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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区建保安铁栅门 违法?

2023年01月30日

林国强律师
林国强律师事务所资深合伙人

 

地方政府都批了,
还不合法吗?

案情

1. 第一上诉人(第一起诉人)及第二上诉人(第二起诉人)分别为吉隆坡孟沙某个住宅的注册屋主及租户。

2. 答辩人代表当地居民协会,在当地管理一个获得保安的住宅项目,该项目包括一个在第三方(地方政府)批准下建造的保安室和铁栅门 (以下简称为“保安社区项目”)。

3. 起诉人反对该保安社区项目,并以滋扰和侵犯公共与私人权益和违反个人资料保护法令为由,向答辩人提出索赔。 起诉人特别要求法庭宣判答辩人在该保安社区内非法经营保安业务,并宣称他们享有在该社区内自由出入的权利; 起诉人也要求法庭发出永久禁令,禁止答辩人骚扰他们、他们的访客、获他们授权的人士,或该社区的其他合法访客。

4. 高庭法官裁定,起诉人未能证明,答辩人在保安社区入口处的唯一道路上建立铁栅门和保安亭,涉及任何滋扰行为,并驳回起诉人的申索。 无可争议的事实是,地方当局已批准答辩人,根据房屋及地方政府部发布的围篱与保安社区指南来落实和经营该保安社区项目。 因此,答辩人是合法落实和经营该保安社区项目。而且,由于没有证据显示,答辩人出于安全和保安考量,在收集出入该社区人员的个人信息时涉及滥用个人资料,因此答辩人没有违反2010年个人资料保护法令。

5. 起诉人立即针对高庭的判决提出上诉,并辩称高庭法官在认定该社区计划已获得地方当局批准时,在事实和法律上都犯了错误; 即使给予了上述批准,也是非法和没有依据的。起诉人也辩称,高庭法官错误地认定,起诉人未能证明答辩人通过落实和经营该社区计划,对私人和公共利益造成滋扰,或违反了2010 年个人资料保护法令。

判决

1. 该指南已获得国家地方政府理事会的批准,这意味着,与围篱及保安社区有关的事项已经过讨论,并同意作为一项国家政策事项下落实该社区计划。 在这情况下,地方当局因此可以依据该指南批准上述保安社区计划,前提是这类型的批准需符合指南中规定的相关法规。 尽管没有关于保安社区计划的具体立法,但地方当局根据1976年地方政府法令赋予的权限,拥有批准上述保安社区计划的权力。

2. 起诉人提出关于上述保安社区计划的问题,特别是设置铁栅门造成的阻碍,在地方当局批准了上述保安社区计划后,已不存在。

3. 没有证据显示,答辩人通过其保安人员在采取或记录个人信息时触犯了2010 年个人资料保护法令第 4(a) 至 (d) 条文“处理”定义中所述的任何行为。 即使起诉人针对2010年个人资料保护法令下的问题,所提出的指控属实,但根据该法令,非法收集和滥用个人资料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因此他们的指控在民事法律上是不成立的, 因为2010年个人资料保护法令已规定了违法行为的特定惩罚。 因此,起诉人应根据2010年个人资料保护法令第104条文,向司法专员提交书面报告或投诉,违反2010 年个人资料保护法令,不能也不应成为民事诉讼的因由。

结语

国内目前没有一套专门的法律来管理围篱社区。 因此,围篱与保安社区的营运将受到地方政府及其指南的制约。

违反2010年个人资料保护法令,不会构成民事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