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发展商收取佣金
你可被监禁3年哦!
不是房地产经纪人的身份,在介绍朋友去看房子后,可以向发展商收取佣金吗?
若在发展商已得知我不是经纪人的情况下,仍同意支付佣金,结论也是一样吗?
对此,执业律师刘健辉强调,房地产经纪人的业务,在马来西亚是由估价师、评估师、房地产经纪人和物业经理委员会(简称“BOVEAP”)监管,相关法律规定在《1981年估价师、评估师、房地产经纪人和物业经理法案》(简称“1981年法案”)。
该法案第22C条规定,除非获得“执业许可”,即向BOVEAP正式注册并获得许可,否则任何人都不得经营房地产经纪人业务,而违反了《所得税法》第22C条者一经定罪,可被处以最高30万令吉罚款和/或最高3年监禁;且根据该法令的第30条,在犯罪期间每天可被处以1000令吉的额外罚款。

法律规定就是不能收!
此外,根据1981年房地产法令第22C(1)(ba)条规定,任何人未经许可都不得在马来西亚营销本地或海外房产,外国房地产经纪人和开发商更不得在我国营销和出售海外房产,除非他们聘请当地已注册的房地产公司来协助他们营销,而相关公司也必须提出申请并获得BOVAEA的批准。
刘健辉说:“若你不是房地产经纪人,那么在法律上你就一定不能收取佣金。参考上诉庭在Ong Thean Chye & Ors v Tiew Choy Chai & Anor(2011)1 CLJ 674一案中的判决,上诉庭裁定在房地产交易中涉及‘专业费用和收费’等字词,或提及专业土地经纪或代理人佣金的制度证据,便将违反1981年法案第22C(1)(d)条。”
即使发展商同意也不行!
然而,上诉庭在另一个较新的案件,即Semangat Sdn Bhd诉Thomas Varkki A/L MV Varkki & Anor(2022)3 MLJ 857一案中也作出了另一种裁决。
上诉庭裁定,虽然原告并不是BOVEAP下的注册代理人,但却有权索要佣金,只因这是一次性或孤立的房地产代理交易,不受1981年法令的禁止规定约束,原因是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存在任何房地产代理体系。
但总而言之,只要你不是注册BOVEAP的房地产经纪人,就算发展商同意支付佣金,仍然是违反了1981年法令,因此就算上法庭追讨佣金也是被禁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