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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惟越 · 物业管理人/佳得楼宇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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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忧双轨制添混乱

西马半岛城市化加速,特别是北马槟城,中马吉隆坡与雪兰莪州,和南马柔佛州,公寓、共管式服务式公寓等分层物业(strata property)迅速增加。与之俱来的,是对于专业物业管理服务需求的激增,以及对管理质量与问责机制的关注。

在此背景下,由部长倪可敏带领的地方政府发展与房屋部(KPKT)计划立法,制定新的法令,即楼宇管理员法令( Building Manager Act ) 以监管楼宇管理员,并接管原本属于财政部辖下估价师、房产经纪与物业经理法令(Act 242)中所涵盖的部分物业管理监管职责。

这项立法虽具有改革意味,但也引发了业内和学界的疑问:在原有法律执行力尚不足之时,立新法能否真正解决问题?究竟是治标之举,还是根本性的制度重塑呢?

一、背景:Act 242与当下的制度困境

现行的《估价师、房产经纪与物业经理法令 1981》(Act 242)由财政部监管,授权大马估价师、房产经纪和物业经理局(BOVEAP)发出营业执照,规范行业执业标准。该法令的初衷是确保专业人士具备资质与操守,但在执行过程中逐渐暴露出以下问题:

1、执法力量薄弱:BOVEAP人手有限,对全国数千个分层管理项目的监管力有限。

2、行业灰色地带多:许多“物业经理”并非持证物业经理。

3、监管与执业脱节:财政部主责财经事务,对地方治理、社区冲突及居民管理事务的介入有限。

4、与《分层管理法令》(SMA2013)协同不足,Act 242和SMA 2013在执法实践中出现协调不畅的状况。

这些问题使很多共管楼宇的居民在面对服务质量低劣、财务不透明或管理纠纷时,难以寻求有力的法律救济。

二、房政部介入:为何另立新法?

●SMA 2013原本就隶属房政部,涉及分层管理机构的设立与行为规范;

●社区管理的问题更贴近地方治理、城市规划和人民福祉,与房政部的政策目标更一致;

●透过另立新法,房政部希望设立独立的“楼宇经理注册与监管框架”,并可能设立新机构专责执业登记、纠纷仲裁与行为监督。

此举试图解决Act 242无法涵盖的监管盲点,也有望加强对物业管理的“末端治理”。

三、问题焦点:执法机制 vs 法规数量

然而,问题的根本在于:如果原本的法律是因执行力不足,立新法是否就能带来根本改观?

1、 立法 ≠ 治理效果提升

马来西亚许多公共政策失败并非因法律空白,而是官方执行乏力。例如,SMA 2013已赋予分层管理机构广泛的职责及规范依据,但在实践中仍存在:

●投票过程不规范
●财务不透明却无人追责
●非法短租禁而不止
●聘请物业经理,却服务质量恶劣

这些现象反映出,法律再完整,若缺乏监督人力、执法资源和诉讼便捷渠道,都只能成为“纸上规矩”。

2、权力重叠的风险

若房政部设立全新楼宇经理监管体系,而财政部仍保留Act 242中的物业管理师监管权,可能造成“双轨监管”或职责重叠。

例如:
●一名持证物业经理是否必须向两个监管机构报备?
●新法下设立的楼宇经理,是否取代注册物业管理师的角色?
●如何界定“楼宇经理”与“物业管理公司”的法定职责差异?
若不妥善协调,改革可能引入新的行政混乱,反而削弱现有制度的权威性。

四、釜底抽薪:改革成功的关键条件

若房政部希望“釜底抽薪”,彻底解决当前楼宇管理的制度,仅靠立新法远远不够。

以下几点是制度成功的关键:

1、整合现有法规与机构角色

应当推动Act 242与新法之间的制度融合,而不是并列式管理。BOVEAP可专注于专业认证,而新机构专注于社区层面执行。

2、建设强大的监管执行机制

包括:
●成立专责楼宇管理投诉与稽查小组
●引入数字化物业管理信息中央系统,强制项目报备与年度审核
●授权地方政府联动监管,包括冻结高风险管理项目的运营权

3、 提升公众参与与问责

加强业主与住户教育,例如通过定期培训、透明公开会议机制等,提升管理透明度与缓解公众压力。

4、 设立仲裁与快速纠纷处理平台

例如提升“分层管理仲裁庭”的效能、把物业经理也纳入可控人名单里,并积极推广在线申诉处理机制,让居民能在面对楼宇经理不当行为时快速寻求解决方案。

五、结语:法律之外,是制度能力的考验

房政部立新法的举措,反映出对分层管理改革的认真态度。然而,立法本身并非灵药,关键在于执行机制的设计、资源配置的优化,以及政策之间的协同。

如果新法能成为整顿市场、厘清责任、强化执法的切入点,确实可称为“釜底抽薪”;但若仅止于条文出台、制度未变,则恐怕沦为空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