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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万别“恶意驱赶”
用法律追讨房东权益

基于“信任”将店铺出租给朋友经营餐厅,而没有签署任何正式的租赁合同,仅口头说好要解除租约就给1个月通知,因朋友没能力缴付租金,还欠下了半年多的租金,在收到解约通知后还没有搬离的念头,怎么办?

对此,执业律师刘健辉强调:“口头协议也算是协议”,若已经把店铺租给对方,那你们之间就已经构成“有约束力的合约”。

总体来说,租约一般可分3种:

1.定期租约(FIXED-TERM TENANCY)
即租约的租期都被清楚列下,且租约是被固定的(合同一般都是1至3年的期限,而且通常都有给予租客延长租期的权利)。

2.没有定期租约(PERIODIC TENANCY)
租约一般都没被固定,且租期也比较短 ,一般是以月计算,通常是1至6个月。

3.任意合约(TENANCY AT WILL)
即房东和租客都没有特别注明租期长短或租金数额,双方都可随时终止租约,这种情况下的房东和租客通常都是朋友或亲戚关系。

如何追讨拖欠租金?

而前文说的正是“第3种租约形式”,这种合约是具弹性的,同时也赋予屋主终止租约的权利。

但话虽如此,终止租约的权利也不是自动赋予的,你可以通过自己或律师写信给租客追讨租金,要求租客在期限内缴付拖欠的租金,并给予警告称“要不然,身为屋主的你将采取法律行动夺回店屋的占有权。”

遇到欠租别急着赶人,法律才是房东的保障。(AI生成图)

房东不能随意驱赶!

一般上,一些房东会在此时选择进入房子内,将租客的东西全都搬走并更换锁头。实际上,这是不合法的!

根据1950年特定救济法案(SPECIFIC RELEIFT ACT)的第7(2)条文,在没有获得法庭的庭令下,房东是不能随意驱赶房客。

而面对这种情况,法律流程要耗费3个月至半年之久,倘若你已经在这段时间终止合约,但租客不肯搬走,依据1956年的民事法第28条文(Section 28 of the Civil Law Act 1956),身为屋主的你可向逾期租客(Tenant Holding-Over)追讨双倍数额作为“逾期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