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而签约 租户要求降租败诉
2024年01月14日
林国强律师
林国强律师事务所资深合伙人
租户降租及退押要求不成立!
这是一起产业租赁协议纠纷的诉讼。起诉人是租户,第一及第二答辩人是屋主,第三和第四答辩人分别是产业经纪和产业中介公司。
第三和第四答辩人担任第一和第二答辩人的产业代理。
起诉人是以答辩人未能遵守租赁协议中的特殊条件为由,提告对方。
答辩人的相反论点是,起诉人违反并提前终止了租赁协议。
起诉人对答辩人提出的指控,首先涉及产业的面积,其次涉及答辩人承诺对产业进行的“修补” 。
这些指控如果证明属实,将导致租赁协议的特殊条件没有得到满足。
起诉人辩称,第一和第二答辩人未能进行维修工程时所协议的特殊条件,即“洋灰地板和门的整改做得非常糟糕”,导致起诉人无法使用该产业。
起诉人进一步辩称,答辩人“疏忽和/或欺诈地歪曲了上述产业的实际尺寸,而这是起诉人在同意每平方尺80仙的租金时所依据的”。
起诉人辩称,他是在租用该产业后进行测量,才发现该产业的实际面积。
此后,当起诉人坚持以产业的实际面积,比双方协议的产业面积来得小,而要求降低租金,但,第一和第二答辩人却因而提前终止了租赁协议,且未退还押金。
裁决
关于与所承诺的“修复”有关的问题/指控,博学的推事庭法官已经广泛讨论了这一点。
法官仔细审查志期2020年5月10日的出租献议和接受函。
里头阐明,租赁协议的签署,“须由业主完成洋灰地板”。
基于上述条件,意味着该产业的洋灰地面未完成修复前,该租赁协议就不得签订。
起诉人对洋灰地面及后门的修复并无投诉或异议。没有证据显示,起诉人在签署上述租赁协议前,曾向业主表达过对产业洋灰地面修复的不满。
所有这些证据都证明,该产业洋灰地面的修复工作,是在起诉人开始营业前和租赁开始前完成的。
起诉人抱怨所做的事情没有令他满意,这只是事后的想法。
关于产业面积的问题,以及起诉人指责答辩人涉嫌欺诈、失实陈述和伪造的指控,这位博学的推事庭法官,再次阐述了她的观点,并首先证明了她的调查结果的合理性,因为:……起诉人在签订上述租赁协议前,已了解该产业的面积,可见该空置产业已于2020年5月23日移交给起诉人,起诉人已于2020年5月26日将其货物搬入该产业。
尽管起诉人知道,该产业面积小于4750平方尺,但仍继续执行租赁协议。
基于上述情况,高庭维持了博学的推事庭法官的决定。