东。

在其控制期间发生的重大事件,按合同与风险归属,应由卖方负责。同时,补充协议中“未发生非正常死亡”的承诺也具有法律效力。

两位律师均提醒,若买卖双方有返租安排,应通过书面合同明确约定风险分配、交付时间及控制权归属。否则在产权与占有权分离的阶段,极易引发法律争议。

目前,该案已进入二审程序,最终判决结果尚待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