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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15日

张惟越 · 物业管理人/佳得楼宇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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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投票都是大业主说了算

小单位业主不满意联合管理机构不透明的运营方针,虽民怨沸腾,却面对个别单位虽然数量多,却因持有的单位面积少于大业主的尴尬困境,无奈无法获得共管楼宇的管理权,典型的大业主控场,小业主如砧板上的鱼和肉。

按照 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第二章节第17条文:常年大会决议事项的方式,

(1) 任何需要年会决定的事项,均应以举手方式决定“除非业主或其代理人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

这句法律条文所表达的意思就是,一旦有合格投票人(Qualify Voter ) 要求以持有的单位面积比重来投票,持有大量单位或超大面积的大业主,将很容易获得投票表决控场权。

如果是以举手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大业主将无法善用其比重优势。

还有,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第22条文中的(f)与(g) 。

(f) 在任何年会上,包括第一次年会,为了确定法定人数,发展商应被视为一个个体(一个人),无论有关发展项目内尚未出售的地块数量如何; 以及

虽然法令表示在年会时,发展商只可委任一个人来代表所有所拥有的未出售单位,来限制发展商委任许多代表(proxy)来控场,但条文(g)却授予发展商所有单位的投票权。

(g)在任何年会上,包括第一次年会上,为了确定投票权,发展商对于发展项目内尚未出售的地块,应拥有与该股买家拥有同等的投票权。

白话的解释就是,发展商可按照第二章节中第17条文的规定,按照持有的总面积来投票。

共管楼宇的年会变成了发展商或大业主的聚会。

人数多却无法拿控场权
个案:

如果年会现场出席者有100人(合格投票者),99人个别持有一个单位(假设面积是1000方尺),而发展商的代表(虽然只是一个人)却拥有100个面积1000方尺的单位。这等于发展商的一个人就是全场的简单多数票(Simple Majority),当回佣进入投票表决环节时,虽然99位个别单位一人一票投了反对,发展商却可按照一人100个单位面积的比例来推翻,并获得简单多数票,通过该议案。(*注:这是合法合规的哦)

如果,一座拥有 3134 个大大小小之个别单位的高密度综合发展项目(SoHo + 套房 + 零售单位 + 私有化的停车场)。当零售店铺的业主与停车场业主的单位面积,就占了全场个别单位综合近六成的总面积。

年会所有的决议案,如何投票都是大业主说了算。

小业主固然不同意,但法律授予业主的投票表决权,明文条例就是这样,虽然小业主强烈表示不公平,但别忘了,大业主也得清了管理费才换来投票表决权的,这样的个案如何判定公平呢?

综合型发展计划,虽然提供了许多功能上的方便,同时也因为“民居+商用”的需求个不相同而出现管理委员“意见不一致”的僵局。

所以,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第二章节中第17条文,授予合格投票人(Qualify Voter) 要求以持有的面积比重来投票的权利,让持有大量单位或超大面积的大业主,将很容易获得投票表决控场权。

个人单位代表无参选资格
另一个法律的灰色区域!

分层管理法确实表示,如果个别单位是私人有限公司(法人)持有,它可以委任代表( Proxy )出席年会。代表有限公司的人(Proxy)在分层管理法的架构下,除了拥有投票权,还拥有可竞选管理委员的权力。

这权力“有别”于个人持有的单位,如果您是以私人名义持有共管楼宇的单位,因无法出席年会所以委任代表,他/她只能有投票表决权,并无竞选管理委员的权力。

结果,造成钻法律漏洞,当发展商除了发展的公司持有未出售单位外,通常都会把某些的单位转让给集团持有的公司(非发展商公司),这样就可确保掌控年会的法定人数(Quorum),透过私人有限公司所持有单位的投票权,委托了给法人代表,即合法的Proxy( Company Representative),然后再把朋党(Friendly Parties)单位的投票权委任给集团雇员出席年会是完全合法合规的行为。

通过这样安排:

1)发展商就可以派一位代表(Proxy ) ,代表发展商的所有未出售单位;

2)委任多位公司代表( Company Representative);因每家私人有限公司都可个别委任公司代表,并拥有该单位的投票权和竞选管理委员权;

3)把控所有朋党持有单位的投票权, 透过代表(Proxy),虽无竞选管理委员权,但可以提供控场的表决权。

就这样个别单位业主,一人一票的情况,却因大家互不相识难以凝聚力量抗战,共管楼宇的年会变成了发展商或大业主的聚会。全程控场。业主发狂也无用,因一切按照律法章程推行合法、合规。

笔者呼吁地方政府发展部关注这类的无奈困境,不公平的公平,民怨沸腾但却因法令的限制无能为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