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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7月23日

林国强律师
林国强律师事务所资深合伙人

 

发展商这回
真的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案情

7名起诉人(“买家”),其中两人是夫妻,是答辩人(发展商)开发的雪邦一个房屋项目6套公寓买家。

买家和发展商之间签订的买卖协议,是根据1966年房屋发展(管制与执照)法令下签署的法定买卖合约。

买家指控发展商在未经买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将房屋外砖墙的建筑材料从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aerated concrete building block)改为柔芯(flexcore),违反了买卖协议第12条文。

买卖合约第12条文 – 材料和工艺符合描述

上述单位及所有共同产业应按照本附表四中规定的描述,以及按照已接受与批准的有关当局批准计划,以良好和熟练的方式建造。

除非有关当局要求,否则在未经买家书面同意下,不得对其进行任何更改或偏离。买家不承担此类变更或偏差的费用。

而且,如果变更或偏差,涉及替换或使用更便宜的材料,或省略最初同意由卖方进行的工程,则买家有权降低购买价格,或索取相关的损害赔偿。

问题

如果根据1989年房屋发展商(管制及执照)条例下签署的法定买卖协议附表H第12条文所阐明的条件,要申索损害赔偿,是否需要在法庭宣判之前,先出示实际损失的证据?

买家有权获得用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替代柔芯的费用,这样他们就能拥有他们应得或法定的建筑材料,并且报价单也提供了修复工程费用的表面证据,其中包括拆除现有墙壁。

在没有反驳证据的情况下,发展商并不能指买家所申索的38万500令吉赔偿金额“过高且不合理”。

这是买方承包商需要用于补救工程费用的金额,也是法庭上的唯一证据,而法庭已接受该证据作为买方蒙受损失的证据。

面对与任何其他证据均无前后矛盾的报价,发展商提出赤裸裸且未经证实的指控,即买家所申索的38万500令吉金额“过高且不合理”,以及需要不止一份报价来证明,是徒劳无功的。

因此,上述38万500令吉金额须被视为补救工程的合理成本。

事实上,报价单提供了将要进行的工程的详细分类,以及每项工程的费率和金额(以令吉计算),总计38万500令吉。

该金额须包括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的成本,该砌块是用于替代柔芯的材料。这也是补救措施的全部目的,即让买家“处于与合约已履行相同的情况”。

结论

建筑承包商发出的报价单,需包含必要细节,可证明缺陷造成的实际损失的证据。买家在向发展商就房屋缺陷提出索偿时,也建议提出几份不同承包商的报价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