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6月25日
林国强律师
林国强律师事务所资深合伙人
由于需要进行大修补
最终不得不重建
一名买家于1984年与发展商签订协议,以6万2950令吉购买一间单层排屋。
之后购屋者针对房屋的缺陷,向发展商作出口头投诉,孰料虽然修补工作已完成,但效果不尽如人意。
购屋者进一步投诉,在完成修补工作后,仍不满发展商的维修结果,因此通过律师致函,寻获撤销有关房屋买卖协议。
案情:
问题:
法庭须考虑是否存在根本性的违约行为,以确认购屋者撤销协议的合理性。
判决:
照片显示了相关房子状况不佳的情况。
所谓一图胜千言,除了强调严重缺陷外,购屋者还举证发展商在1990年之后的后续行动,指当时发展商确实拆除并重建了该房子。
发展商承认确实进行了重建,但辩称有必要拆除墙壁和屋顶,以修复有关房子的地基和结构。
这一事实证实了法庭的裁决,即 1986 年交付给买家的房子,不是后者同意和期望的房产单位。如果该房子是按照所有规定的规格和法律要求建造的,那么该房子肯定不会被拆除和重建。
发生根本性违约
从起诉方举证的证据看来,1986年交付给购屋者的房子,并非他们所预期的,因此发生了根本性违约。
所列举的证据清楚显示,该房子在交付给购屋者时,形状很糟糕,需要进行大量的修补工程,最终不得不重建。
由于交付的该房子不如买卖协议所述,因此存在根本性违约。在一般与建筑商签订的待建房屋买卖合约中,卖方暗示保证房屋将以高效和熟练的方式建造,并使用适当的材料及适合居住。
交付不适宜居住且不安全的缺陷房屋,后果是发展商同时也违反了协议第7条文。 第7条文阐明,时间是协议的关键。
问题:
法庭须考虑是否存在根本性的违约行为,以确认购屋者撤销协议的合理性。
结语:
法庭谕令发展商退还购屋者已支付的款项,并向购屋者支付以下费用:
(a)房屋购买价格6万2950令吉
(b)贷款利息为10%
(c)手续费
(d)印花税630令吉
(e)相关地税及
(f)门牌税
(g)已确认支付给专家的费用300令吉
(h)律师费1276令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